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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处女嫖娼案:权力任性之恶

景来律师 2022-07-19


来源丨律侠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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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玲和母亲仍陷在往日的噩梦之中


2002年下半年,行唐县南翟营乡吴磁沟村19岁的姑娘吴小玲在县城“追梦美发店”当服务员。


2002年8月18日,一个自称刘满红的人证称“曾同吴小玲发生过两次性关系,第一次给了吴小玲100元,第二次给了60元”。


8月20日22时,吴小玲以涉嫌卖淫被带到南翟营派出所,办案人员是王银海、赵国利、赵增光、高建红。


11月17日,吴小玲接受记者采访时,回想起那屈辱的一幕就不寒而栗:“一位警察将门帘铺到地上,让我趴下,用一把椅子压在我后背上,两个人分别踩住我的两条腿;一个人在椅子上坐着,用电警棍电我的头部和肩部,让我交代卖淫问题。我说没有,他就电我。


吴小玲眼圈开始发红,“他们又用手铐把我铐到暖气片上,让我好好想一想,这样,我带着手铐坐了一晚上……”


“……第二天……下午,派出所的人出去找人,回来后……说我不好好配合,记笔录的人又打了我几巴掌。


吴小玲的泪水“刷刷”地滚落下来,“在派出所他们用椅子把我压在地上,我不说他们就用电警棍电我,直到我承认。”吴小玲讲不下去了,“他们骂我的话有的简直不堪入耳”。


为了免遭皮肉之苦,被逼无奈的吴小玲只好违心地承认“曾经向于国斌、王秋良、高路军、张军、张立国、赵政道、赵秋海、左小江、李志明”9位男人多次卖淫。


两次检查:姑娘还是处女之身


有了“卖淫”女和“嫖客”“相互吻合”的“供述”,于是也就有了对“嫖客”罚款的处理结果:赵秋海5000元,张军2800元,高路军、王秋良各2000元——当然,南翟营派出所既没有出具任何手续,也没有制作处罚决定书。


8月24日8时,完成“历史使命”的吴小玲终于获得自由。但是,她总觉得对不起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受到处罚的那些所谓嫖客。放回家的当日,吴小玲就给他们当面赔礼道歉,同时给赵秋海写下了保证书:“我在南翟营派出所受到毒打和逼供,在受不了非人折磨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良心向派出所说和你发生过性关系……因我受到良心的见(谴)责我自愿付出伍仟元给你做(作)为身心及名誉赔偿费”。


吴小玲坚信自己是无辜的是清白的。


8月25日,她到行唐中医院做了妇科检查,结果是“处女膜完整”;9月10日,河北省法医门诊作出鉴定结论,结果还是“处女膜完整”。


在亲朋好友的鼓励下,吴小玲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为那些无辜的所谓的“嫖客”讨个公道。


可是,当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吴小玲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向有关部门控告“南翟营派出所办案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和刑讯逼供罪”时,却又大难临头,再次身陷囹圄。


控告犯罪:姑娘再次遭到拘捕


吴小玲根据妇科检查和法医鉴定均是处女之身的结论,开始向有关部门控告办案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她在给行唐县政法委的控告材料中称:


“我曾两次对他们(指王银海等办案人员)声明我还是处女,他们根本不听,仍然对我进行着无情的折磨,直至让我承认我和他们所指出的那些人发生过十来次性关系方才罢休”


“王银海及其同伙,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时间长达82个小时,且用尽了极其卑鄙下流的手段对我进行毒打和折磨,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侮辱罪和刑讯逼供罪”


为此,吴小玲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王银海及其同伙的刑事责任,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吴小玲的这封控告信被转到行唐县公安局。行唐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


9月10日,行唐县公安局大案中队对吴小玲的控告立案侦查;

9月11日20时,吴小玲被刑事拘留;

9月16日,公安局提请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吴小玲;

9月19日,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9月20日,吴小玲被执行逮捕——案由是:吴小玲涉嫌诬告陷害罪。


吴小玲的父母义愤填膺地告诉记者:“我们的女儿没有干过那种缺德又犯法的事情,医院和法医的结论证明我们女儿是无辜的,她为了自己的声誉控告那几个警察的非法行径,却又被说是诬陷,这不是打击报复又是什么呢?


两口子仰天长叹,泪流成行。


惊动官方:对办案人员立案


吴小玲的父母为女儿讨公道,开始向河北省和石家庄市有关领导举报。


吴小玲的冤情惊动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省人大有关部门将吴小玲的控告材料转给省公安厅厅长俞定海和石家庄市委政法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振华也作出了重要批示,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清楚严肃查处。


10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渎职检察处在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开始对南翟营派出所有关办案人员涉嫌非法拘禁吴小玲一案进行调查。


经过初步调查,吴小玲所“交代”的“嫖客”中,有的和吴小玲根本不认识,有的是吴小玲胡乱编造的名字;虽然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的诊断书称吴小玲“处女膜松弛,可容二指,患者无痛苦表情”,但并不能否认吴小玲“处女膜是完整的”这一鉴定结论;南翟营派出所在未办理治安案件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对吴小玲非法使用留置长达82个小时,同时未制作处罚决定书便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办案人员对涉嫌卖淫嫖娼的有关人员存在上铐、殴打和电击行为;和吴小玲一样,“追梦美发店”老板贾英和行唐三八饭店的一位女服务员也以所谓的涉嫌卖淫在南翟营派出所遭到毒打和逼供,而且任何手续也没有办理;所谓的嫖客张军等人也向检察机关讲述过自己被打的情况。


根据调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渎职检察处认为:南翟营派出所王银海等人在未办理治安案件立案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使用留置,对受害人吴小玲实施殴打、电击行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拘禁贾英和张军并对两人进行了殴打、电击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王银海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10月20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王银海等办案人员正式立案。


10月26日,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撤销了对吴小玲的逮捕决定,同日23时左右,吴小玲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1月18日上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领导告诉记者,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不久就会真相大白。


当吴小玲和家人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表示相信法律会还他们一个公道。


法锤落下:涉案警务人员获刑


2003年9月12日,对于河北省行唐县的吴小玲来说,是个特别的日子。


那天上午,吴小玲和律师杨富壮一起来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从法官手里接过9月10日做出的刑事判决书走出法院时,“长长地舒了一口气的那种感觉真好”。


2003年4月2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行唐县翟营派出所原所长王银海和民警赵增光等人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银海在担任行唐县翟营派出所所长期间,指派本所民警被告人赵增光、赵国利、高建红和本所临时工王兰军(在逃),以被害人吴小玲和另外两名受害人王丽(化名)、张梅(化名)涉嫌卖淫为由,先后将她们(王丽和张梅未使用传唤证)带至行唐县公安局翟营派出所进行讯问。


被告人赵增光伙同王兰军强迫王丽趴在铺在地面的门帘上,用木椅的四条腿卡住王丽的腰背部,赵增光用电警棍电击其身体,并扇打王丽的脸部、头部,逼迫其供认卖淫行为。


随后,赵增光、王兰军又以同样的手段对吴小玲进行殴打,逼其供认有卖淫行为。


赵增光和赵国利对张梅进行讯问时,赵增光用电警棍电击张梅头部、胸部,扇打其脸部,强迫其供认有卖淫行为。


在她们三人被关押期间,王银海还将吴小玲推倒在地,让其趴在地上辨认嫖客,并与王兰军一起扇打吴小玲的脸部。


吴小玲、王丽、张梅被使用手铐铐在暖气管上,分别由高建红、王兰军、赵国利、赵增光负责看押。吴小玲被持续非法关押达82小时,王丽被持续非法关押67小时,张梅被持续非法关押65小时。


吴小玲被翟营派出所放出后,于2002年8月25日到行唐县中医院进行妇科检查,诊断为“处女膜完整,未发现撕伤痕迹”,遂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行唐县公安局得知后,以吴小玲涉嫌诬告陷害罪再次将其刑事拘留;2002年9月20日,行唐县检察院将吴小玲批准逮捕;2002年12月26日,该院以吴小玲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撤销了案子。


2002年8月22日,被告人王银海指派赵增光、赵国利、王兰军到行唐县某公司将被告人张军带至翟营派出所,赵增光、赵国利对其实施戴手铐、扇打脸部、电警棍电击身体的行为,逼迫其供认曾与吴小玲嫖宿。直到次日18时许,张军之妻向派出所交纳2800元罚款后张军才被放回,张军被持续非法关押达32小时。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银海、赵增光、赵国利、高建红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查办治安案件中,违反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规定,非法剥夺多名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指控被告人赵增光对被害人吴小玲、王丽、张梅有殴打情节,有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印证,应予认定。


2003年9月10日,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银海、赵增光、赵国利、高建红4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其中王银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赵增光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赵国利和高建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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