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时空】卢鹏 | 滇越边民跨境流动及其特征——基于“江外三猛屯”哈尼族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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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鹏
民族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红河学院人文学院教授,中国西南民族研究学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哈尼族文化、中越跨境民族等。著有《边疆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建构》《福满梯田》等。
摘要:长期以来,滇越边民以地缘为条件,以族缘、亲缘为纽带的跨境流动非常频繁,并在中越两国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发生变化。从“江外三猛屯方”的实证研究可以看出,双方哈尼族边民的跨境流动受中越两国关系影响甚大。市场经济时期,双方边民以族源、亲缘为重要纽带的跨境流动呈现出经济性流动占主导与经济利益优先的特征。
关键词:滇越边民 江外三猛屯方 跨境流动 特征
我国边境地区居住着数量众多的跨境民族,其中哈尼族是西南滇越边境地区重要的跨境民族。长期以来,滇越边民以地缘为条件,以族缘、亲缘为纽带的跨境流动非常频繁。滇越边民的跨境流动在中越两国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出现变化,并在市场经济时期呈现出新的特征。“江外三猛屯方”是滇越边境一个较为特殊的地区,边民以哈尼族为主,历史上曾属于中华帝国的边陲地带,民族国家建构时期始分属于中越两国。国界线划定后,双方边民之间的交往呈现为跨境流动,并随着中越两国国家关系的变迁而发生变化。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双方边民的跨境流动,但此阶段的跨境流动呈现出与传统跨境流动不同的特征。通过对“江外三猛屯方”哈尼族边民的实证研究,有助于对滇越边民跨境流动的变迁及当代特征予以剖析。
一、帝国边陲“江外三猛屯方”
在传统帝国时期,“江外三猛屯方”由中国西南边陲的纳楼土司管辖。清末民初,在法国殖民者的干涉下,“江外三猛屯方”被切割,逐渐由中华帝国边陲之地衍变成中、越两个民族国家的边境之地。
据《绿春县志》记载,明将金朝兴平定临安后,纳楼茶甸部土官(原千户)普少向明朝廷纳款投诚,明朝廷以其地置纳楼茶甸第九长官司,隶临安府,封普少为长官司副长官世职,其领地涵括“江外三猛屯方”在内。“江外三猛屯方”历史上包括上猛、中猛和下猛,即今绿春县三猛、平河两乡全部和越南猛德县的部分土地。纳楼普氏土司在上、中、下三猛分设管舍衙门和掌政衙门,代纳楼司署分管三猛的日常事务。上猛在今绿春县三猛乡政府驻地哈德村设管舍衙门(后迁嘉禾街);中猛在今越南莱州省猛德县都龙乡巴通村设管舍衙门;下猛在今越南莱州省猛德县猛低设掌政衙门。中猛管舍衙门所在地巴通村即今越南莱州省勐德县都龙乡的巴通村。
清光绪九年(1883年),纳楼土司分成四个土舍,“江外三猛屯方”属长舍普卫本所辖。光绪十二年(1886年),中、法两国在越南保胜老街签订《滇越边界勘界节略》,将中越国界分为五段,今绿春、金平两县南部的国界线定为“滇越边界第五段”。次年,双方在北京签订《续议界务专条》,对滇越边界第五段作了一些规定。光绪十九年(1893年),中、法两国对上述国界线分三路进行履勘,但法方借口地名水道与原图有异而阻挠勘界,使履勘工作未能完成。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中、法再次会勘国界,经历一系列争执,两国签订《续议界务专条·附章》,中国承认以法国指认的蓝线界为第五段界限,将猛梭、猛畔及纳楼土司所属“三猛”的“下猛”全部和“中猛”大部划归越南,形成现在金平、绿春两县南部的中越国界线。
此段中越国界线划定后,纳楼土司普国泰因对朝廷将其领地三猛的一部分划给越南持否定态度,便以“未奉明文”为由对这一国界线不予承认,仍对三猛行使管辖权、照旧例收纳钱粮,因而在历史上造成了长期的边界纠纷。第一次边界纠纷发生在清宣统二年(1910年),是年普国泰派兵目李成名率边民16人,前往今越南莱州省猛德县等地张贴布告,让这些地方包括哈尼族在内的百姓继续耕种,照旧给土司官厅上粮。而猛德县原属纳楼土司管辖土地的民众也依然承认自己是“大朝”(清朝)的百姓,愿意照布告行事。法方为此提出照会,并要求赔偿,清政府向法方道歉,并通知普国泰今后不得派人过界。
第二次边界纠纷发生在民国21-22年(1932-1933年),此时法国派兵进驻中猛,严令民众纳粮上税,任意抓人、捆人,并在边境各高地设置三树交叉标记,下挂灯笼,以为界址,并对民众宣称三猛地方均属法方所有,其粮款应上交法国。这种情况下,中猛各村土目多次派人向普国泰报告,普国泰也多次向建水县政府递交过报告。1933年,建水县派人到三猛实地调查边界纠纷问题,调查后认为法国的行为属于侵略。而龙云承认俄哈村等中猛大部已属越南,并令建水县长向普国泰解释。
第三次边界纠纷发生在民国32年(1943年),法兵进驻中猛管舍衙门后,有继续向我境推进,攻占我边境村寨大马角、下哈德等地的企图,于是普国泰率土司兵和民众100余人到牛龙后山防堵,并发生了激战,双方各有伤亡。后云南省政府要求纳楼土司严守疆界,不再轻起衅端。
第四次边界纠纷发生在民国34年(1945年),是年普国泰之子普增辉欲趁日本投降之机收回被清政府划给越南的领地,便调集200多名兵丁向中、下猛地区进发,在中猛与100多名法兵发生激战。后云南省政府6次照会法方,要求派员会勘,但法方均予以拖延。
从清宣统二年(1910年)至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的35年间,纳楼土司与法国殖民者的武装冲突达4次之多。但此段边界线一直维持了《续议界务专条附章》所规定的界限。1945年后,这一段的边界纠纷逐渐平息。这段历史可视为传统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过渡的一段重要历史。“传统国家有边陲而无国界”,而“民族-国家是拥有边界的权力集装器”。在民族国家时期,“江外三猛屯方”之地分别有了新的行政隶属,中国一侧分别隶属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的三猛、平河两乡,越南一侧分别隶属于莱州省猛德县的都龙、阿龙两乡。
二、边民跨境流动的历史分段
“江外三猛屯方”所辖之地以哈尼族边民为主,中国的三猛、平河两乡除少数几个村寨居住着拉祜族、瑶族、彝族外,绝大部分村寨居住的为哈尼族。越南的都龙、阿龙两乡共辖20个自然村,除1个瑶族村和5个拉祜族村外,其余14个村均为哈尼族。虽然“江外三猛屯方”被一分为二,但边境线两侧的哈尼族长期以来以地缘为条件,以族缘为纽带的跨境流动非常频繁。从中、越两国关系的变化及对跨境流动的影响,可将双方边民跨境流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1895—1945年
此阶段为国界线划定后,纳楼土司与法国殖民者在管辖权方面争夺导致边界纠纷不断的时期。1895年,“江外三猛屯方”被切割后较长一段时期内,纳楼土司依旧对三猛行使管辖权。在这一时期,今都龙、阿龙两乡的哈尼族村寨虽然名义上属于越南,但实际上该地哈尼族边民仍然认同纳楼土司。在纳楼土司与法国殖民者发生边界纠纷时,巴通村等哈尼族村寨还在人力、物力方面支持过纳楼土司的土兵。由于法国殖民者对巴通等村寨并未形成有效管理,因而双方边民的流动与以往并无多少不同。
(二)1946—1978年
这一阶段,中越两国逐步开始对边民的跨境流动加以控制。根据控制手段及措施的变化,又可将此历史阶段分为三个小的阶段。第一阶段为1946年至1964年,此阶段双方边民能够自由出入国境。边界纠纷平息后,先后成立的越、中两个社会主义国家关系较为亲密,双方边民是在一种总体宽松的环境下流动的。虽然国界线已定,但两国1965年以前均未对当地边民出入境予以管理,双方哈尼族边民的跨境流动处于自由状态。在双方边民的跨国婚姻方面,政府原则上不提倡不禁止,但结婚后必须补办迁居手续。如果婚后迁入我境居住的,越方入境同我方联系补办手续;如果婚后迁入越境居住的,我方出境同越方联系补办手续。当时在婚姻流动上,既有中国哈尼族嫁入越南,也有越南哈尼族嫁到中国,但均为本族通婚。
第二阶段为1965年至1976年。1963年3月,在越南老街举行的中越边境工作会谈中,为方便双方边民往来,议定将中国新寨(绿春县平河乡平河村)、越南乌马独红增设为常年便道。1964年3月,新寨边境工作站同越南乌马独红公安屯交换了证件,正式开放为便道,对出入境人员、物品实施检查登记。1965年1月,我边境公安派出所正式签发边民临时出入国境通行证。为便于管理,1965年,平河乡沿边村寨咪欧、大马角、马奇等村寨所在地被划为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的边民,因生产生活、探亲访友及其他正当理由需出境者,本人向乡人委或社干部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乡人委或社干部出具证明,到边境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出入国境通行证,从开放的便道出入,接受边境站的检查。但由于某些边民距离开放便道过远,我国公安部门默许他们由习惯通道出入境。同时,越南边民持证进入我境需留宿的,户主要向社干部报告,留宿3天以上的,社干部要向派出所、乡人委报告。此一阶段,双方边民的跨国流动行为已经受到中、越两国的管理。双方边民开始使用通行证从边境站出入,但管理较为松散,离边境站较远的边民也被默许从习惯便道出入。
第三阶段为1977年至1978年,越南黎笋集团向中国境内大批驱赶难民,双方在出入境管理上趋于严格。1978年7月,新寨边境站出境向越方重申了中越两国关于双方人员出入国境必须持证从开放便道通行,不准由小道出入国境。同时,我方在边境一线组建了4个民兵哨卡班,阻止无证及从习惯通道出入境人员。
(三)1979—1990年
1979年,中国对越自卫反击战爆发,边境双方处于军事对峙状态,签发边民出入境通行证的工作中止,双方边民的流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出入境管理的变化,可以将这一时期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79年2月至1984年,此阶段越南边民仍不断进入我境购物、探亲。绿春县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对入境探亲的越南边民,探亲范围限于边境一线村寨,越边民在入境的当天,其亲戚要向大队,或哨卡班、边境站、派出所报告,村里有外事宣传员的,向宣传员报告。当天报告有困难的,可在第二天早上报告。越南边民返回,要向原报告机关或宣传员注销。越南边民在我境留宿最多不得超过两天,他们需出售带过境的土特产品和购买日用品,只能由亲戚代买代卖,并对品种数量加以限制。为保障我方边民生命安全,一般不准出境探亲访友,如需出境探亲,事前必须向本村干部或外事宣传员提出口头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出境,在越方逗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天。这一阶段双方边民跨境流动明显减少,也无跨国婚姻产生。
第二阶段为1985年至1990年,此阶段中越两国依然处于非正常化状态,但边境一线局势开始缓和,民间的往来也开始增多。1985年11月,绿春县外事办上报“关于允许越边民携带土特产品到平河赶街购物的请示”获红河州人民政府批准,越方边民在我方活动范围扩大,可以自行买卖物品,但我方边民一般不准出境。在这一时期,双方边民的流动逐步恢复,但中国边民出境行为仍受到较为严格的控制,也无跨国婚姻的产生。
(四)1991年至今
1991年中越关系正常化后,双方边民均可相互出入境。按照规定,双方边民应从合法边民通道持证出入,但还是有一些离合法边民通道较远的边民会从习惯性通道出入。对此,中方往往采取较为宽容的管理措施,而越方则采取较为严厉的管理措施,通常采取拘留、罚款的方式惩罚。在这一时期,双方边民的流动恢复了正常,但以越南边民流入我国边境村寨为主。
三、滇越边民跨境流动的特征
(一)族缘、亲缘是跨境流动的重要纽带
虽然“江外三猛屯方”已经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但边境线两侧的哈尼族边民都铭记着彼此之间的历史渊源。直至今日,当地还广为流传着白石头的传说。据说几百年前,一对夫妻为了躲避战乱,带着孩子跟随族群不断向南迁徙。一天到了平河乡咪欧村,由于太累,他们便停下休息了片刻。体力稍微恢复后,夫妻俩带着孩子继续往前走,到了都龙乡巴通村时突然发现孩子的背带丢了。夫妻俩想起来,应该是在咪欧休息时将背带遗忘在了那边,妻子便让丈夫留在原地,自己带着还未断奶的小儿子去咪欧取背带。她拿到背带后带着孩子正准备去找丈夫时,因公鸡报晓变成了一块白石头,她的丈夫也变成了一块与之遥望的白石头。最小的孩子留在了咪欧,其它孩子则留在了巴通,两人的后人一直繁衍至今。为了纪念这两位祖先,边境两侧的后人们每年昂玛突节属龙日都要用一头小猪和两只鸡分别祭祀这两块白石头。
这一传说反映到现实生活中即是,紧邻“江外三猛屯方”边境线两侧的哈尼族村寨大多都有姻亲、家族关系。笔者2011年在平河乡咪欧村的调查资料显示,全村69户村民中有38户在越南有亲戚,占到总户数的55%。正因为如此,族缘、亲缘成为了当地边民跨境流动的重要纽带。平河乡建有平河、新寨两个边民互市点,由于路途较远,每逢赶街,越南边民都提前一天到互市点旁边的亲戚或同族朋友家中住下。每到当地赶街的头一天,大多数哈尼族村寨都会迎来一拨拨越南哈尼族边民。2009年笔者在下平河村调查时,都龙乡俄哈村的石克奔就带着同村三个妇女住在了她姐夫家。访谈中得知,她每次来平河赶街都只住姐夫家,由于语言及信任的缘故,大多数时候倾向于与哈尼族商贩交易。跨国婚姻也是如此,人们更倾向于在哈尼族寨子中寻找配偶。2011年的调查资料显示,当地没有一例异族通婚的跨国婚姻。当地人认为,与本民族通婚不仅易于交流,而且受传统因素制约,女方“跑路”的现象也较不容易出现。以族缘、亲缘为重要纽带,双方边民构筑起了一个值得信赖的相互依存的内部交往空间。
(二)经济交往活动在跨境流动中日益增多
国境线划定后较长一段时间,中越两国并未对跨境流动进行控制,双方哈尼族边民得以能够自由跨境流动。1964年虽然开始对出入境人员、物品实施检查登记,但当地边民从小路出入境的行为并未受到严格限制,他们在婚丧嫁娶、传统节日中的往来依然如往昔一样。不过到了1979年,中越两国处于军事对峙状态,签发边民出入境通行证的工作中止,双方边民的出入境行为原则上受到禁止。中越关系正常化后,双方边民出入境不再被禁止,但必须从合法的边民出入通道进出,否则会受到两国边防管理部门的惩罚。相比之下,越方惩罚力度远大于我方的惩罚力度,我方边民图方便由非法通道进入越南,往往会受到关押、罚款等方面的惩罚。因此双方边民的交往较边境管理正规化之前大为减少,中国边民尤其很少主动去越南与越方边民交往,双方传统交往活动受到极大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双方边民的跨境经济交往活动日益增多。在经济利益推动下,平河乡一些哈尼族跨境到越南哈尼族村寨从事经商活动。以折东村委会为例,其下辖的6个自然村均有人在越南边境哈尼族村寨经商,其中又以阿松、略倮两村最多。市场经济更是促使当地出现了一种劳动力“层级流动”的现象,即中国边境哈尼族劳动力向内地流动,越南边境哈尼族劳动力向中国边境村寨流动。自上个世纪末以来,中国哈尼族村寨大量劳动力开始进入内地务工,然而近些年边疆经济发展使得当地出现了劳动力短缺的现象。与之相反的是,越南边境村寨依然实行一年一作,当地政府又禁止边民砍伐森林栽种经济作物,而且边民还未形成去城市务工的习惯,因而村寨中有大量剩余劳动力。每逢栽树、割橡胶、烤香茅油时,大批越南哈尼族边民便涌入中国边境村寨务工。2011年6月栽杉树时,大马角村接纳了73个越南哈尼族劳动力务工。随着平河乡橡胶的大面积开割,越南边民向中国边境哈尼族村寨的流动定然更为频繁。
(三)追逐经济利益成为边民跨境流动主要考虑的因素
传统跨境流动中,双方边民更多的是从“血亲情谊”与“熟人面子”的角度来考虑其活动的。因而,经济利益在边民的跨境流动中并不占据主要地位。一方遇到难处时,另一方往往会竭尽全力去帮助。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都龙、阿龙两乡因自然灾害粮食减产,越南哈尼族边民从平河乡同族边民中得到了粮食援助,其中绝大部分不需要偿还。而到了1976-1978年,平河乡边境哈尼族村寨口粮出现问题,当地哈尼族边民也从都龙、阿龙两乡的哈尼族村寨获得了大量包谷和木薯,从而度过饥荒。遇到建房、农忙等需要劳动力时,双方边民也相互会帮忙。在传统的这些跨境流动中,双方更多地是从人情的角度去考虑,并不大考虑经济利益的得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双方边民在跨境流动中越来越注重经济利益,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也开始出现。在跨境经商的过程中,中国哈尼族商人大多高价出售商品,低价收购越南边民采摘的野生药材。越南边民最开始并未发现其中的秘密,但交往久了后也认出了其中的门道,双方由此产生的争执、纠纷也不断出现。在一些跨境经济活动中,某些边民甚至会不顾传统的人情面子,利用国家来为自己谋利。出于信任,咪欧村的石某某曾将价值6000元的三七赊给了都龙乡俄哈村哈尼族李如九。2010年,当他带着四个人从小路出境讨要时,被李如九向越南边防公安举报“非法入境”。石某某被越南边防公安扣押,直到缴纳了1000元的罚款后才得以释放,不过李如九所欠的债务也不了了之了。而在过去,这种事情是绝对不会出现的。
经济利益的考量也开始出现在双方边民的宗教交往活动中。时至今日,原始宗教在双方边民的日常生活中依然占据着重要地位。平时在村里经常会见到各种各样的祭祀活动,而许多传统节日活动则更是与祭祀活动密不可分。贝玛是这些活动中经常可以见到的神职人员,他们主要负责叫魂、占卜打卦、主持治病仪式等活动。传统上,如果有需要,双方哈尼族村寨的贝玛都会被请到对方边民家中主持各种祭祀活动。而且,贝玛考虑得更多的是社会给予的尊重,而非经济报酬。但现在很少有贝玛去对方村寨主持祭祀活动了。越南贝玛不到中国寨子主持仪式是因为中国边民不再延请他们,而中国贝玛不去越南寨子主持仪式则是他们觉得越南边民给予的报酬过低。由于中越两国边境村寨经济水平的不一,贝玛在中国村寨主持一次仪式能够获得三四十元的报酬,而在越南村寨则只能获得两三元钱的报酬。因此每逢越南边民来请时,中国贝玛大多以农活太忙为借口加以拒绝。而与之相反的是,中国一些贝玛甚至会去帮周边彝族主持祭祀活动,原因就是他们能因此获得较为优厚的报酬。
【注】文章原载于《红河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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