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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连连:滴滴血案折射出“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荒谬

思想火炬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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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滴滴近日再次被舆论推上了风口浪尖。

 其实早在几个月前的2018年5月5日,就发生过空姐李明珠深夜被滴滴顺风车司机刘振华杀害的案件。该案反映出网约车的安全问题和司机资质问题,引起国内舆论的高度关注。当时滴滴一个劲儿道歉,并且宣布要开展“整改”。而今看来,“整改”不过是表面的说辞罢了——浙江乐清女孩小赵于8月24日下午13点乘坐滴滴顺风车前往永嘉,随即遭到司机杀害。在警方开展调查的第一时间,滴滴竟然以“用户隐私”为由,拒绝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是可忍孰不可忍。

 滴滴顺风车出人命难道是偶然的吗?恐怕没人会相信。从滴滴顺风车的定位来看,年轻女孩出事反倒是必然。

 翻开旧账看一看,滴滴顺风车面向司机的业务宣传充满了性暗示。滴滴曾发布的广告和文案里说的是啥?“浪漫的邂逅”,“移动相亲盛会”,“10分钟换一辈子”……嗯,请问这车到底是用来送人还是接亲?

 看看这些肉麻的广告和文案,滴滴的用意可谓昭然若揭——这个公司就是在暗示司机,加盟滴滴顺风车就有可能遇上漂亮妞、甚至发生艳遇。此风一开,加盟滴滴顺风车的司机,其动机可就不是载客挣钱这么单纯了。可怜那些叫滴滴顺风车的年轻女孩,她们可能只是图个方便,或者真要去办些什么事情;可是她们没有想到的是,从关上车门的那一刻起,自己的生命安全就已落入别人手中。

 滴滴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开展营销,正人君子有所不齿,好色之徒却趋之若鹜。滴滴顺风车司机们的微信群里,许多人公开将对女性乘客的性骚扰当作谈资,已到了毫无廉耻的地步。

 这并不令人奇怪——滴滴顺风车事业部总经理黄洁莉曾这样形容顺风车业务:“私家车也能成为一个半公开、半私密的社交空间”,“这是一个非常有未来感、非常sexy的场景,我们从一开始就想得非常清楚,一定要往这个方向打。”好嘛,既然释放的是血腥味,引来的自然是嗜血的大鲨鱼。滴滴顺风车司机群体中充斥着色情变态狂,最后爆出性骚扰乃至闹出人命来,不就是个概率事件吗?即便滴滴将黄洁莉解职,这种切割的姿态照样无法洗白滴滴曾经的黑历史。

 说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一个问题,是什么给了滴滴开展下三滥营销的胆量?答案显而易见,就是某些人鼓吹的“法无禁止皆可为”。

 我们回顾一下滴滴顺风车的历史,只有不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工作属于板上钉钉的违法行为,而先前开展的“情人节”、“七夕节”等带有明显性暗示意味的营销手段却处于法治的灰色地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禁止带有性暗示的商业营销(而且现实中这类营销还挺多,正反映了资本逻辑带来的文化堕落)。一方面,性暗示营销确实属于“法无禁止”的范畴;另一方面,这类营销属于毫无底线的下三滥行径,而且客观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后果——数以百计的性骚扰报案,以及最近110天内的2条人命。

 在“法无禁止”的幌子下长期作恶的另一个例子,是互联网公司陌陌。

 该公司开发的手机应用陌陌,是一款基于地理位置的移动社交工具。用户可以通过陌陌认识周围任意范围内的陌生人,查看其位置和个人信息,并聊天互动。还有个叫“探探”的公司,路数与陌陌如出一辙,于2018年2月被陌陌收购。正所谓物以类聚。陌陌、探探一开始都是逻辑极其简单粗暴的产品,就实际使用的效果而言,陌陌就是撩附近的陌生人,探探就是玩“皇上翻妃子牌子”的游戏,最后都获得了“约炮神器”的称号。

 陌陌的开发路线同样属于“法无禁止”的范畴,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企业不许提供撩陌生人的技术手段。陌陌靠着“约炮神器”的口碑完成了用户积累,甚至还在纳斯达克上市了。

 然而,陌陌作为“约炮神器”造成的社会影响却是很负面的:一夜情的泛滥,导致许多年轻人丧失家庭责任感,更使得婚姻和家庭变得更为不稳定。某些无耻之徒,试图将约炮和一夜情归于“个人自由”的范畴,倒是应该义正辞严地问问这些人——你们的恋人和配偶是否拥有不被劈腿和背叛的自由?这种自由又应该由谁来保障?

 陌陌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不会对用户进行任何引导。恰恰相反,用户沉迷于约炮和一夜情,在私人资本眼里看来恰恰是“用户黏度提升”和有利可图的大好时机。陌陌/探探在商业层面的发展壮大,恰恰是以传播“性解放”这种垃圾观念、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为代价的。富了自己,坏了世风,好一个“法无禁止皆可为”!

 “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荒谬之处在于,完全不承认公序良俗对社会的重要作用。现代社会固然要讲法制,但法制仅仅是社会运行的底线,光靠法制并不能够维持社会的良好运行——在任何国家和社会制度之下,立法工作都有空间上的局限性和时间上的滞后性。

 空间上的局限性,是指法律不可能覆盖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一方面,假如成文法是万能的,那么判例压根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并非所有具体问题都能靠司法权力直接解决。法律覆盖不到的地方,需要人们通过良知来判断是非,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在这些场合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时间上的滞后性,是指立法往往落后于社会问题的产生。能够“防范于未然”的高质量立法,现实中其实比较少见。更为普遍的现象是,某个问题造成的巨大危害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立法者才不得不出来亡羊补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是2018年4月才通过的。如果抛开公序良俗、片面地谈“法无禁止皆可为”,那么还没等到完成立法,某些法人和个人就已经在“法无禁止”的幌子下造成了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之前,互联网上就曾出现污蔑雷锋、嘲讽邱少云、甚至谩骂开国领袖的卑鄙行径,影响极为恶劣。

 “法无禁止皆可为”这种说法,其实带有非常明显的倾向性。普通老百姓的生活,要么是朝九晚五,要么是面朝黄土背朝天,平日里还得忙着孝敬老人照顾孩子,他们既没有能量也没有闲心把天捅个窟窿出来。现实中能够权行州域、力折公侯的,那可都是成了气候的私人资本。近年来愈发狂妄的柳氏父女就是典型的代表。

 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思路,即使私人资本的做法对社会造成了损害,只要国家还没有来得及立法,私人资本也可以不受到追究。有了这种论调壮胆,私人资本为了一己私利,肯定会钻法律空子,不惜践踏任何公序良俗。死于滴滴顺风车的2位年轻女孩,正是不幸沦为了滴滴肮脏营销的牺牲品。

 “法无禁止皆可为”不是什么先进理念,而恰恰是极为腐朽的资产阶级法权思想。这种论调隐含着这样一层意思:执政的共产党应当放弃对社会的主动改造、和对人民群众的积极教化,并且将社会的控制权放手交给私人资本。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论调与十九大党章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深刻论断,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从今往后,在任何场合都不宜再宣传“法无禁止皆可为”。

 现在中国正处于产业升级的时期,各行各业的新机会多得是。企业为什么不能堂堂正正地赚钱,而非要依靠不道德的方式开展营销?从“人命无所谓,滴滴赔三倍”的公告中,人民群众已经充分领教了私人资本的傲慢,从此也不会抱有过多幻想。

 法律只是维持社会运行的底线。法律覆盖不到的地方,需要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发挥积极作用。如果企业的经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党和政府理应出手纠偏,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

 法律只是诸多手段中的一种,法律之外还要有其他手段,而不能黔驴技穷。最后,所有的手段,都要紧紧围绕捍卫人民利益这一根本目的。


(作者:徐实,资深生物制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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