法学博硕学位论文评议失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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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对于法学生而言是攸关毕业与学位的大事,而匿名评审结果对于判定论文是否通过意义巨大。但是在匿名评审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评议失当行为,这些行为基本上都可以追溯至授权评议的主体、评议专家自身和约束评议行为的总体机制。本文试图对建立起恰当合适的论文评审规则以及评审规则监督机制提出自己的建议。无论是对于参与学位论文评审的学者还是撰写学位论文的硕士生、博士生而言,本文都能够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有助于法学学术共同体建立起合格的学位论文考评机制。
文章来源:本文原题为《法学博硕学位论文评议失当的问题分析与规制建议》,载《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年第3期;注释请参见原文;转载已获授权。
作者简介
张朝霞,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博硕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同行评议对保障和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学位论文水平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不能排除存在有失客观、公正、科学的评审失当行为。本文归纳分析了学位论文评议失当的种种表现。鉴于学位论文评审权是一种鉴定和判断性质权力,具有自由裁量性,其与学生学位、指导教师和学位授予单位存在重要利害关系,故有对学位论文评议失当行为加以规制的必要。需健全学位论文评审规则、科学使用评议结论、保障和维护学生的申诉权等。
关键词:法学博硕学位论文;同行评议;失当;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博硕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同行评议(peer reviews)对保障我国高等教育的学位论文水平,功莫大焉!它不仅是国家各级教育部门规范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机制,更是高校和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监控自身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从微观层面看,它更可能成为决定学生能否参加答辩、取得学位,以及评价指导教师能否保持指导资格、学位授予单位能否继续办学等方面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
根据近年来法学博硕学生对学位论文评审的申诉案例,以及笔者长期参与博硕学位论文的送审和评议观察来看,绝大多数的论文评议专家能够客观、公正、科学地做出论文评价。然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评议意见,评议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对此,除了2020年4月贺雪峰教授在《应当改革博士论文评审制度》一文中谈到了评审专家评阅不公的问题,鲜见其他学者的关注。近期,教育部也开始关注此问题并提出对策:将不符合条件或评议存在明显问题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怎样避免评议专家在论文匿名评审中出现有悖评审公正的行为,维护因论文评审所涉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本文的问题意识和所要讨论的核心主题。
二、法学博硕学位论文的评议标准及评议失当的表现
(一)博硕学位论文的评议标准
我国博硕学位论文的评议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外部评审。常见方式有两种:有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予以评审,有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委托校外的同行——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予以评审。二是内部评审。由培养单位委托本校专家评审。三是混合评审。外部评审与内部评审相结合。如博士论文,有的高校3份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2份由院系送外校专家审阅;对硕士论文,有的高校2份送校外专家评审,1份送校内专家评审。鉴于来自教育部越来越严格的论文抽查的压力,许多高校更倾向于送外校和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予以评审。尤其是“双一流”高校更加注重论文的评审质量,大幅度压缩院系自行送审比重,有的学校甚至将学位论文全部交由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外审。
论文评(审)阅表设计多项评阅标准,以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为例,共有六项评级指标。第一项:分项评价。根据评价指标和评价要素打分,分四个大类:论文选题、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每一类25分,共计100分。第二项:评阅人对创新点的证实与评价。评阅人根据论文作者提交的论文自评表5个方面的创新点,分别给出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四个等级的评价。第三项:总体评价。经过前两项指标的评价,这里是要结合上面的打分量化区间,即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一般;69~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较差,从总体上对论文做出一个定性评价。第四项:是否同意答辩。对于是否同意答辩的评价指标,一共给出了四个选项,分别是:①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同意答辩;②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及文字进行适当修改后进行答辩;③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进行较大修改后进行答辩;④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答辩。第五项:熟悉程度。分为很熟悉、熟悉、一般。即要求评阅人根据自己对论文领域是否熟悉进行判断,不构成论文评阅内容。第六项:综合评价。要求评阅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分为两项:一是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填写的内容要求是“请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创新性做出简要评述,包括选题意义、论文创新点、学科知识的掌握、写作规范性和逻辑性等”;二是论文的不足之处及建议,填写的内容要求是“明确指出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请提出修改建议”。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书与此相似,就是缺上述的“第二项指标”。第四项是否同意答辩,“博士”改换成“硕士”即可,也是四种结果。
多数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送审的评阅书与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的评阅书基本项目有类似,内容设计上略有差异,有的将分项评价的分数更加细化,评价分数设定有区别。部分高校自设一项要求就是对意识形态和政治标准的审查。
(二)博硕学位论文评议失当的表现
借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失当的概念,评议失当也称不良评审或有瑕疵的评审行为,是指委托者赋予评审专家在其评审权限范围和幅度内,因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等所作出的不恰当、不合理的评审行为,也可表述为不能严格依照评审指标和依据评审,导致不能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科学、完整的评审行为。硕博论文专家评审的失当,造成两个极端后果:一是将水准高的论文评差,造成这些论文作者承受巨大的委屈和不公正对待;二是将学术水准不高的论文给予较高评价,使作者轻易过关,降低了教育质量的标准。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和后果?首先,本文从两起不服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申诉案为切入点进行讨论,进而延展分析评议论文中出现的其他评审结果失当现象。
1.两起不服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案例
案例一:在读博士X不服代码为“A”的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的申诉
“A”专家的评阅情况,由以下三个方面组成:一是评议项目及总体结论全是“一般”。在是否同意答辩中选择:须作重大修改,重新送审通过后答辩(根据所在学校规定就是“差评”,不能参加答辩,要修改半年后再次送审)。二是学术评语是:对民族问题进行宪法学的研究有意义。但本文的选题明显过于宏大,使得讨论的问题间缺乏一致的逻辑关联,尤其是最后一部分明显突兀。而在具体讨论过程中又未能对民族问题进行有效细分,“民族”与“民族互嵌”几乎互用。根据本文的具体论述,建议论题进一步集中,如集中讨论责任问题那么主题就要进一步限定而非进行宪法学上的泛泛而谈,进而相应的结构也需要进行重大调整。三是论文的不足之处和建议。意见为“无”。
X某某对此不服的理由有两点。(1)该专家给出“结论”为“差评”,但是支撑基础不足。一是在“论文的不足之处和建议”没有填写任何建议,二是该专家给评议项目共四项全是“一般”,没有一个“差”,三是论文评语不断用“连词”“副词”,同时,用虚拟语句推测性表达自己的观点,反映出专家对自己意见不能够明确表达,意思含混,表述欠清晰。结论与这三个依据条件相比,比例失衡,虎头蛇尾,头重脚轻,根本不匹配。(2)对“论文评语”的不服及理由:一是文章主题并不是评阅专家三次提到的“民族”“民族问题”,从根本上脱离了作者议题。二是该专家断定该研究属于学科领域的“泛泛而谈”,却没有提出任何依据和理由。三是该专家推测性地得出与论文无关结论,属于强加于作者。鉴于上述评议问题,X某某认为按照该专家意见,自己的论文无法再继续修改。
案例二:在读博士Y不服同一专家“B”对博士学位论文三次相互矛盾的评阅意见
根据Y博士所在学校规定,五位专家对博士论文外审的平均分不能达到75分,视为论文不合格,必须修改半年后再次送审。代码为“B”的专家三次参加了Y某某博士学位论文评审。2018年10月、2019年4月分别给分72分、74分。一年半后,第三次评阅,该专家却推翻了自己前两次同意答辩的结论,将评阅成绩降为60分,结论是“须作重大修改”。如此,学校要求Y某某修改半年后继续送审。
Y提出申诉理由是:(1)“B”专家在第三次评审之后,降低14分,该评价违反“越修改越改进”的评阅惯例。在同学及自己多次送审中,除了“B”专家推翻前面评审结果得出“越修改越差”的结论之外,其他专家都对修改后的博士论文提高了分数。(2)“B”专家在评阅项目给分方面自相矛盾。如第一项“选题与综述”和第三项“研究手段、 设计能力和创新性”,2018年10月第一次评阅打分全是“良”。论文被修改一年半之后,2020年4月第三次评阅打分则全变为“差”,相比第二次评阅,直接减去14分。(3)给分依据不合理。在四个评阅项目中,第一次评阅两个“良”,两个“一般”,给分72分。第二次评阅四个“一般”,给分却是74分,反映出给分依据的恣意和矛盾。
上述两起学位论文评议中,让所评论文作者对评审中暴露出的以下问题感到困惑。
(1)没有完成评审任务。“A”专家第二项指标“对创新点的证实与评价”五个表格中只对一项给分,其他没有填写。论文的不足之处及建议是“空白”。没有完成格式评阅书中所列项目,属于没有完成评审工作。
(2)混淆主题,偷换概念。“A”专家评语背离原论文主题和内容,没有理解论文的原意,对论文议题误解为其他议题,从本质上“移花接木”,对论文没有研究的问题“无中生有”,属于重大误解。
(3)学术评语表述欠清晰。“A”专家论文总体评阅意见中,连同标点符号共计167字,该评语多用“但、使得、尤其、而在、如、几乎、有效、进一步、进而、也”等“连词”“副词”得出推测性的评审结论以否定原论文。从语态上可以看出专家评审中的犹豫、不果断。评审意见不能精确表达,意思含混,令人不知所云。“B”专家评语中采用:“论文选题一般”“视角选取一般”“实践价值一般”“结构编排一般”“总体把握一般”“研究基础一般”“总体表现一般”,出现七个“一般”,具体如何不“一般”,该专家却没有给出任何建议;至于建议中提到“所属学科色彩有待于进一步凸显。研究深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等意见,看似冠冕堂皇,实则内容空泛,言之无物,令人懵懂。
(4)评阅意见缺乏说明理由。“A”专家评阅书中的“论文的不足之处和建议”为“无”,不仅反映出该专家没有针对论文内容做出有根有据、实事求是的“一一罗列事实依据的来源和充分合理的理由说明”的评语,而且没有根据论文内容提出实实在在、具体而切实、中肯的评审建议。
(5)不符合比例原则。“A”专家给出论文“重大修改”的结论,但是意见为零,存在比例失衡、头重脚轻的问题。“B”专家两个“良”两个“一般”分数是72分,四个“一般”分数是74分,低分给“良”,高分给“一般”,前后不匹配、相互矛盾。
(6)前后矛盾。Y博士的论文从没有换选题,每次修改都是根据外审专家意见,在导师不仅竭尽全力指导并且延请数十名国内知名学者提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B”专家对“选题与综述”“研究手段、 设计能力和创新性”的评分第一次是“良”,第二次是“一般”,第三次是“差”。前两次都是同意答辩,第三次评阅后让“重大修改”,给出论文“越修改越差”的评阅结论。实质上,这等于否决了作者继续修改学位论文的合理的正当期待。
(7)违反明确性原则。“B”专家第三次评阅时在“不足与建议之处”连环炮似的发问:论文所引证的参考文献与所属学科存在直接关联性的有多少?文章的行文究竟是围绕什么主题在运行呢?该研究的主要方法是什么?文章的主要研究方法究竟是什么?目前论文的综述有丝毫的所属学科色彩吗?作为评阅专家在评阅时却如同论文答辩时的提问一般,不停地追问。遗憾的是,作者此刻无法回应,更无从辩解。评阅专家发问并不等于论文作者没有解决上述问题。如果认为文章有问题,直截了当说问题是什么即可。因在评语处使用反问句,意思不明确,模棱两可,不能达到一般人皆可了解的程度,论文作者无从知晓该如何进一步修改。
2.其他评议书中反映的评议失当问题
从笔者多年来对送审论文的观察和与诸多硕博研究生交流,论文评审中还暴露出以下问题。
(1)评阅书中错别字多。在一篇以“人民调解”和“幼子继承制”为主题的法学博士论文中,评阅专家将“幼子继承制”写成“幼儿继承制”,将“人民调解”写成“人们调解”,评阅专家无意间的“笔误”反映出评阅者随意化的主观评审态度,客观上构成对原论文概念的实质性篡改。
(2)缺乏优劣观念。评议专家对委托评阅的所有论文,不论优劣,一律给予“一般”,分数相差无几,评语几乎千篇一律,只是调整一下顺序,面面俱到但是表述又非常笼统,可谓“放之四海而皆准”。如同在所有论文上盖章一般,只要留下自己的评阅痕迹即可,论文修改人面对这样的意见也只能如同“老虎吃天”,无从下口。对于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觉得认真不认真,都是一回事。表面上平等对待,实际上是对认真写作的变相漠视和忽略。
(3)爱屋及乌。感性替代理性,关系好的送人情分。虽然是匿名评审,但在论文多次交流中,有些老师知道哪一个学生是哪位老师指导的,因而就给予与自己关系好的老师的学生以高分,对自己不喜欢的老师的学生则给较低分。这明显属于“目的不适当”“考虑不相关因素”的问题。这一现象主要出现在校级同行评审之中。
(4)知识陈旧,缺乏研判学术新领域的敏锐。贺雪峰教授指出,有些二线评审专家不了解专业前沿问题,“就很有可能将前沿问题当作错误,因为不理解,就给评审博士论文较低评分”。某博士千辛万苦做的田野调查报告,获得国家某部委调研报告一等奖,后将该内容用于博士学位论文中,而个别评阅专家提出论文田野调查内容有严重的政治倾向和敏感议题,建议删除这部分内容并给了论文“不合格”评议结果;还有某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被某专家评为“差”,后以著作出版并获得某部委人文社科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如此大的反差,说明对同一问题,学术界存在巨大分歧难以避免。
三、学位论文评议失当原因分析及规制必要性
(一)学位论文评议失当原因分析
1.授权评议(阅、审)主体对评审者资格和能力不能做到全面了解
无论是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还是教育部学位中心,一般都是根据专家的职称和学科方向委托评审。评议专家学术水平参差不齐,委托者只能根据评议专家填写的研究方向和学术成果做出大致选择,事实上,评审更需要依靠专家的学术视野、见解,甚至包括学术良心。
2.评议专家自身的问题
博硕学位论文评阅表中都要求评阅专家填写对论文选题的熟悉程度,接受评议的专家为显示评审意见的权威性和可信性,通常填写“熟悉”“很熟悉”,少有“不熟悉”。对此,委托评议方很难把握和监督。而真正要实现这一点,需要评阅专家的“自律”和知识的跟进。同时,也有评阅态度问题。有的博导称:“我只看一下标题、摘要、目录,20多万字的博士学位论文,我最多看5分钟就能得出结论!”那么该教授是否能在5分钟内提出有效的改进建议呢?有的评阅专家因为工作繁忙,将论文交给学生代评,评阅后又不把关,以学生意见为准。个别专家以钱衡量工作,草草评阅,做不到严谨认真。
3.责任不明晰、约束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国家层面有不少规制学位论文的规范性文件,如《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等。不仅如此,国家还建立事后监督机制,即使已经授予学位的论文,还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承受事后的抽检压力和风险。
近年来,不少培养单位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纷纷出台内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措施更为细化和严格,写作者与培养单位的责任更加重大,如《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要点》《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等。
但是,截至当前,尚未见到国家层面有关约束论文评议专家的规范性文件。相比对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质量和培养单位约束的重视,对评议专家的监督几乎为“零”,对评审结论及其使用的监督和约束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无论专家如何评议,几乎无须承担任何评审失误、失准和失当的责任。
(二)健全学位论文评议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1.学位论文评议结果与学生和指导教师等有重要利害关系
首先,学术评议结果与学生学业前途有重大利害关系。越来越多博士学位论文因匿名评审不能通过,被迫延期毕业,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博士的延期毕业率56%,也就是一半以上的博士都不能正常毕业。不可否认,这些论文的质量确实需要提高。但不乏有的论文受到失当评审,被延期而无法参加答辩,导致被学校清退,最终与学位失之交臂。论文因“差评”被延期,对于许多博士研究生来说都有生死考验之感。即使获得学位者,导师和学生也不能安心和踏实,一旦论文抽查结果为“差评”,仍然有撤销已授学位之虞。
其次,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承担连带责任。许多培养单位将论文外审结果和抽检结果作为相关老师岗位晋职、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2020年5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关于公布2019年我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提到对某老师的处理为三个学年度停止接收指导新的各类硕士研究生,不得被授予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导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恢复招生后,2年内不得接收指导新的定向硕士研究生;同时,由研究生院对该教师提出警告,教师所在院系也被限期整改。
再次,培养单位也承担着巨大的问责压力。如果是博士学位论文抽检问题突出的单位,会受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集体约谈。
2.基于博硕学位论文评审权的特殊法律性质
论文评议(阅)对评审专家而言貌似是一个简单的科研劳务合同关系,委托方支付评审费,被委托方承担评审工作。实质上,它与普通劳务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代表教育部和委托方对学位授予单位所作出的一种学术评价,被赋予相当高的学术公信力和权威,是最终决定学生、导师、培养单位命运的决定性依据,构成国家学位评审权行使的重要环节。
对被评议的论文作者而言,其实质是在对其行使一项重要学术评审权力,该权力有以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学位论文鉴定和判断权,能决定一篇论文的优劣等级、具体分数,乃至论文作者能否参加答辩。第二,它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又称酌定权,在评阅权范围内能够自由作出判断的行为。第三,它是一种特别权力,是通过国家《学位条例》以及各项学位规章赋予的法定权力,评阅者具有天然的优越性,被评阅者只能接受和遵从,对学生和导师而言,无法律保留之适用,更无司法之救济途径可言。从本质上讲,学术评审权是一种社会公权力,同公权力一样都具有“双刃剑”的特点,如果恣意滥用,其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程度丝毫不亚于公权力。从裁量权角度看,即便是行政自制(受裁量基准规制)下的裁量权,对其过分依赖,亦可能导致一种新的“行政专制”。
正是因为论文评审权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事后又不容易被监督和救济,从权利与权力制约与平衡的角度,应当重视学位论文评审(阅)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四、法学博硕学位论文评议失当的规制建议
评议专家评阅失准的原因是多重的,有委托者授权时对评议者学术素养和专业能力审查不严及缺乏约束的问题,也有评议专家自身专业素质和评阅态度的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评议不当,增强评审的公正性、合理性,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建立客观、公正、合理的评审秩序,有必要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健全匿名评议专家的评审规则
一般来说,送审单位和委托评审单位在征募评议专家时,都要求专家填写学术研究专长和代表性学术成果,一旦遴选为评审专家之后,就会根据论文方向向评议专家发出评议论文的邀请,专家再确认评审意愿。培养单位自己送外审时也是送到相关高校的院系评审。无论何种情形,接受评议的专家对送审单位和委托评审单位而言,几乎事先是被做了“权威、信任和放心”的假设,无人会怀疑被委托的专家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然而,一旦有人不服评阅结果,送审单位和委托评审单位会告诉申诉者自己不过是学位论文评审的组织者,无非扮演了一个中介的角色,并不对评议结果负责。
上述讨论可以看出,如何从单纯的学位论文评审的“组织者”“送审者”变为对评议专家评审质量的“约束者”?成为委托者(培养单位)和委托评审单位亟待解决的新问题。由于被委托者——论文审阅的第三方平台(指承担评审任务的主体,如教育部学位中心、接受送审评阅的单位)能选择评议专家和评审流程,决定了他们可以有所作为。
1.评议前告知评审规则及其后果
如提醒评议专家若不能客观、公正、科学地依照评审规则评审,可能造成评审工作需要重新完成;规定评议中的评审行为规范,如要求意思表达明确清晰、忌用不确定词句表达、禁止恣意和禁止反言、否定性的结论和建设性的意见要明确具体并说明理由。坚持评分与结论相适应原则和符合比例原则、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等。
2.改进评审网络页面的设计,完善评审程序和规则
在评议中,以评阅字数约束工作量的完成,以量保质。例如,假设“总体评审意见”栏少于200字,“不足之处意见及建议”栏少于300字,或者给分项目没有打分,评审要素不齐全,可以通过程序设计设置评阅结果“无法提交”,这样可以避免专家因为疏漏只参加了部分评审的现象。对非网页评审专家,可以在书面评阅书栏目中也提出这样的要求,善意提醒“评阅字数不够200字,可能导致评审失效”。
3.建立事后监督制度
一是对受到论文申诉多的评阅专家,经过其他专家审议认可的,应当通知该评议专家需要改进评阅质量。二是建立不负责任名单制度(最起码是使用者内部掌握),如果有专家被申诉三次以上并予以查实的,应当谨慎委托这些专家评议。全国社科基金规划办公室定期公布对鉴定项目认真负责的专家,形成了有效的专家评审激励机制,这一经验可以借鉴。
4.完善对评议专家的评阅指导制度
如:在教育部或者教育部学位中心的官方网站上匿名展示优秀评阅意见书(例如评选要件齐全,建议客观、科学,令人信服)和瑕疵评阅意见书(被学生提出申诉过的,同时,该评阅被其他专家认为评阅瑕疵事实成立的);建立对评阅意见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并向各评议专家发送。另外,学者也可以多撰文研究如何写好一份规范、科学、中肯的同行审议报告。
总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避免评议专家因制度漏洞、缺乏评审指导经验等而造成的评审失当。
(二)培养单位科学地使用评议结果的建议
1.培养单位使用评议结果情形
不仅是法学博硕学位论文,其他学科博硕学位论文也一样,评阅结论的使用者是培养单位——高校和能够培养硕博人才的科研机构。培养单位对待评审结论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待评议结果,通常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不够重视。面对学生的就业压力和指导教师说情,有的院系有时迫于情面,即使普遍“差评”,也给论文合格。随着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管控学位论文质量力度的提升,这样的情形越来越少。但是,在一些对学位论文质量不够重视的高校,尤其是学科排名比较低的培养单位,容易忽视监管“水货”论文。
二是非常重视,甚至唯评议结果“马首是瞻”。尤其是“双一流”高校,对评议结果严格实施“一票否决”规则。如《XX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仅有 1 份‘差评’意见且其余评阅意见总体评价得分有小于 75 分的学位论文:至少修改 2 个月后至少送2位专家进行双盲复审。复审仍有‘差评’意见的,至少再修改5个月后重新组织送审。”该规定的“差评”标准是:“须作重大修改”“不同意”,可见1 份“差评”就可能导致学生学业延期,不能参加答辩。有博士因为总评74.8分,虽然复审平均分是80分,但是存在1 份低于75分的“差评”,直接导致再修改5个月后重新组织送审,而且此次送审又是5个外审专家。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学生因申诉增评,如果结果2份均为“差评”或有 1 份“不同意”的,导师暂停招生 1 年,不再受理申诉。该校某博士研究生在接受3年27次外审评议后,终因最后一次有65分的“差评”且学业年限到期,没有拿到学位。
如此运用“差评”结论,对学生、评阅者和导师都是严重不公。一是变相实行了“一票否决”,是“木桶定律”的再现,短板决定一切。不论前面有多少“优”“良”评价,一份“差评”就成了最后的“决定性”因素。二是如此夸大一票“差评”的分量,有可能伤及今后给予“差评”的专家大胆提意见。如此,两种情形难以避免:一方面,由于畏惧自己意见如此重要,不利于专家大胆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另一方面,对个别评委而言,掌握学位论文生杀大权,一旦对论文形成成见,论文会永无出头之日。三是牵连导师招生,实属不当联结。学生的论文固然与导师有关系,但是凭一个“不同意”结论,就处理导师,由于导师惧怕学生论文“不过”连累自己,更希望学生退学半途放弃学位,甚至走向学生的对立面。四是变相地遏制学子们的学术创新、冒险精神。原创性研究属于探索性研究,探索性研究难免存在争议,由于尚未形成专业领域的共识,评审时风险较大。当前,有高校师生发现这一现象: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时,越大众、越符合主流认识,学术争议较少的议题越容易通过,反之,论文通过率低。探索性研究成为学术禁忌和禁区。贺雪峰教授对此感叹:“博士论文原创性越来越差,精致而平庸的博士论文流行起来。”
上述两种情形都值得警惕,前者(对论文监管质量不严)肯定会被各级主管部门的抽查所监督和问责。但是后者(对论文监管质量过于严苛)又可能矫枉过正,对被评审者不利。所以,对一心依赖于外审评阅结果的培养单位来说,为了兼顾利害关系方,应慎重对待评阅结论。一是委托者——培养单位为严把质量,自行设定75分以下为“差评”结论,不仅与教育部学位中心规定的60分以上为“合格”的规定不符,更造成与评审专家的信息不对称,变相损害学生权益。二是“一票否决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对同行评议结果的“集体多数决定制”原则。“学术标准的设定来源于学术自治,各高校可以在国家学位授予标准的基础上,在遵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设置更高标准。非学术标准的设定源自管理自治,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保留,高校仅可以在国家学位授予标准之下进行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第四项以及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对待学位审议是集体多数决定制。如果最后一份“不同意”(即“差评”:该“差评”在有的学校是60分以下,有的是75分以下,各校有不同认定标准)评阅结果实质成为决定学生能否获得学位的唯一因素,如此,是与上述法律所确定的“集体多数决定制”相悖的。三是培养单位内部制定的学位论文质量办法限制学生的再次申诉权,实质是限制了学生获得学位的权利,也是对公民宪法上的监督权利的限制。
2.培养单位科学使用评议结果的建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培养单位在使用论文评阅结果上应当遵循以下四点规则。
一是在制定本单位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时,需对照国家有关学位的法律和政策,审查其是否有“违反”和“抵触”上位法和政策的情形。如:设定学位授予单位通过“高于国家标准”的论文标准,提高“差评”标准(将75分或者更高的分数设定为论文合格标准),限制学生申诉权次数时,应当对这些规定是否有悖国家学位论文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做出合法和合规评估。
二是坚持学位论文通过标准的“集体多数决定制”原则。《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虽然这两部法律对论文送审通过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培养单位衡量论文送审通过率时,也应当把握这一尺度,不可将一份“差评”变为全盘否定其他评审意见的“唯一”意见。
三是承认论文评阅结果存在分歧甚至是巨大分歧的合理性。评阅论文,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评阅意见不可能基本一致。宽容学术见解、学术观点的巨大差异,允许和尊重不同的声音和见解,保持对学术评价应有的科学态度。
四是不能通过限制送审次数,变相剥夺学生的论文申诉权。学生对评阅意见不服的申诉,实际上也是与评审专家的学术交锋和学术探讨,同时,也是对强势评审权的制衡与约束。只要学生在学校限定的学习时间内论文没有达到答辩的资格,就应当允许其多次送审。不能因其申诉过,培养单位就提高再次申诉后的论文成绩标准,以及将申诉的后果与导师利益挂钩。如此,就是单方面提高了申诉学生论文通过的标准和难度,背离了教育平等的理念,莘莘学子的求学之路无疑将变得异常艰辛,甚至异化为压垮那些论文评议不顺利的硕博研究生的最后一根稻草。
综上,构建科学、良好的论文评议规则,是对学生、培养教师、培养单位的公正对待,也是对评阅专家客观、科学评价的保障,更是对国家学位论文评审中法治秩序的有效维护。
本文责编 ✎ 金钟罩
本期编辑 ✎ Comb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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