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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小刊|规划行业信息精选(2020年12月上)​

导读

本文原载于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小刊》,内容为近期的法规动态、新闻广角栏目,以供参考。欢迎大家订阅和咨询,订阅方式请查看文末。


上海: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掀热潮探索城市治理新路子

连日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立足岗位,结合工作实际,掀起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热潮。

上海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书记王醇晨表示,建设交通系统是城市建设和治理的重要部门。全系统将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抓好“十四五”规划编制为契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自觉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不断提升城市建设和治理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加装电梯、停车难综合治理等民生实事落地落实;全心画好城市治理“工笔画”,持续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努力探索符合超大城市特点和规律的治理新路子。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将持续推动重大工程、重点区域建设,充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拉动作用;持续优化拓展黄浦江、苏州河两岸公共空间功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持续开展城市家具全要素整治,不断提升市政市容环境水平;持续完善城市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为城市精细化管理赋能,优化管理机制,再造处置流程;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不断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持续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加快推进旧区改造,有序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积极开展城市有机更新;持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精准施策,解决各类人群的住房问题;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持续关注风险管理,做好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城市运行安全保障、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川:科学谋划扎实推进 切实抓好各项重点工作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会议强调,全厅上下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确保全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落地。

会议要求,要科学谋划扎实推进,切实抓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项重点工作:在谋划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上下功夫;在更好发挥对实体经济重要支撑作用上下功夫;在做好文化与生态两篇文章上下功夫;在大力提高基层治理水平上下功夫。

会议指出,要围绕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聚焦“一极两中心两地”目标定位,紧扣实际谋划推动四川省“十四五”时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明确规划目标、突出重点任务、谋划重大项目,高质量编制“十四五”规划。


内蒙古:出台举措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

《方案》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办发明电文件明确的最突出的6种耕地“非农化”行为,全面检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分清类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方案》对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违规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八项重点工作进行职责分工,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安徽: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年起,全省实施20个左右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农村闲置资产资源,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整治区域内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

根据《实施意见》,试点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试点乡镇政府要以耕地保护为重点,减少耕地碎片化、优化耕地布局、提升耕地质量,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统筹农民住宅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理;保留村庄特有民居风貌、自然景观、乡土文化,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优化调整生态用地布局等。


陕西:出台细则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11月16日,从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获悉,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近日联合印发了《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细则》包括计划指标管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规划管控引领、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等方面。

《细则》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转用审批应符合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涉及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占补平衡指标费。

《细则》明确,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时,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村庄规划要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明确管控要求。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应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


河北: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架空线整治

近日,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架空线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强弱电架空线进行整治,通过实施入地埋设、线缆梳理、杆路合并拆除、报废线缆清理等,消除户外线缆低垂松垮凌乱、胡乱附挂、私拉乱接等现象,做到老旧小区线缆整齐有序、牢固安全、美观协调。根据《通知》,整治强弱电架空线方法包括入地埋设、线缆梳理、清除“空中飞线”三类。


江苏:加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下发通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5部门要求,江苏省各地市政部门在制订城市道路年度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时,应提前告知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要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订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各专业管线建设必须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协调同步,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新建城市道路原则上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


我国所有贫困县全部脱贫

11月23日,贵州省宣布剩余的9个贫困县退出贫困县序列。至此,我国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在全国范围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

按照贫困县退出的有关政策规定,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退出贫困县的检查,并对退出贫困县的质量负责。贫困县退出以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相关力量对退出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脱贫成果经得起检验。已经退出的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有关扶持政策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对下一阶段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部署。

《分工方案》明确了五个方面25项重点任务。一是把实施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宏观政策实施的时效性和精准性。二是放要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三是管要管出公平、管出质量。四是服要服出便利、服出实惠。五是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动改革的工作合力。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把握国家粮食安全主动权。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主产区要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


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原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的多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共5章26条,明确了创新平台的目标任务、功能定位和管理原则,提出了实验室、创新中心和野外站的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程序、合作共建要求等。《办法》对自然资源部、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清晰界定,在强化“放管服”的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含六部分内容,共二十一条。

《意见》要求,编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应依法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依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是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重要依据。

《意见》还对落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严格审查把关、切实发挥效力、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切实加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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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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