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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直播亮点 | 民促法修法的难点及亮点解读

2017-05-10 刀锋 iEDU投资人俱乐部
教育产业并购、战略与未来科技


上周,i-EDU教育产业投资人俱乐部特别邀请到瑛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瑜律师团队,就民促法修法的热点及难点的主题与大家在直播间进行了交流。直播互动积极热烈,收效显著。小编整理了上周直播内容的深入解读,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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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瑜律师


我认为,《民促法》就像一根非常粗壮的树的树干,它需要生长出枝和叶,才能让这个树长的更加茂盛,这个生长的过程需要时间。所以在2016年11月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随后12月底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年的3月份,又出台了几项规定,比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这都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细化和补充,而且这些细化和补充只是一个开头。针对上述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我和团队整理出一些难点和亮点的问题,特别给大家做这次分享。


孙瑜


一、法人归属


1、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本质区别:目的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提到,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实行分类管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这两个对应的概念,其实源自今年10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里提到,从目的上来讲,如果学校以取得利益,然后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为目的而设立的,这样的法人叫做营利法人,像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如果学校以公益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通过分配给出资人的目的来设立法人,这就是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要用于公益,或者是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


我认为,《民法总则》关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配运用到教育领域,便形成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国家或者社会的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标志性举措,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法人组织的引导、规范,促进社会的治理和创新。


2、不同法人之间存在哪些差异化?


(1)收费方面


首先,针对营利性学校,国家实行市场调节,收费由学校自主决定。这一点其实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国家就已经开放了全部收费的省份,例如:湖北、江西、山东、贵州、上海、江苏、陕西等省市。

  

其次,针对非营利性学校的收费管理办法是由省一级的政府制定,国家把制定权限交给地方性政府,各地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和特定的情况去制定。我认为,类似这种非营利性质的学校,它的收费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学校自主定价;二、在最高限价之内做选择;三、成本加成。即:根据学校办学的成本,再给予正常合理的加成。


(2)用地政策


如果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那学校会有一些用地政策上的优惠,比如:划拨。但是,如果登记为营利性质的学校,今后兴办营利性的学校,学校取得土地的方式,就要用招拍挂土地出让的方法,而且国家限定的科教用地、教育用地的性质,也不能用于其它用途。


(3)缴税方面


如果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学校,享受和公办学校同等的诉求优惠政策,也就是免税。如果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学校,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呢?根据规定,民办、企业办的学校和幼儿园,涉及到房产和土地的,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除了这两种税以外,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将面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其它各种税收。


另外,差异化的政策还体现在其它很多方面,比如:教师的人事管理、教师的薪酬评定、教师的薪酬激励,学生在在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的大学就读,享受到的待遇是否不一样?以往学校每年都会有政府给的“生均补贴”,如果大学变成营利性的机构以后,“生均补贴”会取消,还是存在数量上的差异呢?


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


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以财政性经费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他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三、财务清算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提到登记学校的时候,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这背后蕴含什么意思呢?


众所周知,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学校使用的会计制度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里把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学校的净资产,分成了两类:一类叫非限定性净资产,一类叫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包含开办资金、学校的发展资金,以及累计形成的所有分配的结余;限定性净资产主要体现在,通过政府的补贴、补助,形成的结余或者是固定资产。


四、明确财产权属


明确财产权属这个可能有很多种情况。比如:以前的学校有土地和校舍,只不过学校是通过划拨的形式拿到的土地。土地在清算的时候,如果土地可以在清算的时候补偿给举办人,需要补办出让手续,再通过转让,转给举办人。那么,出让在前还是转让在前?另外,举办人如果是在清算的时候被批准可以享有财产权属,那他就可以把这部分财产再入他准备要新设的学校里面去,如何做?这又涉及到更细节的问题。


五、缴纳税费


“缴纳税费”更多是在讨论在营利性登记的过程当中,可能涉及到要缴纳哪些税?因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差异。那学校在进行营利性登记的过程当中,需要缴哪些税?


如果土地是通过划拨的形式拿到的,要变成出让是要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本身要做权属的划分。举办人如果是在清算的时候被批准可以享有财产权属,土地下一步是直接划给举办人,然后由举办人再去投入到他的新公司里去,这个过程要涉及到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这些转让、变更的过程,会涉及到交易税和费。


六、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重新登记、继续办学”,更多的会涉及办学许可的审批和注册,包括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的登记注册。如果民办非营利性学校要注销,新的公司又要登记成立,新的公司需要先拿办学许可,才能去做相关的登记手续,这中间可能会存在时间差。那如何进行新老的过渡和衔接呢?


“重新登记、继续办学”涉及到的政府部门比较多,比如:教育部门、税务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涉及这么多的机构,要做相关的审批和登记,还有时间上的衔接,是否可以做到并联审批和并联处理的方式?可以使学校在过渡的过程当中做的更平稳,对正常的教学活动的影响能够降到最低。


七、业绩连续计算


业绩连续计算问题,是一些登记为营利性的学校,今后计划在境内IPO申请需要考虑的问题。

具体关于业绩连续计算的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因为它涉及的是老的主体要注销,新的主体要成立,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站在一个更加宏观的角度。


八、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及规范管理


如果将学校登记为公司,那么学校就需要适用《公司法》,以及与其配套的一系列规则,这就会涉及到法人治理的问题。普通的公司会涉及到股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对不同的组织机构之间,会有不同的权限设置,也会有一些决策的程序。


学校在章程建设当中,需要讨论这些组织机构的权限划分和决策程序。学校的组织机构,像举办人、董事会、刑侦机构和校长,还有举办人本身的资格也会受到限制。另外,由于学校本身教育的功能性非常强,它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性公司,对财务、会计,以及资产管理方面,有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林达

教育领域投资布局,应该关注哪些板块?


1、民办高校板块

首先民办高校未来存在比较大的不确定性,比如:招生指标是否会放开?是否会市场化?如果民办高校的招生指标还是牢牢地掌握在教育部或者是当地教委的手里,那么,民办高校的营收就会被限制,未来的业绩有一定的天花板。


2、民办国际高中


民办国际高中虽然良莠不齐,但会像雨后春笋般的冒出来。这个市场比较大,因为未来中产阶级改善自己后代子女的教育水平的需求非常旺盛。市场如何去鉴别真正优质的教育资产?这是这些投资人比较关心的。


3、幼儿园板块


二胎政策放开以后,人口出生率是国家的导向大势所趋,这一波人口增量的红利是非常大的市场,所以连锁幼儿园会成为投资人关注的优质标的。


未来,一定要快速地抢占好山头,圈好自己的地盘,做强自己的品牌和教学服务质量。通过不断地扩张,发展才有预期。但是,由于教育行业比较依赖生源,它不像医疗行业。如果开一间医院,只要有这个科室,无论是病轻病重,什么病都可以看。如果实在治疗不了,可以转到更好的医院。但是学校不一样,招进来的学生,学校都负有责任和义务,不能轻言放弃。从家长的角度来说,转学的成本非常高昂,所以学校在基本的法律财务方面需要做到位之外,最重要的还是要体现出自身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


向琴


关于孙律师提到的“重新登记、继续办学”部分,我想做一个补充。2017年10月1日将实行的《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非营利性法人和营利性法人两类。结合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分析,营利性学校是属于其中的企业法人,登记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民办学校改制登记成为企业法人,是从民政局到工商局,不同登记部门管理是有区别的,无法直接登记。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社会资产,也不能直接转为企业学校的私人资产。


据教育局某位专家解读,他认为,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注销和企业注册应该会同市进行联合办理,最后实现无缝对接,这样,民办非营利性企业的办学责任和义务,是由企业法人来进行整体的承接。


常继超


在帮教育企业做尽职调查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我想针对这个话题,详细说一下。


除了修法层面,实际如何帮助教育企业更加规范自己的运营模式?也是我们团队比较关注的方向。在教育类企业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中,我们发现这样的问题:部分学校在办学资质方面往往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首先是超范围办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违规举办培训班的行为,这个与教育部颁发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直接冲突,是一种违规办学的行为。如果这种培训班由学校直接举办,则会被认定为具有超范围违规办学的风险。根据《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超层次、超类别的办学行为,严重的可以被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


而且,有些学校办学资质也存在问题,比如:办学条件有瑕疵。根据教育行业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类型的学校,需要达到一定的举办条件,包括:土地、校舍、教师、医务室等。除此之外,学校本身的物业、租赁物业,以及物业的装修,涉及到的环保和消防也会有相应的法规要求。在我们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些培训学校租赁的物业,培训的校区没有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者说消防安全证明。


另外,学校在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和中外合作办学相关学费的审批,也容易出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如果申请举办不同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际的审批机关最终可能不一样,最高需要教育部进行审批。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学校为了省事,最终的审批并不规范。比如,降一级到省里面审批,但实际办学还是办了。以上问题往往会被举办人或者学校忽视。但是在这《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落地之后,各地细则不断出台,如果学校选择营利性登记,并且后续计划上市,业务的合规性也是中介机构帮助学校核查的重点,同样也会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方面。因此,我觉得具有上市计划的相关教育企业,就应该尽早联系专业的中介机构。针对上述可能存在的问题,制定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以便于公司进一步完成上市安排。


袁玥


针对常律师刚刚提到的,民办教育机构在业务合法合规性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我想补充讲一下。


刚才常律师提到了中外合作办学,与此类似的还包括出国留学中介。目前,有很多从事现在很热门的留学中介机构,由于各地的法律法规监管的力度不同,这些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往往不会出现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字样,这也被认定为不合规。根据我国关于出国留学中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先取得教育部监管部门的机构认定之后,取得相关备案,才能够在营业执照上加上出国留学中介字样,取得办学的备案证书和营业执照字样完全一致,才可以认定机构开展的业务合法合规。


从宏观角度上来讲,《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的机遇大于挑战。我也想提醒,除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之外,还应该注意到2017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除了坚持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专门提出要分别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推荐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加强协作配合。其中并联审批的意思,我认为就是在并联范围内,审批事项不是互为前置,这样大大缩短了民办教育机构在进行分类管理审批手续上的时间,简化了行政审批的流程,更加方便民办机构为了自身的发展进行选择。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也提出,在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要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这无疑为民办教师和公立教师,是否应该享受平等待遇指明了方向。



问题讨论


Q1:想听听税部分的深入分解!如果是申办营利性质的幼儿园,如何合理避税,减税? 


A1:前面在分享的时候讲到过一段关于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今后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一个差异,我觉得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细则出来之后,其中有一个配套细则是大家会密切关注的,就是关于营利性学校的税收优惠到底体现在哪些方向?这个目前它并不是一个已经成熟的答案,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我们只是在预判它背后的可能性。前面已经讲到了,民办的这些学校,它的土地、房产税这一块它是免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免的。但是更大笔的所得税,是不是按照25%的税率缴?还是按照优惠税率缴?可不可以缓缴?


第二、营利税,营改增以后就是增值税,增值税可不可以免缴?因为大家都是提供学历,如果涉及到学历板块的话,都是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这些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不能免缴,可不可以按照一个比较低的利率来缴增值税?


第三、土地增值税,涉及多重资产的幼儿园,还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这是不是有更多的减和免,甚至缓的安排?在税收这个层面主要是看国家下一步出台明确的细则规定。


Q2过渡期的政策比较困惑,为什么设这样一个过渡期的问题。是不是出台这样一个规定,转成非营利性学校以后,根据原始投入等给举办者一点补偿,就算完成过渡了?过渡完后是不是举办者与学校就没有关系了?实际上,大多数民办学校的资产都在学校名下,办学者个人没有什么资产,有的只是担任董事长或校长,具有对学校支配与管理的权力。过渡期后,是不是要剥夺举办者对学校的支配权和管理权?


A2:没有一个过渡期的规定,可能这是一个误读。前面提到,国家政策规定,如果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机构,应该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的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注销原有的学校和设立新的营利性学校之间要有一个衔接的问题,整个衔接体现的更多是审批环节、登记环节的衔接。如果原来的学校注销了,举办人和学校之间是就再没有举办人的概念,举办人成为了新设立学校的股东。新设立的学校如果选择登记为营利性质,就需要注册一个公司,公司需要先拿办学许可审批,条件具备通过后才能拿到审批通过。拿到审批通过之后,需要到工商部门去办理登记,登记完了之后,举办人就会成为新的法人学校的股东。举办人成为法人学校的股东以后,将严格地按照《公司法》,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力来行使他的权力。


如果举办人比较多股东会设置股东会,法人通过股东会行使他股东的权限。他可以向学校推荐董事候选人,去担任董事或者理事。经过《公司法》规定的这个股东或者股东会的程序,去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理事。


Q3:对于原为公司经营的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如何?是否需要按上海、重庆试点需要出相关地方性政策?是否最终体现在经营范围登记加“培训”?


A3:之前《民办教育促进法》有规定,营利性的培训机构对它的监管要等待国务院出台相关的规定。但实际上,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在过往都是由一些试点的地方,像上海、重庆、温州、杭州,他们会出台一些地方新的规定,但是专门地针对营利性的培训机构如何登记?如何合规的经营?并没有在全国得到普及。对于营利性的培训机构,如果在没有地方性试点的政策开展经营的话,就无法可依。《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后,有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身份,这样就从国家的层面给予营利性的民办培训机构有了一个指导性的规定,这个指导性的规定,填补了过往国家层面缺乏对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关于国家层面的空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出台之后,下一步就是各个地方也会陆续地有些是去制定自己的专门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细则,有些是比如出台了一些规则的地方,像上海、重庆、温州、杭州,这些城市会对原有的规则做一个修订。


在地方性关于营利性培训机构如何设立、如何登记、如何合法合规经营的这个细则出台之前,根据国家层面的规定,今后,营利性的培训机构首先需要申请获得办学许可。之前没有政策,或是有些政策很模糊,但是现在明确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培训机构在内,都是先要去取得办学许可。拿到这个办学许可之后,才去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工商部门也会有一些细节化的东西,比如:消防、环保,培训性的学校有一些注册登记的条件等等。工商部门根据审批许可核准的情况,以及工商部门制定的条件,给予民办性培训机构做公司性登记。而且在公司的经营范围里面,要写入培训两个字。


Q4:我是外语培训机构的创办人,现在正在筹建自有品牌幼儿园。现在也在面临是申请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质教育?缴税政策不明确,造成现在的困惑。非营利也是有自由定价权的,营利和非营利的根本区别是在收益的支配上?如果是这样的定义,那么是否可以申请非营利性,收益直接转资产或者作为储备金放在账面上,过后再转营利性质?所以,针对我们企业目前的现状,该如何做出决定?


A4:我觉得要看幼儿园处于什么样的经营阶段?如果幼儿园处于集团化,营利各方面都做的非常好,为了下一步的规模扩张,急需要进入资本化的运作阶段,急需要进入资本市场,为了获得更加低成本的资金,帮助幼儿园扩张。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我建议去做营利性的登记,这样幼儿园的业绩会尽快地装入上市的主体之内。


但是如果幼儿园处于正在设立和发展状态,发展初期的幼儿园,那就先不做营利性的登记,还是先做非营利性的登记。把非营利性的工作做好,然后等到税收政策也明朗了,测算看看它的税收优惠力度到底有多大。如果税收优惠力度足以吸引继续地去投入和发展,那么,这个时候也要考虑到:今后做营利性登记不仅是为了上市,不仅是为了资本化,也是为了吸引投资人。如果是一个非营利性幼儿园,投资人很难进入,因为他很难退出。但是如果是一个营利性的幼儿园,投资人进入了,以后退出的道路也更多一些,所以我觉得这要取决于幼儿园当前的阶段。


Q5:目前各地本地性细则出台在时间方面有什么预期吗?


A5: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答记者问的时候,回答过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不设分类管理登记过渡期?这样比较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不是要求现行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的推进。那么我们预估这个时间会比较漫长,有可能甚至2-3年以后才会陆陆续续全部都配套落地。


Q6:股权架构上,特别是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教育企业,要注意哪些重要事项?针对原始股和后续的新增认股?


A6:关于这个股权的设置,教育企业也好,普通的企业也好,可能在初期的时候还是对这个创始人、主办人内部,出资人之间,做好控制权的设置。比如:我们作为一个学校的举办人,我要去做幼儿园,那我的这个举办人如果是一个中国的公司、中国的法人,那这个法人的层面它需要是一些自然人。那这些自然人本身,他们内部作为创始人,在股权架构的搭建上,如何去体现这个控制权?一般,普通事情公司的表决,可能是半数以上就可以通过了;一些重大的事情,则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所以在设置控制股权比例的时候,要考虑到作为学校的实际举办人,一方面想把公司控制住,考虑到他持股的比例,尤其是在某些重大事项上,他是可以起到一个否决的作用的,这是关于初期的一些控制权方面的安排。


还有就是创始团队之间的利益的比例的设置。后续,比如说幼儿园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它的估值就会上来。那么不同的估值会引入不同的投资人,那么,在引入投资人之前,一般都会要求对企业现有的经营管理团队给予员工或者老师,或者是核心的行政管理骨干一定的激励,那么,这个时候就要把员工的股权激励考虑进去。因为这里还涉及到有些税的问题,所以,比较早的去考虑员工的持股、员工的股权激励,可能比较有利于减轻降低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一些负担。后期就是增资,就是PE,那这个时候,第一轮主要是根据估值的情况来确定PE的入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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