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十)肺结核患者管理服务
肺结核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传染病,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很多肺结核患者由于没有接受及时、正式、有效的肺结核健康教育,导致肺结核疾病久治不愈,甚至还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传染。调查显示,接受过健康教育的肺结核患者其化疗规律率显著高于未接受健康教育的患者。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
筛查及推介转诊
对辖区内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了解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第一次入户随访
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
对患者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知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督导服药,医务人员督导或家庭成员督导,应在医务人员或家庭成员面视下服药。
随访评估,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
分类干预,对于能够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继续督导服药,并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患者未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嘱服药,查明原因。若是不良反应引起的,则转诊;若其他原因,则对患者强化健康教育。若患者漏服药次数超过1周以上,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进行报告。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患者,要立即转诊,2周内随访。提醒并督促患者按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四、结案评估
当患者停止抗结核治疗后,要对其进行结案评估,包括:记录患者停止治疗的时间及原因;对其全程服药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收集和上报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纪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同时将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转归评估,2周内进行电话随访,了解是否前去就诊及确诊结果。
温馨提示:
就诊流程: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就近卫生室、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疑似结核病开具结核病推荐单→→到结核病定点医院免费行胸片、痰检及检查→→经医生确诊结核病→→纳入结核病管理、接受国家免费治疗
内容来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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