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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 姝
历史学博士,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东北地方史、北方民族妇女史研究。发表论文《20世纪以来金代妇女研究综述》《金代品官命妇封赠制度考》等。
摘 要:金朝婚姻习俗特征体现在同姓不婚,禁止继父、继母子女间通婚,一夫一妻制与一夫多妻制并行,允许民族间通婚,允许良贱为婚等方面。金政权通过施行各种婚制政策,抑制婚丧过度消费的社会现象,促进了各民族间融合,巩固了统治政权。金朝在婚姻缔结的程序和礼仪等方面具有女真族独有特色,并随着各民族间交往不断融合发展。
关键词:金代 女真 婚姻礼俗
中国古代婚姻礼仪记载最早见于《礼记》,其《乐记》与《经解》篇目曰:“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夫礼,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故以旧坊为无所用而坏之者,必有水败。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故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金朝作为北方少数民族女真族建立的政权,在入主中原前后,婚姻礼仪与习俗有诸多的民族特色及一定程度的发展变迁。目前学界对金代婚俗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天子娶后”与“公主下嫁”的世婚制度、收继婚制度及婚姻中妇女贞节观问题的考察。本文主要研究金代女真婚姻礼俗中的婚俗特征、婚聘礼制、婚姻缔结的程序和礼仪等问题。
一、婚俗特征
(一)同姓不婚
在长时间的社会生活与实践中,女真人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道理,因此早期氏族部落时期,女真实行氏族外婚制,即禁止同一氏族内部成员许为婚姻。又因同一部落中众多氏族成员生活在一个共同的区域内,氏族外婚制与部落内婚制相结合,又成为了这一时期的主要婚娶模式。女真族在逐渐的迁徙过程中,加速了同一部落不同氏族组织的分化。同时,居住在相邻地区的不同部落成员之间亦逐渐接触进而通婚。大约在献祖绥可时期,女真人的婚制也由部落内婚制逐渐转变为部落外婚制。女真族由氏族外婚制到部落外婚制的发展,一方面扩大了禁婚的范围、减小了有血缘关系婚姻的可能;另一方面则加强了部落与部落之间的联系,加速了女真族逐渐从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的转化。金建国后因“祖宗迁易,年代寖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太祖天辅元年(1117)五月丁巳,诏“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太宗天会五年(1127)四月己丑,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两则诏令充分表明了女真人意在禁止部落内婚旧俗,同时更体现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女真人在婚姻与遗传方面认知的进步。
(二)禁止继父、继母子女间通婚
女真族建国前及建国初期,有血缘关系的不同辈分间婚姻及同辈分兄弟姐妹间婚姻关系已遭到禁止。太宗朝天会八年(1130)五月癸卯,金政府再下禁令,“禁私度僧尼及继父继母之男女无相嫁娶”。该诏令进一步根除了原始群婚制的残余,同时更是社会的进步。从遗传学角度来讲,继父继母之子女间并无血缘关系,但这一禁令实际上是婚姻关系中女真人思想观念的进步及伦理观念的进一步加强。
(三)一夫一妻制与一夫多妻制并行
女真社会从始祖函普时期到金立国前,已经脱离了群婚、对偶婚的婚姻形式,实行一夫一妻制与一夫多妻制并行的制度。根据《三朝北盟会编》记载,金朝初年仍有原始婚制残存,即“无论贵贱,人有数妻”。至太宗至熙宗年间,金朝社会时风较为开放,《松漠纪闻》记载,“契丹、女真诸国皆有小倡,而良人皆有小妇、侍婢”。此时,小倡、小妇、侍婢等伴侣盛行。至海陵朝年间,天德二年(1150)十一月己丑,“命庶官许求次室二人,百姓亦许置妾”。这是官方以诏令的形式,正式许可品官及百姓的多妻行为。至世宗年间,金朝社会多妻现象较为普遍,范成大《揽辔录》中记载,金人“臣下亦娶数妻,多少视官品,以先后聘为序,民为一妻”。此时,品官的妻室已由之前所限定的许求“次室二人”,发展为“数妻”,至于具体人数并未详载,但与官品相关联。至于普通百姓,则仅允许“一妻”。由上述女真婚制记载可知,金朝社会施行一夫一妻与一夫多妻并行制度。处于社会上中层的贵族阶层,国家政策允许一夫多妻,而处于社会底层的普通百姓则更多为一夫一妻。这种婚娶状况,与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紧密相关。
(四)允许民族间通婚
随着金朝疆域的扩大,域内民族成分构成日益复杂、民族矛盾日益突出。金朝政府为缓解民族矛盾,对不同民族间男女通婚持允许甚至鼓励的态度。《金史·兵志》记载:女真,及其得志中国,自顾其宗族国人尚少,割土地、崇位号以假汉人,使为之效力而守之。“猛安谋克杂厕汉地,听与契丹、汉人昏因以相固结。”为了防备耶律大石在夏国西北成为边界隐患,世宗于大定十七年(1177),遣同签枢密院事纥石烈奥也、吏部郎中裴满余庆、翰林修撰移剌杰,徙西北路契丹人尝预窝斡乱者上京、济、利等路安置,“遣使徙之,俾与女直人杂居,男婚女聘,渐化成俗,长久之策也”。大定二十一年(1181)三月,诏遣大兴尹完颜迪古速迁河北东路两猛安,世宗曰:“朕始令移此,欲令与女直户相错,安置久则自相姻亲,不生异意,此长久之利也。”又曰:“今者移马河猛安相错以居,甚符朕意,而遥落河猛安不如此,可再遣兵部尚书张那也按视其地以杂居之。”世宗允许民族间通婚的目的十分明确,即相互混血不分彼此,不生异心。章宗朝明昌二年(1191)四月戊寅朔,尚书省言:“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国家长久安宁之计。”从之。泰和六年(1206)十一月,乙酉,诏“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宋人蔡戡在《论和战》中针对女真人与汉人通婚的情况曾论道:“后来生于中原者,父虽虏种,母实华人……非复昔日女真人。”由此可见,中原之内民族间通婚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
女真灭亡辽、北宋后,将大批汉人掳掠至金,又将大批女真人迁徙至中原和华北各地,这就客观上形成了女真人与其他民族共同交错杂居的局面,实际上扩大了通婚的范围。金政府允许民族间通婚,一方面,意在缓和多民族共存的民族矛盾,进而稳定民心;另一方面,随着多民族杂居甚久,金朝不仅普通百姓通婚现象普遍,贵族甚至是皇族也大量与外族通婚,政府允许民族间通婚也是顺应当时各民族杂居男女通婚的趋势与潮流。通过各民族间相互通婚,使金朝境内女真族以外的其他各民族民众对于金朝政权更具归属感,进而力图达到国家长治久安、和谐共处的繁荣局面。这种允许民族间通婚的政策在客观上促进了各民族间融合,加速了女真族的汉化进程。
(五)允许良贱为婚
对于良人与奴隶或者宫籍监户许为婚姻,金朝政府采取不过多干涉的政策。天会十年(1132)四月丁卯,诏“诸良人知情嫁奴者,听如故为妻;其不知而嫁者,去往悉从所欲”。只要是建立在知情的前提下,对良人嫁奴为妻的,婚姻合法有效;即便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已经结婚,对于良人是否解除婚姻,依从良人意愿,政府并不强行干预。大定二十二年(1186)六月庚子朔,“制立限放良之奴,限内娶良人为妻,所生男女即为良”。对于有条件性由奴转良之人,政府对其娶良人为妻所生子女的身份也立定为良。承安五年(1200)十二月,辛丑,“诏宫籍监户,百姓自愿以女为婚者听”。对于因犯罪籍没为宫籍监户的,政府也并不限制其与百姓之女结婚。由以上诸诏令发布的时间顺序及诏令内容来看,金朝政府对于奴婢及宫籍监户的婚娶行为并不加过多限制,更多的是尊重良人的意愿。如若良人甘愿嫁为奴人妻,政府亦不加干预。通过以上允许良贱为婚政策的制定,金朝政府意在缓解民族间矛盾,缓和底层民众阶级情绪,稳定社会秩序。
二、婚聘礼制
《礼记·内则》有曰:“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此为“礼”在婚娶中的重要性,妻与妾之别在于是否依礼行聘。聘财做为结婚聘娶过程中较为重要的环节,不仅表达了男方对于女方家的尊重,更意于彰显男方的经济实力与社会地位。金朝对于结婚聘财有相应的制式规定,史载明昌初年,章宗命尚书省集百官议,如何使民弃末务本以广储蓄。明昌元年(1190)八月,户部尚书邓俨等曰:“今之风俗竞为侈靡,莫若定立制度,使贵贱、上下、衣冠、车马、室宇、器用各有等差,裁抑婚姻丧葬过度之礼,罢去乡社追逐无名之费,用度有节则蓄积日广矣。”明昌元年(1190)十月,“制民庶聘财为三等,上百贯,次五十贯,次二十贯”。《大金国志》之“官民婚聘财礼仪”条记载,金朝规定聘财“一品不得过七百贯,三品以上不得过五百贯,五品以上不得过三百贯,六品以下及上户庶人不得过二百贯,中下户不得过一百贯。若婚嫁和同,不以等数为限”。章宗朝订立聘财规制的目的是抑婚丧过度之礼、禁追逐无名之费,进而使等级差别各有定数。聘财规制分为品官和民庶两类,品官聘财因品级差别以百贯为单位划定,民庶则以上、中、下为等级划分各等之差。无论是品官还是庶人,规制中仅划定了各等级聘财的上限,并未规定下线,最终目的还是通过政府行为抑制婚丧消费过度的社会现象。
针对婚聘礼制,金章宗朝曾多次发布诏令制定仪制。章宗承安五年(1200)三月辛巳,“定本国婚聘礼制”;泰和元年(1201)十二月,所修律成,凡十有二篇,其中第四篇即曰《户婚》;泰和五年(1205)丁酉,“制定本朝婚礼”。另外,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正月丁巳,“诏朝官嫁娶给假三日,不须申告”。政府许给朝官法定婚娶假日。十二月戊辰,“以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诏禁绝之,犯者以奸论”。可见,金朝对统治区域内渤海族婚娶同样以礼相约。
三、婚姻缔结的程序和礼仪
关于金朝早期婚姻习俗中婚姻缔结的程序和礼仪,《松漠纪闻》与《三朝北盟会编》中都有较为清晰且相类的记载,大致可将婚姻缔结归纳为四个步骤。
首先,订立婚约。“金国旧俗多指腹为婚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家长为婚姻的主持者,即便子女年长后地位与际遇不同,仍旧要遵守婚约。世宗完颜雍在年幼时既已订婚,史载世宗曾言:“朕四五岁时与皇后定婚,乃祖太尉置朕于膝上曰:‘吾婿七人,此婿最幼,后来必大吾门。’今卜葬有期,畴昔之言验矣。”此指腹为婚习俗为女真原始婚俗遗存,在受到中原文化影响后,此种习俗逐渐淡化。
其次,婚娶仪式。《松漠纪闻》记载婚娶中有拜门、奉酒食、纳币等诸步婚仪。婿纳币,皆先期拜门,戚属偕行,以酒馔往,少者十余车,多至十倍。饮客佳酒,则以金银器贮之,其次以瓦器,列于前,以百数,宾退则分饷焉。男女异行而坐,先以乌金、银杯酌饮。酒三行,进大软脂、小软脂、蜜糕。人一盘,曰茶食。宴罢,富者瀹建茗,留上客数人啜之,或以粗者乳略。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礼毕,婿牵马百匹,少者十匹,陈其前。妇翁选子姓之别马者视之,塞痕则留,辣辣则退。留者不过二三。或皆不中选,虽婿所乘亦以充数,太抵以留马少为耻。女家亦视其数而厚薄之。一马则报衣一袭,婿皆亲迎。
再次,婿留妇家服役三年。既成婚“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进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此为女真原始习俗,后亦逐步废止。
最后,女方携随嫁妆奁归夫家。“妇用奴婢数十户,牛马数十群,每群九牝一牡,以资遣之。”随嫁妆奁的多寡并无定制,全依娘家对该女的态度而定。
在女真婚姻关系中,夫谓妻为萨那,妻谓夫为爱根。家境殷实的家庭能够以牛马为币,依据礼俗举办比较像样的婚礼,而贫穷人家的婚娶则并没有上述复杂的程序。“贫者则女年及笄,行歌于途,其歌也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申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之,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穷人家的女儿在适婚年龄通过歌唱其家庭情况以求眷侣,恋爱后男方携礼拜告女方父母即为成婚。《松漠纪闻》亦载,女真男女“邂逅相契,调谑往反,即载以归。不为所顾者,至追逐马足不远数里。其携去者父母皆不问,留数岁,有子,始具茶食、酒数车归宁,谓之拜门,因执子贌之礼。其俗谓男女自媒,胜于纳币而昏者”。这些记载则展现了金朝普通百姓自由恋爱结婚,生子后方携酒食归宁的历史实态。
金代女真婚姻礼俗特征体现在同姓不婚,禁止继父、继母子女间通婚,一夫一妻制与一夫多妻制并行,允许民族间通婚,允许良贱为婚等方面。女真人由金朝建国前原始婚制逐渐进步至符合历史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婚姻制度,在这一过程中金政权通过施行各种婚制政策,促进了各民族间融合,进而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婚聘礼制方面,金朝曾多次发布诏令制定仪制,尤其是章宗朝详细订立品官与庶民阶等聘财上限,通过一系列政策进而抑制婚丧过度消费的社会现象。金朝在婚姻缔结的程序和礼仪等方面具有女真族独有特色,并随着各民族间交往不断融合发展。
【注】文章原载于《东北史地》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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