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展示▏郭群长:测量标志保护是一项长期性任务
漫谈▏测量标志保护是一项长期性任务
文/郭群长
在从事测绘工作的几十年中,曾亲手建立过不少测量标志,深知其在国家各项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为建设这些测量标志,国家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测绘工作者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艰辛。但在以往的测绘工作中,也常遇到一些测量标志被破坏不能使用而无奈。近年来,在研究中国测绘历史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加强测量标志保护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大地测量工作者建造的钢标(作者拍摄)
测量标志,指标定地面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用于测量的标记物的通称,是测绘部门在测量时和测量后留存于地面、地下或建筑物上的各种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两大类。永久性测量标志,指建设于地上、地下或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测量标志。临时性测量标志,指测量中正在使用的测量标志。
每一个测量标志,都是测绘工作者按照测量技术规范选定而建立的,并经过精确的测量和计算求定出其在地面上的平面坐标、高程或三维大地坐标。因此,测量标志是体现测量成果的标志物,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那么,既然是国家的基础设施,就必然存在保护与维护的问题。
1955年12月周恩来总理签发的《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全面展开之急需,测绘部队于1951年率先从东部沿海地区展开了以布测大地控制网和测绘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为主的全国基础测绘。随着该项工作的快速推进,建立的各类测量标志数量迅速增加,在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等各领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保护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为此,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于1955年12月29日签发《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指出“在测量工作(包括三角、水准、天文、地形等)中所建造和埋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木标、钢标、三角点中心标石、天文点和基线点的中心标石、水准标志与水准标石、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等),应该视为国家的财产和建筑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都有保护的责任”。该命令的签发,对当时已建和以后新建的各种测量标志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测量标志保护的法规(来自《中国测绘》第3卷,测绘出版社)
1956年国家测绘总局成立后,与总参测绘局分工实施全国基础测绘工作,国家大地控制网布测进入全面实施、快速推进时期,对测量标志维护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1962年10月9日,国家测绘总局(1969年撤销,1973年重建,1982年改称国家测绘局)、总参测绘局联名向国务院上报《关于加强保护测量标志的报告》,建议重申《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以乡为单位,对辖区内的测量标志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被损坏的测量标志逐步予以恢复。12月6日国务院批转了该报告。
但是,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和测量标志建造年久等原因,测量标志损坏严重,给测绘工作和各项建设的开展,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困难。如1993年,作者在新疆昭苏执行西部边界联测任务,发现边境地区已有测量标志被破坏,不得不从距边境线近百公里的地方,远距离布测导线来完成边境地区的控制测量任务,既增加了测量的工作量,又影响了点位的测量精度。又如1995年,作者在陕西华阴地区执行测绘任务时,好不容易才找到两个国家二等水准点标志,可是反复检测都不合,后只好专程到陕西省测绘局,查到了这两个点的原始点之记资料,经分析发现是其中一个点的上标志已被破坏,幸好是下标志完好,勉强完成高程联测任务。
为遏制人为损坏测量标志的势头,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1年9月12日发布《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指出地方和军队测绘部门在全国各地建设的各种测量标志,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有着重要作用,是长期使用的永久性标志,是国家的宝贵财产,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军区和人民武装部,全国各族人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1982年12月,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国家测绘局、总参测绘局在成都联合召开全国测量标志维护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贯彻落实《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的情况,讨论修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讨论稿)》《测量标志维护规程(讨论稿)》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测量标志管理的原则和维修的任务分工。1984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增强了人民群众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形成了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测绘管理部门主管、测量标志建造单位分工负责与广大人民群众义务保护相结合的测量标志维护管理体制。
大地测量工作者建造的国家二等水准点测量标志(来自互联网)
1992年12月28日,公布实施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将“测量标志保护”单列为一章,把测量标志保护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1994年7月,为总结交流1982年全国测量标志维护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各地维护管理工作的经验,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局、总参测绘局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测量标志维护管理总结表彰暨工作会议,表彰了49个全国测量标志维护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100名先进个人,讨论了《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测量标志维护规程(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这次会议的召开,对在全社会进一步宣扬保护测量标志,号召人民群众自觉树立依法维护好这一国家基础设施的良好风气,杜绝人为破坏测量标志的现象,开创全国测量标志维护管理工作新局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相关规定,1996年1月5日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条例》,规定“军事测量标志属于军事设施,同时又是国家测量标志,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和有偿使用的制度,规定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收入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与维修。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订与发布实施,使测量标志保护法制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大地测量工作者建造的连续运行参考站标志(来自互联网)
卫星定位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应用普及,国家和军队测绘部门运用卫星定位技术,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一系列高精度的三维大地控制网和连续运行参考站(CORS),以满足城市规划、国土测绘、地籍管理、城市建设、环境监测、防灾减灾、交通监控、资源开发、国防建设等不同用户对快速精确定位与导航的应用需求。这些三维大地控制点和连续运行参考站,已成为国家重要的地理空间基础设施和测量标志保护新的重要对象,其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20世纪50年代大地测量工作者建造的木质觇标(来自《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历史资料》)
三维大地控制点和连续运行参考站的建立与使用,使得新中国成立后布测的国家天文大地网、高程控制网等控制网的实用价值下降。于是,有人提出不再使用旧的测量标志及其成果,从而放松了对已有测量标志的保护。无疑,运用卫星定位技术建立的这些连续运行参考站,在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干扰与抗干扰的存在,这些连续运行参考站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脆弱性和安全性的问题,这在军事应用上是有风险的。如遇战争,这些连续运行参考站一旦瘫痪,作战阵地测量(如炮兵阵地测量、导弹机动发射阵地联测)仍需使用过去建立的大地控制点。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些测量标志是中国测绘科技发展的历史见证,即便完全失去实用价值,但其历史文化价值将永久存在,仍然有长期保护的必要性。
可见,测量标志作为国家重要的地理空间基础设施,既要依法加强对新建测量标志的保护,又不能放松对过去旧建测量标志的保护。这将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
【作者简介】郭群长,从事测绘工作40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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