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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时空】龙长海 | 中俄毗邻地区警务合作机制研究——基于域外中国公民权益保护视角

龙长海 边疆时空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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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龙长海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满洲里学院副院长。从事中俄法务合作和俄罗斯法律制度研究。曾主持多项研究课题,出版学术专著《犯罪构成理论问题研究》。


摘 要:打击跨国犯罪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保护我国国家和国民的利益。在打击跨国犯罪、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问题上,公安机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在俄公民饱受着俄罗斯社会违法犯罪问题的困扰,在俄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已经成了束缚中俄合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目前中俄司法协助模式对我国域外公民的保护存在着保护不及时、保护力度不够和沟通途径不顺畅的缺陷。由于我国警方积极参与在俄中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在俄公民的安全感,也震慑了对我国公民实施侵害的不法犯罪分子。应该推广这些成功的警务合作经验,以更好地保护我国域外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域外中国公民  权益保护  警务合作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公民对外交往变得日益频繁,随之也产生了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域外公民利益的问题。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即使本国国民身在国外国家也应该对其提供尽可能的保护,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然而,域外中国公民遭受到的最严重的威胁,当属犯罪之害。一般认为,跨国犯罪是指构成犯罪的要素中的任何一项具有跨国特征的犯罪。可见,域外中国公民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当属于跨国犯罪之列。笔者认为,我们强调打击跨国犯罪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保护我国国家和国民的利益。在这一思路之下,可以将打击跨国犯罪的视角转移到国家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域外中国公民的权益上来。在打击跨国犯罪、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问题上,公安机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同国家间主权的限制,一国公安机关不可能自由地在他国领域上行使刑事侦查权,在涉及打击跨国犯罪问题上,就必须进行密切的警务合作。因此,如何更好地完善不同国家间的警务合作机制,就成了打击跨国犯罪,切实维护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重要的方式。

中俄两国有着长达4300多公里的边界线。近年来,中俄两国的关系迅速升温,经济合作日益活跃,政治互信更是进一步加强。在中俄两国经济合作稳步发展,政治互信提升的今天,中俄两国的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我国到俄罗斯的务工人员快速增加。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向俄罗斯派出各类劳务人员大约36.3万人,2010年底,中国在俄劳务人员约2.1万人。中国在俄劳务人员主要分布在远东和西伯利亚等地区。”“到2011年,俄罗斯登记在册的雇佣外国劳务人员共102.8万,其中39.9万来自乌兹别克斯坦,16.6万来自塔吉克斯坦,11万来自乌克兰,中国仅以不足7万人位居第四。”在中俄两国合作日趋紧密的同时,中国赴俄的各类人员数量明显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在俄中国公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公安局和黑龙江省公安厅与毗邻的俄罗斯后贝加尔边疆区及滨海边疆区内务部门开展警务合作的资料为基础,探讨如何发挥中外毗邻地区公安机关的优势打击跨国犯罪,充分实现域外中国公民的权益保护问题。


一、中国公民在俄受侵害的状况

在俄中国公民的权益保护,可以分为民事、治安和刑事等几个方面。笔者认为,在俄中国公民的上述权益都必须进行积极的保护,以促进两国合作的健康发展。但是,在上述权益中,涉及在俄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是保护的重中之重,如果在俄公民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对在俄中国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就是空谈。涉及对我国在俄公民的人身安全的侵害,主要是治安案件的侵害和刑法犯罪的侵害。这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区分点也仅仅在于对我国在俄公民造成的人身、财产侵害的程度上,也就是中俄两国刑法所使用的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上。因此,在本文中,将着眼于在俄公民的人身安全方面的保护,进行论述。应该指出,我国在俄公民饱受着俄罗斯社会违法犯罪问题的困扰,在俄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已经成了束缚中俄合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那么,在俄罗斯的中国公民受到的侵害有哪些情形呢?笔者结合在满洲里市公安局调研获得的资料和通过网络收集的材料认为,在俄中国人遭受的侵害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遭受俄罗斯普通治安案件的困扰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社会经受了剧烈的震荡,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俄罗斯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在俄罗斯的中国公民,时常受到俄罗斯不法分子的侵害。例如,中国驻俄使领馆经常发布“领事提醒”,提醒在俄中国公民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前往人群聚集区域。如遇突发状况请及时向俄警方求助,亦可拨打驻俄使领馆24小时领事保护值班电话。在中国驻俄使领馆发布的“领事提醒”中,经常会出现“不要到人员密集区域”“要结伴出行”“避免夜间出行”等用语。这种用语的出现是和俄罗斯的治安状况存在直接关系的。

笔者搜集了俄罗斯2009年至2013年俄罗斯内务部门接受到的报案、通知和发生案件的信息,具体的数据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俄罗斯内务部门接到的报案信息在五年的时间内,呈现出了连年上升的趋势。2010年比2009年报案量增加了4.8%,2011年比2010年报案量增加了3.1%,2012年比2011年报案量增加了6.6%,2013年比2012年报案量增加了7.5%。上述数据从一个侧面表明,俄罗斯社会的治安状况总体呈现出的是一种恶化的趋势。在俄罗斯社会治安状况整体不佳的大背景下,我国在俄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刻面临着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风险。而且,在俄的中国公民,除了可能遭受普通的违法侵害外,还有一种更为严重的侵害问题,即俄罗斯社会存在的严重的排外思潮。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俄罗斯出现了极端主义组织。进而导致俄罗斯社会出现了专门针对外国人实施的违法犯罪问题。这一现象的出现,威胁着俄罗斯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更加危害到了在俄中国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方面的安全。俄罗斯的这类极端主义组织,将攻击的目标集中到了外国人和非俄罗斯裔的俄国公民身上。

据俄罗斯内务部统计,俄罗斯的这类极端主义犯罪组织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例如,2010年“在俄罗斯一共有43000个各类规模的犯罪团伙,其中有160个较大的犯罪联盟,还有35000个小型(20人以下)的犯罪团伙。有600个犯罪团伙是按照‘非斯拉夫’民族特征组建的,其中95%的参加者为非斯拉夫族人。”2010年莫斯科检察院对“自治斯拉夫抵抗”团伙的4名成员向莫斯科法院提起公诉。这4名犯罪分子从2008年12月26日到2009年1月19日,共基于民族或者种族的仇视,对非斯拉夫裔人实施了4起故意杀人犯罪,11起杀人未遂犯罪,被害人包括来自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的人、越南人、韩国人、中国人、加蓬人等。尽管这里列举的是刑事案件,但在俄罗斯社会发生大量的针对包括针对中国公民在内的外国人的袭击行为,这类行为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能够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大部分被当作了治安案件。而且,如果考虑到犯罪黑数的话,那么,这种出于民族或者种族动机实施的违法犯罪数量将更加庞大。

(二)遭受俄罗斯犯罪分子的侵害

随着中国公民在俄罗斯数量的增加和在俄中国人财富的积累,中国公民面临着俄罗斯犯罪分子实施侵害的严重威胁。这其中既包括普通的刑事犯罪的侵害,也包括较为严重的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侵害。例如,2007年3月,有6名中国公民途径俄罗斯赤塔州回国,但被在赤塔州火车站寻找作案目标的俄罗斯犯罪分子以提供回国服务为名骗上车后实施了抢劫杀人,进而导致6名中国公民全部被害的惨案。2013年5月在俄罗斯哈卡斯共和国从事农业生产的3名中国女性公民被俄罗斯犯罪分子杀害后焚尸。2013年12月21日,俄罗斯叶卡捷琳堡市发生一起针对中国商人的入室暴力抢劫事件,3名歹徒用手枪和电击器袭击了3名中国公民,并将其中1名中国人殴打致死。

如果说上述列举的仅仅是几个刑事个案的话,那么,在俄罗斯还有更为严重的、黑社会组织侵害中国公民权益的案件。例如,2010年满洲里市公安局与俄罗斯后贝加尔边疆区内务局联手摧毁了一名为“奥西诺夫斯基”的俄罗斯有组织犯罪团伙。该团伙自2007年起,在与满洲里市相邻的俄罗斯后贝加尔斯克镇采用烧、抢、偷盗、损毁货物和恐吓、威胁、收取保护费等暴力手段垄断货物仓储和运输市场,对我国在该地区经商的30多名商人进行非法侵害。我国公民在俄经商,时常会遭受到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侵袭。如果中国商人不从,后果可想而知。在上述案例侦破过程中,中国到该地办案的警察,经常遭到不明车辆的尾随跟踪等非法干涉。这也使得部分受害人不敢出面作证,给案件的侦破工作破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笔者上述列举的案例,只是从网络和相关媒体报道上获取的部分个案。应该说,有着大量的中国公民在俄遭受犯罪侵害的的案件,没有被我国媒体和公安机关掌握。这也凸显了我国在俄公民人身和财产遭受犯罪威胁,进而急需我国国家进行保护的现实状况。

(三)遭受在俄中国人的侵害

在俄中国公民人身和财产面临的另一种威胁来自于在俄的中国公民。应该指出,我国海外公民遭受到本国公民侵害的案例已经被我国学界所关注。“当前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数量快速上升是一个显著特点,而另外一个更加应当注意的特点是,大多数中国公民实施的跨国犯罪尤其是在国外实施的跨国犯罪的被害人是华人华侨。”这一特征对在俄罗斯发生侵害中国公民的犯罪案件而言,也是适用的。例如,2013年9月满洲里市公安局侦破了唐治国绑架案便是例证。2013年9月2日,满洲里市公安局接到中国公民蒋某某的报案称其儿子刘某某在俄罗斯伊尔库斯克市被人绑架,要求向中国公民唐某某的账户内打款60万元。这一案例便是中国公民在俄实施的针对中国公民的犯罪案件。2013年4月中俄两国警方联手破获中国公民程凡敏、程凡斌在俄罗斯被绑架杀害案。2012年4月9日,中国公民程凡敏、程凡斌(均为新疆人)在俄罗斯伊尔库茨克被人绑架,勒索400万元人民币。受害人家属支付164.6万元赎金后,与受害人失去联系。4月11日,程凡敏、程凡斌的尸体在伊尔库茨克的河边被当地警方发现,致死原因分别为窒息死亡和颅脑损伤死亡。经俄警方调查,认定此案犯罪嫌疑人系4名中国人。“根据伊尔库茨克州内务局的资料,1997年在该州中国人实施了86起犯罪,56名华人成为受害者。在滨海边疆区,1998年外国人实施了200起犯罪,其中包括2起杀人案、16起抢劫案、13起诈骗案、23起经济领域的犯罪,大部分为华人所为。2002年,在该边疆区警方记录的177起外国人实施的犯罪中,有130多起是中国人实施的,其中大多数犯罪都是中国人针对自己同胞实施的,21起被俄内务部列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案件。”

那么,在我国在俄公民面临着严重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对在俄中国公民有哪些保护模式呢?这些保护模式又存在哪些问题呢?

二、对在俄中国公民的保护模式及问题


从目前中俄两国政府签署的相关协议看,我国政府对在俄中国公民权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两种模式,下面分述之。

(一)司法协助模式及其问题

应该指出,在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方面中俄两国于1992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条约》)。该《条约》规定中俄两国发生的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

按照该《条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于缔约另一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有权在这些机关提出请求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也就是说,按照该《条约》的规定,在理论上,中国公民在俄享有与俄罗斯公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权。这种对等的司法保护权也体现了国际上给予对方国家公民保护的对等原则。中俄两国提供司法协助的方式被该《条约》第二条所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该条的第二款规定“第一款中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俄罗斯联邦方面系指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

在笔者看来,目前中俄司法协助模式对我国域外公民的保护存在着保护不及时、保护力度不够和沟通途径不顺畅的缺陷。

第一,中国公民在俄遭受侵害时存在着保护不及时的问题。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被侵害的对象是中国人的情况下,俄罗斯警方存在着事不关己的心理状态,与侦破受害人为俄罗斯人的案件相比,在对待受害人是中国人的案件上,态度更加消极。另一方面,中国公民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而不是去俄罗斯警察局报案。这是因为在遭受侵害的中国人中,有一部分在俄罗斯从事某种违法行为,一旦到警察局报案,还有可能导致自身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害,而且,在俄罗斯的外国公民一般不信任俄罗斯警察,往往担心一旦到俄罗斯内务部门报案,反而使自己陷入更被动的情形。这一点从前述的“奥西诺夫斯基”俄罗斯犯罪团伙侵害中国公民权益一案便可以得到印证。我国公民自2007年开始便在与满洲里毗邻的后贝加尔斯克市遭到该犯罪团伙的不法侵害,但最终直到2010年由满洲里市公安局出面,才将侵害中国公民的该俄罗斯犯罪团伙绳之以法。

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中国公民在俄遭受侵害后,不能及时得到权力机关的保护,使其人身和财产置于遭受侵害危险的境地。

第二,中国公民在俄遭受侵害时存在着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部分中国公民在俄罗斯遭受到侵害后,也会选择向俄罗斯内务部门报案,但是,其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往往是报案却不知处理的结果如何。这一方面是因为,大部分的中国公民在俄罗斯停留的时间不长,还没等到俄罗斯警方破案,中国公民已经回国。另一方面,与俄罗斯警方的破案率存在关系。如前所述,俄罗斯的治安状况在近五年呈现了一种恶化的趋势。在这种俄罗斯治安状况恶化的大的社会背景下,俄罗斯警方疲于应对,当中国公民遭受侵害后,其对中国公民的保护力度不足也就可想而知了。也正是因此,正如上文我们看到的那样,中国公民在俄遭受犯罪侵害、尤其是遭受到中国公民实施的针对中国公民的侵害后,并不是积极地寻求俄罗斯司法机关的保护,而是向我国的公安机关求助。

第三,《条约》规定的沟通途径不顺畅。按照该《条约》的规定,司法协助应通过两国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具体而言,我国是指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俄罗斯一方则是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及其总检察院。然而,人身安全需要得到及时的保护,在发生刑事案件后需要及时侦破才能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形成威慑,以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这种需要长时间、经过多部门的司法协助模式,在涉及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益时,就暴漏出沟通渠道不顺畅、环节众多、效率低下的缺点。

因此,在涉及保护我国在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必须有其它必要的措施。

(二)警务合作模式及其重要性

俄罗斯与我国接壤的部分主要是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恰恰是在与我国毗邻的俄罗斯上述地区,聚集着大量的中国公民。例如与满洲里毗邻的原赤塔州“96%的外国客人来自中国,4%的外国客人来自世界上其它的27个国家。其中,66.5%的外国人是以商务和做生意为目的。”在大量中国公民聚集于与中国毗邻的俄罗斯地区的同时,这里也发生了大量侵害中国公民的案件。2008年,在俄赤塔州发生中国公民被侵害案件58起,被害人为66人。从1998年到2005年,在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滨海边疆区、阿穆尔州、犹太自治州发生的比较严重的中国公民被侵害案件380余起。2005年,全俄发生涉及中国公民的案件为500余起,而发生在俄远东地区的涉及中国公民的案件有268起,占全部案件的一半以上;其中,滨海边疆区有111起,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有67起,阿穆尔州有90起。每年在俄罗斯远东地区发生的中国公民受侵害案件400余起。也正是因此,加强中俄毗邻地区在俄中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应该指出,我国已经注意到了与俄罗斯加强警务合作的重要性。1992年12月中俄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合作协议书》。2006年中俄两国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关于建立打击跨国犯罪联合工作组的议定书》。上述两个协议的签署,为进一步加强中俄两国警务合作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与俄罗斯毗邻的我国内蒙古自治区公安部门、黑龙江省公安部门与俄罗斯内务部门展开了密切的警务合作。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公安局自1992年以来便与原俄赤塔州内务局、原阿金斯克布里亚特自治区内务局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2006年7月27日内蒙古公安厅与赤塔州内务局在呼和浩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和俄罗斯联邦赤塔州内务局警务会谈纪要》,2007年满洲里市公安局与赤塔州内务局签署了《中国内蒙古满洲里市公安局与俄联邦赤塔州内务局警务会谈纪要》,2009年内蒙古公安厅与赤塔州内务局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和俄联邦赤塔州内务局警务会谈纪要》,2012年满洲里市公安局与后贝加尔斯克边疆区内务局签署了《中国内蒙古满洲里市公安局与俄罗斯联邦后贝加尔斯克边疆区内务局警务会谈纪要》。同样,黑龙江省公安厅也与其毗邻的俄罗斯地方内务部门也建立了警务合作机制。

可以说,中俄毗邻地区警务合作的开展,极大地弥补了司法协助的不足。中俄两国通过开展警务合作,可以更加及时、有效地保护在俄中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应该指出,在保护我国在俄公民的权益问题上,我国的公安部门已经探索出了一系列有效的具体措施。下文笔者将结合与俄罗斯毗邻的我国满洲里市公安局和黑龙江省公安部门保护在俄中国公民权益方面的成功经验,进行论说。

三、中俄毗邻地区警务合作的具体机制


通过分析内蒙古满洲里市公安局和黑龙江省公安局与俄罗斯内务部门开展警务合作方面的相关材料,可以将中俄毗邻地区警务部门的具体合作机制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顺畅的地方警务合作联络渠道

以满洲里市公安局为例,为与俄罗斯毗邻地区的警方建立紧密的警务合作关系,满洲里市公安局与俄罗斯后贝加尔斯克内务局在双方指定联络部门的协调下,建立了案件对口部门的直接联络渠道。同样,黑龙江省公安厅与其毗邻的俄罗斯地区的警务部门,也相应地建立了专门的联络机构和专门的联络官。应该说,这种中俄毗邻地区警务部门设立直接联络的对口部门,为及时沟通处理涉及对方国家的相关案件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口部门的及时联络,能够做到案件被双方警务部门及时关注和处理。这也为我国在俄公民的权益提供了保障。前文提到的满洲里市公安局侦破“奥西诺夫斯基”俄罗斯有组织犯罪团伙一案中,中俄双方毗邻地区警务部门的联络机构和联络官在信息沟通、侦查组织、语言翻译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定期会谈会晤制度

这在满洲里市公安局和黑龙江省公安部门与毗邻地区的俄罗斯警务部门的合作关系中都有所体现。黑龙江省公安部门和俄罗斯远东联邦区的内务局每年举行一次部门领导人高层会晤,而且,在双方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举行非定期会晤。同样,满洲里市公安局与其毗邻的后贝加尔斯克边疆区警务部门也建立了这种定期的会晤机制。前文所述的满洲里市公安局与俄罗斯毗邻地区内务部门前述的相关纪要正是在这种双方公安部门领导人定期会晤时签署的。由于定期会晤的举行,中俄毗邻地区的公安部门领导人会根据会晤时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中俄两国警务部门的警务合作事宜,调整双方警务部门的工作重点,并以《纪要》的形式签署,进而在双方警务部门具有执行的效力。双方警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会晤《纪要》开展工作。这便保证了双方毗邻地区警务合作的顺利开展。例如,2013年2月21日,俄罗斯后贝加尔斯克边疆区内务局致函满洲里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俄罗斯公民古先措夫·阿纳托里·盖那基耶维奇的依据便是2012年11月23日俄罗斯后贝加尔斯克边疆区与满洲里市公安局签署的《警务会谈纪要》。

(三)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中俄毗邻地区的警务部门,建立了每月情报的通报制度。这种信息通报制度的建立,为双方警务部门的及时了解对方公民在国外的人身、财产权益状况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也有利于双方掌控本国公民在他国违法犯罪信息的掌握。满洲里市公安局与俄罗斯后贝加尔斯克边疆区内务局在每月25日前向对方通报对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的犯罪及被害情况。当然,除这种定期通报外,还有不定期的通报,特别是遇到紧急情况时的进行紧急联络。这种信息的定期通报制度在满洲里市公安局和黑龙江省公安部门都建立起来,实践中执行的成效也比较显著。

(四)敦促俄罗斯毗邻地区的内务部门建立汉语报警业务

如前文所述,在俄中国公民最害怕的便是其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中国的俄罗斯公民也有同感。为此,满洲里市公安局率先在与俄罗斯毗邻的满洲里市建立了俄语报警业务。2008年末满洲里市公安局便开通了俄语110报警服务热线。2009年又新增了俄语110流动报警车,在俄罗斯游客较为集中的路段24小时不间断执勤。据统计,自俄语110设立以来至2009年4月,满洲里俄语110共接警200余起,有效接警近100起,案件办结率达90%以上。在满洲里市设立了俄语报警业务后,满洲里市公安局一直与后贝加尔斯克边疆区沟通,争取在满洲里对面的赤塔市设立汉语报警业务。相信,如果在中国人较为集中的俄罗斯城市设立汉语报警业务,将会为在俄中国人的权益保障提供更为有效的的帮助。能够为那些身在俄罗斯却不懂俄语的中国人,提供及时的安全保护。

从上述中国毗邻俄罗斯地区警务部门与俄罗斯内务部门的合作经验看,由于我国警方积极参与在俄中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极大地提高了中国在俄公民的安全感,也震慑了对我国公民实施侵害的不法犯罪分子。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4月15日会见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时便指出:“中俄关系处在历史最好时期,并超越了双边范畴,不仅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对世界和平与稳定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俄罗斯总统普京指出:“今天,中国稳居俄罗斯外贸伙伴的首位。2013年,双边贸易额已经非常接近900亿美元,但这还远远没有达到极限。我们将努力实现贸易额2015年扩大到1000亿美元、2020年扩大到2000亿美元的目标。”2014年5月20日,习近平主席和普京总统签署的联合声明中指出:“继续努力推动双边贸易额在2015年前达到1000亿美元、在2020年前达到2000亿美元”。“在双方共同坚定努力下,中俄关系已提升至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新阶段。双方将保持和深化高层战略互信对话,提高现有双边政府、议会、部门和地方间合作机制效率,必要时建立新的合作机制,确保全面快速发展的务实合作、人文交流和民间交往取得更大成果,进一步密切协调外交行动。”可以说,在中俄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的背景下,应该进一步探讨中俄毗邻地区的警务合作机制,以为我国在俄公民权益提供更为积极有效的保护。

四、结 语

随着我国公民在海外人数的不断增长,在海外不断出现侵害我国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例,进而产生了如何保护域外我国国民的利益问题。这是我们国家的责任,也是我国综合国力提高的体现。我国与俄罗斯毗邻地区的公安部门在保护在俄中国人利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这些成功的警务合作经验,应该推而广之,以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保护我国域外公民的权益。在推广这些成功经验的同时,需要及时总结在与国外的警务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探寻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策,为我国公安部与其他国家警务部门开展更为广泛和全面的我国域外公民权益的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注】文章原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6期。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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