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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涉案企业如何做好合规整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五大亮点解读

谢向英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近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高检在今年四月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但是实务中关于涉案企业如何整改、如何评估、如何审查等现实问题都值得明确。而此次的《办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明晰了涉案企业的整改方案,确定了第三方组织的评估内容,也确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检察院的了审查方法。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解读本次《办法》的主要内容。

01

各司其职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中各个主体的职能

涉案企业合规的整改大致需要这么一个过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第三方组织评估——检察院审查——第三方管委会认可。但是之前对于各个主体的职能并未予以明确,《办法》的第一条中,明确了涉案企业合规各个主体的职能。


首先,企业的合规建设的主体是涉案企业本身。涉案企业需要递交的合规计划、合规整改方案、相应合规制度等方案。第三方组织只是起到评估的作用,检察院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起到的是审查的作用。因此,各个主体并不能越俎代庖,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当然,涉案企业可以聘请专业人员为企业制定相应的合规计划,应对评估组织的评估和考察。


其次,第三方组织的职能是评估,即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实际上是贯穿整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过程中,但是第三方组织作为评估人员,应该秉承客观中立的地位。


最后,人民检察院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职能是对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审核。其针对的是第三方组织的结论,而非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合规整改方案。对于第三方组织最终的的结论,承办的检察院是给出相应的结论。从此也可以认为,第三方组织在涉案企业合规中,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当然其承担责任也是非常重的。


当然,针对小微企业的合规,可以不启动第三方机制,在没有第三方组织的情况下,由人民检察院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在这里面人民检察院所起到的作用就是第三方组织的作用。对于哪些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可以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第二条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02

宽严相济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结果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过评估、审查后,会存在合格、不合格的结果。最高检要求落实严管厚爱的政策,避免“纸面合规”的情况,真正做到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因此在此次《办法》中,明确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结果,对于真正落实合规整改的,予以从宽处罚的结果;但是对于为做好合规整改的,则予以从严处罚的结果。


首先,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这里提出的不批准逮捕,实质上就表示《办法》认可了涉案企业合规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出,如果涉案企业在侦查阶段能够提供其合规计划或者已有的合规体系,证明其合规整改的效果,可以让检察院做出不批捕的决定。同时,变更强制措施则同样表示,在涉案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涉案企业进行了有效的合规整改后,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这里还提到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建议,笔者认为应该是指针对行政处罚的内容。即即使该案最终不涉及刑事犯罪,需要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达到要求后,在行政处罚上仍然可以予以从宽处罚。


其次,对于涉案企业没有做好合规整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办法》明确了应该予以从严处罚。《办法》第二条提出,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未达到有效性标准或者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起诉的决定,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司法实践中曾表现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未达到效果,对于原本取保候审在外的涉案企业负责人,量刑建议为实刑,最终也被法院予以采纳。从法理上讲,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未通过可以认定为犯罪人的悔罪程度不高,主观恶性较大,因此从严处罚,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是否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比如涉案企业确实想要整改,但是实力不行或者现实存在确实困难,因此未能通过。那么对于其是否仍然需要从严处罚,笔者认为可以商榷。同时,从严处罚不能加重处罚,否则就违背了罪刑法定的规定。

03

不止于合规整改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主要内容

《办法》第二章主要提到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内容。


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并不仅要求涉案企业就涉罪的风险点进行整改,而是希望企业通过合规整改,形成企业的合规建设体系,继而形成相应的合股文化。《办法》明确了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应包括以下10项内容:


1、全面停止涉罪的违法违规行为

2、成立涉罪企业合规整改小组

3、制定专项的合规计划

4、制定合规承诺

5、设置合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6、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

7、对于运行合规制度提供必要的人员、物质、设备、场所、资金等保障

8、建立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

9、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

10、建立持续整改、定期报告等机制


《办法》对于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提出了非常全面且易操作的内容,其重点就是“有效性”。合规整改不是纸面整改,是需要确实有效地对涉案的企业风险予以整改,保证今后能够合规经营。涉案企业的合规是专项合规、事后合规,区别于事前合规、全面合规,其主要针对是涉及犯罪的风险点进行合规整改。但是《办法》第21条也提出“涉案企业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并根据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因素变化,逐步增设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推动实现全面合规。” 

04

目标明确

——第三方组织合规评估的主要内容

《办法》第三章明确了第三方组织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首先,对于第三方组织的评估方法,《办法》提出可以根据涉案企业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细化、可操作的合规评估工作方案。


其次,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

2、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

3、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4、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5、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

6、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


最后,具体评估的指标,同样根据涉案企业类型、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以及涉罪行为等因素设置。


实质上,第三方组织对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确实需要因案而异,因企业而异,特别是在权重比例上应该予以区分。但是,同样不能太笼统,还是需要有量化的操作性。相信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接下来可能会对主要涉案罪名规定相应的整改指标,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通招投标、走私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让第三方组织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估。

05

存有漏洞?

——涉案企业合规审查的主要内容

《办法》第四章明确了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内容。


首先,审查的对象是第三方组织,而非涉案企业。因此,如果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予以处理,包括更换第三方组织等形式。这里面并无提到对第三方组织的处理,关于第三方组织的性质目前仍是争议问题,其是否可否算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涉案企业的好处是否会涉及公职人员相应的犯罪,在实务中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其次,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人民检察院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

1、第三方组织制定和执行的评估方案是否适当;

2、评估材料是否全面、客观、专业,足以支持考察报告的结论;

3、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不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4、对于审查中发现的疑点和重点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说明情况,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办法》对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人民检察院审查的内容规定的比较简单,因为审查的对象是第三方组织。这里面实际上并未提出,如果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人民检察院对于第三方组织出具的评估结果不认可的,比如第三方组织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符合相应要求,评估结果是合格,但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人民检察院对于这份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应该如何处理?反之亦然。理论上来讲,应该是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人民检察院为主,但是是否需要让涉案企业重新进行整改,还是直接予以否定?反之情况也一样,第三方组织不认可了涉案企业的整改方案,但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觉得可行,是否可以直接予以认可?


总之,《办法》的出台对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具有现实意义,对于涉案企业如何进行合规整改,第三方组织如何进行评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人民检察院如何进行审查都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在全国检察院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相信对于企业本身进行合规建设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本文作者


谢向英 律师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兼职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

上海律协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

xiexiangying@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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