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观点||范如国:平台技术赋能、公共博弈与复杂适应性治理
平台技术赋能、公共博弈
与复杂适应性治理
作者:范如国,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平台系统:复杂适应性生态网络及其悖论
(一)平台作为演化的复杂适应性网络
(二)平台复杂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资本
(三)平台悖论:多重属性间的背反关系
二、平台技术赋能:幂律法则与增量式赋权
(一)平台赋能及其“幂律法则”
(二)平台技术的增量式赋权与外部整合重构赋能
(三)平台的多重属性及其赋能
三、平台异化:公共博弈与公共风险
(一)平台的责任、伦理及其异化
(二)平台的技术滥用与“技术利维坦”
(三)平台权力异化与公共博弈
(四)平台异化引发的经济、社会与公共风险
四、平台的复杂性禀赋与复杂适应性治理
(一)平台的复杂性禀赋
(二)平台复杂性治理的内在要求
(三)平台的复杂适应性治理机制
(四)平台的复杂网络生态化治理
五、构建平台治理的系统化机制
(一)构建平台多主体协同的复杂适应性治理机制
(二)优化平台的技术结构与数据安全监管机制
(三)构建防止平台异化对公权力侵蚀的监管机制
平台是一个由多主体交互作用、数据与技术驱动的复杂适应性网络生态系统,具有结构复杂、行为复杂、功能复杂、治理复杂等特征,存在边界的开放性与价值分配的闭环性悖论。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资本,平台具有赋能、赋权与控制三种能力,平台赋能与平台规模之间满足“幂律法则”,并通过增量式赋权与外部整合重构等机制实现赋能。平台发展带来诸多“创造性破坏”,存在责任异化、技术滥用、算法控制、公共博弈、数据安全等问题。平台治理需要从复杂性理论出发对平台结构、渠道、算法、规则、权责等进行复杂适应性治理,在盈利性与社会责任、专属性与公共性、创新与安全等方面实现动态平衡,提升平台的技术赋能与公共服务能力,防止平台异化。从技术赋能、公共博弈与复杂适应性治理几个方面,对平台治理的逻辑进行系统思考,提出平台治理的科学模式和有效机制。
新一轮科技革命及其引发的产业革命,使得现代社会中以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等为基础,由技术和资本联姻,通过互联网连接形成的各种平台快速崛起,形成了从技术创新、产品创造、服务创意、内容创作的新模式、新业态、新场景,平台赋能与平台跨界成为数字经济与数字社会发展的常态。2020年全球前十大市值公司中的亚马逊、谷歌、阿里巴巴、腾讯等都是平台型企业。当前,构建、运营平台网络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及组织的战略模式。
然而,自2020年以来,国内网络平台波澜迭起,给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带来一系列新的课题。国外也不平静,有些平台行为涉及市场垄断、数据滥用、政治安全、消费权益、舆论自由等多个领域。显然,加强平台监管与治理,防止平台异化成为摆在全球各国面前的共同议题和紧迫要求。
平台的复杂性决定了基于传统的公司治理、公共治理的理论、方法、路径来理解、实施平台治理存在较大的不适应性,如何定义平台的公共性、如何展开平台的有效治理,成为公共管理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平台的复杂性特征出发,分析平台存在的异化行为,从技术赋能、公共博弈与复杂适应性治理几方面,系统思考平台治理的逻辑,提出平台治理的科学模式和有效机制。
一
平台系统:复杂适应性生态网络
及其悖论
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与服务系统,平台具有主体数量繁多、客体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多样、行为无时域限制、相互间交叉融合等特征,本质上是一个由多主体交互作用、数据与技术驱动的复杂适应性生态网络系统。
(一)平台作为演化的复杂适应性网络
目前,“平台”仍然是一个内涵宽泛、边界模糊的概念。广义来说,一切能够执行某种功能的事物都可称之为平台。狭义地讲,如果只是考虑现代信息社会中平台的构成及其关系,平台是指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结构基础,以信息、资本、数字、流量作为核心要素,以运用数字与技术实现价值增长和功能优化为动力,通过吸附大量行为主体交互作用,为各类主体提供差异性商品或服务,实现资源、信息及价值共享,获得期望效用的网络化空间。对平台提供者而言,平台是其专属性资产,某些特定的产品、服务、软件、资源、技术标准等也可能成为平台。
在市场交易理论中,平台被称为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具有网络外部性;从组织管理理论看,平台是一种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真实或虚拟的组织,是一种“无重量空间”。在实践中,基于资源禀赋、技术能力、资本条件、信息知识等条件,平台提供者往往从供给侧或者需求侧构建平台,平台消费者/使用者等主体参与到平台的产品与服务创造、价值创造过程中。随着平台不断深化,平台与企业、社会、政府之间的博弈及“替代效应”日益突显,平台治理问题开始显现。
显然,平台本质上是一个集中了主体、技术、资本、资源与创新等多维度要素与能力的复杂网络系统,系统内部包含许多异质性主体,主体之间存在多样化的非线性作用关系、持续的适应性演化、非均衡动力学过程。复杂的平台系统包含许多更小的子系统,彼此间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形成复杂的结构、行为和功能(图1),使得整个系统难以描述和难以管理。平台复杂系统中的信息与数字技术、各类主体、经济与社会活动等构成一个交织在一起的技术网络、主体网络、社会经济网络、基础设施网络等多层复杂网络系统,表现为构成主体的多元性和生态性、系统结构的网络性与层次性、系统功能的演化性和涌现性、系统过程的适应性与网络外部性等特征,成为一种与市场和科层结构截然不同的组织形式,众多日常的商业活动、社会活动和公共服务主要由复杂网络平台来完成,属于用户的私权利和国家的公权力也不断转向网络平台。平台通过不断深化的技术架构、庞大的主体连接、复杂的业务逻辑、连续的环境适应形成复杂适应性网络,处于持续的演化之中。
平台网络的演化带来系统的开放性、多元主体融合,与外部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平台通过满足众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促进双边或多边行为主体的交互作用,逐步演化成复杂的生态系统(ecosystem)平台复杂生态系统指企业、消费者、使用者、个人等异质性主体在相互连接、彼此依赖和互惠演化中涌现出来的具有复杂技术构架、主体交互机制与治理结构的共生网络系统。在平台生态系统中,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生态位”,都在努力利用和巩固“生态位”,构成相互依赖的“食物链”网络,共同生存与发展,同时促进系统的演化。
(二)平台复杂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资本
平台的复杂网络结构使得平台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社会资本理论认为,人们通过社会联系而结成社会网络,个体、群体和组织从中获得互惠性、规范和信任等有形与无形资源的能力。网络是社会资本的结构维度,社会资本通过社会网络去获得。对于平台而言,通过网络链接与共享,形成“链接型社会资本”,平台主体利用供给与需求双侧之间的连接与反馈机制,将分散的资源、信息、知识有效聚集起来,不断扩大网络边界,跨界进入其他行业,形成“整合性社会资本”,同时获得互惠性、规范和信任等“传统型社会资本”,实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嵌入网络中的相关主体凭借自身独特资源、内容生产能力等获得价值增值,拥有自己的“生态位”,占据网络中心位置的核心节点拥有较大的网络“生态位”。
平台新型社会资本建立在偏好连接、跨界整合、集体行动、互惠合作等基础之上,为平台网络中各主体所共有,成为平台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
(三)平台悖论:多重属性间的背反关系
平台作为复杂网络生态系统,具有边界开放性与价值分配闭环性、资产专有性与公共产品性、经济性与公共性、共享性与垄断性等特性,构成平台的多重悖论。
一方面,平台属于私人物品,具有资产专有性与经济性,复杂网络生态系统边界具有开放性。开放意味着打破边界,带来万物相连,释放正熵,吸收负熵,实现快速扩张。开放性是平台系统可持续演化的基本要求,平台不断突破边界,吸纳更多的行为主体加入进来,主体之间连接互动结成错综复杂的关系,集结为具有社团结构的种群,或由种群演化为具有小世界、无标度特征的复杂网络系统,导致平台系统的适应性演化,并在网络外部性作用下获得快速成长,涌现出新的功能、行为、结构与多样性,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变得日益复杂,形成新的商业、社交、服务模式,带来规模经济、协同效应,平台的经济性、私人物品性、资产专有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发展出垄断行为,产生垄断性。
另一方面,伴随着平台的开放性,许多大型平台已逐步演变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了公共性、共享性,私人物品属性并不能代替其公共物品属性,也不能成为垄断性的理由,公共性、共享性是平台演化与治理的重要基础。不断涌入的多元化主体通过自主聚集及自由离散而形成的社团结构、小世界、无标度网络等“部落”特征也导致平台价值分配上的闭环性,平台价值只在系统内部网络中循环,按照主体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以上这些结构与属性上的悖论成为平台诸多问题的根本来源,也使得平台治理成为一项复杂的系统性活动。
二
平台技术赋能:幂律法则
与增量式赋权
平台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科技为基础构建起来,快速成为现代经济与信息社会的典型模式,根本原因在于平台的技术赋能。
(一)平台赋能及其“幂律法则”
由平台的定义可知,平台本质上是现代信息技术的有机表达,是构建在技术之上、以技术为核心,通过技术构建数字形态劳动关系及控制数据的产生与运用,实现价值增值的技术集合。由于聚集了现代信息技术、庞大的资源、海量的资本、网络化的形式,平台拥有了重塑企业商业模式、再造社会交往形式、影响国家政治生态、塑造公众行为方式等巨大能力,并由单一的平台结构逐步演化为规模庞大的复杂网络生态系统,其中,数字技术是平台的结构基础和构成要件;商品交易、社会服务、数据分析等是平台的实体;平台提供者及利益相关者是平台的核心主体;信息、资本、知识、数据是平台的关键生产要素;提供差异化的商品或服务是平台的基本功能;网络效用是平台的核心目标;技术赋能是平台运行的动力。
随着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张,规模带给平台能力、品牌、声誉等优势,平台获得“边际收益递增效应”,平台技术赋能带来的平台能力成为平台发展的显著特征。依据复杂性理论,平台能力与平台规模之间存在“幂律法则”(Power Laws),其构成平台技术赋能的基本逻辑:
Y表示平台能力,X表示平台规模,即平台能力Y是平台规模X的k次方,该法则叫做“幂律法则”,幂指数k决定着系统的复杂性程度。如果k>1,表示超线性关系;如果k=1,表示线性关系;如果k<1,表示亚线性关系。式(1)也表明,平台赋能网络是一个分形(fractal)系统。
实践表明,随着平台的快速扩张,平台能力与其规模之间呈现出超线性关系。这是因为平台构建起来后,吸纳各类主体进入网络,引导并激励其进行生产、服务等活动,形成一个以平台供给者为核心节点、其他参与者为连接节点的平台复杂网络,参与其中的个人和企业实现价值创造的最大化。同时,平台通过持续地提供内容各异、方式多样的激励计划,将平台使用者的价值创造能力及创造的价值最大限度地聚集在平台内部,涌现出更强的平台价值创造能力,平台依托这些能力,将经济运行与社会活动由实体经济向虚拟经济转换、单一社会活动及其影响向群体社会行为及其网络化影响转变,并使这一趋势成为一种新型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态势,实现平台价值的爆发式增长。
不过,随着平台规模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内部规则与程序开始带来平台僵化、流程适应能力降低、维护运行成本增大、边际效益递减等问题,平台能力提升的速度慢于规模扩张的速度,垄断开始出现,平台赋能放缓变弱,由超线性逐渐变为线性甚至亚线性增长,平台的风险开始显著增大。
(二)平台技术的增量式赋权与外部整合重构赋能
平台技术赋能除了满足“幂律法则”这一逻辑外,在具体赋能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多主体协同共生、结构深化、增量式赋权、外部资源整合重构等机制与路径来实现平台赋能,进而赋能经济与社会发展。
1.平台多主体的协同共生与结构深化赋能。平台技术边界的开放性,不断吸引新的异质性主体进入,构成网络系统。这些新进入主体通过学习、模仿、突变,导致平台协同共生演化、多样性快速增长、交易规则的变更,带给平台新的信息与资源,平台规模急剧扩大、平台技术结构不断深化。平台技术结构是指平台得以运作的底层技术及其结构方式,例如一套特定的程序、一种特定的算法等。技术结构深化会形成对经济活动、社会生活及政治目标的全场景渗透,带来价值创造的激增、社会资本的增加,平台逐步演化成具有技术、渠道、交易、价格、规模、便利等全面优势的复杂网络系统。
2.平台技术的增量式赋权。技术具有赋权的功能,平台结构所依托的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等具有增量式赋权能力,既向技术的研究者、创新者赋权,提升其生产效率,创造新价值,也向技术的使用者赋权,增强其获取知识、信息和价值的机会与通道,还向技术的管理者赋能,提升其技术管理能力,确保技术赋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比如,通过与生产者结合下沉到实体经济,使平台资本获得指数增长,赢得传统企业梦寐以求但常常无法企及的社会影响力。在现代技术的增量式赋权下,众多传统产业依托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转型,涌现出新模式、新业态,获得新的价值升值与竞争活力。平台技术增量式赋权带来平台的边际收益递增,零边际成本成为可能。
3.平台技术的外部整合重构赋能。平台技术通过进入经济与社会领域,不断整合其外部资源、信息,吸纳新的主体进入平台。通过对多元主体行为、平台全过程进行整体性数据收集、挖掘、精准识别与投放,为平台发掘数字资源,并运用于价值的再创造活动;通过对市场交易、企业生产、社会生活等生产与需求之间的结构与组织形态进行创新性重构,重组产品生产过程、商品交易过程、信息传播过程、社会服务过程,创造出新的需求、新的组织形式、新的制度安排,涌现出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服务与内容“大众生产”(peer production)模式,反过来又对新技术产生更进一步的要求。发展壮大的平台逐步拥有价值增值、产销同步、数据垄断、活动控制、社会渗透等能力,实现指数级成长、获得竞争优势,成为主导市场的新模式。通过外部整合重构机制,形成网络外部效应,平台网络有效地汇聚及提升外部资源与创造能力,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和驾驭平台以外的生产、交易、社交活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赢得市场份额,攫取价值及获得行业主导地位,如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各类平台快速发展起来,传统基于生产要素、市场活动的信息传播、价值创造、社会交往活动逐步转向依托平台来实现。
4.平台技术与资本的深度融合及其赋能。数据、技术与资本的深度融合主导着平台的构建与演化,其中居支配地位的是资本的力量,不仅包括生产性资本,也包括社会资本。在数字化环境中,资本的本质、技术创新的扩散,使得技术与资本在交互作用下向平台渗透,经济与社会运行的基本逻辑发生改变,经济及社会共同走向数字化与平台化,经济由实体经济向数字经济转换、社会由单一社会活动及其影响向群体社会行为及其网络化影响转变,并使这一趋势成为数字技术支配下一种新型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形态,现代信息技术、大数据、算法技术等借助资本的力量成为赋能经济与社会,以及资本实现指数级增长的关键变量。技术与资本的结合带来国家政治结构的复杂化,深化公共博弈,给人们的生活带来颠覆性影响。
(三)平台的多重属性及其赋能
与传统的社会、产业、企业组织形态不同,平台既是企业,又是市场;既是网络,又是社区;既是私人物品,又是准公共物品;不仅具有经济性,而且还具有公共性等多重属性,这些属性能够产生巨大的赋能效果。
平台向企业和社会提供着技术标准、独特资源、具体产品、特色服务等内容,表现为私人物品,具有主导性和独占性、排他性与理性人等属性。平台依托特定的资源与能力投入去创造价值,并通过市场力量、行政能力、资源独占性、不可替代性等排斥其他主体获取价值的机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相互赋能,技术创新的扩散性、渗透性、价值性与颠覆性通过平台重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方式。
与此同时,许多大型平台逐步演变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具有公共性与社会性,逐渐承担起属于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成长为公共空间,与公共利益紧密关联在一起,扩大平台的价值增值空间。
三
平台异化:公共博弈与公共风险
平台的出现归根结蒂是技术创新的结果。平台在开启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社会交往方式、赋能经济增长与社会变革的同时,也具有“赋权”的能力,带来诸多“创造性破坏”。平台发展的实践表明,市场垄断、数据滥用、有害信息、技术霸凌、侵蚀公共权力等平台运行中出现的责任异化与公共博弈问题日趋严重,人们对平台滥用能力优势的担忧日益增强,对平台异化及公共博弈进行治理的要求不断增长。所谓“异化”(alienation),原是德国古典哲学的概念,是指人类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变成了主宰人、约束人的异己力量,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平台作为准公共物品重构了社会阶层、社会空间、社会职业、社会结构,带来社会行为、公共政治、社会关系的改变,提出对国家政治与权力的要求,这使得关注平台的公共性及责任异化成为平台治理的重要内容。
(一)平台的责任、伦理及其异化
伴随着各类平台的崛起,资本主导下的平台技术赋能使得平台之间围绕着数据、流量、资源等方面展开激烈的竞争,平台的开放性、共享性特征受到严重的侵蚀,由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交易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地位等原因引发的算法数据、市场垄断、责任伦理问题受到市场与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平台由于其所具有的优势,逐渐形成特殊的“权力”与“权利”,如对商业的垄断能力,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对资本的掌控能力,对资源的支配能力,以及对公共利益的侵蚀能力。在资本控制下,平台网络被一个或几个主体“锁定”平台算法控制、过度信息采集、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开始高频率地涌现。平台核心主体通过对数据、规则、内容与算法等的把持操纵,以及监管体系无法及时跟进所形成的“黑箱”,导致责任及伦理异化、使用者主体性丧失等问题日益突显。
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Sheldon)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强调企业不仅要承担对投资者、股东和员工的责任,还应该承担起对社会、环境和消费者的公共责任,推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与传统企业相比,平台社会责任具有关系多层性、结构复杂性、主体多样性、影响跨界性、功能社会性等特点,不仅有关于平台提供者自身的责任,还要有确保平台参与各方对社会的责任。
此外,平台的发展与治理无法回避伦理上的要求,每个人都能够感受到置身于一场由平台驱动的前所未有的社会伦理实验之中。平台的运行、发展涉及对社会、利益相关者、内部规则及个人四个层次对象的伦理问题。概括起来,平台的公共责任与伦理的复杂性与多层次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消费者的责任和伦理。平台的首要责任在于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包括确保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高质量、消费者接受信息的真实性,防止消费者数据不被滥用,以及确保消费者在使用平台时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等。
第二,对社会的责任和伦理。平台的社会责任和伦理主要在于提供准公共设施、准公共产品,维护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社会诚信、社会道德、公共规则,开放所掌控的巨量数据,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等。
第三,平台的数据责任与伦理。数据是平台的关键生产与服务要素,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平台拥有包括交易主体、消费者/使用者,以及物流、地理、道路、内容、投诉、维权等在内的全情境、全要素、全过程数据,这些数据在问题识别、纠纷处理、风险感知、危机应对、国家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平台承担着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密、数据乱用,对政府公开必要的数据、确保数据主权等重大责任。
第四,平台的内部规则责任与伦理。为了规范平台活动,降低运行成本和风险,平台需要制定交易与运行规则、奖惩与争端解决规则等大量内部规则,这些规则在平台范围内具有单方强制性的处罚或强制能力,使得平台具备了“准立法权”“准行政权”“准司法权”等“私权力”,行使着定义、监督、裁判等公共职能,对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共政策等产生实质性影响。平台的“私权力”来源于其占有的技术、资源、渠道、数据等多种优势,这些优势的运用也构成了异化发生的基础。
(二)平台的技术滥用与“技术利维坦”
与平台技术赋能相伴随的是平台技术的赋权与控制,使得平台具有赋能、赋权与控制三种能力,导致“技术利维坦”的出现。
1.平台的技术滥用与责任异化。布莱恩·阿瑟认为,任何系统都有可能被少数人操弄或者控制。技术作为工具对自然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技术并无善恶之分,技术本身也并非异化根源,但技术使用受到资本本质、资本逻辑、技术特征、使用者目的以及使用过程中权力的深刻影响,在资本无序扩张下技术突破自身理性异化具有了权力属性。资本的力量会不断重塑技术使用者的认知和平台组织形式,使得技术使用具有超越政府和国家权力边界的“行政”能力,对国家能力形成挤压,带来社会分化、社会控制和阶层冲突等“创造性破坏”,形成平台力量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深度博弈。
2.平台“技术利维坦”。随着平台在技术结构上的深化,资本本质与资本逻辑主导下的资本无序扩张把资本作为平台发展的主体和目的,把人作为实现资本增值的客体与工具,这样使得平台供给者恣意妄为,滥用技术,导致技术异化与“技术利维坦”的出现,算法在平台使用中的异化越来越严重,资本利用算法强化劳动者对平台的人身依附和对劳动者的奴役驱使,引发巨大的政治风险、社会风险、金融风险。在“技术利维坦”下,人类被数字掌控、驱使的现象日益突显,大数据杀熟、被算法控制的外卖骑手送餐时间被压缩到生命的极限等伦理问题屡见不鲜,算法控制挑战人的生理极限和道德底线,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在算法驱使下,主体成为一种没有意志和能动性的“玩偶人”(Puppet People),“玩偶人”的行为必须在算法规则的要求内完成,必须满足算法规定的节奏与习惯,一切都在算法的控制下机械而有序地进行。为了让“玩偶人”们勤奋工作,平台使用客户优评等机制进行激励,他们除了服从算法安排,几乎没有反抗与投诉的选择。平台“技术利维坦”带来平台与社会及政治的剧烈冲突。
第一,技术理性反噬政治理性与社会理性。平台技术结构的深化、算法政治与算法治理导致以人为主体性的政治及治理的终结。算法权力恣意妄为的运行排斥国家政治、道德与伦理,将政治与治理推向一个由技术说了算的算法政治、算法治理形态,个人权利、公共权力依赖于平台技术、数字算法的运用与运行。平台使用者/消费者的行为有没有违规由算法来判定,判定标准人们不知道,由算法说了算。比如,算法依据主体行为数据的变动也适应性地调整配送时间要求,不断压缩配送时间,不断试探人的极限,把人往身体极限方向驱赶。
第二,以人为主体性的社会与政治让位于以技术为载体的算法统治。平台技术导致的算法权力会持续地作用于公共权力。算法治理若正向赋能就会巩固国家权力,反向赋能或者约束失衡则将涌现出算法权威和算法垄断,出现算法控制风险,掣肘公共权力运行和以人为主体性的政治与社会发展。“算法利维坦”下算法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算法“权力越位”现象越来越严重,算法权力全面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公共与私人领域的边界被消解,公众的自由权、平等权、隐私权、知情权等公民权利让渡给算法权力,导致信息技术的异化,不断满足资本快速增值的需求。
第三,算法权力引发政治合法性以及国家安全风险。平台算法“技术利维坦”权力的不断扩大、技术与资本的结合,将与公权力产生无可回避的冲突,形成复杂而长期的权力博弈。在算法权力下,数据与资本、权力的结合越来越紧密,掌握数据的人拥有了难以置信的价值获取及权力支配上的优势,数据本身也成为权力的重要来源,数据泄密、算法控制、“准公权力”滥用对国家公权力系统性侵蚀越来越普遍,传统的国家、政府概念变得模糊,对政治权力、政治合法性造成巨大的冲击,对消费者、商户的管理形成近似于公权力的“准行政权”和“准司法权”。算法权力的核心原则是把效率和效益放在首位,把政治与社会价值排在第二位甚至可有可无的位置,然而现代社会追求的核心原则是公平、正义与国家安全,这种冲突从根本上消解了政治价值的权威性,引发政治合法性以及国家安全风险。虽然平台为了确保自身责任需要获得部分准公共权力,但平台对算法权力的滥用,扭曲了其提供公平公正基础公共服务的责任。
(三)平台权力异化与公共博弈
随着技术创新、技术赋能的发展,平台提供者利用不对称信息、平台控制权,不断超越与多元主体间契约关系上的平等结构,拥有平台准入权、行为管制权、奖惩处罚权、标准制定权、政治谈判权等特殊的平台权力。平台这种带有“圈地运动”的行为,最终形成自己的“社区”与“势力”范围及内部治理规则体系,使得由最初构建时形态上的开放性,走向内部结构上的“中心化”和行为上的“封闭性”,出现“平台社会”与现实社会竞争博弈、讨价还价,意图主导现实社会运行的局面。一些平台开始挣脱政府的约束,拥有超过传统政府组织和国家边界的行政能力,超越法治秩序、建构数字强权运行机制,成为“看起来像是国家”的政治物种。平台这些权力并不具有国家法律地位,反映出的是其对社会、经济、信息、政治、创新等强大的实际控制和无形支配能力。
此外,平台通过对多元主体行为、平台运行的全过程进行整体性数据收集、挖掘、分析,精准识别与投放,运用算法精准把握个性化消费习惯,培育消费欲望,实现平台的价值增值,同时对异质性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主导其偏好判断和行动选择。人被算法奴役、情绪被主导,人类的主体地位岌岌可危,不同程度地沦为算法的一部分。
平台这种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讲,是一种基于主体身份依附的价值与权力剥夺,个人以平台为基础参与平台的各类活动所产生或“制造”出来的数据为平台无偿所有,成为实现价值增值的要素和资源。平台不断获得超越其经济性的各种垄断权力,赢得更多的社会财富,并同步实现对社会公共空间的数据化占有,这些看似自由的活动,却是对人主体性的剥夺。
从技术创新角度讲,在平台演化过程中,各类异质性主体的创造力被商品化。平台实现财富聚集的巨大成功,不再反思技术结构及边界演化,而只考虑技术赋能及价值攫取能力,并通过技术结构性垄断、资产专属性排斥竞争,在市场与行业中进行“圈地运动”,扼杀创新。
从政治学角度讲,平台的过度数据收集行为是对主体一种隐晦的权利剥夺与权力奴役,影响国家的政治进程与结果。一些人受到平台的控制慢慢丧失自我辨识、自我判断能力,逐步被“锁定”在平台数值算法设定的商业、政治、价值、文化思维之中,成为被算法和数据控制的“玩偶人”,甚至成为公众与政府政治博弈中的“拆台者”。在图2中,平台在公众对政策A、B的支持问题上,产生了“拆台”效果:平台“不鼓动”时公众“支持”政策A,变成了“鼓动”后“反对”政策A,形成对政府权威的消解。
此外,平台的基本职能是向社会提供公平公正的基础公共服务,具有“准基础公共设施”的属性,因此需要担当起公共责任。然而,许多平台降低了其服务的公平性、公正性,因掌握大量消费者/使用者行为数据,向其定向“喂食”,降低其议价权、选择权与隐私权,其基于“技术利维坦”的算法权力与平台规则下的治理权力让平台具备了愈来愈大的公共监管权,形成对公权力事实上的反复“侵蚀”,台与政府之间产生如图3所示的动态博弈(这里只考虑了三阶段博弈)。
由图3可以看出,随着平台的演化,其侵蚀能力越来越强,政府监管的力度也需要适应性增强,政府所付出的代价也越来越大。与来源于宪法的政府公权力相比,平台的“私权力”具有隐匿性、模糊性与不确定性特征。平台在实际运营中展开的治理是“内部治理”,“内部治理”可以有效减少平台内信息不对称、有害信息、数据买卖、违法经营、搭便车、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行为所导致的负外部性。平台“私权力”或“自我治理”也是弥补信息社会政府规制能力不足的需要。政府由于受对平台新业态新模式规律认识的有限性、信息获取的滞后性等多种因素制约,无法对平台内规模庞大的行为进行精准识别进而有效规制,而平台利用内部规则及大数据则很容易发现问题并有效解决,且治理成本很低。
(四)平台异化引发的经济、社会与公共风险
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曾指出,现代社会中资本的逻辑、科层制以及“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三者相互交织,正在制造出许多“人化风险”。平台作为技术与资本逻辑结合的产物,在资本本质与资本逻辑主导的资本无序扩张下,其异化也会制造出各式各样的风险,表现为一种破坏性的文明风险,使得国家治理面临重大挑战。
1.平台的垄断风险。平台技术赋能与组织创新导致平台具有了技术、信息、资本、资源、算法、市场规模等方面的优势,拥有规则制定权、资产专属权、交易排他权等,当平台滥用这些权力获得超越市场能力之外的各种利益时,就出现了垄断。
平台垄断主要有结构与行为上的垄断两种。结构垄断是平台拥有支配地位的特征,也成为主体实施各种垄断行为的重要条件。平台一方面通过资本投入和资本并购,形成结构优势,导致垄断;另一方面通过“跨界竞争”,将垄断力量从一个行业扩张到另一个行业,资本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无序流动,形成跨行业垄断。不过,由于各种约束的存在,结构上具有垄断地位的平台未必一定形成支配地位,只有当平台滥用支配地位,并对竞争、效率和社会福利及公共性带来损害时,才形成了平台垄断,导致平台风险。
平台垄断产生的主要原因来自平台所具有的多边性及“守门人”(gatekeeper)角色。一般而言,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等的应用使得平台为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多边行为主体带来诸多的价值和公共性,如为政府公共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提高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回应性,汇聚巨量主体行为数据,为企业提供决策支持等。但平台在技术赋能、价值增值过程中如果责任发生异化,平台利用“守门人”优势自我强化,屏蔽或者不兼容对手,进行信息精准推送与个性化定价,设置资源分配、交易、激励及纠纷处理等规则,所有被针对的主体只有被动接受,没有机会讨价还价。
构建平台的各类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能够为平台带来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对社会造成威胁的潜在隐忧。一些平台受利益驱使,利用平台技术构成的复杂性屏蔽公众视线,扭曲数据的使用,利用算法学习和全场景数据进行精准计算,榨取消费者剩余,获得垄断利益,让政府与公众承担平台发展带来的治理风险与成本。平台利用其垄断地位不仅会独占数据、掌控生产过程,还会阻碍其他主体进入市场,遏制创新,并控制未来创新发展的方向。
2.平台异化下的经济、社会与政治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外部效应、垄断等原因,平台异化对生产的组织方式,市场的空间形式,公众的工作方式、消费方式、娱乐方式等都会产生颠覆性影响,带来市场失灵与社会风险。当平台缺乏规则限制或规则模糊时,一些平台主体受利益驱使,进行违法行为,给消费者与社会带来不良后果,引发巨大的平台行为风险,风险一旦产生就不会消失,将在系统中进行闭环传播。一些平台在做大做强之后,在行为上开始改变“初衷”,大规模涉足金融领域,吸引社会公众、合作商大规模的资本投入,极易产生金融泡沫,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导致企业与社会投资的破灭,形成对公众的财富掠夺。
此外,平台掌握全场景数据越充分,对行业及社会发展的了解也就越清晰,这时行业及社会治理常常被平台“越俎代庖”。数据停留在平台而不是开放给政府,在平台上发生的交易数据、行程数据等基本由平台掌握,如果平台以资产专属性为由对数据使用进行限制,拒绝开放数据,就会使平台成为监管黑箱,导致数据滥用甚至将数据泄密给国外,此时,平台垄断不再只是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公共、政治与国家安全问题。当前,平台越来越想挣脱政府枷锁的约束,建构起满足自身资本增值要求且不受其他主体干扰的运行体制和数字强权,就连国家政权也要为其让路;一些国家已出现互联网平台大企业通过政治“旋转门”来影响国家决策、深度嵌入国家社会经济政治体系的运行机制,导致政治腐败,限制国家行为能力,逐步瓦解国家公权力的现象。
3.平台异化下的公共风险:主体身份依附与价值剥夺。基于信息技术而构建并利用数据实现价值增值是平台产生及发展的根本。平台基于技术赋能而形成的“技术经济”特征,在构建初期带给人们赏心悦目的新感受和获得感,使人觉得通过技术可以打破权威,获得网络空间自由,实现从商业模式到日常生活方式的颠覆,等等。但随着平台规模的扩大、技术能力的深化,通过占有多样态平台数据、商品所有权、内部规则权等优势,平台实现大数据的精准推送,逐渐形成平台垄断“霸权”,将现实社会中的内容、关系及行为都商品化,对雇佣劳动、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价值实现等产生深刻影响,形成主体身份的平台依附,导致人发展的主体性危机。技术模糊了劳资关系,带来生产即时化、日常生活商品化和社会活动资本化等新的生产与商业形式,形成攫取主体价值创造的循环过程。
四
平台的复杂性禀赋与
复杂适应性治理
平台的复杂性演化、边界的开放性、价值分配的闭环性等导致平台成为一个复杂网络生态系统,表现为构成主体及子系统的数量与规模庞大、系统行为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系统结构与功能的涌现性和演化性,以及系统的小世界、无标度性特征,具有结构复杂、行为复杂、功能复杂、治理复杂等禀赋。平台异化的出现使得治理成为一个紧迫而又现实的要求,需要通过揭示平台在技术、结构、功能、模式等维度的本质特征,正视平台的复杂性,建立适应平台复杂性特点的平台治理模式。
(一)平台的复杂性禀赋
平台模式下人们多以线性思维关注平台的价值共创、商业生态等经济问题,却忽视平台的公共性、不确定性、多样性特征,忽视平台的“多边构架”和“网络效应”所产生的复杂性影响。
1.平台的不确定性。相较于传统组织,平台发展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它来源于平台作为系统内生的不确定性,以及技术创新的颠覆性引发的不确定性,表现为平台的整体结构难以识别、行为难以预测、结果难以控制等。根据奈特(Knight)的不确定性理论,作为微观层面的主体即使只是服从简单的行为规则,但只要主体的数量规模巨大,不可预测的小概率事件一定会发生。平台作为庞大的复杂网络,技术与需求的碰撞具有高随机性与强突发性,产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难以事先给予确定性回应。
2.平台的演化性。平台不是一成不变地存在,而是快速演化的。平台作为一个技术集合,随着技术创新、产品类型、服务内容、用户规模、社交方式等的变化,供给与需求侧上的多元结构、运行方式、分配方式、监管模式等将进行适应性调整,涌现出新的规则与结构,形成新的市场。技术标准、独特资源、产品或服务也可能发展成平台,多种动力学因素相互形成正反馈,促使平台快速动态演化(图4),经过若干时间之后,平台的结构、功能、目标、能力等与初创时期相比大相径庭。
3.平台的多样性。平台系统最显著的优势是它的多样性(diversity),多样性是平台不断适应技术创新的结果,每一次适应都为新的机制和生态位开辟了可能。平台网络规模的增加,本质是系统增加了新的节点,各主体之间的连接将呈指数级增长。主体数量越多,意味着多样性可能也越多,主体之间产生互补、互相促进,进而涌现出全新特质或新问题的概率也越大,这使得平台规模越大导致的复杂性程度也越高。多样性在带来更多创新潜能的同时,也隐含着各种不可知的风险。
4.平台的涌现性。所谓涌现(emergence)是指系统微观个体遵循简单的规则与行为,通过相互作用诞生一些新的功能、属性或规律的现象。涌现性是复杂系统最典型的特征。依据复杂性理论,平台微观主体的简单行为、算法的简单规则会涌现出复杂的集体行为和宏观秩序。基于信息技术构建起来的平台多层复杂网络,通过微观主体之间遵循简单规则相互作用产生的“大连接”,实现了产品、服务、行为之间的“大融合”“大合作”,涌现出新的宏观“大结构”,平台变得越来越复杂。
5.平台的自组织性。自组织性是指平台由自我构建、自我发展形成的组织化、有序化特征。平台作为准公共设施一旦构建起来,基于技术创新、模式创造、社会交往、信息传输带来的运行就具有自演化逻辑和自组织能力,它既包含平台的有序演化,又强调平台的突现创生。比如,通过在平台内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内部创业,让原子化的个体通过自组织形成一个个创业团队,获得超线性增长,创造出更多的活动和内容。
(二)平台复杂性治理的内在要求
复杂性科学是研究系统中的个体如何相互作用形成系统的结构、整体模式与功能,以及又如何反过来影响主体行为,进而系统结构变化的科学。阿什比(W.R.Ashby)的“必要的多样性定律”(LawofRequisiteVariety)指出,管理的复杂性需要与管理对象的复杂性相适应。平台治理的核心在于有序协调好各类主体在资源共享、利益分配、行为许可、冲突解决、风险规避等活动中的关系与问题,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存在治理手段与公共性之间的剧烈冲突,治理的复杂性比传统组织要高出许多。平台复杂性带来行为复杂性,平台主体的不确定、平台边界的模糊性,使得治理难度进一步增大,复杂性治理成为应对这些挑战的有效工具。
第一,平台演化会导致结构与行为复杂性。平台具有结构复杂性与行为复杂性,二者紧密地关联在一起,相互深化和促进。随着复杂性的增长,平台结构、行为变得越来越复杂,千丝万缕的关系越来越难以厘清。
第二,平台不确定性可能带来平台系统的失灵。作为复杂系统,平台的微小改变可能会引发无法预测的“蝴蝶效应”,甚至导致整个系统“鲁棒性”的丧失,造成平台系统的崩溃。如一些影响程度大、公共属性强的平台,在创新方向偏离、资本负面作用驱使下,往往陷入垄断、异化和失序的混乱状态。
第三,平台结构复杂性会放大技术创新风险。结构复杂性对平台创新有重大影响,结构之间的非线性“耦合”会放大创新的价值与风险,出现“颠覆性创新”。依据联合概率理论,平台的成功依赖于平台各方主体的联合概率,而不是独立概率。如果平台有n个创新主体,每个主体创新成功的概率是90%,但整个平台成功的概率却呈指数级(0.9n)下降,风险呈指数级上升,这揭示出随着进入平台异质性主体越来越多、结构越来越复杂,创新的风险也可能越来越大。
第四,平台的多目标性导致治理复杂性。平台的复杂性要求平台治理在数字空间与现实空间、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内部规则与国家法律之间,重建一种权力(power)与权利(right)的动态平衡结构,平衡这些多元又可能相互冲突的目标,既不因为平台的私人物品属性而忽视其“公共性”,又不应强调其“公共性”而扼杀其资产专属性及要求,对平台进行系统、有效治理。
(三)平台的复杂适应性治理机制
平台系统的开放性、演化性及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要求平台治理需要不断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展开复杂适应性治理。复杂适应性治理是指一套具有适应性、灵活性、包容性的行动或方法,其原则在于面对平台的新业态、新模式,在缺乏关于其精准信息、平台持续处于发展、无法判断其行为对错时,依据平台系统的动态演化特征,适应其不断变化、涌现出新的特质要求,进行适应性、包容性治理。
1.平台主体的适应性预期及其适应性调整
复杂适应性系统(complex adaptive system)理论由美国学者约翰·霍兰1994年提出,该理论强调微观主体的适应性(adaptiveagent),能够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并与环境共同演化。在平台系统中,各类主体依据相应的规则主动适应内外部环境的诸多“刺激”,持续地相互学习、彼此适应,调整自身的适应性预期与行为模式,直至适应“恒新”(perpetual)环境状态,平台结构、运行模式在主体规模、技术结构等的变化下也做出适应性调整,对于平台的变化主体反过来又进一步调整自己的行为与决策模式。随着平台的演化,内部衍生出众多构成要素和生态性子系统,外部演化成规模更加庞大、结构更加复杂、功能更加多样,具有自组织能力和正反馈能力的复杂巨系统。主体的适应性预期调整可以用下列模型描述
2.基于适应性的平台协同治理要求
平台主体适应性动态调整要求复杂适应性治理兼顾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形成主体适应性协同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实现平台系统与多元主体的适应性协同发展;二是避免由于公共性缺失及公共博弈所引致的平台负面效应;三是促进以技术创新、技术赋能为导向的平台结构的优化。具体而言,平台协同治理需要做到:
第一,做好治理的总体设计。平台治理是着眼于平台系统整体功能和所有主体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钱学森认为,所有的系统都包含人、物资、设备、财、任务和信息六大要素,受到经济规律和技术条件两大制约。这要求对平台的治理需要把握治理的逻辑起点、平台要素及其相互作用关系,注重经济规律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做好治理的总体设计,实现平台的高效能治理。
第二,采用适应性与“扩展适应”(exaptation)治理。适应性治理强调治理要因势利导,谨慎使用“一刀切”做法,采取试错性、包容性、激励性工具,使用相对灵活多样的政策工具,通过技术赋能、多主体协同,在平台的价值与风险、独占性与公共性之间进行动态适应性治理。“扩展适应”强调在平台现有的状态下关注其未来可能的发展与功能变化,前瞻性地采取适应性治理机制。平台的新业态、新模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事先制定治理方法,此时,采用“扩展适应”治理,通过实验、仿真等对平台进行“测试”,从测试结果中对平台进行前瞻性调适与适应性治理。
第三,平衡好多目标冲突。区别于传统治理的利益最大化标准,适应性治理追求多目标之间的协同共赢。平台供给方、政府、商家、公众等主体之间目标各异,甚至相互冲突,既要从整体上解决好不同目标间的矛盾,通过目标间相互调适,解决冲突,避免出现“失灵”,又要协调好在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情况下平台自身在经济利益、社会责任、模式创新等目标之间的关系,实现平台的稳健性发展。
第四,注重主体的交互与优化。平台系统是一个由适应性主体间行为动态交互构成的网络,多目标实现往往需要主体间累积的经验,因此,要不断吸纳新的主体,为其提供持续性关注与需求满足的机会,引导其适应性预期的调整,通过绩效预期引导利益相关者充分、积极参与平台价值创造与治理。
第五,运用系统支持和数据驱动。系统支持是指以信息化工具作为支撑,既能够提升治理效率,又可以存储相关治理信息,为治理决策提供支持;平台治理是一个治理的数据化生成过程,数据驱动的目的在于基于各种结构化、半结构化治理数据降低治理中的成本,提升治理效能。
(四)平台的复杂网络生态化治理
依据复杂性理论,在平台演化过程中,分散、多元且复杂的平台主体,在自组织作用下,慢慢形构出运行有序、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生态,平台逐步成为个体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网络系统。因此,平台治理需要正视其生态化结构特征,实施复杂网络生态化治理。
1.平台复杂网络生态化治理是关于平台所有人、所有活动、所有内容的治理行为集合。在治理主体上,平台治理是一个由全社会共同参与、多主体协同共治的过程;在治理层次上,是一个由法律规制、政府监管、平台自治、市场督促和利益相关者制衡等构成的多维度、多层网络治理体系;在治理结构上,需要正视其生态化结构特征,实施生态化治理。无论是渠道构建者还是内容提供者、产品交易者,都遵循这一治理规则,并以此推动平台的演化。
2.依据平台的复杂网络结构特征,各类主体之间通过偏好连接形成社团结构、小世界、无标度网络等“部落”或部落“中心”,小世界内部形成整合及专注结构,无标度网络内存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少数”,网络布满众多这样的中心,简称“多中心”,任何主体都可能成长为平台演化的阶段性中心(如独角兽)。“多中心”治理体系意味着平台网络中多个决策中心的出现,每一个“中心”在特定的治理领域内展现出相对独立的治理行为,它们相互竞争但又以内在一致、相互协同的行为方式发挥作用。“多中心”治理带来了相互竞争、学习、博弈和适应更优策略的治理机制。此外,依据“幂律法则”及平台复杂网络结构演化,分析平台网络治理的方向和主要着力点,看看哪些领域的治理能够更好地赋能平台,防止平台滑向垄断。
3.平台生态化治理通过影响平台的生态结构而提升平台价值并促进平台规范发展,而非直接控制。平台生态化治理要求各主体通过分层治理、跨层治理、全场景治理、跨“生态位”治理以及多层网络化共治,共同参与到平台治理中。从结构复杂性和行为复杂性两个方面出发,通过分析平台生态系统的主体构成、生态结构、行为与环境,优化或阻断其生态结构(如APP下架),最大程度地激发与规范平台各类主体的创新性、社会责任行为偏好,抑制异化行为倾向,获取开放性价值创造和适应性价值分配。重构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行政、市场、社会三种治理机制,优化分配监管机构和平台之间在治理上的责任和权力,形成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协同及良性互动,及优势互补的治理合力,实现对平台的有效治理。
五
构建平台治理的系统化机制
以上分析告诉我们,数字时代的平台治理是一个由公共管理、社会治理与数字治理共同作用,全球性、跨领域、多层级的复杂性过程,需要对平台的结构、算法、规则、权责、垄断、异化等进行并行治理,超越由资本主导平台发展的逻辑,遏制资本的无序扩张,注重平台发展中人的主体性价值,在平台盈利性与社会性之间、专属性与公共性之间、创新性与生态性之间寻找适应性平衡,构建平台治理的系统化机制,提升平台的技术赋能水平,通过科学有效的平台治理行为,推动其有序发展,防止走向异化。
(一)构建平台多主体协同的复杂适应性治理机制
平台多主体协同共治机制。平台治理是一项复杂系统性工程,单一主体与技术的治理逻辑、监管逻辑无法应对数字化平台的复杂性挑战,必须用复杂适应性系统思维构建协同共治机制。对于平台而言,主体的涌现、适应与突变是其演化的原动力,这种非线性关系带来平台多主体复杂适应性协同共治的要求。平台复杂网络只有鼓励不同层级和不同功能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协同治理,才能产生对内外环境的适应性,实现平台系统整体功能的优化。构建以政府监督为核心,企业、社会等多主体协同的共治体系成为治理的内在要求。通过政府的监管政策、商户的辨识能力、消费者的规则遵守、媒体的正确引导等方式,各类主体共同参与到平台的治理中来,建立起一个更好秩序、更高效能的平台生态系统,其中任何治理主体都不具备对平台的完全控制权,以便有效防止资本对平台发展的控制。
政府的实验性监管、适应性治理机制。平台监管不是要否定或消灭平台,而是纠正平台竞争中存在的异化、垄断行为,引导平台更好地对接实体经济、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平台规范发展,因此,政府作为平台监管的核心主体要从平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出发,展开前瞻性预测、实验性监管、适应性治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简单地否定、禁止。如平台对竞争对手的屏蔽行为,一般认为其构成了垄断,但平台的“资产专有属性”也告诉我们,平台没有义务对竞争者开放自己的资产,除非是必要的公共设施。
平台的自我治理机制。自我治理是指平台各类主体之间依据契约按照内部透明化、生态化、公平参与的原则约束自己行为,承担社会责任,激励或处罚相关行为,让平台规范有序高效发展的治理机制。平台治理首要的是自我治理,承担必要的自我审查、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主体责任,同时制定和实施平台内部治理规范准则,制止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由于平台对各类主体行为及其问题能够全面、准确地发现和掌握,因此自我治理能够及时采取精准、针对性强的措施进行有效治理,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规制的不足。
(二)优化平台的技术结构与数据安全监管机制
强化平台的技术结构与治理技术的运用。作为平台赋能的关键变量,平台治理需要良好的技术结构做保障,有效的平台技术结构与治理技术是降低和解决平台治理复杂性、防止平台异化的重要基础。很多平台问题的解决单靠制度、规范、法律本身也无法实现,需要通过吸收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数据加密、产品生成、行动检测、权限管理、绩效评定、去中心化等方面的作用,为平台搭建起卓越的技术架构,将多维度治理体系、多层次平台主体协调起来,构建智慧治理体系,开展分布式、系统性治理。
构建平台数据开放共享与监管机制。强化数据、算力、算法、仿真等“治理技术”的作用,及时发现和预警平台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操纵、掠夺问题;完善平台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等标准与监管机制;对平台异化行为的隐秘性、独占性进行有效监管;利用数据技术聚集平台运行数据,构建监测预警系统,发现潜在风险,增强平台治理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完善以数据安全监管为基础的平台法律法规建设机制。目前,全球尚缺乏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数据管理制度,为此,要做好平台立法顶层设计,加快构建适应技术创新、平台结构深化要求,以数据安全监管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如规定具有收集数据功能的平台不得由境外资本控股,不得将平台总部设在境外,不得在境外上市,不得向外国政府及组织提供中国境内收集、整理、分析的大数据及成果等。
(三)构建防止平台异化对公权力侵蚀的监管机制
构建防止平台资本对国家公权力侵蚀的监管和惩戒机制。平台资本无序扩张导致的数据泄密、算法控制、“准公权力”滥用等对国家公权力的系统性侵蚀越来越普遍。为此,需要清晰化行政权力边界,强化制度实施的执行机制,优化平台监管审查机制,严禁利用数据权力干扰政府治理,为利益相关者构建更正式的新平台,防止平台资本无序扩张对政治安全的系统性侵蚀。
建立平台资本准入许可制度,设定数字资本参与红线。预设数字资本活动范围,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对禁止平台资本进入的行业或领域设置规则,警惕平台对社会运行体制、公共与个人权利的原发性侵蚀,设立数字资本活动的动态负面清单,注重维护人的主体性,从追求资本的逻辑转向讲究人的逻辑。
健全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平台监督的机制。强调平台的公共责任意识,强化平台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标准要求;强调平台面向使用者的重大规则决策过程公开制度,接受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给用户更多的赋权以制约平台私权力的滥用;聘请了解平台运行规则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管。
强化平台的反垄断治理机制。平台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平台去中心化、去权力化和去垄断化,为此,要强化平台的事前和事中治理,统一平台数据对接标准,拆除竞争壁垒,限制或防止数字资本盲目扩张实现自我增值的倾向及垄断倾向,将垄断问题在发生前就及时予以阻止,遏制平台的“部落化”行为;对平台信息收集与利用设立具体标准,防止算法支配下的权力垄断;加强对平台运行状况的“市场调查”,对发现的相关垄断行为及时进行监管,最大限度地降低反垄断带来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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