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老人因下棋起争执受伤,家属起诉养老院索赔,法院:养老院无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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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内两个老人因为下棋发生争执进而推搡,结果其中一老人倒地受伤。受伤老人的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由于没时间照顾父亲,小郭把父亲老郭送往了养老院,经过评估,定为自理老人,缴纳了押金及服务费并签订了《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及《入住风险告知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约定了养老院为老郭提供安全住所、生活护理、医疗护理等服务。
某天上午,在养老院房间里,老郭和同房间的老李因为下棋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推搡,护理员听到吵架声后,及时赶到并在旁劝解,后老郭被老李推倒受伤。现场护理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求电话,也通知了家属并将老人送往医院检查医治,花费医疗费3500余元。
事后,家属小郭认为自己父亲被打是养老机构照顾管理不善,对老郭造成了身体和心理双重伤害。家属小郭坚持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看护责任,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万余元。
养老院负责人认为:老郭与老李分别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入住养老院,生活均可自理,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室内推搡造成老郭受伤后,养老院及时拨打120,并安排老郭到医院检查,期间还垫付了医疗费用,已尽到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且老郭与养老院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因打架受伤养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因肢体冲突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摔伤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养老院已尽其义务,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裁判理由:
老郭虽然年事已高,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老郭在养老机构与同院老人发生纠纷,造成受伤,非养老机构的原因造成。因此,对于小郭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小郭的诉讼请求。
第一,案例中养老院对老人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检查,证明了老人身体的状态,具有了相当有力的证据。
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书内容,养老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对老人进行劝解,有矛盾及时处理,对老人间争执发生的损害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三,老郭发生事故时,养老院能及时发现,也及时采取了急救,并采取立即通知家属并要求主动送老人到医院救治的措施,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延误责任。
第四,老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受伤与养老院有关。
第五,老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受伤与养老院的养老护理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郭的诉讼请求。小郭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分析
被告养老院已给案例中的老郭进行入住评估并签署相关协议,该合同履行与被托养人因冲突受伤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已经尽到照料、通知义务的,应认定对被托养人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养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特别提醒:如果入住老人为失智老人,因为失智老人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养老机构对失智老人要加强护理,如果因为护理疏忽,失智老人之间打架造成损害,养老机构有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一、分析点评
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院方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人入院规范化健康检查制度、老人伤病送医及家属告知制度,老人出现重大伤病时,无论是否缴纳就医押金,都应立即送医并通知其家属,而老人家属也应及时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并详细告知老人的过往疾病史,在老人患病时,积极配合养老机构进行送医等工作。
2、养老机构内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发情况屡有发生,为应对千变万化的突发情况,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对老人突发急病要有抢救预案,以尽可能地规避机构的服务风险。
3、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
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6、做好他伤和自伤风险防范工作
他伤和自伤风险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提出的九种服务安全风险之一,也是养老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
可能风险点:
1、用于自伤和他伤的物品如刀、剪、绳、玻璃、药物、有毒物品等成为伤害工具。
2、对有精神疾患且伴有自伤和他伤倾向的老年人造成的自缢、触电、急性药物中毒、吞食异物、颅脑损伤等。
老人发生他伤和自伤时,工作人员能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突发事件,保障老人生命安全,尽量减少老人损伤。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养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发生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并且,要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突发应急处置事项预案,切勿疏忽大意、侥幸避免,致事故扩大,后悔莫及。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本文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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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我国的养老行业新国标、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全面正式生效实施,养老机构必须遵照执行。其中九种养老机构日常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简称“九防”,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伤、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
根据民政部要求,对未及时建立安全规范台帐,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又不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院,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取缔。
养老机构,可以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分解量化的50项具体检查指标开展对标自查,对存在问题按照我们这套对应资料(包含围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11项配套行业标准+“九防对应资料”)逐一整改、建立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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