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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四 丨 【担保篇】博和律师解读《九民会议纪要》


纪要解读将依次推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个部分相关内容的解读提纲: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近期,我们连续推出了系列文章《连载 丨 博和律师解读〈九民会议纪要〉》【公司篇】、【合同篇】、【民法总则篇】,收到读者的广泛关注,今天博和公众号将继续推出由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熊江江律师执笔的【担保篇】,敬请业界同仁指正!


4

 担  保  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从促进民商事融资活动,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对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做出了肯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的窗口指导意见,有助于缓解决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简要分析如下:




1

强调担保的从属性



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担保必须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纪要》对实务中颇具争议的下列问题统一了审判口径。


(1) 借新还旧情形下,担保物权需要重新登记。


借新还旧,其实质到底是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亦或是旧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展期。各地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口径迥然不同。


旧的债务到期后,各方通过续贷的方式,将旧债务消灭,为担保旧债务履行的担保物权系附属权益,因旧债务消灭,而自然随之消灭,《纪要》将借新还旧界定为基于各方合意产生的新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新债权债务产生后,债权人需对担保物权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将发生担保合同有效但担保物权未设立的法律后果,可能产生脱保的风险。


(2) 主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不需要重新登记。


司法实践中对于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时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能否行使抵押权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的,只有将登记的抵押权人变更为债权受让人后方才发生物权效力,债权受让人方可行使抵押权。另一部分法院认为:抵押权具有附属性,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纪要》的第62条,统一了上述争议的裁判口径,支持了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抵押权效力的观点。因担保物权是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权利,在属性上具有从属性,这一从属性不仅表现为效力上的从属性,更表现为转让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这对于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保障债权受让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针对《物权法》、《担保法》涉及的配套制度,如不动产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目前仍是多元化多部门管理、各地登记规则大相径庭的现状,《纪要》对合同约定的担保物权范围与登记的担保物权范围不一致的情形下,明确了基于地方登记规则完善程度,以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范围优先适用的指导意见。



2

进一步开放担保物范围,肯定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



在现行的担保法律体系下,很多具有财产属性、产权归属清晰且交易双方均认可其价值的新型担保物,如农产品、农贸市场摊位收益权以及其他能持续产生现金流的收费收益权等,能否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并没有以法定的形式进行列举。但实际交易活动中,出现了很多新类型的担保物,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无法登记或者一概纳入应收账款范围进行了登记。对此,很多法院采取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此一概不予认可。部分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进行类推比较,或者对新型担保物重新阐释、定义。因各地法院裁判口径各异,影响了新型担保的不确定性。


《纪要》第67条肯定了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我们理解,当事人约定的新类型担保物,因没有登记,虽不能就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债权人可主张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本身用于清偿,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权益。这种兜底式的对新型担保物权的认可,可以预见将有效推动更为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尤其是发挥很多动产类担保物价值,促进融资产品创新,减少对不动产担保的过度依赖,缓解担保资源稀缺的问题。


END



 作 者 简 介

熊江江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产管理、银行金融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争议解决


熊江江律师,为多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务,代表性项目:为某保险公司入股某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为多个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项目等提供法律服务。熊律师还经常性地为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证券公司提供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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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山雨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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