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P文件 | 微生物室结果报告程序
1 目的
规范结果报告程序,确保结果报告的准确性。
2 范围
微生物检验报告。
3 职责
报告审核。
4 程序
4.1 微生物实验室各岗位检验人员完成报告,由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审核。
4.2 只有当质控结果符合要求时,才可发出临床报告,否则重新鉴定。
4.3 细菌鉴定应报告到种,不能鉴定的细菌应尽可能鉴定到属。药敏试验应严格遵守循CLSI标准,报告敏感(S)、中介(I)、耐药(R)。
4.4 分泌物、尿液、引流液等标本培养48小时未见可疑菌落,则报告“培养两日无菌生长”。
4.5 脑脊液、穿刺液等培养48 ~ 72小时未见可疑菌落,则报告“培养2或 3日无菌生长”。
4.6 痰液或咽拭子标本培养至48小时未检出致病菌,则报告“正常菌群生长”。
4.7 粪便或肛拭子等肠道标本培养至48小时未见可疑菌落,则根据则申请项目报告“无×××菌生长”,如“无沙门菌、志贺菌生长”。
4.8 拭子、分泌物、尿液、引流液等真菌标本培养,每日观察培养基,结果连续观察10日未见可疑菌落,则报告“未培养出酵母样真菌”。
4.9 分枝杆菌检验标本培养,每周观察1 ~ 2次培养基斜面,结果连续观察8周未发现有可疑菌落生长,报告“未培养出分枝杆菌”。
4.10 定性结果以“阴性”或“阳性”报告;定量或半定量项目,阳性结果应报告最高稀释度,阴性结果应报告最低稀释度。
4.11 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送检项目、标本类型、样本号、结果、标本接收日期和报告日期、操作者和审核者的签名等。
4.12 报告单应及时发出。门诊病人报告单由本人领取,病区报告单在网上发送。
4.13 电话报告结果时,应先确认对方身份,核对病人姓名、病区床号、检测项目等情况,方可报告,并告知对方检测结果以最终报告为准。
4.14 当病人要求需邮寄报告时,应由病人本人或家属填写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4.15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为病人的检测结果保密,不得提供给非相关人员。
5 相关文件及记录表格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31: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微生物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2: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ISO15189:20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