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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股权激励系列之二 —— 股权激励的工具及适用

何小锐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19-05-29


-THE FIRST-


股权激励的工具,也称股权激励的模式、方法,回答的是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股权激励的问题。股权激励工具的实质是通过《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制度使得激励的目的得以实现,这也是股权激励的精华。


本文着重从民商事法律制度为出发点对股权激励工具的原理进行阐释;以股权为中心对股权激励工具进行重新分类;主张激励工具的选取是一个实践命题,而非理论命题。


一、股权激励工具的基本类别及其民商法探源


(一)股票/股权期权

股票/股权期权是指股份公司赋予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股票/股权的选择权,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票/股权的权利。


1.被激励对象购买股票/股权选择权的性质为期待权


被激励对象预先获得在期满后购买股票,权利的来源是公司和被激励者的事先约定,这一约定中包含着被激励者的期待利益,因而这一权利为期待权。


期待权是指因受法律保护而具有预先效力,取得的利益被赋予权利性质,受到法律保护和确认的一种权利,期待权在性质上不同于债权和物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


2.期权激励的核心在于股票/股权存在价差


股票存在价格差,且被激励者能够享受到价差带来的利益,是期权成为激励的原因,这就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事先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即行权价格,二是股票价值存在变动。


3.期权激励收益与风险共存


当行权价格低于股票的市价时,被激励对象能够获得盈利;当行权价格高于股票/股权的市价时,被激励对象可能亏损。


(二)期股

期股是指企业贷款给经营者作为其股份投入,经营者对所持股份享有所有权、表决权和分红权。同一般的股东相比,其中所有权是“虚”的,只有把购买期股的贷款还清后才能实际拥有股权,“期股”转换为“实股”;表决权和分红权与一般股东并无差别,只是分得的红利首先需要用来偿还购买期股的借款。


1.被激励者在未出资的情况下可先期享有股权


通过公司贷款给被激励者的形式,作为被激励者对公司的出资,以取得公司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在获得分红后再行偿还贷款,“期股”转为“实股”,有效实现激励。


2.期股中两种法律关系交织并存


第一重是贷款的法律关系,即公司贷款给被激励者,被激励者以将来获得的红利有限偿还贷款。第二重是出资关系,被激励者以借款向公司出资,形成出资关系,被激励者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两种法律关系的连接点在于股东分取的红利需要先偿还贷款。


3.“期股”向“实股”的转换


这是期权激励的关键。实际上,在被激励者以借款出资后即会享有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权,这一股权受法律认可和保护,但由于被激励者尚未偿还借款,在观念中还不能承认享有股权,因而称之“期股”。


行权之后,“期股”转换为“实股”,与一般股权无异。此时,如果分红数总额高于转换时应分配的实际股份价值,则直接进行“实股”分配;如果分红数总额低于转换时应分配的实际股份价值,应补缴款项达到实际分配股份价值。


(三)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1.被激励者在取得股票时存在条件限制


法律规定取得股票的限制条件为,“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何谓“规定的条件?”根据办法(试行),该条件是指业绩条件,因而相关财务数据及业绩指标成为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但新修改的办法删除了这一取得条件,可知对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适度放宽。


2.被激励者在处分股票时存在限制


《办法》规定,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这一条件限制是为了规避被激励者的短期套利行为,如果规定限售期,无法达到激励的目的,反而容易引发短期套利的风险。


限售期的规定,实际上是《民法总则》规定的附期限行为的具体运用,在期限到来之前,不得进行某种行为。


3.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存在特别规定


《办法》规定,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此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以股权激励为名,进行低价授予股票,从而扰乱股票交易秩序,侵害其他购买者的利益。


(四)虚拟股票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一般也称之为干股激励。


1.虚拟股票不需要被激励者实际出资


虚拟股权由公司无偿赠送或以奖励的方式发放给特定被激励者,不需要实际出资,因此能够起到较好的精神激励的作用,使得员工享有公司的“产权”以一种“股东”的身份去工作。


2.被激励者享有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实际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被激励者享有的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而是一种公司利润的分配权,以分红的形式享受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这种利润分配权不具有公司法的基础,也并非股权的一项权能,而是一种债权,通过与公司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保障。只是为了实现精神激励的目的,名之以“股权”。


3.虚拟股权不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


正因为虚拟股并非真正的股权,本质是一种债权,因而不会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被激励者自然也不享有股东的表决权、知情权、管理权等。


(五)业绩股票

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年末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用于购买公司股票。


1.业绩股票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取得股权的方式


公司同被激励对象达成合意,以完成特定业绩目标作为条件,条件达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进行股权转让或增发新股作为激励,条件未达成的,则该协议自动失效。实际为一种附条件的取得股权的方式。


2.业绩股票的关键是确保被激励对象的“强制购买/认购权”


在业绩条件达成后,只要确保能够取得股权,股权激励才算是完成,这涉及到公司股东会的决策程序,因而赋予被激励对象“强制购买/认购权”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和方案经过股东的确认是关键。


(六)延期支付

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1.延期支付本质为一种附期限的薪酬支付办法


这一薪酬支付中,股权薪酬的部分在激励期限到来之后在支付,此时股票的价值已经随着公司的价值增长,以实现激励的目的,“延期”的目的是待股票“增值”,延期之后支付的方式可以是股票折算的现金,也可以是股票本身。


2.延期支付后,被激励者可以持有公司股票或获得现金


延期支付后,如果被激励者想继续持有股票,则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股票,如想变现,可以要求获得股票对相应的现金。


(七)账面价值增值权

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净资产值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


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并据此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


1.账面价值增值权的权利属性为按照合同赋予的一种期待权


权利来源于公司与被激励者之间的约定,权利属性表现为债权请求权与物权两方面,债权请求权表现为在期初有权请求购买公司股份,在期末有权请求回售给公司,公司不得拒绝。物权属性表现在,被激励者对该期间的股权增值享有期待利益和期待权利。


2.账面价值增值权通过两次股权转让实现


购买型账面价值增值权通过期初按一定买入,期末按市场价值售回,从中取得增值收益实现激励的目的。


虚拟型账面价值增值权与虚拟股票的原理并无不同,不再赘述。


(八)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委托第三者)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


1.员工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


员工出资认购公司股权,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实现了企业所有者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


2.员工将股权中的投票权、经营管理权委托行使


由于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较多,而每个员工的持股数额比例有限,为了将表决权、管理权集中行使,员工通常采用委托第三方行使权利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决策管理。受托平台一般是员工持股会、工会、或设立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型的员工持股平台。


二、以“股权取得”为中心对股权激励工具再分类


(一)股权激励工具的再分类


股权激励的核心在取得股权,为达到激励的目的,一般分为两种方式取得股权,一是即时取得,但处分附有条件限制,二是将来取得股权。当然还有一种不取得真正的“股权”。


采取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从被激励者所取得的权利的属性、取得权利的时间、以及权利的行使等方面,进一步深刻理解激励作用发挥的机理。分类如下表:



(二)从权利的角度对激励工具发生机理的再分析


期股、限制性股票、账面价值增值权、员工持股计划在实施激励计划开始时即取得股权,且被激励者在取得股权时也通常需要付出一定的对价,而在一定期间内或一定条件下,该股权的处分、转让通常受到限制,期间届满之后或者条件成就之后,被激励者通过股价的增值获得股权出让的收益,以达到激励的效果,而在期间内、或达成条件时,企业也享受了被激励者的付出和贡献带来的隐性效益。


股票期权、业绩股票、延期支付在激励方案实施开始时不取得股权,而是设定业绩条件、或者期限,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之时给予被激励者股权,被激励者为了获取有增值价值的股权奖励,就会努力工作,以此企业也同时获益。


可见,不论是何种方式,股权激励的机理在于股权增值,让被激励者享受增值成果,以此以一种主人的心态开展工作,促使公司经营良好,股权增值,同时自己获益。


三、股权激励工具的选取与适用是一个实践命题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激励工具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中均有适用的空间,如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为股票期权,有限责任公司中则是“股权期权”;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限制性股票”,有限责任公司为“限制性股权”等等。只不过股权激励多见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之中,因此通常采用的是“股票”的表述。所以本文未刻意区分股份有限公司或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票和股权的区别。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留住人才,被激励对象、激励目标、激励时间、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股东意愿、公司的发展目标、公司现金流等都会影响到股权激励工具的选取与适用,因此,股权激励工具的选取不是一个理论命题,而是一个实践命题,只能列举可能考虑的因素,而无法回答每种股权激励工具对应于何种类型的企业的问题。


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长青,只有在对企业开展详细、全面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企业的需求的基础上,才能回答某一特定企业“应当选取何种激励工具”的问题。


作者简介

何小锐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主要业务包括投资并购、政府投融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建筑工程、私募基金投资等领域,此外对于公司债、新三板等领域有相关项目经验。


其撰写的多篇学术论文,分别获得中国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全国征文大赛二等奖、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二等奖、广东省法学会全国征文比赛二等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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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小锐

排版: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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