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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院庭长带头办案才能让法官心服口服

谭灵 法眼观事 2019-05-15

院庭长只有真正回归法官本位,通过实质办案切实起到表率作用,才能进一步激发改革活力。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再次对院庭长实质办案提出明确要求。面对司法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的人案矛盾突出、裁判标准不统一、监督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加强院庭长实质办案刻不容缓。


院庭长实质办案是缓解人案矛盾的客观需要。目前,法院处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数量多、类型新的特点,法院的执法办案任务非常繁重。司法改革后,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得到加强,但法官数量明显减少,院庭长又占用了较大比例的员额数量,如果院庭长不实质办案,结构性人案矛盾将会更加突出。榜样力量是无穷的,其身正,不令而行,院庭长自觉回归法官本位,多办案,办好案,要求员额法官更好履职尽责时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当前,各地各部门正在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指示精神,院庭长实质办案,正是院庭长作为法院的“关键少数”带头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体现。院庭长实质办案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有效手段。


执法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院庭长中心任务是办案,院庭长是法院的宝贵财富,不仅体现在通过良好的司法政务管理,保持法院工作健康有序运转,更体现在积累了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院庭长,通过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充分发挥其资深法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化解尖锐矛盾方面的特殊作用。特别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面对出现的一些新类型案件,有的地方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所凸显,院庭长带头办理有争议的新类型案件,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促进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加强对院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不仅是为了倒逼院庭长主动办案,更是为了充分发挥其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院庭长实质办案是妥善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必然要求。司法的过程,就是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审判监督管理的过程亦然。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后,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但放权不等于放任不管,只是顺应司法规律,改变审判监督管理的方式,事实上对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院庭长不断提高其自身的司法能力。院庭长不实质办案,不亲身体验审判一线的酸甜苦辣,不仅对审判一线的工作缺乏感同身受,而且“三天不练手生”,长期脱离审判一线,法律思维敏锐性也会钝化,司法能力降低,导致不会监督、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不利于院庭长及时发现审判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不利于院庭长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不利于院庭长清晰认识评价法院“四类案件”,并及时妥善行使审判监督管理的职责。


千难万难,领导重视就不难,司法改革革弊兴利,人心所向,院庭长真正回归法官本位,通过实质办案切实起到表率作用,才能进一步激发改革活力,增强法院各类人员参与改革、认同改革、支持改革的信心和勇气,推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的真正落实。


原题|《院庭长实质办案意义大》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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