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智库 | 经济性裁员应该优先留用哪些人?
视频/文:胡佳伟律师
前三期,笔者分享了经济性裁员的重要性、条件和程序,今天笔者分享经济性裁员中企业应该优先留用哪些人?
《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 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要扶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以上情况非常好理解,在此笔者不做过多的解读。
笔者要分享的第一个问题是,裁员中优先留用人员是否存还存在最优先留用的顺序?也就是说,如果裁员扩大,上述人员中哪一类是最优先被留用的。
当然,对此法律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这些情况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需要从实际出发,比较裁减人员和留用人员的差异,并及时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和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举例。
如果同样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A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较早,B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日较晚,那么在同类条件下B劳动者应该被优先留用。
但是如果在说明情况过程中发现A劳动者的家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需要该劳动者扶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那么企业可能需要优先留用A劳动者。
所以优先留用员工应该从事实和程序两个角度出发来认定,企业应该避免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因为优先留用人员并不确定,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三类人员应该被优先留用,但是没有规定不能裁员。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必须裁员的情况,在尊重事实和履行了法定程序后,裁减上述三类人员也不会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笔者提醒企业,虽然可以和优先留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下列人员是法律禁止裁员的对象,应该重点关注。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经济性裁员的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不能被裁员;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被裁员;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能被裁员;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下一期笔者分享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被裁员的,劳务派遣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