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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超京鲁争议看选择性执法,罚不罚在我,不服来辩

空间作者 二湘的七维空间 2021-01-29


题图来自网络

选择性执法很难完全避免,除了从立法方面尽量减少选择性执法的空间外,还要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


从中超京鲁争议看选择性执法

文/深圳老土


10月22日,在2020赛季中超一场焦点战中,北京中赫国安2比1逆转山东鲁能,最终以两回合总比分4比3淘汰对手晋级四强。


由于首回合国安凭借一个有争议点球追平比分引起了很大争议,次回合鲁能进球又由于VAR介入被判定为助攻者事先犯规而被取消,连续吃亏的山东鲁能显然对于自己被淘汰的结果难以接受,也引起球迷的热议,更引起了国安鲁能球迷的论战。


作为一名既非北京人也非山东人的老球迷,笔者认为这两个争议判罚都属于可判可不判的范围,判不判取决于裁判的主观判断和选择。只是两个球的判罚都明显对鲁能不利,鲁能不服也完全可以理解。


此外,次回合的这个判罚还存在一个对VAR介入的争议,不少球迷以及媒体认为介入理由不足。因为按照VAR工作流程及相关事项,不是清晰明显的错误,VAR无需干预。而且对明显错误的解释是:“几乎每个人(球员、教练、媒体、球迷等)都会同意这是清晰、明显的错误(很少或没有讨论/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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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球来看,除了鲁能球迷,估计不少中立球迷乃至专业人士也会认为这个犯规属于可判可不判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清晰明显的错误,那么VAR的介入理由就不能说充分,引起争议自然难免。


当然,VAR裁判会认为在他看来这个错误就是清晰明显,他也无法预知其他人是否同意,所以问题就出在“清晰明显”的规定在比赛实际应用时缺乏可操作性,从而给VAR裁判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


裁判有了自由裁量空间,其判罚就难免引起争议,尤其是中国足球曾经出过著名的黑哨事件,裁判的公信力本来就存在问题。社会生活中类似的事情也很多,一般会用“选择性执法”来代表此类情况。


《人民论坛》曾经有一篇名为《杜绝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的文章举过一个例子:“原告为某有限公司,被告为区城管局和区政府。原告门口放置了两个石狮子,而位于其对面的一家公司以石狮子破坏市容市貌、影响城市环境为由,要求区城管局对原告作出处罚。


区城管局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原告五日内清除门口的石狮子,原告不服向区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城管局作出的决定。原告起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同样在一条街道的几家银行门口也放置着石狮子,放置时间比原告的早,石狮子的体积也比原告的大,而被告区城管局只要求原告清除石狮子,不要求银行清除石狮子,这就属于‘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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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的选择性说明违法的情况或违法的人超过实际执法的数量,比如足球比赛身体接触的情况非常多,是否犯规取决于裁判的认定,如果一有接触就判犯规,比赛就无法进行,所以裁判只能选择他认为比较明显的犯规进行判罚,从而使可以被认为是犯规的次数肯定超过实际判罚次数。


所以执法具备选择性往往说明违规的普遍性,而违规的普遍性往往和立法过于严格有关。


华生教授在谈营商环境时就说过:“我们很多法规要求很高。由于标准太高,不切实际,这样大家都只能想办法变通,规避绕道,乃至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由于大家都打折扣没真做,你要老老实实,那基本就要在竞争中出局。同时由于法规上明文写在那儿,办事难免要走关系融通。如果突然上面来阵风要严格执行,各级就跟着一齐变脸,老账新账一起从头算。有时甚至刚摆出要严格执行的架式,大家就被吓得魂飞魄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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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教授也提到:“存在选择性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本身存在问题,而不仅仅是执法过程的问题。选择性执法与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传统有很大关系。这种传统,立法时试图包罗万象,适用全国。这种做法在很多时候是荒谬的,因为大一统式的立法必然漠视地方的差异和多样性。立法的缺陷必然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存在。


当然,立法有立法的苦衷,不严格立法,出现无法可依的事例怎么办?执法也有执法的苦衷,人员有限,经费有限,实在做不到每个事情都违法必究,何况选择性执法有时也具备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对基于救死扶伤而实施的闯红灯行为,是处罚还是不处罚?是应该保护个体生命,还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这些辩解听起来都有道理,但都不是放任选择性执法的理由,毕竟选择性执法在公众印象中,更可能留下违背“三公”原则的印象,既损害公信力,还会引起公众不满,败坏社会风气,尤其是那种根据主观好恶、利益诱惑来区别对待的行为,更是一种权力寻租和执法腐败,理应受到约束。


那么,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不是法律专家,没有能力提出立法的意见,只能抛砖引玉,说说个人对社会生活中一般规则制定问题上的理解。


规则是指规定出来得到每个成员或参与者承认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目的是保障运行、提高效率、引导行为。从规则制定的目的可以看出,规则制定一定要符合实际,不能太过理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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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足球比赛离不开身体接触,就不应该制定禁止任何身体接触的规则;比如华生教授说的“标准太高,不切实际,这样大家都只能想办法变通,规避绕道,乃至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再比如廉洁方面的规则,每个人都处于人际关系之中,正常的人情往来在所难免,尤其是客户关系,不可能不去维护,不能把每个人都当作圣人来要求。


其次是制定规则时不要试图包罗万象,这不仅是地方差异和多样性的原因,还因为我们本来就没有包罗万象的价值尺度,就如哈耶克所说:“对任何有才智者而言,去理解竞取可用资源的不同个体的无穷无尽的不同需要,并一一定出轻重缓急,将是不可能的。”


再次就是对于某些可以细化量化的地方,一定要尽量避免模糊性的语言,要具备可操作性。比如那个VAR指引,虽然有“清晰明显”这四个字,但执行起来并不清晰。其实可以规定VAR只能追溯射门前的前一次传接至射门环节是否有越位、犯规情况,而不能无限追溯,这样具体化后就可以避免京鲁之战中的那次争议。


除了规则制定的问题,还有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鉴于选择性执法很难完全避免,除了从立法方面尽量减少选择性执法的空间外,还要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

黑心菊,花语“公平正义”摄影:吉它木影

监督方面,一是内部监督,二是舆论监督。此次京鲁之战判罚引起的争议,就是一个很好的舆论监督,对裁判行为肯定会产生一定影响。虽然无法杜绝不公平判罚,短期甚至会遭致反感而被针对。


就如27日鲁能与华夏幸福比赛时鲁能再次遭到争议判罚一样,但笔者相信舆论会促使足协不得不改进裁判工作,裁判们判罚时也多少会有所收敛。如果足协只顾维护裁判威信而一概把质疑斥为负能量,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中国足球。


球迷也是一样,不能因为本队得利就挺裁判,本队吃亏就骂裁判,选择性执法长期看伤害的是所有人。就如《足球》报李璇说的:“今晚所有中国足球球迷都没资格看鲁能笑话”,“你们以为你们在搞一个队,其实也在戕害中国足球,这个行业毁了,你们还有什么价值?”,“善恶到头终有报,人间正道是沧桑”。

责任追究方面,足协此前对判罚出现问题的裁判给予内部停哨处分就是一种责任追究,当然还可以更严厉一些。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行为,更应该建立机制来保障合理的执法行为,从行政责任的承担到刑事责任的落实、从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到对具体人员的责任追究、从个人的职务升降到名誉和金钱的处罚等多方面,建立对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以确保执法人员不能、不敢进行不合理的“选择性执法”行为。


总之,一场比赛看似事小,也反映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如果为维护而维护,讳疾忌医、鸵鸟心态,问题就永远存在并会恶化;如果闻过则喜,知过不讳,改过不惮,社会就会越来越好。所以对每个出现的问题如何应对和处理,既反映管理水平,也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社会进步其实就体现在这一件件看似小事的改进上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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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深圳老土,60后,现居深圳,百无一用一书生,虽是闲云野鹤,却仍关心社会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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