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犯罪与刑事辩护”研讨会干货来袭
2018年2月7日,博和“涉黑犯罪与刑事辩护”研讨会在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多功能报告厅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是继博和P2P非法集资类犯罪判例研讨会之后,契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热点议题所举办的又一判例研讨活动。会议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科研机构的诸多刑法学教授,以及律师界同仁共同探讨了对于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所涉及的理论及实务问题,深入分析了对于此次专项斗争的把握,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如何看待“保护伞”问题、以及如何在刑事辩护中进行有效辩护问题。
本次判例研讨会采用主题汇报、主题发言以及交流发言的形式进行。会议由我所高级合伙人王思维主持。
会议伊始,我所林东品主任向与会人员致欢迎词。
此后,在主题汇报环节,我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就《涉黑案件判例研究报告》进行具体解读及介绍。
《报告》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3138个涉黑案件判决进行整理、对《刑事审判参考》中12个判决要旨进行归纳,从四方面对涉黑案件特征进行了总结:其一,涉黑案件的发案情况,其中涵盖此类案件分布形态、涉及领域、罪名特征及变动趋势;其二,梳理了现行涉黑犯罪的法律法规,从刑法分则具体罪名到司法解释及会谈纪要均予以涉及;其三,梳理了涉黑案件裁判要旨,就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成立时间及量刑评价进行了介绍;其四,就律师在涉黑类案件可以发挥的作用进行了阐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行为人身份认定、涉及罪名以及争取量刑从宽四方面内容进行了归纳。
其后,研讨会进入嘉宾主题发言环节,与会专家就此次“扫黑除恶”行动及涉黑犯罪辩护要点各抒己见,共同讨论了以下话题:
上海交通大学张绍谦教授:
从三点整体把握“扫黑除恶”行动要义
应从三点对于此次行动进行理解:第一,必须要正确领会这次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有效开展辩护。第二,扫黑除恶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走以前的老路,不能把打黑变成黑打。第三,这次专项斗争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活动,刑法惩罚仅仅是其中一项内容,要防止扫黑除恶的扩大化。
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
扫黑除恶行动应着重强调合法性特征
其一,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应与反腐败基层拍蝇相结合,此次专项斗争并非传统的严打行动,其还涉及与保护伞相结合的问题,要把扫黑除恶与加强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其二,要做到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依法、合法扫黑除恶。
上海交通大学张绍谦教授:
办理涉黑案件应当准确区分十组界限
十组界限包含: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与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刑事责任层次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与非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的界限、黑恶势力案件刑事边界的界限、保护伞犯罪与组织犯罪的界限、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的界限、量刑制度和量刑情节的界限。
华东政法大学薛进展教授: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把握三个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个特征体现为:其一,规模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大的规模特征;其二,并存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可能单独存在,凡是行为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定会触犯其他罪名;其三,多人性,黑社会性质组织至少要十人以上才能构成。
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
保护伞并非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没有保护伞并不影响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关键是欺霸一方,在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这恰恰是该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体现,即挑战基本的社会秩序。
华东政法大学王恩海教授:
有无保护伞应作为量刑情节看待
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有保护伞,另外一类就是根本没有任何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中并未对此作出要求,但是进行辩护时可以把有无保护伞作为辩护条件,对于没有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向法院提出,有保护伞和没有保护伞,其危害程度完全不同。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过程中如何从其四个特征入手进行有效辩护,华东政法大学薛进展教授、杨兴培教授、王恩海教授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薛进展教授:
涉黑犯罪辩护应注重强调组织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会以公司面目出现,甚至是专门从事某些业务为主营业务,这要求律师去了解公司专业性的内容。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间究竟从何时起算也是重要抓手。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规律就是在发展中壮大,在发展中形成,因而究竟是从第一次犯罪开始就算犯罪组织成立,还是以最重大的标志性事件作为标准值得商榷。
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
涉黑犯罪辩护应注重强调暴力性特征
暴力性特征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一般人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认识并不是从它该判死刑和不该判死刑这一犯罪危害程度的深浅进行分析,而是从社会的表达形式来判断的,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给一般人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其本身的暴力性特征。因而,如果没有暴力性特征作为支撑完全可以把这种行为从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中排除出去。
华东政法大学王恩海教授:
涉黑犯罪辩护应注重强调经济性特征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判断中,经济性是最容易判断的,因为是否将所获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活动,或者维系犯罪所需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性特征的重要依据,据此能够较为容易的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国畅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友泉律师:
不应忽视财产刑及涉案财产处置的辩护
律师在涉黑案件财产辩护应着眼于以下几点:一个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财产,这里面涉及到不应该查封的,范围是不是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律师可以出示意见;第二,在侦查阶段,查封企业股权时不应影响其生产经营,律师对此应予以注意;第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一些现金处置,律师也可以提供辩护意见;另外对于没收财产,关于家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律师也应予以关注。
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余向栋律师:
涉黑案件应严把证据关
办理涉黑案件要把好四个关,即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可以多做些工作的是证据关,证据是事实的载体,一定要排除非法证据。
大成律师事务所马朗律师:
律师应注意地方性内部纪要的认定标准
不排除地方在此次行动中制定出一些变通的通知,对于黑恶势力范围的认定予以扩大化,对此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与当地司法机关做好及时的沟通及衔接工作。
在交流发言环节,参会嘉宾贾轶才律师及刘建坤律师也发表了各自对律师参与涉黑犯罪辩护的感想。
最后,此次判例研讨会在林东品主任的总结中进入尾声。
此次判例研讨会是“博和判例研讨会系列”之一,在2018新年过后,博和判例研讨会还将推出虚假诉讼判例研讨、证券类犯罪判例研讨,敬请大家关注。
参会人员合影留念
编辑丨吴美丽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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