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最高人民法院聂树斌案再审无罪刑事判决书(全文)
来源|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刑再3号
(1)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断,就将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的聂树斌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对聂树斌采取的监视居住,实际上是非法拘禁。
(2)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方式收集聂树斌有罪供述的可能性。
(3)聂树斌供述、证人证言和尸体检验报告均不能确定案发时间,被害人遇害时间不明,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事实不清。
(4)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事实不清,物证彩色照片上的半袖上衣极大可能在原始案发现场并不存在,是侦查人员为印证聂树斌供述的作案工具而编造出来的物证。
(5)现场勘查笔录无见证人参与,不符合法律规定;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原审认定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6)聂树斌1994年9月23日至9月27日的供述材料以及聂树斌的考勤表缺失,原办案人员的解释不合理,不排除公安机关隐匿了对聂树斌有利的证据。
(7)证人余某某后来证明,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并形成了调查材料,但原审卷宗中余某某等人的多份初始证言缺失,去向不明,这些证言可能对聂树斌有利。
(8)现有卷宗中存在签字造假等问题,不排除伪造或变造案卷的可能。
(9)被害人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是本案中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隐蔽细节,聂树斌始终没有供出,使其所供作案过程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
(10)王某1异地归案后即主动交代了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特别是供述出案发现场所留的一串钥匙,且其供述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以及抛埋衣物地点等都与本案情况相符,王某1的供述应视为本案出现了新证据,其作案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聂树斌。李树亭还向本院提交了聂树斌的同学聂某某、仵某1、仵某2的证言,以证明聂树斌胆小、性格内向,思想比较保守,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平时没有偷窃、打架等不良行为。
(1)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
(2)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
(3)聂树斌始终未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
(4)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5)证实聂树斌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
(6)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应当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
一、聂树斌被抓获之时无任何证据或线索指向其与康某1被害案存在关联
二、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严重影响在卷讯问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四、原审卷宗内案发之后前50天内证明被害人遇害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缺失,严重影响在案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五、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重要原始书证
六、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
七、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
八、原审认定康某1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九、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转自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