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养老院老人摔伤治疗后在家中死亡,家属索赔28万,法院:养老院无须担责

养老律师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7

图源:摄图网


▲本文经原创作者 行业观察者 授权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养老运营消消乐,题图:摄图网。本文不设原创,欢迎转载。转载请在文章开头处和结尾处注明来源和作者(作者栏请写上作者:养老律师),否则追究责任。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自理老人在院内摔伤送医治疗,出院半个月后在家中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李大姐今年68岁,由于家人没时间照看,在一番考察对比后,最终把李大姐送到了郊外的一所星级养老院。入住前,养老院给李大姐做了详细的评估检查,定为自理老人


双方也签署了《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及《入住风险告知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养老院入住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乙方李大姐每月入住费用1400元,甲方养老院给乙方李大姐提供养老服务;同日,家属小王在甲方养老院的《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上签名确认李大姐能行走、自己穿衣服、洗澡、自己上餐厅吃饭,属于自理型;甲方养老院为乙方李大姐提供的服务项目为:打扫室内卫生,送开水,整理床铺,修剪指甲,清洗衣物


某天下午四点半,护理员到李大姐房间,发现其在床边地上侧躺着,工作人员随即打电话联系家属小王,小王赶到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大姐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李大姐经诊断为: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假体周围骨折。医院随后对李大姐行复位内固定手术治疗。李大姐住院20天后治愈出院,回家休养。


半个月后,李大姐在家中去世。家属小王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通知家属和送医,致使李大姐死亡,养老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共计28万余元。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跌倒死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本案中虽已发生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发生与院方行为无直接关系,院方应不承担责任


李大姐入住被告养老院,并按月交纳服务费,双方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关于被告养老院是否应对李大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养老院是否具有过错及其服务行为与李大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原被告双方及李大姐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李大姐在自己居住的房间内摔倒,其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联系了原告家属小王,已做出了妥善处置,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李大姐骨折治愈出院回家休养半个月后去世,其去世与被告的服务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合上述分析,被告养老院不存在过错,其服务行为与李大姐死亡之间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母亲李大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其该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满足损害事实、致害行为、行为人主观过错及致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民事权益被损害的客观事实;致害行为是指可能导致损害发生,并可以归责于民事主体的法律事实;主观过错是指具有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主观心理状态,既包括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而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故意状态,也包括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过失状态;因果关系是指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上述四个构成要件,相辅相成,构成了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基本要素。


本案中,李大姐入住被告养老院,并按月交纳服务费,双方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李大姐在入住期间在房间内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在医院做手术后回到家中休养半个月后去世,从表象上看,确实存在着损害事实。但这种致害行为是怎样引起,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被告养老院是否存在致害行为?


根据原被告双方及李大姐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李大姐为生活能自理的老人,每月入住费用1400元,被告的服务项目为:打扫室内卫生,送开水,整理床铺,修剪指甲,清洗衣物。由此可见,被告并不负有24小时不间断对李大姐进行护理照顾的合同义务


李大姐在自己房间摔倒,被告养老院是否存在致害行为,判断的标准是其是否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不能因为被告养老院有收费行为即加重其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否则将有失公允,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从整个案件事实来看,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养老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养老院需不间断对李大姐进行护理照顾,所以被告养老院既未实施积极的侵权行为,也未违反合同义务实施消极的不作为行为,李大姐在自己房间摔倒很明显系因自身原因造成,被告养老院并不存在致害行为


关于李大姐老人去世与被告养老院的服务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依据一般的社会经验,致害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相互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本案中,被告养老院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提供服务或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其合理的适当的服务并不能引发李大姐老人摔倒的结果,李大姐因自身原因摔倒也不能归结于被告养老院的服务行为,李大姐入住被告养老院,也并不能导致其摔倒的结果。所以,无论从哪个层面分析,李大姐死亡与被告养老院的服务行为之间都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关于被告养老院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李大姐在自己居住的房间内摔倒,其护工发现后及时联系了原告家属小王,已做出了妥善处置。故此,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在分清责任、查明事实基础上所做的判决。该案的审理判决既有效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又弘扬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


被告养老院已给案例李大姐进行入住评估并签署相关协议,该合同履行与被托养人因自身原因摔伤医治后在家中半月后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已经尽到照料、通知义务的,应认定对被托养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养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九防对应评估表


养老机构要贯彻落实新国标、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列举的九种养老机构日常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简称九防,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伤、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


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可点击如下链接(点击跳转):


1、强制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评估指南

2、新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全文操作指南,建议收藏

3、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这样做好新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4、收藏:新国标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九防”内容(可上墙)

5、新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节日安全检查清单


本文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转载请在文章开头处和结尾处注明来源和作者(作者栏请写上作者:养老律师),否则追究责任。


欢迎关注视频号:养老解忧杂货铺猜您喜欢往期精选▼

1.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对应资料

2.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对应资料

3.  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对应资料全套文件

4、街道级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与运营-对应资料

5.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对应资料

6. 2023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对应培训资料

7. 【国家级全国证书】老年人能力评估师 招生报考

8. 【国家级全国证书】职业化养老院院长 招生报考


养老院星级评定对应资料

养老标准化体系对应资料

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对应资料

养老服务安全规范对应资料

养老护理视频、课件、系统



你的每个赞和在看,我都喜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养老运营消消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