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叫魂》:一桩错案能告诉我们什么?

青苗法鸣 2023-12-28

编者按:

《叫魂》一书是法理和法制史老师常推荐给学生们阅读的一本很有意思的著作。该书通过1768年中国的一次妖术大恐慌作为切入点对中国社会进行分析,有助于读者从一个不同的视角理解传统中国政治和中国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本篇书评高度概括了《叫魂》一书的核心内容和观点,可以让无暇阅读全书的读者朋友们对这本著作有一个简单的了解。


文章来源:學人Scholar


作者简介

姚大力,历史学家。




1768年,也就是尚在清代全盛时期的乾隆三十三年的早春时节,在浙江德清一个叫慈恩寺的小庙里,穷愁潦倒的和尚们策划了一个与邻近某处香火旺盛的观音堂争夺香客施主的诡计。他们散布揭帖,声言观音堂的风水被在附近造作的石匠施行的魇魅邪术所破坏,到那里烧香请愿已不再灵验。所以要消灾积福,应该改去慈恩寺。


在与德清县境相邻的仁和县(今属杭州),一个长期受异母兄之子欺侮的沈姓农民受上述流言的启发,找到正在承修德清县城东侧水闸和石桥的吴东明,央求他在将木桩打入河床时,把写着沈氏所切齿痛恨的两个侄子姓名的纸条钉在桩尖。当时正传说这个石匠需要类似的纸条压桩,而姓名被写在纸条上的人则会因灵魂受到损害而致病致死,这就是所谓“叫魂”。吴东明大概也已听到过这则谣传,因此立即投告到县衙。沈氏被笞打二十五下。


沈氏图谋沉桩魇魅案,似乎只是1768年的江浙地区大规模社会歇斯底里的序幕。叫魂的谣传在对自身周围的具体情形所知甚少的民众中,激起了带有极大盲目性的、无组织的、手段和目的都含混不清的大众行为。风传的叫魂形式现在演变为以剪去受害人辫梢(经常先下迷药使之昏死)来勾摄其灵魂;叫魂的执行人则被想象成漂泊的游方僧人或世俗的流浪者。萧山、安吉、胥口、木渎、苏州等大小市镇相继发生殴打僧、俗流浪者的私刑事件或集体暴力,尽管在整个三、四月间江浙两省并未发现过真正实施此类邪术的案犯。


虽然地方官最初没有将这一事件上报朝廷,乾隆却在七月下旬发付江浙、山东督抚的廷寄中向他的“外吏”表明,他已经通过自己的消息渠道侦知此事。就在这份廷寄发送的前一天,山东巡抚富尼汉送出一道报告山东剪发案的奏本。现在已经很难弄清,富尼汉是否因为事先风闻乾隆已知悉此事,所以要为掩饰自己瞒上怠职的过失而格外卖力地将许多涉案人员屈打成招。无论如何,由于他的刑讯,剪辫案现在从仅系某种荒谬可笑的传闻之词升格为一桩确有其事的罪行。到八月份,富尼汉又报告了另外五起山东剪辫案。案犯分别供出藏身江南的某个邪术指使人。惟有关其人的姓名、身份、地址等具体情况,则人言人殊。江南官府据以缉拿无果,复导致山东案犯翻供、改供。重刑下的旁牵漫引和官方一次次的搜捕,无疑对剪发魇魅传闻的大规模扩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随着案件越查越大,乾隆逐渐怀疑剪发魇魅实际是驱迫民众采取剪辫这种仇满的象征性行动的恐吓方式,它的背后可能有一个反满的主谋或主谋集团。在九月七日给七省大员的廷寄中,他始而认定这是一桩用心险恶的政治犯罪案件。各地官僚当然很容易理解,这封以“勉之慎之”结尾的廷寄具有何等沉重的分量。在九、十两个月里,剪辫案发展成为牵涉浙江、江苏、山东、安徽、直隶、热河、河南、山西、陕西、湖北等十二省的大狱。几十个无辜的人在严刑拷掠下毙命或致残。直到十一月,在北京覆审关涉此案的全部还活着的疑犯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该案完全系罗织所致。清廷被迫放弃追查。叫魂、剪发案至此不了了之。


就这样,叫魂案把一种深刻的信任危机和且疑且惧的阴云散播到半个中国的各社会阶层:民众恐惧的是用邪术来损害他们的陌生人;乾隆忧惧他的臣下对他封锁消息、“化有为无”、敷衍塞责,忧惧汉人尤其是江南汉人的反满暗潮;地方官僚怀疑乾隆的过敏性断制,怀疑自己和外省同僚在声色俱厉的上谕催迫下靠“刑鞫”获得的供词,更害怕乾隆会不满意自己对案件的处理,因而危及前程甚至身家性命。孔飞力以出色的剪裁史料的技巧,在描写案情发展的过程中,交错地引述并分析朱批奏折、廷寄、刑部题本等宫中档案,从而显示出上述种种忧惧之情是如何从主观上促成了这桩大冤案的。


本书作者的意图,当然不止是向读者讲述一个引人入胜的公案故事。通过这项个案,孔飞力试图阐明:专制君主的任意性权力和官僚机构的程序性操作,是怎样在所谓“官僚君主制(bureaucratic monarchy)”的系统中互动和互相整合的;在一个历史上著名的“盛世”时期,又是什么原因会使广大民众在心理深层产生一种下意识的焦虑和不安全感。正是从探讨这两个问题着手,孔飞力把他这本著作的主题极其明显地提升在读者的面前。



孔飞力所说的“官僚君主制”,大体上与中国读者熟悉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同义。为有效地君临幅员广大的国家,官僚制度倾向于权力操作的程序化;为避免皇帝权力被稀释在日益程序化的官僚体系中,专制君主制又具有充分保障皇帝行使其任意性权力的倾向。两种权力操作之间的范围分割,似乎取决于以下两条原则。一是例行政务由中央各专业部门(明以前六部之上还有省)负责区处,“必疑不决暨须上闻者,始咨报”(见许有壬《文过集序》,载《圭塘小稿》)。二是君主对他认为有必要插手的任何事宜,都可以行使任意性权力予以干预。唐初有一个隋朝留用人员谎报本人官阶,唐太宗心有所疑,命他自首,否则一经查出,即处死罪。后来他果然被大理寺查出属于妄加官阶。唐太宗要求大理寺处以死罪。大理寺的答复是,该人据法只合徒罪,“陛下既不即杀,付臣法司,罪不至死,不可酷滥”(见《唐会要》“臣下守法”)。这个有趣的例子表明,皇帝有权法外杀人,但一旦移至司法部门,就只能按司法程序依律处置。君主的任意性权力就这样经过制度化而获得合法性。法制化过程也可能赋予某种专横、强暴的权力以合法性,这是我们必须加以注意的。


孔飞力教授


马克斯·韦伯曾经强调君主统治与官僚体制在绝对君主专制国家机器中相互排斥的一面。从静态的权力分配结构来看,官僚君主制体系中这两种权力确实好像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但从这一制度体系的历史演变的角度去观察,二者中任何一种权力的加强,实际上往往导致在张力中保持着平衡的另一种权力获得相应的增强。这正是我们从10世纪以来的前近代中国政治制度变迁史中所看到的事实。列文森(Joseph Levenson)很早就指出过两种权力之间的共生与互补关系。本书的新意,则在于它通过对乾隆政府就叫魂案引起的对臆想中政治犯罪的流产起诉的个案研究,在权力运作的动态背景下详细地展示出二者间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具体景象。用孔飞力自己的话来讲,他想在自己的书中阐述的一个最难讲清的故事是:面对日益精深于以不动声色的方式来保护和加强自己的官僚制度,乾隆是怎样将叫魂案一类地方事件用作推动政治机器运转的燃油的。


在一个向上负责的官僚体制里,对程序操作敷衍塞责的怠职者们保护自己的最好方法,就是向上司封锁消息,隐瞒不利于自己的实情。因此,皇帝和他的大臣间控制与反控制的竞争,首先及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掌握消息渠道的竞争;也因此,历代清帝都力图通过密折制度与臣下建立“宸衷独对”“直言无隐”的沟通渠道。但是,正如叫魂案的经过所显示的,当事涉敏感的“政治犯罪”,尤其当皇帝本人的倾向已经相当明显时,惯于“揣摩上意”的高级官僚们是很少再敢于抗命直言的。因为处于君主任意性权力的威胁之下,事实上并不存在受程序保护的真正安全的沟通渠道。绷紧在两种权力的操纵者之间的张力使双方都极容易误解对方的意图。对既有误解进行小心翼翼的再解释或者规避,又会使充满戒心的对方造成更大的误解。叫魂案里的封疆大吏们将乾隆的严词督责理解为迫使他们屈从圣断的示意,而乾隆则把臣下担心伤及无辜的犹疑视作避重就轻、化有为无的惰怠行为。随着扭曲的信息往复交流,一则荒诞不经的有关魇魅的流言终于演变为具有“大逆”性质的政治要案。


孔飞力写道,这则政治案的真正“起诉者”,其实是乾隆皇帝本人。从本案的全过程来看,与在此前后发生的几个文字狱案件有所不同,乾隆似乎并不是有意想以深文周纳的方式制造这起假案来恐吓全国。相反,他在最初还曾力图避免将剪发案与极具敏感性的削发留辫问题联系在一起。他那些措辞严厉的廷寄,应当是为了“让处在例行公事的程序保护之下较为松弛的官僚大臣上紧发条”(语见H.L. Kahn为本书所写的书评,载《亚洲研究杂志》50:3,1991年8月)。案件随着被扭曲的情报在皇帝和他的大臣们之间的来回传递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相互误解而逐步升级。所以我们简直不知道到底是谁才应该对这个震惊全国的冤案负责。专制制度下的君臣关系带有一种天然的僵硬性质,是任何沟通渠道也无法完全排除的。最高统治层做出的相当一部分令人难以置信的决策,或许不应当完全从阴谋论的角度,而恰恰可以从上述僵硬的君臣关系来加以解释(与朱学勤教授讨论本书时,曾在这一点上受到过他的启发)。



孔飞力在1987年发表过一篇题为《政治犯罪与官僚君主制:一七六八年叫魂案始末》(载《晚期中华帝国研究》8:1,1987年6月)的长篇论文。本书有关清代政治制度史的讨论,就是前述论文内容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化。如同史景迁(J.D.Spence)在为本书所写的书评(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57:2,1992年12月)里说过的,只有一本专题著作才能揭示出与此案有关的史料中丰富的社会细节所蕴含的充分意义。因此,孔飞力对于叫魂案所反映的社会史内容的精彩分析,很自然地受到学者们普遍的关注。所谓盛世时代,对一般民众到底意味着什么?从魇魅谣传的迅速、广泛的扩散,作者感悟到涌动于民众中的一种深层而朦胧的躁动与不安,并进而力图去探寻它的根源之所在。


史景迁教授


让我们从上面说及的后一个话题谈起。就一般社会环境而言,与乾隆中叶经济增长同样明显的人口增长,无疑给当时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压力。乾隆《吴县志》撰者在当年已忧心忡忡地写道:“地无不耕之土,水无不网之波,山无不采之木石,而终不足以供人之用。……盖人满之患,至斯极矣!”(转引自洪焕椿编《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页646)人口压力立即导致的最紧迫、最普遍的问题当然是粮食短缺。叫魂案发生之日,又正值清代文字狱和思想专制的高峰时期。这个时期被朱维铮教授称为“戮心的盛世”(见朱著《走出中世纪》,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页102)。在江南文化发达地区,其影响显然也很容易从士人圈波及一般民众社会。但是孔飞力还想在这样的一般解释基础上更前进一步。他注意到乾隆即位的最初二十多年中国的白银进口量与之前和之后的时期相比都明显短少,因此他推想,银价上涨引起的米价腾跃必使民众的社会生活受到普遍威胁。于是在粮食商品化程度最高的江南,我们看到了社会歇斯底里的最先发生。


作者很清醒地意识到,“我们还需要作更多的研究,才可能充分理解18世纪的经济变迁,尤其是人口膨胀和银根短缺,如何塑造了当时人们对自己社会环境的意识”。从钱银比价看,乾隆中叶钱贱银贵现象十分突出。常熟在“康熙年中,民间市银,一钱而易制钱一百一十文。迨后雍正间钱价日昂,渐至一百文、九十文以及八十五六文矣。《柳南续笔》:乾隆近时,钱贱银贵。每元银一钱,易制钱自七十文起,渐增至一百一二十文、一百三四十文矣”(见乾隆《常昭合志》卷十二)。对乾隆中叶钱银比价的上升可以有两种解释。其一当然是白银的短缺;还有一种可能则是铜钱供应的日趋充足。


从现在看到的史料判断,叫魂案发生前后,乃是乾隆朝库存白银最充足的时候。同时我们好像也没有足够证据可以说民间缺少流通的白银。恰恰相反,从康熙到雍正时期的大量文献表明,由于制钱在民间被大批地销铜铸器,流通领域内铜钱的紧缺倒是严重的问题。乾隆即位后,改变前朝禁用铜器的无效政策,开放矿禁,扩大铸币。中叶以后,钱荒逐渐缓解。因此,乾隆中叶以后钱银比价的上升,也就是所谓钱贱,与其说是白银供应,倒不如说是制钱供应得以改善的结果。18世纪中叶粮价的腾贵仍然是千真万确的。其原因据当时人分析有四,即户口繁滋,风俗日衰,田归富户,仓谷采买(见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乾隆十三年,载《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九)。粮食消费成为普通人日常生活中的一大压力乃是可以想见的。如果在1768年的江南,确实还存在某些特定的原因刺激引起叫魂案的发生,那么对之我们至今仍不克详知。


在把叫魂案作为测探社会内部不安定程度的一种指征的时候,我们也需要注意保持谨慎。在经济繁荣、市场波动、社会流动加剧的时候,游方僧、乞丐、外出谋生的苦力和手艺人队伍的增大在所不免。陌生人使半封闭的中世纪地域社会感觉不安,似亦不能绝对地以深层的情绪反应来解释。魇魅本是传统中国人很熟悉的邪术。魇魅传说零星地在这里、那里自发产生,可能不是太罕见的事情。社会学关于恐慌作为一种大众行为的理论对解释叫魂案究竟是否完全有效,也值得再思考。对于1768年叫魂案的直接传播地域与乾隆政府在追查此案时所牵涉到的地域范围也应该有所区别。某些省份里的叫魂案可能与江南的案子之间没有直接的传播关系,或者甚至是被官府的缉查行动激发出来的。前引H. L. Kahn的书评质疑说:巫术案的动人魅力是否导致作者过分估计了该案的解释价值?这个问题看来不是提得没有道理的。


尽管本书有关社会史部分的分析或者还不能使人完全赞同,书中的新颖见解、生动叙述和透彻解析仍然会把美好的享受留给它的每一位读者。不同的意见只是表明,对同一个历史事件的不同见解之间,有时可能会存在很大的差距。“真实的历史”也许就在这些不同见解的总和之中?


孔飞力此前的一部著作,是《晚期帝制中国的叛乱及其敌人》,发表于1970年,距离本书的出版正好二十年。所以Kahn在书评的结尾说:“就像一架钟表,孔飞力每过二十年总是有一部令我们大家都十分想看的著作面世。他的研究让人感觉美餐一顿之后的满足。我们应当为2010年预定下一道菜了。”中国有“十年磨一剑”的谚语。可见在学问上求精无止境,东西概莫能外。


补记:

本文原载《学术集林》卷11(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7年)。在它发表时,孔飞力这本精彩的著作还没有汉译本。所以我在当时才会觉得有必要在书评的一开始用较多的篇幅对它的内容进行概括的介绍。


本文责编 ✎ Zorro



青苗法鸣文末征稿启事


“青苗法鸣”微信公众号聚焦社会热点讨论与法学学术交流,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好的分享-交流-争鸣平台,激励更多的青年学人思考和写作。诚请大家惠赐优稿!

一、长期征稿

稿酬等详情信息请见:全新稿酬规则,等你赐稿!赐稿邮箱:qmfmbjb@163.com

二、建议选题如下:

1.法学院校、学科发展历史及未来

2.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提升

3.论文写作与案例分析方法

4.学术研究兴趣探索与养成

5.考博经验及读博感悟

6.地方社会治理实例与法治发展

7.民商法学(含婚姻家庭法)基础性问题与前沿热点研究

8.侵犯人身权利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的基础性问题及前沿热点研究

9.其他法律部门(经济法、行政法、环境法)法典化研究

10.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法治问题

11.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研究方法

12.企业合规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13.司法改革举措、成效的实证类研究

14.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优质笔记&专业咨询

点击青苗法鸣小程序


推荐阅读

江溯:余某某交通肇事案二审判决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吗?

诉讼法论文热门选题、写作方法与期刊推荐

宪法学经典论文与专著推荐(建议收藏)

收藏|行政法经典论文与专著推荐


联系我们

长期收稿邮箱:qmfmbjb@163.com


社群交流请添加公共微信:

公共微信1:qmfmggwx  

公共微信2:qmfmggwx2


付费咨询与讲座请添加小助手微信:qfxzsggwx


商务合作请添加微信:zfm18132699180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