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务问答汇编2022年第8期
Finance&Legal
金融法务问答汇编
第8期
2022年
金融法务志愿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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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H股司法处置】
【法院与交易所的减持效力优先】
【股票强平】
【境内居住认定】
【字体维权】
【深港通股票查封】
【客户开户情况查询】
H股司法处置
问:配合法院办理H股全流通股票的司法处置,是通过司法拍卖还是二级市场抛售?目前情况为申请执行人,想执行被告的H股。
观点1: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配合处置,可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被执行人配合的情况下,按照配合的方式执行。建议按照场内场外不同情况采用合适的方式,二者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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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交易所的减持效力优先
问:若法院通知书要求短时间内集中竞价卖出股东非限售股,卖出时间与数量占比远超过了减持新规要求。现交易所要求按照规则,公告减持,法院以减持新规低于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按其执行,即法院认为减持实施细则属于交易所的行业规范,效率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法律规定。这种怎么处理?有没有遇到类似的情况的?
观点1:该类问题可以理解为法院以减持新规层级太低为由,在执行时与减持新规的要求相冲突时应该怎么办。个人意见是把交易所的要求转给法院,告诉法院不是不想按照法院的要求执行,是交易所不让,请法院去和交易所商量,不要罚券商,要罚去罚交易所。如果法院坚持,那就向监管报告,逐级上报到证监会。积极给证监局写报告,请证监局要赶紧上报证监会出面和法院商量,要不然券商就按照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来做了,到时候监管别处罚券商。理论上说,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所有行业规范都不得具有超越国家公权力机关规定的权力。况且司法解释和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如果交易所为这个处罚券商,一旦券商起诉交易所,交易所赢的概率不高。
观点2:如果时间允许,还是先紧急汇报交易所和监管联络人员。
观点3:先按协执办理,然后书面报告交易所和监管,同步通知客户并提醒信披义务。但是法官如果在现场,马上要求执行,只能先执行。
观点4:依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2019年11月21日)第四条,上市公司股票的处置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交易规则可以参照适用;同时依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按照法院意见办理,再及时报告。
观点5: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虽未规定“转让”为主动或被动转让,但这条规定不能限制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否则法院对限售股进行执行就变成是违反《证券法》。个人理解该条规定中的转让是指合意转让,而非强制转让。否则限售股在限售期内不能被继承、不能被离婚分割、不能被破产抵债、不能被执行、不能被没收,不合理。
观点6:证券监管规则具有专业性,而且具有中央事权的中立性,和一般政府规则不太一样,目前趋势是法院越来越尊重这些规则了。
追问:破产重整内嵌重组审核和信批、融资融券中许多围绕减持规则与法律规定效力优先的争议,减持规则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观点1:避免利用虚假诉讼达成减持目的。
观点2:首先,业务规则、会里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写“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按照本规则执行”。其次,在正常情况下,即使相关规则的文本内没有表述,当规则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追问2:限售股在限售期内禁止转让,但可以质押的背景是什么?
观点1:1、新公司法草案来看,要限制质权实现。草案中,质权人在限售期内不能主张实现质权,得过了限售期,法院才支持,《公司法》修正案拟限制限售股的质权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规定,可以出质的是“可以转让的股权”。限售期内质权行使受到限制,限售期满了才能行使质权,这样才符合一般法理和《民法典》的规定。但是这样风险就不好控制。
2、虽然禁止转让是对财产流转方式的限制,设置质押是基于财产本身的价值附加权利限制,逻辑上没关联;但可以质押,就意味着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质押物就要发生所有权转移。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禁止流通物是不得转让的。既然禁止转让,那就不能拿来作为担保品。限制质权实现,理论上不可流通物不能拿来作为担保品,因为不可流通,所以没有市场价值。
3、现在的问题是很多需要行使质权的事件是发生在融资期限内,而不是在融资期限到期之后,是合同的提前到期条款被触发了。《公司法》修正案之前,在合同到期之前,发生触发债务提前到期事件的时候,券商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质权,通过司法执行的方式拍卖质押的限售股,《公司法》修正案这条通过之后就不行了,只能等到限售期满才能行使质权,有一个时间风险存在。
观点2:限售的潜在台词,就是附期限的,只要期限届满就恢复了,这类还是可以进行质押并实现质权。但针对附条件股票,比如业绩对赌等的限售股,监管上应当禁止质押,但也不是法理上的不允许。目前市面上还是限售期满才能行使质权的,以当年交易规则也是这么写的,以融资期限要长于限售期限。新公司法草案有相关修改的话,需要重新评估新增业务风控措施的问题,如加强尽调、评估、增信等措施,这是风险控制范畴,而不能直接从根上否定质押。
相关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2019年11月21日)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票的处置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与股票交易、登记、过户等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和业务规则,在执行中可以参照适用。
第三十七条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应将司法查封、处置结果等信息及时通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方便监管部门对股票处置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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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强平
问:公安机关冻结两融客户的资金跟股票,是否存在不让强平的情况?
观点:涉众型案件可能会发生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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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住认定
问:香港人在国内服刑6年,这符合“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条件吗?
观点1:不符合,民法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上,明确排除了服刑的情况,居住是以生活为目的,没有人愿意生活在监狱和医院。
观点2:服刑、住院治疗这两类不算。
观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院都不算,服刑就更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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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维权
问:是否收到过上海锐线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字体的维权函吗?也跟别的字体类维权一样处理吗?
观点1:一样处理,研究过往案例,判断风险大小、损失大小,再决定是否谈判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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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密
问:滴滴被处罚,联系到证券行业,证券公司会不会因为数据使用的问题被处罚呢?
观点:有客户信息不当使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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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股票查封
问:查封深港通中的香港某只股票,去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直接查封么?
观点1:可以。
观点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办理关于内资股冻结和协助过户的事,不确定券商能不能办冻结。内资股和全流通股的办理方式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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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开户情况查询
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可以查到一个客户在全市场的开户情况吗?
观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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