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制约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几个卡点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Trust 研习社 Author 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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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自2013年起经历了十余年发展历程,目前全行业存量业务规模已超5500亿,其间业务模式的发展可谓波澜壮阔——从单纯的资金信托到吸纳多种类型财产权的复合型信托;从单纯的金融产品投资到包含投资理财、风险隔离、财富传承、账户管理、持股架构、公益慈善等目的的多重功能;从只有信托公司参与到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三方家办、律所等各类市场主体躬身入局。
然而,面对如此巨量的业务规模,涉及家族信托的相关规定除了《信托法》以外,也只有监管机构发布的几个粗线条的规范性文件,制度供给与业务发展呈现出较大失衡,某种意义上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基本是一条摸着石头过河的历程,既不敢走太慢,怕错过难得的市场机遇期,也不敢走太快,怕过于创新被监管部门乃至司法机关追责质疑。
我们根据实务过程中经常遇到、反复讨论的问题,总结了目前制约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几个卡点,供各位读者参考借鉴。相关卡点的形成自有其历史背景与现实因素,推动问题的解决也绝非一朝之功,需要各位行业参与者驰而不息、久久为功。
卡点一:信托登记制度有待完善
现阶段涉及信托登记内容的主要文件包括《信托法》和《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偏低,而且仅仅围绕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的登记,而《信托法》中的信托登记主要涉及财产权属流转登记,二者之间并未完全匹配。虽然近期监管部门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登记协同机制等表述,但是,信托登记问题较为复杂,并不单纯只是对信托财产进行标识或公示,基于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与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底层逻辑不同,信托登记与物权登记的区别与协调也需要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予以统筹考虑。
对于家族信托业务的影响概括而言包括:
委托人如果拟以非资金形态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无法仅仅通过办理信托登记完成,或者直接以信托合同为依据完成过户。现阶段非资金形态信托财产的交付仍需采取交易过户,尤其是在不动产与股权等领域,将产生较高的交易税费成本,同时,因信托业保障基金收取规则未作调整,通过资金作为过桥手段初始设立的信托需要额外缴纳不菲的信保基金,直接影响委托人的设立意愿;
信托公司持有不动产、股权、股票等非资金形态信托财产时,无法对外公示系以家族信托名义持有,有可能被第三人产生误解,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到《信托法》与《公司法》、《证券法》各自重点保护的法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信托公司无形中为底层资产和项目情况进行了信用背书,将产生较高的合规与声誉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直接影响信托公司对于非资金形态信托财产的接受程度。
卡点二:信托税收制度尚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税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托税收事项缺乏足够明确的规则与之匹配,如参照适用常规税收规则可能产生重复纳税等问题。例如,委托人以不动产、股权等财产设立信托的,在财产交付至信托、财产分配至受益人时,均需承担大额交易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如涉及)等);同时,三分类新规之后,家族信托虽然属于服务信托,因运行过程中会综合开展金融产品投资、直接股权投资、甚至家族信托贷款等资金运用操作,不排除被要求比照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增值税政策。
此外,底层资产收益通过信托最终分配至受益人时,因信托并不需要像合伙企业一样对自然人承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受益人进行税务缴纳的实践也不够清晰,因此具有一定的想象空间。在家族信托向委托人实控企业发放贷款的情况下,因形式上为金融机构贷款,可以不用受到关联方借款在税务抵扣环节的限制,也在营销过程中适当被引导。在国内税务规则尚不完善的背景下,如果家族信托的设立除了实现家族财富传承以外,客观上也具有节税的效果,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规性是否会受到监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质疑尚无肯定结论,税务成本及规则不确定性对此类业务的发展和推广有一定影响。
卡点三:国内信托实践的局限性
此前,国内信托业务以集合信托产品为主,与银行理财、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的设计、发行、运作等并无差异,尚未深入研讨家族信托等本源类业务的内涵,同时家族信托业务对于信托公司的运营保障与系统支持能力要求较高,因此,信托公司大多以批量化、格式化、产品化的思路进行拓展,国内信托实践一定程度上具有局限性。
举例而言,为了匹配客户对于放入信托内的财产仍然享有控制力的期待,信托合同条款中往往赋予委托人较大的权利或者在实践中信托公司认可委托人向信托发出的指令或要求,可能被视为信托财产仍然处于委托人控制之下,存在难以抵挡债权人挑战的风险;同时,信托合同条款的批量格式化设置也限定了客户可以选择的信托运作方案以及收益分配方案范围,影响了家族信托的灵活性;此外,在信托尚未普及的大环境下,客户对于信托的认知和观念的误区、通过信托进行债务隔离可能导致潜在的利益相关方冲突等问题以及当前实践的局限性,均有可能导致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与实际达到的效果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进而也制约了家族信托业务的深入发展。
卡点四:规则明确性与司法预期问题
国内信托相关的规则以及司法实践尚不充足,导致家族信托在面对诉讼纠纷时较难事前评估裁判尺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无法建立良好的司法预期。现阶段,信托诉讼纠纷案件主要围绕资产管理信托类别,除信托公司在资产端与交易对手的争议之外,信托公司在资金端主要集中在是否妥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方面。
对于服务信托尤其是其中的家族信托,一方面,目前仅有三分类新规以及后续的指导口径进行了概括性定义和描述,相关规则的精细化程度以及层级效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相关司法实践仍然比较有限,以2020年发生的家族信托财产保全案为例,法院的裁定也引发实务界对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是否无效、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等问题的广泛讨论。对于家族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尽职履责边界、债权人主张撤销家族信托的具体情形认定标准、家族信托制度被滥用如何处理等重大问题均有待未来的司法实践检验,规则的明确性与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家族信托业务的展业空间和发展前景。
愿景和展望
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建议多为老生常谈,但在当下信托行业资产风险较多出现、信任危机频发、整体面临转型的大环境下,或许还是有一点积极意义。
1、根本层面:需要加强信托文化的宣传普及
信托具有独特的财产独立、风险隔离能力,在资产服务、财富传承和公益慈善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信托行业要积极宣讲信托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做好信托文化的宣传普及,充分发挥包括自媒体在内的多种宣传渠道,通过多层次、多方位、多案例的宣讲,加强包括高净值人群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于信托的认知,从了解信托、接受信托到设立信托。信托行业尤其需要加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宣贯,重建市场对于信托行业的信任。
2、机制层面:需要呼吁加强信托配套制度建设完善
对于非资金形态信托财产,应当完善非交易过户、信托财产登记等配套制度,允许委托人以信托合同作为依据向家族信托交付非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以及上市公司股票等;同时,就家族信托所持有相关资产,建议考虑协调市场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行政部门或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等替代方式,载明系家族信托而非信托公司持有该信托财产,明确区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实现对外公示效果;此外,建议明确信托设立、运行、分配、终止等阶段相关税收内容、税收对象和税费计算方式,避免多方纳税以及多重纳税的问题,并应考虑对涉及公益慈善、养老服务、特殊需要人群等相关服务内容纳入税收优惠范围。
3、规则层面:需要在实践过程中持续推动明确信托业务具体规则
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需要信托行业共同发力,推动对若干重大问题的系统研究,并向监管部门、司法机构积极反馈、建言献策,增强信托制度运用的广泛性和普适性。例如,家族信托直接持有股票是否符合证券监管的导向、是否会对识别账户控制权以及实控人等造成不利影响等等,信托行业应当持续与证监会、交易所等进行充分沟通反馈,打通家族信托在二级市场的运用空间;此外,针对信托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边界的辨析,也需要在信托公司严格履行受托人忠实义务和信义义务的前提下,通过组织论坛研讨以及参与司法实践活动不断积累对于此类问题的认知和经验,进而推动在法律规定或司法规则层面予以明确,增强社会公众对于信托业务相关规则的可预期性。
作者:高 远
来源:T r u s t 研 习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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