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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范传南
东北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毕业,齐齐哈尔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明清史,并于《历史档案》《历史教学》等刊发论文多篇,著有《明代九边京运年例银研究》。
提 要:清廷中前期在北部边疆所施行的治边政策是其统治者边疆思想、治边方针的具体化,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内容,且在前代的基础上,经二百余年完善,堪称周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清廷是以边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进为重心,辅以驻防、怀柔、宗教、边疆开发等措施,把提高边疆各民族的向心力与维护国家统一相结合。其突出成效是把北疆与内地的整体联系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从疆域大一统进入政治上的大一统,并在北疆民族地区形成了持续稳定、统一的政治局面。但作为满洲贵族仍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王朝,清代北疆的治边政策中仍存在着滥用武力、封禁与民族隔离、阶级压迫严重等缺陷,并对近现代的中国边疆问题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边疆政策 恩威并济 因俗而治 图稳过度 边疆开发
清代作为以满族为主体建起来的大一统封建王朝,由于受多民族国家构成及西方殖民者东来的影响,其北疆的治边政策大致可以鸦片战争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其中,中前期在总结历代治边经验的基础上,达到中国封建王朝边疆管理的巅峰,但同时也给鸦片战争之后的北部边疆问题留下了诸多隐患。就空间而言,清代的北部边疆包括今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此外,今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蒙古人民共和国及俄罗斯的部分地区亦属当时的清代版图。
清代的北疆地区幅员极其辽阔,几乎达到了清代全境的一半。东北作为满族的发祥地,在清代的边疆地区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中部的漠南蒙古早在入关前即为清所征服,此后一直成为清代巩固统治的重要助力和后方基地。中部的漠北蒙古亦于康熙三十年(1691),经多伦会盟,完成了盟旗的编设,从而加强了清对该地区的管辖。西北地区虽在中前期叛服不定,但在乾隆中期彻底平定准噶尔部后,以“新疆”之名纳入清的版图,并成为“因俗而治”的典范。作为边疆史地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的北部边疆研究一直是学界所关注的重点,但对于清代中前期的边疆政策,尤其是北疆治边政策的专项研究仍显薄弱,本文即以此作为考察对象。
一、清代中前期对北疆“恩威并济”的管理政策
(一)管理边疆民族事务的中央专门机构
崇德元年(1636),清廷设立蒙古衙门,处理漠南蒙古诸部事务,成为清代最早的负责北疆事务的中央机构。崇德三年(1638),清廷将其更名为理藩院。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清末新政的大潮中,理藩院改称理藩部。民国元年(1912),随着王朝的崩塌,理藩部亦最终消亡。尽管在其存在的276年历史中,蒙古衙门、理藩院乃至理藩部的组织构成和职能虽发生过多次调整,但其作为主管清代边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这一主旨始终未变 。其在清代北疆治边政策的制定与施行过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推动了清代中前期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二)北疆地区的“因地立法”
为了加强清对北疆地区的统治,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清廷还重视从法律上对边疆各民族的管控。事实上,清代中前期北疆治边政策也多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的。
1.《蒙古律例》
该律例始于天聪七年(1633),是清廷专为蒙古族制定的刑法案例,亦称“盛京定例”。其最初仅在漠南蒙古诸部实施,崇德八年(1643)成为正式法律,并以《蒙古律书》的名称颁布施行。康熙初年,为躲避准噶尔部的袭扰,漠北蒙古各部多移居漠南。清廷为稳定内附的各部秩序,曾派人前往各部驻地宣示法度。至康熙三十年(1691)多伦会盟前,漠北蒙古诸部已基本接受,并实施清廷制定的刑法。康熙三十五年(1696),清廷平定噶尔丹叛乱后,漠北蒙古虽返回旧地游牧,但仍继续实施清廷制定的蒙古族刑法。乾隆二十二年(1757),最终平定漠西蒙古后,清廷制定的蒙古族刑法也开始在该部实施。至此,经过多年总结完善,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成书的《蒙古律例》终于成为全蒙古各部所共同遵循的法律规范,维护了蒙古社会的稳定,同时也突出了清廷的仲裁地位。
2.《理藩院则例》
随着清朝国势的日益强盛,蒙古族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也愈来愈多的成为清朝的属民。因此,一部具有管理少数民族普遍意义的法律便应运而生——《理藩院则例》。该则例以《蒙古律例》为基础编制而成。乾隆二十一年(1756)即已有内府抄本行世,但直至嘉庆二十二年(1817),方以汉文的形式正式刊刻付梓。该部律法主要适用于北部和西北地区的蒙古族。其内容在规定了理藩院及其相关机构的组织与执掌的同时,确立了理藩院所涉及地区的职官制度,并在《蒙古律例》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北部边疆地区的各项制度。
3.《回疆则例》
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廷平定准噶尔部叛乱,统一新疆后,以《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为法律基准,治理以蒙古族为主要居民的北疆,但这两部法律并不适用于管理信奉伊斯兰教的南疆事务。为此,清廷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在理藩院设置徕远司,专门管理回部事务。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清廷逐渐探索总结,终于在嘉庆十六年(1811)完成了《回疆则例》的制定。该则例明确了“回疆”的基本政治制度、回部与清朝中央驻防的关系,在法律上确立了清廷对地方官员的任用权以及政务监督权和最终裁决权。此外,《回疆则例》还体现了清廷对回疆地区“因俗而治”的政策,对于稳定民心、巩固边疆具有重要意义。
(三)北疆军事驻防与沿边卡伦
为确保边疆的稳固,清代中前期屯重兵于北疆。在东北设三将军,统领八旗驻防,其中盛京将军兵额2万余人,吉林将军1.1万余人,黑龙江将军6400余人。东北驻防八旗以八旗满洲为主,也包括汉、蒙古、索伦、达斡尔、鄂伦春、锡伯及赫哲等民族。蒙古地区则设有绥远将军、定边左副将军、察哈尔都统、热河都统、呼伦贝尔副都统、科布多参赞大臣和库伦办事大臣。该地区的驻防任务主要由蒙古八旗承担。此外,蒙古各部还以四年为期,轮流派遣“备操兵”前往乌里雅苏台驻防,听候定边左副将军调遣。在西北,自乾隆中期彻底平定准噶尔部后,清廷在新疆设伊犁将军、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等 。驻军分为“驻防”与“换防”两类,其中“驻防”军队主要由八旗及绿营构成,他们携带眷属,常驻伊犁、乌鲁木齐等战略要地。“换防”军队则以三年为期,在塔尔巴哈台和南疆各城轮番驻守。新疆地区的总兵额约2万余人。
此外,清廷还在沿边设立“卡伦”。仅清前期“在新疆共设卡伦250多座, 在漠北设60余座, 黑龙江设51座。除设置卡伦外, 清政府还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边境巡查制度。如在新疆, 每年春秋两季, 伊犁将军委派参赞大臣巡查各所属卡伦及卡伦以外所辖地区。外蒙古卡伦巡查由乌里雅苏台左副将军委派干员, 带兵稽查, 定为每年一次。黑龙江边境巡查分为每年巡查和三年巡查两种”。从清代中前期北疆防御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将帅大臣星罗棋布,东西相望”的战略布局确实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以“册封”“联姻”“朝觐”为代表的怀柔政策
1.册封制度
自清初开始,清代统治者对归附的少数民族上层一般均保留其财产和特权,并在此基础上由朝廷给予新的爵禄。特别是在北疆,清廷对那些地位崇高,且卓有劳绩的蒙古贵族往往不吝封赏。这些由清廷册封的爵禄往往还可以世袭罔替,延及后世。此外,受封贵族依据爵位高低,还可以享有不同程度的赋税征收、随丁,乃至礼仪、服饰等方面的特权。如雍正十年(1732),蒙古额附博尔济吉特·策棱在光显寺击败准噶尔军,一举扭转了清军和通泊大败的危局。雍正帝破例赐封“超勇”亲王,并佩定边左副将军印。乾隆六年(1741),清廷更是为其从土谢图汗部分出20旗,建立了“赛音诺颜部”。乾隆十五年,策棱去世后,清廷将其入祀京师贤良祠,配享太庙,并谥号“襄”。这一系列举措,在备极哀荣的同时,也为其他归附的少数民族贵族树立了榜样。
2. 联姻制度
作为有清一代奉行不悖的基本国策——满蒙联姻,即清代的满族统治集团与蒙古王公之间长期持续的大规模通婚活动,实质上已成为清代边疆民族统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明万历四十年(1612),尚未称汗的努尔哈赤就迎娶了蒙古科尔沁部贝勒明安之女,此即为满洲与蒙古贵族联姻的肇始。此后,双方或嫁女或娶妇,联姻人数迅速增长,并逐渐演变成为双方上层集团间大规模、多层次的持续互通婚姻。仅以清太宗一朝为例,下嫁公主就达12人之多,占整个清代下嫁蒙古32位公主总数的37.5% 。而清太宗自己便有出身于蒙古的两后一妃。此外,仅在天聪年间,清太宗的兄弟子侄就娶了蒙古女子7人。
入关后,为了维护北部边疆的稳定,满蒙联姻之策更是被持续遵行。满洲统治者借此将蒙古造就为一支清王朝在北疆可资倚重的重要力量,真可谓“部落输诚久,屏藩效力多”。
3.朝觐制度
在“册封”与“联姻”政策的基础上,清廷还采取了朝觐等措施,大力笼络和安抚北疆各民族的上层人士。康熙二十年(1681),清廷为加强对蒙古地方的管理,巩固北部边疆,在承德府建立了木兰围场。每年秋季,清帝都会率领王公大臣、八旗军队乃至后妃、宗室等数万人前往围场行围狩猎,以达到训练军队、固边守防之目的。为了解决秋狝人员在狩猎期间的居住与补给问题,清廷自康熙四十二年(1703)动工兴建,至乾隆五十七年(1792)完工,前后历时达89年,方才完成了热河行宫——避暑山庄及其周围寺庙的修建。
“木兰秋弥”在训练八旗军事技能,提高作战能力的同时,还起到了近控蒙古,远慑沙俄,推行“肄武绥藩”国策的作用。清代作为主要由满族所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深知北方草原民族对于中原的武力威胁,始终十分警惕。通过册封、联姻等怀柔手段和武力征服,始终保持着对蒙古恩威并济的压力。避暑山庄是清代皇帝接见蒙古王公大臣的场所,起到了安抚蒙古藩部、团结各民族上层人士的作用。嘉庆帝就曾言道:“秋狝大典,为我朝家法相传。所以肄武习劳、怀柔藩部者,意至深远。”
二、以土地开发与贸易为主的边疆开发政策
(一)虚边与实边
1.以东北、蒙古“封禁”为代表的虚边政策
东北为清廷龙兴之地。入关后,由于大量丁口随军入关,东北地区一时出现了地广人稀,田土荒芜的局面。为此,清廷于顺治十年(1653),颁布《辽东招民开垦条例》,并设辽阳府,下辖辽阳、海城二县,宣布开放辽东,奖励官、民招揽、应招 。
然而,随着众多的内地移民进入东北和北部边疆寻求生计,造成了经济、治安、风俗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此,清廷却缺乏有效的应对之策,加之东北龙兴之地的特殊性。清廷最终决定限制流民出边,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所涉及区域内的人口、地域和自然资源进行了封禁。封禁令的推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暴露出来的问题,但也逐渐成为阻碍边疆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弊政。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清廷以官方的形式对上述地区予以封禁,但自乾隆中叶以后,自发违禁出边的流民络绎不绝,“出口垦荒者,动辄以千万计”。面对汹涌的移民浪潮,清廷自身的封禁政策也呈现出一种时禁时弛,摇摆不定的状态,甚至不得不只禁私垦,保留已恳,“已佃者不得逐,未垦者不得招” 。
2.以西北、北部边疆屯田、屯牧为代表的实边政策
与东北地区的虚边政策相对应的,清代主要在西北地区实行屯垦开发,以边养边的土地开发政策,对人口的流入也持肯定态度。康熙五十四年(1715),清廷即在西北部和北部逐步推行绿营兵屯田、八旗屯田、流人屯田、民户屯田和维吾尔人屯田,并持续近二百年。乾隆中叶,清廷增设新疆驻防,统筹所费,发现“不但绝无所增,实可减用三分之二。其屯垦自给之粮,既可不糜运费,且将来种地日开,所入倍当充裕”。由此可见,随着屯田政策顺利推行,北疆地区出现了田地日增的喜人局面,同时也有利于该地区的驻防补给和社会稳定。
除屯田之外,清廷还在西北和北部边疆的传统牧区,兴建了太仆寺牧场、上驷院牧场、八旗牧场、绿营牧场等一系列官牧场,我们亦可将之视为边地屯牧的一种形式。自屯牧制度建立后,“清廷军队和皇室宫廷用马,有了较为可靠的保证”。由此可见,以官牧场为代表的北疆屯牧政策有力地支持了清廷的政治、军事等项活动。
(二)清代北疆的边贸繁荣与对俄禁贸
1.对内边贸
清代北疆地区的对内边贸,所指即其与内地地区的相关贸易。其在清代中前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清廷鉴于明朝北疆治边政策的教训,同时也为了北边安定和巩固满蒙联盟,采取了降低关税、鼓励商业、提倡北疆贸易等手段,大力拓展商路,以满足北疆少数民族各部的物质生活需要。此外,清廷还准许朝贡的北疆各民族使团携带特产,于北京出售,以便就地购买所需物资。这一系列举措,丰富了北疆各民族的物质文化生活,推动相关产业及边贸城市迅速发展,同时也增强了其对中央政权的向心力。
2.以俄罗斯为主要对象的对外边贸
有清一代,中俄两国的贸易主要经历了进京商队贸易、恰克图贸易以及恰克图至天津陆路贸易三个阶段,其中又以恰克图贸易为北疆对外贸易的主要阶段。
雍正五年(1727)九月,中俄两国签订《恰克图条约》。此后,中俄双方的边疆贸易日渐活跃。不久,中俄双方发现恰克图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于是该地成为此后中俄经贸往来的最主要渠道。乾隆五十七年(1792)初,中俄双方签订《恰克图市约》,边市贸易由此进入繁盛期。然而,随着清王朝的衰落,咸丰八年(1858)中俄签订《天津条约》,俄国获得在华自由通商的特权,并享受免税权。恰克图的贸易地位大大降低,从此一蹶不振。
清代恰克图贸易的发展与繁盛,极大地促进了中俄两国的经济发展。“对俄国商人而言,对华皮毛贸易可给带来200%-300%的利润。”对清廷而言,布匹、丝绸、茶叶、瓷器、大黄、牛、马等大量销往俄罗斯,在获利丰厚的同时,也推动了本国纺织业、种茶业、茶叶加工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此外,恰克图贸易在刺激了众多与之相关的工商业城镇兴起的同时,也为中俄两国人民的密切交往提供了场所和条件。
当然,恰克图边贸的发展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18 世纪中叶,由于沙俄不断侵扰清朝的北方边疆,严重损害了清朝的主权利益。“清朝则以闭关罢市的方式三次中断恰克图贸易(1762-1768、1779-1780、1785-1792)”,沉重打击了沙俄的侵略企图,维持了北部边疆的安宁。
三、“齐其政不易其宜”的因俗治边政策
清代在治边政策上,一方面保持边疆原住民族的基本利益、分布格局和风俗习惯,另一方面任命清廷所信任的本民族人员负责地方行政。这也是清代巩固统一和控制边疆地区比较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如雍正帝所言,对边疆统治要“从俗从宜,各安其习”。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清廷根据北疆地区的民族特点和实际状况,施行了五种各具特色的行政管理制度。
(一)八旗制
该体制在上文的八旗驻防中已有述及。清代的天山南北、内外蒙古(包括察哈尔)以及东北三省的驻防都可划归北部边疆驻防。北部边疆的居民、地理环境、文化各方面与内地各直省存在较大差异,它与清代统治者的特殊关系,使清廷在这一地区建立了一套与在直省颇有区别的八旗驻防体系。这种区别从体制上说,在于驻防将军为一地最高长官,而不设督抚。从兵制上看,北部边疆的驻防军队与内地的八旗驻防在组织结构、兵员构成,乃至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二)州县制
州县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鉴于北疆地区的特殊情况,清廷采取了多种管理制度,民户州县所占份额反而较小。
以东北地区为例,州县的设置始于辽沈地区。其时,清廷为扭转入关后东北地区“荒城废堡,败瓦颓垣。沃野千里,有土无人,全无可恃”的状况,在顺治初年即不断鼓励流民出关垦荒,但收效寥寥。顺治十年,清廷正式颁布《辽东招民开垦授官例》,厚给奖赏,大获成功。同年,“设辽阳府,附郭辽阳县,改海州为海城县”以管理移住辽东之民户。此后,随着汉族人口的不断增多,东北地区的州县随之增设,辽东旗民二重体制逐步形成。清廷虽然仍然严禁旗民杂居交产,但实际上民族交融、共同发展已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
(三)姓长制
“在黑龙江下游、松花江、乌苏里江流域以及滨海和库页岛等边疆地区居住着鄂伦春、费雅喀、赫哲、奇勒尔、恰克拉、库页等少数民族,清廷将其统称为‘吉林边民’”。在清代中前期,部分吉林边民以新满洲的形式加入八旗。其余未能编入八旗的吉林边民,清廷采用了编户贡貂的方式加强管理。为此,清廷在编户边民中“各设姓长、乡长,分户管辖”将其隶属于吉林将军。自清初至乾隆十五年(1750),共编得吉林边民贡貂户2398户,分为56姓,分布在252个村屯中 。姓长(哈喇达)、乡长(噶山达)、穿袍人(西集贤)以及白丁构成了固定的社会等级。姓长、乡长等主要负责办理进贡貂皮、征发差役、管理当地民政以及等职责。
(四)伯克制
“伯克”原为突厥汗国官号,后演变成为一些操突厥语民族的传统官制。清代西北维吾尔族的特权者、贵族或行政长官也延用了这一称呼。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廷为削弱南疆分裂势力的根基,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度 。各地伯克均由清廷在当地的官员提名,交由朝廷批准任命。乾隆二十六年,清廷“照各边省土司之例。给与(伯克)印记”。但此时南疆各城伯克的权威已大为削弱,考核、升迁、任免之权完全收归中央,从而有效遏制了分裂势力,确保南疆地区的稳定。
(五)盟旗制
盟旗制,又称“札萨克制度”。早在天聪九年(1635),清廷即根据八旗蒙古的组织原则,对归附的蒙古部落按其原有社会制度编设旗分。此后,随着后金、清实力的逐步扩充,该制度也逐步施行于北疆少数民族。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札萨克旗计有内蒙古49旗、外蒙古86旗、青海29旗、科布多19旗、新疆13旗、阿拉善及额济纳2旗,合计198旗 。
1.蒙古地区的盟旗制
“旗”既是蒙古地区的基层政权组织,又是社会和军事组织。每旗由清廷任命本旗上层王公一人任“札萨克”(旗长)。札萨克是本旗土地与人民拥有者,总管全本旗的行政、军事、刑法、赋税等事务。作为一旗之长的札萨克可以世袭,在处理本旗事务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其前提是必须服从理藩院的各项政令。
“旗”之上为“盟”,一般由数旗组成,盟长亦由理藩院任命。但“盟”却不是行政机构,盟长不具有向所属各旗发布命令的权利,而是只对各旗政务有监督之权。“盟”有固定的会盟日期和地点,以解决各旗内部及之间的矛盾。札萨克制度与会盟制度相结合,方才形成了完整的盟旗制度。
2.新疆地区的盟旗制
该地区最早的盟旗制度,始于清廷在哈密、吐鲁番的维吾尔族中实行的札萨克旗制。其性质与蒙古札萨克旗一样,其组织形式也是按蒙古札萨克旗官制设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维吾尔族原有伯克制度的影响。
新疆地区的蒙古盟旗制,始于乾隆三十六年。其时,土尔扈特部回归,清廷将其部众划为13个旗和5个盟。
四、“因其教不易其俗”的宗教政策
在清代,天山北路和北疆地区的广大蒙古民众主要信奉藏传佛教,而天山南路的各民族则主要信仰伊斯兰教。这两种宗教在北疆地区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和社会势力。此外,宗教问题往往与民族问题、边疆问题交织在一起,因此,清代统治者要想维持北部边疆的稳定,必须妥善处理宗教问题。
(一)册封活佛,分掌教权
鉴于清代蒙古民族对藏传佛教的虔诚信仰,清代统治者认为,要保持北疆地区安定的一个关键举措就是利用藏传佛教。
实际上,早在顺治九年(1652),清廷就册封五世达赖为“达赖喇嘛”。康熙五十二年(1713),清廷又册封五世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并对两位政教领袖优礼有加,从此确立了历代班禅和达赖都必须经过清廷册封的制度。
在大漠南北,清廷又先后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和康熙五十年(1711)分别册封哲布尊丹巴为“大喇嘛”,掌管漠北喀尔喀蒙古藏传佛教事务;册封章嘉呼图克图为“大国师”,总领内蒙古藏传佛教事务。至此,藏传佛教四大喇嘛分掌四地,分主教权的局面最终形成。
(二)从官方角度大力倡导藏传佛教
在册封活佛的同时,清廷还从官方角度,大力倡导藏传佛教,尤其是黄教的传播,甚至以帝王之尊,研习佛教经典。如在归化城(今呼和浩特旧城)、承德避暑山庄等地广建寺庙,优待喇嘛僧众。内外蒙古地区的各盟旗建立的喇嘛庙,多则十余座,少则数座,总数以千计。而寺庙中的喇嘛,也随着寺庙的增加,人数不断增多。此外,清廷还规定,一般寺庙中的喇嘛钱粮均由清廷供给,免除喇嘛的赋税、兵役、差役。
清廷优礼黄教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社会安定及清代在北疆地区统治的巩固。正如礼亲王昭梿所说:“国家宠幸黄僧,并非崇奉其教以祈福祥也。祇以蒙古诸部敬信黄教已久,故以神道设教,藉仗其徒,使其诚心归附以障藩篱”。而乾隆帝自己也承认清廷提倡黄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安众蒙古”。
(三)尊崇、保护伊斯兰教
对于回疆地区的伊斯兰教问题,早在康熙帝时期就曾明言:“如尔等虽招抚回子,曾灭其教,亦能令其皈依佛法、跪拜喇嘛否?今天下太平之时,惟令各行其道,若强之使合,断不可行。”因此,在平定回疆后,清廷对天山以南地区的伊斯兰教建筑和上层人物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尊崇和保护,更未强迫该地伊斯兰教徒改信藏传佛教。
五、清代中前期北疆治边政策的影响
(一)积极方面
1.促进多民族国家形成与民族交融
在清代中前期的二百余年中,清廷将中国传统治边思想与本民族及帝国边疆实际情况相结合,推陈出新了一系列较为周密的治边政策。单就北部边疆而言,清代设立了管理边疆事务的中央专门机构——理藩院,并因地立法,先后颁布了适合北疆地区的三大则例。在宗教问题上,则一改以往中原王朝“夷夏大防”“夷不乱华”的弊政,对以黄教为代表的藏传佛教及伊斯兰教恩礼备至,推动了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民族交融。
2.抵御侵略,维护统一
清廷通过对北疆驻防制度、卡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全面的陆路防御体系,且在对内平定准噶尔部、新疆大小和卓叛乱,对外抵御沙俄侵略,维护祖国统一的斗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3.消除地方割据势力,加强中央集权
在北疆行政体制方面,清廷因地制宜,因俗施政,先后建立了八旗制、州县制、伯克制、姓长制、盟旗制五种特色管理方式。在最大程度照顾边疆各民族传统习惯和民族感情的基础上,将原有之部落贵族的特权收归中央,有效削弱了地方分裂势力,加强中央集权。
4.边疆开发,推动社会发展
以北疆屯田、屯牧为代表的实边政策,以及对内、对外边疆贸易的蓬勃发展,在改善当地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提高北疆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也有效刺激了内地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市集城镇的发展,可谓卓有成效。
(二)消极方面
1.滥用武力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面对怙恶不悛的民族分裂势力,清廷被迫付诸武力,这对实现国家统一,维护边疆安宁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战争毕竟是残酷的,即以平定准噶尔部的战争为例,从康熙二十九年(1690)“乌兰布通之战”双方正式交战,延绵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准部覆灭,断续长达67年。在某些情况下,清军采用了较为残酷的战争手段,甚至超出了一般战争的范畴,致使西北边疆的蒙古民众遭到了严重摧残。
2.民族隔离与地域封禁
清廷在北疆治边政策的实行过程中,存在着过度求稳,甚至为此放弃边疆开发的弊政。如清代统治者虽曾多次宣扬“天下一家”,但民族之畛域仍存。清朝统治者在自我提倡“国语骑射”“满汉不婚”的基础上,同时禁止蒙汉两族通婚,且限制蒙古族接触、学习汉文化,禁止漠南与漠北、漠西蒙古的交往。在新疆南部,清廷同样推行汉回隔离政策,监督商民进入回疆经商,限制汉人进入回疆垦殖,汉回必须分居,且严禁通婚。
此外,清廷逆社会发展潮流而动,人为采取以蒙古、东北地区为对象的封禁政策,极大影响了东北、蒙古等边疆地区的人口增长和经济开发。
3.阶级压迫与落后的宗教因素
相较于边疆地区而言,清代本部的发展水平无疑是先进的,甚至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引领世界潮流之先的,但是其仍旧是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北疆地区亦无法跳出这一历史局限。更为严重的是,在清廷某些不合时宜边疆政策的管制下,人身束缚、奴隶制度仍然存在。在清廷的扶持下,藏传佛教泛滥于北疆地区,大批人口脱离生产,大量土地成为庙产,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当地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
综上所述,清代中前期,清廷虽然制定了一些有利于北疆发展的政策,但大部分地区的发展并未能得到清廷的有效指导和充分支持。很多地区是在冲破严格的封禁阻拦后,近乎自发所形成的发展局面。此一阶段边疆政策的最大失误在于片面追求社会稳定而牺牲了社会发展,以致最终落后于世界发展潮流。所以,当鸦片战争后列强用大炮轰击中国的大门时,清廷的边疆政策仍是墨守成规,它的破产的便已不可避免。尽管清代中前期的北疆治边政策有着种种历史局限,但它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消除民族分裂和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有着重要现实借鉴意义的。
【注】文章原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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