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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服务信托实务操作模式探索

王中旺 用益研究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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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医美养老等行业,出于牢牢锁定客户、充分利用资金,从而实现商家利益最大化的考量,普遍会通过各种方式要求客户办理会员卡,提前预付资金。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利于商家经营获利,也利于降低消费者成本支出。但也存在巨大风险,如不良商家取得消费者预付款后,降低服务质量,缺斤短两,甚至“卷款跑路”,人去楼空,不仅造成了消费者财产权益的损失,而且影响了消费者对正常商家的信赖,“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正常商家经营;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事件,加大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压力。此类社会事件,屡见不鲜。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既能保留预付款消费模式优点,又能“监制”其缺陷?笔者认为,可以引入预收款服务信托,通过发挥信托制度功能,兼顾各方利益,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一、预收款服务信托操作模式


银保监会2020年5月制作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预收款服务信托是服务信托的一种,是指商家将消费者交付的预收款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服务信托,由信托公司集中管理、运用该预收款,并根据消费者确认的商家服务情况,向其分配信托利益的信托。


具体操作模式图如下:




(1)由消费者、商家及信托公司签署制式的信托合同(一般为线上电子版),商家为预收款服务信托的委托人,其信托资金来源为消费者提前购买服务支付的预付款,三方约定,资金受托支付,由消费者直接将预收款交付服务信托;


(2)信托公司为预收款服务信托管理人,负责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原则上应进行可以有效保值增值的现金管理、低风险标准债等投资;而且,指定第三方保管银行,用于接收、托管预收款服务信托专户中的资金;


(3)受益人分为A、B两类:A类受益人为各消费者,根据其交付的预付款金额,享受对应数量的受益权份额(比如,交付3000元预付款,享受3000份受益权份额);B类受益人为商家,但在其为各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B类受益人受益权份额为零;在商家为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一般为会员卡刷卡确认)后,与消费金额对应的A类受益人受益权份额转给B类受益人,消费过程就是A、B类受益人受益权份额“此消彼长”的过程,直至预付款消费完毕,A类受益人的全部受益权份额转给B类受益人;


(4)预收款服务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向B类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A类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尚未转给B类受益人的受益权本金部分及对应的投资收益)不做分配,除非预收款服务信托期限终止或经B类受益人、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确认不再履行服务合同。


二、预收款服务信托的优势及推进条件


预收款服务信托依托于信托制度设计,相对于传统的资金专户监管等方式,具有以下优势:


(一)隔离商家破产风险,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解决教培机构卷款跑路的问题,教育部等六部委于 2021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该规定在操作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预收款虽进行专户监管,但法律权属上仍为教培机构所有,如教培机构破产倒闭,该预收款将纳入破产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位,由各破产债权人(消费者应属于普通债权人)依次清偿,不能实现与教培机构经营风险的有效隔离,进而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而预收款服务信托则不同,它充分运用了信托财产独立这一信托制度的精髓,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也区别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和受益人的财产。预收款服务信托设立后,已经转化为信托财产的预收款既非委托人所有,也非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如作为委托人的教培机构(商家)破产,该部分财产不纳入教培机构破产财产范围,不进行破产清偿,而依信托合同约定向各类受益人按照其受益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防止商家卷款跑路,提高沉淀资金投资收益


因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消费者预付款直接交付至服务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作,不经过商家之手,商家作为B类受益人,只有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取得对应数额的受益权份额后,才享受对应的信托利益。在预付款服务信托中,不仅可以有效杜绝商家卷款跑路及破产清算等风险,而且该预付款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相对于仅做单纯的银行存款,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提高商家和消费者选择预收款服务信托的积极性。


预收款服务信托作为一种“根治”不良商家卷款跑路的有效方式,之所以迟迟未能全面推进,最大的阻力在商家,商家希望能提前“回笼”资金,自由支配,甚至一些不良商家就是想以预收款名义行诈骗之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出台政策,真正“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将预收款服务信托作为商家开展预收款经营活动的行政审批必备事项,并将使用预收款服务信托模式的商家列入白名单进行公示,积极引导,为合法经营商家宣传“正名”,避免不良商家“劣币驱逐良币”,让消费者安心,让相关政府部门省心。


作者:王中旺

来源:用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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