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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功能面向与制度化建设:基于后单位社会视角

2018-01-22 张敏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1 引言


协商民主日益成为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实践方向。对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及其所展开的社会逻辑进行深入的挖掘是非常必要的。


2 后单位社会与城市社区协商民主


“后单位社会”是关于中国当前社会形态的一种具有共识性的事实判断。“后单位社会”是与“单位制社会”相对而言的,是单位制社会转型的结果。


建国后至20世纪90年代的大半时期,对城市社区的管理一直以单位制为主导模式,这种模式是单位制向城市居民生活领域的延伸,社区管理的单位制立基于工作的单位制,工作单位也是居民社区管理的主体。这样的社会架构在城市社区管理领域至少产生了两个层面的深远影响。第一个影响是自上而下的“社区单位化”。第二个影响是自下而上的个体对单位乃至国家的依赖。


社区单位化和个人单位化是单位制社会运作的直接后果,也是城市社区单位化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及单位制社会向后单位社会转型,单位制普遍解体,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性质的变化必然要求社区管理结构与体制发生变革。以中国的实践来看,社区自治是此种社会变迁的必然选择。


后单位社会是一种“个体化社会”,它是相对于单位制时期的集体化社会特征而言的。集体化社会以个人对单位和国家的依赖为特征,个体化社会则是个体摆脱对集体的依赖转而以自我依赖为特征。个体化社会是市场经济驱动的结果。个体化社区最重要的属性之一是居民小区的权属私有化。业主成为居民小区的事实所有者。个体化社区的另一个重要属性是小区居民的异质化。社区性质的转变在逻辑上要求社区治理模式发生变革。


协商民主是当前城市社区治理的合理选择,中央选择协商民主这种治理模式也是对城市基层社会运动的正确回应。


3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内容与功能面向


城市社区协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治理场域发生在街道、社区和居民小区三个层次。


三个不同层次的社区协商因其内容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功能面向。对于街道层面的社区治理来说,协商民主具有以下作用:第一,形成城市基层社会对政府的认同;第二,是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的体现;第三,有助于提高基层政权决策的合法性与人民民主的真实性;第四,有利于规避治理风险,减轻政社矛盾、官民矛盾。


社区层次的社区协商主要发挥如下功能:第一,形成社区的认同感与归属感;第二,形成社区的民主治理;第三,协商解决社区纠纷。


在居民小区层面,协商民主发挥出如下功能:第一,整合小区居民;第二,民主治理小区的公共事务;第三,实现小区内部的和谐与稳定。

 

4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


《意见》的出台为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提供了依据,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在向制度化转变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和强调以下四个方面。


4.1 社区协商民主的规范化


规范化是目前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最基本的要求和原则。首先是对协商民主认知的规范化。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属于基层协商民主的范畴,是普通群众之间的协商,协商是公民参与的方式,平等性、开放性、参与性是其基本的要求和体现。


同时,“协商”本身也包含了追求“审慎”意见的实践特质,因此不同于传统的民主参与。审慎性即公共理性是社区协商民主内涵的又一特征,带来社区协商实践的第二个规范化要求,即协商程序和技术的规范性。


程序和技术的规范性是协商实践的一个重要要求。这一要求不仅能够保证社区协商内涵的规范性,而且也提高了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实践质量,有效地避免了协商的形式化和低水平运作。


4.2  协商成果的实际利用


协商成果能否得到实际利用继而对公共决策产生真正的影响,是人民民主和党的群众路线的真正体现。只有协商成果真正影响了公共决策,才说明这种协商是真正的协商民主。


4.3 确立对社区群众赋权、开放与容纳的观念与原则


政府、街道和社区干部要培养民主、开放的思维,树立对群众赋权的观念,把社区居民有效地容纳进公共决策的过程中来,以公共协商的方式带动社区居民参与公共治理,逐渐形成民主治理的方式。


4.4 进行治理流程再造,实现协商机制的有效嵌入


需要正确处理存量民主与增量民主的关系。在社区治理领域,不论是在街道层次还是在社区层次,都存在既有的制度设计,其中包含了一些民主治理的体系,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实则是把协商民主嵌入到这些民主治理体系中,使存量与增量有机结合,塑造出更加民主、合理的社区治理模式。一是保障协商的民主性,二是保障协商的科学性,这是流程再造的核心目标。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代表着社区治理模式的转型,这种转型是在两个方面发生的,一是在社区治理的主体上,街道和社区取代了单位;二是在治理的方式上,协商民主会逐渐取代传统的单向型行政。后单位社会的分析视角告诉我们,城市社区协商民主是当下及未来城市社区治理的必然选择。社区协商的功能,一是通过社区居民的协商实现对社会个体的整合,二是通过对公共事务的民主参与实现基层社会对政府的认同。对于这样的社会变迁与治理转型,政府应有清醒的认知,形成自觉的反省意识,积极推动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建设,从而创造正确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本文为删减版,原载于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刊《城乡规划》杂志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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