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和观点 丨 监管高压之下,商业保理公司如何应对?
李冬颖律师 博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融资与商业保理法律业务部 执行主任
专业领域: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房地产买卖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李冬颖律师执业十多年来,专注于民商事案件的争议解决,平均每年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五十余件,案件类型涉及经济合同、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房地产买卖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办案经验。
5月29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沪金规(2019)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经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实际上,早在今年4月26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区开展本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经营状况排查工作,对本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进行基本情况、经营状态、经营数据、企业合规运营情况、与各类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但实际从事金融相关活动的机构开展业务情况(主要是与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各类地方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财富管理机构等开展金融相关业务情况)等作全方位的排查摸底,上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此次“意见”,要求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企业:
1、自身强化经营管理;
2、定期报送经营信息,24小时之内报告突发重大事项,5日内报告经营发展重大事项;
3、严守资金方面的风险底线。
根据“意见”要求,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企业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典当行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理财等金融相关业务;不得通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颁发相关经营许可)的机构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通过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以债权(或收益权)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融资;不得违反相关监管规定使用非合规渠道资金,不得自行或通过股东及关联方非法集资等。
商业保理公司服务于应收帐款融资市场,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账期过长、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但国内商业保理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一直很现实:在资产端,保理业务的应收帐款质量比不上银行信贷抵押资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的诸如基础合同的审核评估、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审查等问题比较突出,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经营风险很高;在资金端,保理公司缺乏外部融资的渠道,资金成本比银行高很多。可以说商业保理公司双向不占优势,艰难的在夹缝中求生存。然而商业保理公司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具有天然的信用中介功能和融资属性,在监管政策缺失的情况下,极易被戴上影子银行的帽子。尤其是2018年4月商务部将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典当行监管职责划归银保监会后,三类企业作为类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一定会制订监管政策,创设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此次“意见”的出台,就是最好的证明。
在如此监管高压之下,高标准的合规管理,包括完善符合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运营模式,以及根据不同应收帐款、基础合同关系设计相应的操作规范和保理合同条款,是商业保理公司不二的选择。无论监管政策如何变化,不断规范公司内部治理、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优化团队建设,是不变的应对之策。
官方链接地址: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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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山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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