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河南两官员执行违法“会议纪要”被判罪
为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诉的车库,河南省永城市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永城市副市长和永城市住建局局长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允许开发商给两小区增高楼层。
开发商拿着“会议纪要”找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明旭,要求给新增楼层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夏明旭和该中心时任用地规划股股长刘予永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级领导要求办了证。
《法制晚报》记者独家获悉,周口市中级法院认定夏明旭、刘予永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夏明旭不服,称自己是执行职务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但法院认为,其作为规划单位主要领导明知“会议纪要”违法但仍去执行,应属滥用职权。
执行违法“会议纪要”的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国内尚属首例。
2012年11月2日,受永城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永城市市政府副市长骆某和永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市住建局局长梁某召开会议,会议上,形成了“关于解决永阳花苑地下车库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并于2013年3月16日以该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文件(永城建领〔2013〕4号)的形式印发。
“会议纪要”载明:近期,永阳花苑小区部分业主信访反映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永阳花苑小区地下车库影响美观,要求停止建设。经有关部门协调,永阳置业愿意停止该地下车库的建设,但要求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
为此,会议决定永阳置业要按照承诺,停止建设永阳花苑地下车库;为弥补永阳公司的损失,在符合国家建筑质量安全和不影响永阳花苑小区及江南世家小区整体规划、日照、美观和稳定的前提下,经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审核后,同意永阳置业建设的永阳花苑33号楼增加6层,其建设的江南世家小区2号楼增加9层、3号楼增加10层,新增加建筑不计算在原已批建筑总面积内。原永阳花苑地下车库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加建筑不重复收取。
明知“会议纪要”违法仍按领导说的办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研究和印发上述“会议纪要”时,夏明旭尚在其他单位任职。
2013年5月17日,夏明旭调任中共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党组书记、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
此时,永阳置业副总经理姚某拿着“会议纪要”以及正宇房地产公司相关手续找到夏明旭,要求其按照“会议纪要”,为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新增楼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夏明旭和时任该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用地规划股股长的刘予永,其实很清楚“会议纪要”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但二人商议后,2013年9月1日,刘予永还是按照夏明旭的安排,以该市规划服务中心名义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增加楼层符合规划要求。
在上级领导要求按照“会议纪要”办理后,刘予永和夏明旭于2013年9月6日在江南世家A2号楼、A3号楼的“永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意见表”上分别签署“按照城市建设领导组文件(永城建领〔2013〕4号)要求,同意办理”、“按城建领导组文件和信访案件推进会议要求,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并于2013年12月31日为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重新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此,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增加的7915.77平方米建筑合法化。
根据测算,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增加的7915.77平方米建筑,形成违法收入1806.8378万元。
认定违法 规划单位主要领导被查处
后有关部门认定这一行为违法,并查明,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根本不是永阳置业开发的,而是永阳置业副总经理姚某个人与他人合伙,以正宇房地产公司名义开发的。
2015年7月16日,姚某退款645万元。2015年10月16日,夏明旭和刘予永被周口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公告撤销了江南世家小区A2号楼、A3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众多买房人开始反映买了房子办不下来房产证。2016年4月11日,永城市政府印发“永城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解决房产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报告”,提请永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研究的《关于解决房产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意见提出,2014年12月31日前,在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出让土地上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已实际使用或主体工程已封顶,存在局部改变规划建设、超规划批准面积建设等情形但不存在新的违法问题的,市规划部门计算出超建面积后,交纳罚款的主体按每超建1平方米交210元的标准缴纳罚款。适用该意见的房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可以办理房产证。之后,永城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内容为“永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关于解决房产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决议”。
2016年6月,正宇房地产公司将应补缴的罚款全额缴纳,2016年11月江南世家小区房地产证登记完成。
审判结果 明知违法仍执行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7年7月19日,河南省沈丘县法院认定夏明旭、刘予永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夏明旭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是在执行职务,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请求改判无罪。
周口市中院认为,夏明旭作为规划单位的主要领导,应知悉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特别是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在此情况下,夏明旭仍按照“会议纪要”对江南世家A2、A3号楼的违法建筑重新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应属于滥用职权。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违法收入按照该违法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涉案的江南世家A2号楼、A3号楼的违法收入计算也并无不当。2017年9月21日,周口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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