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必须给这位人大代表点赞
2023全国两会在即,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有怎样的提案,每年都会引发不同程度和层面的讨论。
昨天看到财新网的一则报道——2008年至2022年间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曾多次呼吁在《刑法》中取消寻衅滋事罪。他在2023年当选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再次向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
必须给这位人大代表点赞,因为过去几年,寻衅滋事罪不断因定罪模糊、背离罪刑相当原则等问题引发沸腾民怨。大家应该还记得那个因穿和服而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带回派出所询问的苏州女孩的遭遇。但点赞之余,也感到些许无奈,因为寻衅滋事的存废问题争议了这么多年,学界和代表们也呼吁废除了这么多年,却丝毫不见实际进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对于寻衅滋事行为这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此项固定,对应的是《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而来,流氓罪是 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的一种罪行。因为流氓罪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务中难以界定,刑法幅度过宽,极容易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严重影响到司法适用的准确性,也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所以1997 年修订的刑法将对流氓罪进行了拆分,分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拆分出来的寻衅滋事罪,也并没有能避免“流氓罪”本身的模糊性,进而产生被滥用、“口袋化”的倾向。比如2019年广西柳州一韦姓男子,因将户口本上儿子的名字改为“韦我独尊”并发送朋友圈,被警方以寻衅滋事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再如,2018年山西运城一女子因拍摄城管列队行进视频,配了据称不合时宜的音乐并上传抖音,也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而那些因多次上访或在网上发帖、在公共场所涂鸦或展示标语等,被确认为寻衅滋事的,更不在少数。
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这也是为何罗翔老师会直言不讳地说,寻衅滋事罪是刑法耻辱的原因所在。
日前,最高法对外发布了中英双语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文件,除前言、结束语、大事记外,正文部分从11个方面详细梳理总结了过去十年的成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该文件中反复出现的表述,也是作为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存在的。那么在关涉公平正义的寻衅滋事罪存废问题上,不妨多听听人大代表们的呼吁,多听听法学界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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