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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冯金华:社会必要物化劳动和转移价值的决定

2017-09-29 中国政治经济学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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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原理不仅适用于活劳动和新增价值的创造,同样也适用于物化劳动和转移价值的形成。然而,以往的文献大都集中于讨论活劳动与新价值的创造,很少涉及物化劳动与旧价值的转移,特别是很少说明物质投入中原有的旧价值与其再现于产品中的转移价值之间的具体数量关系。本文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从讨论最简单的即只包括劳动投入的情况开始,然后分析与产出相同的自身投入的情况,最后研究与产出不同的其他投入的情况,得出关于价值决定的更加一般的理论。

关键词  社会必要物化劳动  转移价值  自身转移价值  其他转移价值


一、引言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基本原理。这个原理不仅适用于活劳动和新增价值的创造,同样也适用于物化劳动和转移价值的形成。换句话说,该原理可以被进一步分解为两个更加具体的原理,一个针对活劳动和新增价值,即社会必要的活劳动决定商品中的新增价值,一个针对物化劳动和转移价值,即社会必要的物化劳动决定商品中的转移价值。对此,马克思曾有过生动的说明:“如果纺1磅纱只需要1磅棉花,那么,纺1磅纱就只应当消耗1磅棉花,纱锭也是这样。如果资本家异想天开,要用金锭代替铁锭,那么在棉纱的价值中仍然只计算社会必要劳动,即生产铁锭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浪费了的材料或劳动资料是多耗费的对象化劳动量,不被计算,不加入形成价值的产品中。”

然而,以往的文献大都集中于讨论活劳动(或劳动投入)与新价值的创造,很少涉及物化劳动(或包括物化劳动的物质投入)与旧价值的转移,特别是很少说明物质投入中原有的旧价值与其再现于产品中的转移价值之间的具体数量关系。一些与物化劳动有关的分析也主要是解决“定性”的问题,即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尽管大多数人坚持认为,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李秉濬,1999;李善明,2003;马镔,2004;陈冠玉,2007),但仍然有一部分人试图“证明”,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温志宏,1998;王莉霞等,2001;钱伯海,2002)。还有一些人则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物化劳动与价值创造的关系。例如,张峰(2007)认为,物化劳动转移价值效率的提高和活劳动创造价值效率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过程;王卫华(2016)把物化劳动分为完成时的“死劳动”和进行时的“活劳动”,并认为前者不创造价值,只转移自身的价值,而后者则创造价值,是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

在分析物化劳动与转移价值之间关系上的一个进展属于黄新生、赵晓文(2006):“如果生产资料过去生产的劳动价值与现在生产的劳动价值发生变化,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是当前生产该生产资料的劳动价值。只有当前生产该生产资料的劳动价值才能被社会承认。……死劳动的转移价值必然要还原为现时生产的活劳动价值计入到商品价值中。”然而,可惜的是,他们没有把这里的思想作进一步的“量化”处理。

本文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原理运用于分析生产中的物质投入与转移价值的关系,即认为,不仅决定商品中新增价值部分的是社会必要劳动,不是单个企业的个别劳动,而且,决定商品中转移价值部分的也是“社会必要的物化劳动”或“社会必要消耗”,也不是单个企业的“个别消耗”。这里,仿照马克思关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可以把社会必要的物化劳动或社会必要消耗定义为“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物化劳动或包括这些物化劳动的物质消耗。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同投入不等于产出一样,物质投入的价值一般来说也不等于由消耗这些物质投入而形成的转移价值。前者是由再生产这些物质投入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而后者则由这些物质投入在生产其他商品时的“社会必要消耗”决定。拿马克思所说的那个在纺纱中使用金锭代替铁锭的“异想天开”的资本家来说,他的物质投入的价值显然远远大于由这些物质投入所形成的转移价值,因为在纺纱中,决定社会必要消耗的是铁锭,而不是更加昂贵的金锭。

本文的具体讨论步骤是:首先研究最简单的即只包括劳动投入时的新增价值的决定问题,然后研究除劳动投入之外还包括所谓“自身投入”(即与产出相同的物质投入)的情况,得出关于新增价值和“自身转移价值”(即由自身投入而形成的转移价值)的决定理论,最后研究除劳动投入和自身投入之外还包括所谓“其他投入”(即与产出不同的物质投入)的情况,得出更加一般的关于新增价值、自身转移价值和其他转移价值(即由其他投入而形成的转移价值)的决定理论。


二、劳动投入和新增价值

 

我们从一个简单的数字例子开始。考虑这样一个行业,它包括两个企业,生产同一种商品,其中,企业1用10个小时的劳动生产了15件商品,企业2用20个小时的劳动生产了45件商品。由于整个行业总共用了30个小时生产了60件商品,故每件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为30/60=0.5个小时。于是,企业1生产的15件商品的价值等于,小于它投入的自然的或个别的劳动时间10个小时,企业2生产的45件商品的价值等于,大于它投入的自然的或个别的劳动时间20个小时,两个企业总共生产的60件商品的价值为,正好等于全部的劳动投入。一般的(参见表1),若某个行业只包括两个企业,且两个企业投入的劳动量分别为,生产的商品量分别为,从而,整个行业投入的劳动量和生产的商品量为,则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原理,由表1的最后一行可以得到如下的价值体系或方程:


这里,表示每一单位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是整个行业创造的价值量。它意味着,在不考虑物质投入和由物质投入形成的转移价值的条件下,整个行业创造的新增价值量就等于全部的劳动量(亦即社会必要劳动量)。解该方程则得到:

     (1)     

它表示,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整个行业的总劳动量成正比,与总产出量成反比。


根据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公式(1),企业12创造的价值分别为:

从这里可以看到,每一企业投入的劳动量(即“自然的或个别的劳动量”)通常并不等于由它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例如,企业1投入的劳动量为

,由它形成的价值量为,若要二者相等就必须:

                                                     

或者

                                       

这意味着,除非企业1的劳动与产出的比率恰好等于整个行业的劳动与产出的比率,否则,它投入的劳动量就不会等于由它形成的价值量。

另一方面,整个行业创造的价值为:


 

换句话说,尽管每一企业投入的劳动量通常不等于由它形成的价值量,但整个行业投入的总劳动量却一定等于由它形成的总价值量。参见表2。



三、自身投入和自身转移价值

 

现在来看更加复杂一点的情况:每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仅使用了劳动投入,而且还使用了与产出相同的物质投入,即所谓的“自身投入”。在生产过程中,自身投入的全部或一部分会被消耗掉,从而,其原有的旧价值会被转移到产出中去,形成所谓的“自身转移价值”。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自身投入的价值与由它们形成的自身转移价值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自身转移价值与劳动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又是如何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的?

与前一样,假定整个行业只有两个企业,生产同一种商品,企业1和2分别投入了10和20个小时的劳动生产了15和45件商品,但与此同时,它们还分别使用了2和3个单位的与产出相同的自身投入。为简单起见,假定所有的投入(包括劳动投入和自身投入)都在一个生产周期中被完全消耗掉。

此时,由于在产出中既包含了由劳动投入创造的新增价值,也包含了通过消耗自身投入的价值而形成的自身转移价值,故需要分别就这两个部分来讨论商品价值量的决定。

首先,与以前一样,用总共30个小时的劳动量去除总共60个单位的产出,得到每一单位产出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新增价值量为0.5。

其次,用总共5个单位的自身投入的价值(代表每一单位自身投入的价值,同时亦代表单位产出的价值)去除总共60个单位的产出,得到每一单位产出中包含的自身转移价值为。正如新增价值是劳动投入中属于“社会必要劳动”的部分一样,自身转移价值也是自身投入中属于“社会必要消耗”的部分。

最后,将每一单位产出中的新增价值和自身转移价值加在一起,得到每一单位产出的价值:

                                             

解之即有

容易看到,现在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不仅它投入的劳动不等于新增价值,而且它消耗的自身投入的价值也不等于自身转移价值(即并非所有自身投入价值的消耗都是“社会必要”的消耗)。例如,企业1消耗的自身投入的价值为

,不等于它的自身转移价值,消耗的自身投入价值与劳动投入之和为,不等于自身转移价值和新增价值之和

.

在上面的例子中,尽管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投入的劳动与新增价值、消耗的自身投入价值与自身转移价值都不相等,但是,对于包括全部两个企业在内的整个行业来说,它们仍然是相等的。例如,整个行业的新增价值为

,等于总的劳动投入,自身转移价值为

,等于总的自身投入的价值,新增价值与自身转移价值之和为,等于总的劳动投入与总的自身投入的价值之和。

一般的(参见表3),若设企业12的劳动投入分别为,自身投入分别为

,产出分别为,从而,整个行业的劳动投入为,自身投入为,产出为,则由表3的最后一行可以得到如下的价值体系或方程:        

                                         

或者,写成“平均”的形式为:      

                                              

这里,表示每一单位产出中的价值量(包括新增价值和自身转移价值),分别是单位产出中的新增价值和自身转移价值。

由价值体系方程可解得:

   (2)                                                 

它意味着,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总的劳动量成正比,与总的净产出量成反比。当然,这里要求,否则,投入的劳动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劳动的净产出此时为零或负数。公式(2)是公式(1)的推广:当自身投入为零时,公式(2)就退化为公式(1)



不难看到,现在对某一企业来说,不仅它投入的劳动通常不等于由此形成的新增价值,而且它消耗的自身投入的价值通常也不等于由此形成的自身转移价值。

仍然以企业1为例。它消耗的自身投入的价值为,由此形成的自身转移价值为,若要二者相等就必须:

                                                

或者

                                        

这意味着,除非企业1的自身投入与产出之比恰好等于整个行业的自身投入与产出之比,否则,它消耗的自身投入的价值就不会等于由它形成的自身转移价值。

进一步还可看到,对于任意一个企业来说,不仅它投入的劳动或消耗的自身投入的价值通常不等于它形成的新增价值或自身转移价值,而且它投入的劳动与消耗的自身投入的价值之和通常也不等于它形成的新增价值和自身转移价值之和。例如,企业1投入的劳动与消耗的自身投入的价值之和为,形成的新增价值与自身转移价值之和为,若要二者相等就必须:    

                                           

亦即

                             

这意味着,除非企业1的劳动与净产出的比率恰好等于整个行业的劳动与净产出的比率,否则,它投入的劳动与消耗的自身投入的价值之和就不会等于新增价值与自身转移价值之和。

另一方面,尽管每一企业投入的劳动与消耗的自身投入的价值之和通常不等于由此形成的新增价值和自身转移价值之和,但整个行业投入的总劳动与消耗的自身投入的总价值之和却一定等于由此形成的总的新增价值与总的自身转移价值之和(参见表4)。



四、其他投入和其他转移价值

 

最后来看既包括劳动投入和自身投入也包括其他投入的价值决定问题。如前一样,假定企业110个单位的劳动投入和2个单位的自身投入生产15件商品,企业220个单位的劳动投入和3个单位的自身投入生产45件商品,与此同时,两个企业还分别使用了12个单位的另外一种商品作为投入(即“其他投入”)。为简单起见,同样假定所有的投入(包括劳动投入、自身投入和其他投入)都在一个生产周期中被完全消耗掉。

求解单位产出价值量的方法与以前一样:首先,用总共30个单位的劳动去除总共60个单位的产出,得到每单位产出中包含的新增价值为0.5;其次,用总共5个单位的自身投入的价值(与前一样,代表每一单位自身投入的价值,同时也代表产出的价值)去除总共60个单位的产出,得到每单位产出中包含的自身转移价值为;再次,用总共3个单位的其他投入的价值代表每一单位其他投入的价值)去除总共60个单位的产出,得到每一单位产出中包含的由其他投入而形成的转移价值(即“其他转移价值”)为。和自身转移价值一样,其他转移价值也是其他投入中属于“社会必要消耗”的部分;最后,将每一单位产出中的新增价值、自身转移价值和其他转移价值加在一起,得到每一单位产出的价值:

                                           

或者

                                             

可以看到,现在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不仅它投入的劳动不等于新增价值,它消耗的自身投入的价值不等于自身转移价值,而且,它消耗的其他投入的价值也不等于其他转移价值。

例如,企业1消耗的其他投入的价值为,不等于其他转移价值,消耗的其他投入价值与自身投入价值之和为,不等于其他转移价值与自身转移价值之和,消耗的其他投入价值、自身投入价值与劳动投入之和为,不等于其他转移价值、自身转移价值与新增价值之和

在上面的例子中,尽管对任意一个企业来说,其他投入的价值不等于其他转移价值(以及自身投入的价值不等于自身转移价值、劳动投入不等于新增价值),但是,对于包括全部两个企业在内的整个行业来说,它们仍然是相等的。例如,整个行业的其他投入的价值为等于其他转移价值为

(自身投入的价值为,等于自身转移价值

,劳动投入为30,等于新增价值)。

一般的(参见表5),若设企业12的劳动投入分别为,自身投入分别为

,其他投入分别为,产出分别为,从而,整个行业的劳动投入为,自身投入为,其他投入为,产出为,则可以得到如下的价值体系或方程:

                                   

或者,写成平均形式为

                           

这里,代表每一单位产出中的价值量(包括新增价值、自身转移价值和其他转移价值),亦代表每一单位自身投入的价值量。由此可得:                               

  (3)                                    

它意味着,单位产出的价值量现在不仅随劳动量的增加而上升、随净产出的增加而下降,而且还随其他投入以及其他投入的价值的增加而上升。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在公式分母中的是自身投入的数量,而分子中的却是其他投入的价值。


公式(3)是公式(1)和公式(2)的推广:当其他投入为零时,公式(3)退化为公式(2)。当其他投入和自身投入都为零时,公式(3)退化为公式(1)

可以看到,现在对某一企业来说,不仅它投入的劳动通常不等于新增价值,它消耗的自身投入的价值通常不等于自身转移价值,而且它消耗的其他投入的价值通常也不等于其他转移价值。

例如,企业1消耗的其他投入的价值为,由此形成的其他转移价值为,若要二者相等就必须:                       

           

或者

                                               

这意味着,除非企业1消耗的其他投入与产出之比恰好等于整个行业消耗的其他投入与产出之比,否则,它消耗的其他投入的价值就不会等于由它形成的其他转移价值。

更进一步来看,对某一企业来说,不仅它消耗的劳动、自身投入的价值、其他投入的价值通常不等于新增价值、自身转移价值、其他转移价值,而且它消耗的劳动、自身投入的价值与其他投入的价值之和通常也不等于新增价值、自身转移价值与其他转移价值之和。

例如,企业1消耗的劳动、自身投入的价值与其他投入的价值之和为,形成的新增价值、自身转移价值与其他转移价值之和为,若要二者相等就必须:

                           

亦即

                                       

这意味着,除非企业1的劳动加其他投入的价值与净产出的比率恰好等于整个行业的劳动加其他投入的价值与净产出的比率,否则,它消耗的劳动、自身投入价值与其他投入价值之和就不会等于由它们形成的新增价值、自身转移价值与其他转移价值之和。

另一方面,尽管对每一企业来说,它消耗的劳动、自身投入的价值与其他投入的价值之和通常不等于由此形成的新增价值、自身转移价值与其他转移价值之和,但对整个行业来说,它们却是一定相等的,即整个行业消耗的劳动、自身投入的价值与其他投入的价值之和一定等于由此形成的新增价值、自身转移价值与其他转移价值之和。参见表6



五、进一步的推广


以上讨论及所得结果可以进一步推广到包括个企业和种其他投入的更加一般的场合中去。例如,设企业使用了劳动投入、自身投入、其他投入,生产了产出,从而,整个行业使用了劳动、自身投入和其他投入,生产了产出,则可以得到如下的价值体系或方程:

                          

其解为:

                                             

它在形式上与公式(3)完全相同,只不过现在这里的是所有其他投入的价值向量,

是所有其他投入构成的矩阵,即:   

       

由此可见,在包括多个企业和多种投入要素(其中既有自身投入要素,也有其他投入要素)的一般情况下,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任何一种单位商品的价值量都将随生产该种商品的劳动量的增加而上升、随其他投入要素以及其他投入要素的价值的增加而上升、随该种商品的净产出的增加而下降。

(来源:《政治经济学报》第9卷)


参考文献: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220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228-229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

参见冯金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数学原理》,《财经科学》2006年第8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数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6页。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2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

陈冠玉(2007):《劳动价值论与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问题研究》,《经济经纬》第2期。

黄新生、赵晓文(2006):《物化劳动价值的会计计量》,《商业时代》第23期。

李秉濬(1999):《论物化劳动与管理劳动的不同作用》,《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李善明(2003):《究竟是谁“扭曲”了马克思经济学?———答王莉霞等20位博士生和钱伯海先生》,《天府新论》第2期。

马镔(2004):《断定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是公平的》,《中国经济问题》第1期。

钱伯海(2002):《一夫当关 万夫莫开——对深化劳动价值理论的思考》,《学术月刊》第1期。

王莉霞等(2001):《确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才能使我们坚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经济评论》第1期。

王卫华(2016):《三大旧历史观批判与物化劳动——兼评在物化劳动理论上的误区》,《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第1期。

温志宏(1998):《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论证》,《当代财经》第12期。

张峰(2007):《假设前提的变化与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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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稿:郭冠清  林盼  审校:孙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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