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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时空】赵永春 赵丽 | 金朝婚礼文化与尊老孝亲观念

赵永春 赵丽 边疆时空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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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春

吉林大学文学院中国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辽金元史、东北史、中国民族关系史。代表作:《金宋关系史》《金宋关系史研究》

赵丽

吉林大学文学院中国史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辽宋金元史。

摘要:《大金集礼》《金史·礼志》没有按照吉、嘉、宾、军、凶“五礼”形式进行编纂,没有记载金朝婚礼(嘉礼的主要内容)文化,并不等于金朝没有婚礼文化政策的制订。金朝也同历代王朝一样,依据尊老孝亲文化精神制订了比较完善的婚礼文化政策和制度。将女真早期订婚、拜门、纳币、留妇家、归婿家等婚礼婚俗文化程序,纳入汉文化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婚礼文化之中,均蕴含有尊老孝亲的思想观念。

关键词:金朝  婚礼  孝亲


学界虽然多有对金代女真婚俗进行探讨的成果问世,但较少有人对金朝婚礼文化及其蕴含的尊老孝亲观念进行讨论。本文在吸取先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金朝婚礼文化的制订及其婚礼文化中蕴含的尊老孝亲思想进行初步探讨。不正确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金代婚礼文化政策的制订与尊老孝亲观念

学界有人根据《金史·礼志》没有按照吉、嘉、宾、军、凶“五礼”形式进行编纂,与残存的《大金集礼》等书,都缺少嘉礼(婚礼文化是嘉礼的主要内容)、军礼和凶礼等相关内容的记载,即认为“金朝未形成五礼制度” 。

作为嘉礼中最主要内容的金代婚礼文化,《大金集礼》和《金史·礼志》确实失载,但我们不能因为《大金集礼》和《金史·礼志》没有记载金代婚礼文化,就断然说金代没有制订过婚礼文化,缺少嘉礼的形式而使“五礼”制度残缺不全。如果我们再结合《金史》等书相关记载进行考察,就会看到,金朝并非没有制订过婚礼文化政策,相反,金朝一直重视婚礼文化建设,已经制订了比较完善的婚礼文化政策和制度。

如金太祖天辅元年(1117),曾下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太宗天会五年(1127)四月,又诏曰:“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叶潜昭在谈到金朝这项政策规定时说,“中国婚姻法上,古来一贯的实质要件之一,即为‘同姓不婚’”。古代同姓多有亲属关系,大约是金人在婚姻实践中发现亲属间通婚,与后代发育不利,或吸取了中国历代的经验教训,仿照唐宋之制才发布了有关“同姓不婚”的禁令。

宋朝使者洪皓在使金后被扣留,作完颜希尹家庭教师时,逢完颜希尹之子娶千户李靖之女,特作《小王亲迎赋》以致贺,赋中有“纳币委禽六礼成”之语。所说“六礼”,当指西周以来形成的按儒家思想规范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说明金熙宗时期,金人中已经出现了按“六礼”进行婚聘的婚礼文化。

海陵时期,这种为大家所遵守的婚礼文化逐渐流行起来。如海陵看上了南家之妻阿里虎,南家死后,欲娶阿里虎,但南家之父突葛速不同意,未能如愿。后来,海陵当上皇帝,即下诏发遣寡居南家夫家的“阿里虎归父母家,阅两月,以婚礼纳之”。海陵不敢强娶阿里虎,而是以婚礼迎娶,说明那时所形成的为大家所遵循的婚礼文化已经广泛流行起来。

金世宗时期,更加重视婚礼文化建设,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婚礼施行的政策和禁令。如大定九年(1169)正月,“制汉人、渤海兄弟之妻,服阕归宗以礼续婚者,听”。金代女真人有“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的收继婚婚俗文化,“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这种收继婚文化与汉人、渤海人的婚俗文化不甚一致,世宗特下令,汉人、渤海人兄弟之妻,在其为其丈夫服丧期满、回归娘家之后,其丈夫的兄弟如果愿意以礼续婚,经双方同意,也是可以的。这条史料没有说明叔伯子侄之间是否可以续婚,从中可以看出,金世宗所发布的汉人、渤海人依礼续婚的条令,似乎是仅限于丈夫的兄弟,不包括叔伯和子侄,且强调“以礼续婚”,即按照婚礼文化政策的规定以礼进行续娶,并不违背婚礼文化的相关精神。大定十七年(1177)十二月,世宗又“以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诏禁绝之,犯者以奸论”,对一些渤海人不依婚礼文化政策规定进行婚聘的行为进行整顿,进一步强化了婚礼文化政策和制度的约束性。大定二十三年(1183),又“定制,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许令婚娉者,须取问房亲及村老给据,方许娉于良人”。古代婚姻文化的等级性向来要求十分严格,奴婢与良人之间禁止通婚。世宗规定,如果奴婢的主人以及房亲、村老同意奴婢与良人通婚,国家不再干涉。奴婢与良人之间的通婚有所松动,无疑是一种进步现象。

金章宗时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婚礼文化的政策规定。明昌二年(1191)四月,尚书省官员曾上疏说:“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国家长久安宁之计”,章宗对尚书省的建议表示赞赏,批准了尚书省的请求,鼓励女真人与汉族等其他各族人通婚。承安五年(1200)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内婚娶听离制”;“辛巳,定本国婚聘礼制”;七月“癸亥,定居祖父母丧婚娶听离法”;十二月“辛丑,诏宫籍监户,百姓自愿以女为婚者听”。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婚礼文化的政策规定。泰和元年(1201)十二月,完成了《泰和律》的修订,“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户婚律》为《泰和律》十二篇之中的一篇,说明,金《泰和律》中已经有了有关婚制和婚礼文化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泰和五年(1205)六月,又“制定本朝婚礼”。上述章宗曾于承安五年(1200)“定本国婚聘礼制”,泰和五年(1205)又“制定本朝婚礼”。也就是说,章宗曾两次制订本朝婚礼,其原因是什么,内容又有什么不同,由于史料没有保存下来,我们已经不得而知。但所定本朝婚礼文化应该一次比一次完善。

《金史·百官志》记载,户部“郎中而下,皆以一员掌户籍、物力、婚姻、继嗣、田宅、财业、盐铁、酒曲、香茶、矾锡、丹粉、坑冶、榷场、市易等事”。殿前都点检司下属机构武器署官员“掌祭祀、朝会、巡幸及公卿婚葬卤簿仪仗旗鼓笛角之事”。婚姻和婚葬卤簿等事有专门官员管理,也说明金朝对婚姻礼俗文化已经制订了一系列要求大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政策,并非是金代没有制订婚礼文化的政策和制度。

以上可以看出,金朝一直重视婚礼文化建设,制订了比较完善的婚礼文化政策和制度。十分可惜的是,由于金人所制订的这些婚礼文化制度没有保存下来,其内容已经不得而知了。

叶潜昭曾对金《泰和律》中的《户婚律》进行复旧,共“得十五条”,“其中与‘婚姻’相关的条文较多,且均从唐律之旨趣,但也有极端相异的规定包含其中”。金代婚姻法律虽然主要沿袭唐朝律法或称与唐律相似,但也有与唐律不同之处。叶潜昭虽然未能尽复金代婚律之旧,但从其所列涉及孝文化的相关条款中,还是能够看出金代婚礼文化政策规定重视尊老孝亲的思想观念。

叶潜昭根据《元典章》等相关记载,认为金朝有“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三等”的法律规定。并称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唐金两律均科以‘徒三年’之刑,且已成立之婚姻归于无效。至于明知为丧服期间,而仍共为婚姻者,唐律系减五等,金律则减三等,故一般说来,金律虽继承本条唐律之意旨,但处刑较为严格。再以本条金律,参之名例‘犯罪未发自首’条,则知金律更有‘居祖父母父母夫服,及居丧内嫁娶者,并不在自首之列’的规定,故金律似更较唐律能维护或能重视基本道德”。叶潜昭通过比较唐律和金律,认为金代与唐代一样,也将居父母丧期间进行嫁娶,视为违背孝道的行为,但在量刑方面,金律则较唐律为重。如婚姻双方都知道当事人处在居丧期间仍然进行嫁娶,唐律减五等处罚,金律则减三等,且不在“犯罪未发自首”之列。金朝对居父母丧期间进行嫁娶的处罚比唐律为重,说明金朝对于处罚不孝行的力度更强,对不孝行为更加痛恨,对于维护孝道的道德观念更加重视。

叶潜昭还根据《元典章》等相关记载,认为金朝还有“侄儿娶讫婶母,即是欺(期)亲尊长为婚,同奸法,各离”的规定。金代女真人虽然有收继婚习俗,子侄可以续娶婶母,但似乎并未提倡。据洪皓《松漠纪闻》记载,完颜希尹第三子挞挞,在正月十六日“放偷日”,“挟奴仆十辈入寡婶家烝焉”,与其寡居的婶母发生了性关系。完颜希尹听说其事以后,命将挞挞“械系于家。悟室(完颜希尹)至,问其故。曰:‘放偷敢尔’。悟室命缚,杖其背百余,释之”。挞挞被杖打,虽然“体无伤”,但由于“虏法,缚者必死”而受到惊吓,“旬日死”。按照女真接续婚,侄儿接续婶母属于正常,且在放偷之日,挞挞与其寡居的婶母发生性关系,应该不算什么大事,但完颜希尹还是对其子挞挞进行了严厉处罚。我们再结合上述世宗时允许汉人、渤海人续娶兄弟之妻,但没有提倡子侄续娶婶母和庶母来看,女真人虽然有接续婚俗,但并不提倡子侄续娶婶母和庶母。再按照叶潜昭所恢复的这条金律来看,子侄娶讫婶母和庶母等长辈的婚姻,似乎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甚至与强奸同罪论处,并宣布婚姻无效。显然,这也是一种尊重长辈、维护孝道文化的行为,是金朝重视孝道的表现。

以上可以看出,《大金集礼》和《金史·礼志》虽然没有记述金代婚礼文化,但不等于金朝没有制订婚礼文化的政策和制度。实际上,金朝一直十分重视婚礼文化建设,章宗朝又两次“制定本朝婚礼”,《泰和律》中也有“户婚律”,说明金朝曾经制订过比较完善的婚礼文化政策和制度,只可惜这些婚礼文化的内容没有保存下来。但从残存的婚礼文化政策和制度的内容来看,金代婚礼文化政策和制度体现了尊老孝亲的思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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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章刊登于《地域文化研究》2018年05期


责编:李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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