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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要增强法律意识

青苗法鸣 2023-09-28

编者按:文章提出,当前部分地方政府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政绩达标,无视法律规定,采取违法行为制造虚假结果,误导群众,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文章认为,树立并提升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必须坚持和增强法律意识。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加强地方政府内部法律意识建设、完善公信力建设中的法律监督、打造多元化信息公开体系的多条对策。该研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所涉有关人员认真思考。


本文作者:郭雅雯


文章原载于《人民论坛》2019年第2期,第78-79页。


摘要:法律既是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的依据,也是规范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行为的标准。但是,法律在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方面,仍然存在漠视法律权威和信息透明度不够等问题。为此,应加强地方政府内部法律意识建设,完善公信力建设中的法律监督,打造多元化信息公开体系,从而强化法律在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上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法律;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在公信力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如环境保护监测数据造假、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不力、“僵尸网站”、“奇葩”文件和证明等与政府公信力建设相违背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的滞后,某些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对法律规定的漠视使得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现象仍然存在,从而使政府公信力在某些地区出现弱化的态势。因此,地方政府有必要从法律视角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情况进行梳理和反思,通过法律功能的强化来深化政府公信力建设。


一、法律既是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的依据,也是规范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行为的标准


法律是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的依据。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以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履行为主的法律,为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工作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是政府公信力建设的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才能彰显地方政府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进而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例如,一些地方政府根据简政放权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照“两个凡是”(凡是市场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的事项以及社会组织可以替代的事项,凡是公民法人在法律范围内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都不应再实行或再设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精神来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内容,简化了群众办事的流程,营造了更加科学、人性的办事环境,增强了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法律是规范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行为的标准。无规矩不成方圆,地方政府作为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主体,在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随意性、盲目性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除对政府公权力行使进行明确规定外,还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为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的规范性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使政府行为实现了“有法可依”。同时,国家根据地方政府公共职能履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内容的更新,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例如,为了有效治理地方政府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国家从法律方面明确了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管辖权、执法形式、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等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责任划分,使地方政府的行为更加清晰、合理。


二、目前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的法治基础仍然不牢固


近年来,为了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效能提高的要求,地方政府在法律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公信力建设提供了明显的推动力和支撑力。一方面,地方政府结合公信力建设实际情况,在相关法律内容的基础上制定了细化的公信力建设方案,明确了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考核评价标准等,为公信力建设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导;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建立了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对公信力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深入的分析探讨,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进行问责,净化公信力建设的环境。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法律在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方面的功能发挥。但就目前地方政府法律应用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较多,公信力建设的法治基础仍然不牢固。


漠视法律在政府公信力建设方面的权威。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政绩达标,无视法律规定,采取违法行为制造虚假结果,误导群众,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以环境保护监测数据造假为例,政府将空气监测站设置在公园等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地区,或者在监测点周围设置喷雾炮,甚至在采样器上做文章,这些行为虽然产生了“好看”的监测数据,却造成群众对政府弄虚作假行为的厌倦,逐渐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而造成这种虚假行为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对法律权威的置若罔闻。


公信力建设工作中法律不作为现象仍然存在。所谓的法律不作为是指地方政府在公信力建设中处于被动地位,只有在工作出现明显问题,或者上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这种不作为现象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公信力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在较低水平,并且难以实现明显改善,长此以往,势必会弱化群众参与基层发展的动力和积极性,使整体发展滞后。例如,法律虽然明确了地方政府在简政放权改革工作中应当采取的措施,但一些地方政府仍遵循以往的思路、模式,出现换汤不换药的情况,导致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和多头跑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弱化了政府公信力。


公信力建设工作中信息透明度不够。虽然目前我国多数地方政府基本完成了门户网站建设的目标,为群众通过互联网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了支持。但在网站调查中发现,部分门户网站沦为“僵尸网站”,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信息更新内容不详细等情况,一些网站的信息甚至存在两三年没有更新的情况,这使得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中的信息出现“断裂”,群众对政府行为及其结果的了解程度不够,群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互动交流没有形成闭环,导致群众参与公信力建设的路径受到阻碍。


三、强化法律在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中的功能


加强地方政府内部法律意识建设。地方政府要根据公信力建设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开展内部法律意识提升活动,将法治融入到意识和行为之中。首先,政府要定期围绕公信力建设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进行系统化、理论化的学习,提升法律自觉。在培训过程中,除了进行理论内容的讲解以外,还要对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逐步统一思想认识。其次,政府在开展公信力建设过程中,要进行精细化的职能分工,并借助内部制度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承担的职责,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细节加以强调,确保法律规定能够严格、准确地得以落实。最后,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借助多方位的行为监督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并进行快速有效的处理,切实维护法律在公信力建设方面的权威。


完善公信力建设中的法律监督。对于地方政府所存在的不作为现象,要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作为,改善公信力建设的不利局面。其一,建立动态化监督机制。除了以结果为标准对地方政府法律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以外,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过程监督机制,通过抽查、普查等方式发现和治理地方政府职能履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确保法律的严格、规范落实。其二,加大对法律不作为现象的惩戒力度。对那些在建设工作中不作为的情况,要根据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的程度来进行严格、规范的处理,必要时采取问责制,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积极作为,确保公信力建设持续、稳定开展。


打造多元化信息公开体系。互联网的普及解决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技术性难题,对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信息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实现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一方面,政府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的形象建设功能,将公共服务职能履行的情况进行实时、详细、深入的报道,使群众能够更好地了解政府的积极作为,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另一方面,政府要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来实时推送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信息,使群众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政府动态,密切政府与群众间信息的沟通。


本文责编 ✎ 稻壳豚

本期编辑 ✎ 倩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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