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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治理||陈潭、刘璇:行动者网络参与与社区营造的再生产

南方治理 2024-06-27


行动者网络参与与社区营造的再生产

——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社区适用性分析

陈潭 刘璇





      

      随着社会治理重心逐渐下移和治理手段逐渐多元,社区营造日渐兴起并成为各地治理创新的主要方式之一。从行动者网络理论出发,聚焦其与社区营造之间的契合性,通过构建“结构(模式)—过程—功能”解释框架来分析行动者网络参与的社区营造再生产。研究发现:从结构(模式)上来看,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与作为非行政主体的社会之间的动态关系演变形成了行政主导、社会自发以及政社复合的社区营造模式;从过程上来看,政社复合模式作为理想的社区营造模式,其实践过程经历了初创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多元行动者在不同阶段行动策略的推动下实现了从阶梯式参与到链接式参与再到分布式参与的动态过程;从功能上来看,社区营造是一种包含了空间整治和社会治理在内的系统性营造,能够在行动者网络的建构过程中通过不同行动主体的组织动员以实现社会治理创新和社区共同体培育。因此,社区营造作为弥补基层治理短板、创新基层治理方式的有益探索,能够撬动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到社区治理与建设中来,构建融合共生的社区治理共同体。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省武汉市考察时提出:“社区是城市治理体系的基本单元。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优势就是把城乡社区基础筑牢。”可见,社区治理在城市治理体系乃至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都具有重要地位。随着社会治理重心逐渐下移和治理手段逐渐多元,社区治理也呈现多点开花的区域特色模式。社区营造作为近年来日渐兴起和备受推广的社区治理模式,能够在社区中通过社会资源吸纳和社会资本培育来形成社区自组织和自服务的营造过程,进而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生成。

  社区营造缘起于欧洲的“社区规划”并在日本等多个国家的营造实践中延伸出丰富的内涵。20世纪60年代,欧洲工业化建设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城市病,从而加剧了街坊邻里之间的冷淡关系,造成城市的无序化发展。基于此,英国最早开始着手解决城市问题,逐渐将对物的关注转向对人的关注,并在“社区规划”理念的指导下加强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的社区参与合作。20世纪90年代,日本受“社区规划”理念的影响,开展了内容多样且规模扩大的“造町运动”,促进了城乡社区的再造。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吸收日本社区营造理念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了“社区总体营造”运动,力求通过社区文化建设来增强社区凝聚力、培育公共意识。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社区营造”在2010年被引入中国大陆并逐渐受到关注。上海、广州、成都等地纷纷开展了社区营造的实践与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营造模式,如通过公益+商业打造街区品牌的“上海模式”、通过社区规划师下沉社区促进全民参与的“广州模式”、通过公益创投大赛推动社区营造的“成都模式”。虽然不同的社区营造模式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具有相似的目标和理念,即共处于同一社区范围内的居委会、居民、社会组织等社区主体在达成对社区空间再造的共识基础之上,通过集体行动共同参与到社区发展与重塑的议题中来,形成一个为创造公共福祉和共建美丽家园而努力的社区治理共同体,最终实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社区营造作为弥补基层治理短板、创新基层治理方式的有益探索,能够撬动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到社区治理与建设中来,构建融合共生的社区治理共同体。在基层治理实践中,社区营造一方面可以促进实现国家基层治理重心下沉,将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落实到社区,通过完善现代化的社会管理与服务形成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另一方面,基层党委和政府在带领社区居民和各类主体自下而上地参与营造中可以有效吸纳和凝聚治理共同体,形成社区中的“有机团结”。多主体参与是实现社区营造的前提,不同参与主体在社区营造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然而,不同主体拥有差异化的利益述求和行为策略,如何将不同主体统合协调起来实现社区营造的再生产?社区营造在不同主体的作用下又呈现出何种发展模式?其背后的运作逻辑是什么?社区营造能够在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承担什么样的功能?本文尝试通过行动者网络理论对以上问题进行回答。


  二、行动者网络理论观照下的社区营造

  行动者网络理论(ANT)作为一种理解复杂社会的分析方法和阐释多元主体关系的理论工具,由Michel Callon、Bruno Latour和John Law等社会学家提出,并在传播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学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行动者网络理论是研究多主体场域中行动者参与合作的经典理论,能够很好地呈现不同行动者的行动策略和角色定位,从行动者的行为视角阐释行动者合作网络的建构与运行的动态过程。行动者、异质性网络和转译构成了行动者网络的三大核心要素,复杂社会中作为主体的行动者在经过转译后联结成为行动者网络共同行动。其中,行动者是行动者网络建构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行动者存在且参与,行动者网络才有生成的可能;异质性网络实际上就是行动者联结起来的一种方式,不同节点之间相互关联形成稳定的网络参与结构;转译是行动者网络能否建构的关键,转译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行动者角色界定和行动者网络建构的过程,在这一转译的过程中需要经历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和动员等四个发展阶段。也就是说,要想转译机制得以实现,首先需要有一个确定的问题并使其得以表现出来,接着通过强制通行点(OPP)的设置建立起共同的目标,相关行动者只有经过这个通行点才能达成既定的目标,由此实现各行动者的利益相关化,经过利益联结后的行动者在各种策略之下被“征召”进入行动者网络结构中成为网络成员,并在动员之下形成多方互动以共同维护行动者网络的稳定。

  行动者网络理论与社区营造之间具有内在的耦合性与适配性,因而行动者网络理论能够作为解释社区营造行动者关系及运作逻辑的理论工具。首先,行动者网络理论强调社会建构不仅仅是由单一行动主体决定的,其中涉及到多主体的相互作用。而社区作为一个复杂性程度高且利益格局多元的微观治理场域,在社区中开展社区营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必然存在多元行动主体不同的利益述求和行为策略,这一特点恰恰符合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多元异质性。其次,行动者网络理论侧重于通过转译机制构建行动者合作网络,进而实现不同行动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社区营造的发展过程正是一种行动者合作网络建构的过程,需要不同行动主体在其中承担相应的角色并有秩序地互动。最后,行动者网络的阶段性对应着社区营造的发展性。行动者网络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同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实现多元行动者的有机联结和行动者网络的可持续建构。相似地,社区营造也不是一种社区治理的静态结果,而是社区治理不断创新的发展过程,需要在社区营造行动者的协同互动下实现再生产。

  综上所述,行动者网络理论从组织行动视角提供了一种理解社区营造主体内在联结机制和社区营造网络内在建构机制的新思路,能够为我国基层社区治理创新提供理论借鉴和实践经验,进而助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目标的实现。当然,将行动者网络理论引入社区营造过程中时还必须考虑到中国语境下社区场域的特殊性。行动者网络理论基于广义对称性原则,将场域中的所有行动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即场域中的行动者是平等的、无中心的不同于行动者网络理论所体现的去中心化,中国特定语境下的社区营造行动者网络并不是纯粹的无中心结构,而是具有核心行动者和主要行动者之分的中心结构。同时,由于不同社区营造参与行动者的利益需求和角色定位的差异性而存在交互博弈行为,其博弈策略会受到正式权力和社会资本的双向影响,因而需要通过制度性约束和非制度性激励以保证各方行动者在正向博弈的作用下构建起行动者网络并获得可持续发展。显然,社区营造参与主体是在特殊的中心网络结构中借助转译机制实现利益动机和行为策略的再整合与匹配的,这一参与网络的建构过程就是社区营造的建造过程,社区在营造过程中实现社会功能的重塑。

   基于此,我们试图在行动者网络理论嵌入之上构建一个“结构(模式)—过程—功能”的解释框架来分析行动者网络参与的社区营造再生产。在结构(模式)层面,社区营造突破了传统社区治理逻辑,形成一种中心圈层动态演进的治理结构,社区营造行动者在圈层结构中实现联结;在过程层面,社区营造中的行动者在转译机制的作用下经历阶梯式参与、链接式参与及分布式参与的动态过程,根据行动者的网络参与程度决定其在营造网络结构中的角色定位;在功能层面,社区营造并非是对社区进行简单的改造或组织短暂性的文娱活动,而是力图在行动者网络的建构过程中通过不同行动主体的组织动员以实现空间营造和社会治理等多重功能的发挥。


  三、行动者网络参与的社区营造模式再生产

  在社区营造实践中,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与作为非行政主体的社会之间的动态关系演变形成了多种不同的社区营造模式,根据营造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主导模式、社会自发模式以及政社复合模式。在不同的社区营造模式中,参与行动者的角色定位及其转译机制的实现路径各有不同,进而构成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或是上下互动的参与网络。

  (一)行政主导模式

  在我国的制度逻辑下,政府是社会公权力的代表,也是社区治理中最重要的主导力量,行政主导成为主流的社会治理方式。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能够依靠自身的权威迅速调动所需资源、集中各方力量和注意力来完成某一项任务,因而可以在社区治理中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和资源保障。社区营造作为社区治理创新的一种探索,在某些地区的治理创新发展中也体现为行政主导模式。政府以核心行动者的身份和角色自上而下地推动社区营造进入社区发展议程,各辖区社区居委会承担起社区营造项目的工作并成为社区营造的参与者,社区营造参与网络在政府的主导下初步构建。项目制竞争的基层管理体制推动社区居委会为了获取上级更多的资金、人才等竞争性资源而动员社区居民等其他主体参与到社区营造中来,进而去创造更多的社区营造项目。

  成都市作为我国社区总体营造较为成功的城市,其在政策层面自上而下地发布了《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可持续总体营造行动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并投入社区营造专项资金大力推广城乡社区营造。在此政策背景之下,成都市青羊区也启动社区总体营造行动项目,发布项目征集公告动员所属社区积极申报,其中要求青羊区内23个重点示范社区必须申报项目,其他社区可自愿申报。与此同时,社区营造申报项目周期只有1年,申报项目立项之后根据相关要求签订项目协议,区委社治委再根据资助方案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再由街道或社区根据协议分期支付。由于营造项目周期较短,某些项目在协议期后很难持续运营下去。

  由此可见,在行政主导的社区营造模式中,其转译机制是政府作为核心行动者以强制命令的手段将其他行动者征召进入行动者网络,并未体现行动者的自主性能力培育。这种强行政色彩的社区营造是以街道办及社区居委会等权威性组织为核心营造主体,可以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强大的资金支持,在短期内能够达到社区营造的发展目标。然而,依靠行政权力强制推动的“国家创制社会”方式具有运动式营造的缺陷,即社区营造在短期治理中能够达到良好的效果,但无法获得持续性的发展。因为行政权力和行政资源强力驱动会造成社区居民对基层政府的行政性依赖,社区营造的全过程过于依赖政府的强力推动,所以一旦政府资金链断裂或治理目标更替,就会造成社区营造项目萎缩。

  (二)社会自发模式

  社区作为一个培育自主性力量的微自治场域,其中蕴含诸多潜在的自治性资源和社会性资本,能够为社区自治提供良好的治理基础。与行政主导社区治理不同的是,社会自发治理遵循的是自下而上逻辑,是以社区能人为依托的,这里的“社区能人”既包括社区中的知识分子、老党员等个体成员,也包括具有成熟经验的社会组织。社区营造的推进为自主性力量的发挥创造了良机,社区中具有强公共意识的居民精英和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自发推动社区营造项目的开发。社区精英分子利用其关系网吸纳更多的社区居民加入到社区营造项目的发展创新中,同时社会组织依靠其专业优势促进项目的运作,进而构建起以社会自发力量为主导的行动者网络。社会自发下的社区营造虽然不可避免地需要社区居委会的配合,但是居委会并未在其中发挥绝对性的领导作用,仅仅是一个被动参与的角色。

  在上海市“社区花园”建造案例中,四叶草堂工作人员带领居民志愿者共同将社区废旧空间改造成为花园、菜园或是儿童游乐场,为社区居民提供参与建设和相互交流的公共空间。这是一个由公益组织发起,社区居民参与设计、运营与维护的自发性社区营造项目,其中没有居委会、业委会等组织的牵头和政府的资金支持,也没有聘请施工队负责花园建设,从最初的策划、设计到筹款、施工和后期运营管理,整个花园的营造过程完全靠社区居民自己组织,并在“花园团长”的带动下实现居民参与。这是一个典型的社会自发型社区营造模式,但需要考虑的是:公益组织是否在社区中构建起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当公益组织撤出时社区居民是否具备了持续运营的能力?后续的花园养护与运营资金如何保证?花园团长是否具备强大的动员与号召能力?

  由此可见,在社会自发的社区营造模式中,其转译机制是社区精英和社会组织作为核心行动者通过信任关系的构建撬活社会资本,进而将其他行动者吸纳进入行动者网络,实现居民的自主参与。这种强调自治性的社区营造是以具有公共精神的居民精英或社会组织为核心营造主体的,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以及居民精英的人情动员能力,能够在社区营造中依靠社会资本的运作来培育和强化居民的自治能力,达到社区自主营造的效果。这种社区自治性营造虽然能够在社会组织和居民精英的推动下实现长期性发展,但前提是必须有充足的资源保障,否则即使是再有能力的精英和组织也会因为制度、资金、技术等资源不足而无法使营造项目持续下去。由于社会自发模式下的社区营造缺乏如街道办或居委会等权威性组织的制度认可、组织动员和物质支持,社区营造之初便不具备扩大化优势,也无法周全其他行动者的多元利益述求,同时还可能因为居民精英的寡头决断和社会组织的逐利追求而限制普通居民的自主性能力培育,最终可能偏离社会自治的初衷。

  (三)政社复合模式

  社区治理牵动着党政、社会和市场的多元力量,其治理模式的变革连接着整个组织体系的变化。“政治偏好”驱动下的行政主导营造模式和“社会偏好”驱动下的社会自发营造模式是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放置于强主弱次结构,正是这种单方力量主导的治理结构在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社区中逐渐乏力,需要一种合作性的制度结构来促进多元行动者的联结。政社复合的社区营造模式化解了行政主导下自治性资本羸弱和社会自治下行政性资源匮乏的困境,通过政府、社会组织、居民等多元行动者动态角色演变来构建起中心圈层合作网络,保证合理秩序下不同行动者能动作用的发挥。这里的中心圈层结构是承认在我国社区的复杂情境中确实存在非对称权力,需要由核心主导者进行多主体间的利益联结与行动整合。值得注意的是,中心圈层结构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需要阶段性发展新的核心行动者以稳固合作网络,同时依托中心力量吸纳更多的行动者壮大圈层结构。

  继成都市和上海市开展社区营造之后,广州市也从社区规划方向出发,探索具有广州特色的社区设计师制度,以推广社区营造。广州市出台的《广州社区设计师工作方案》,为社区设计师制度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方向指引和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又指导各区出台12套社区设计师工作实施方案,形成因地制宜又兼具特色的广州社区营造模式。2021年,广州市各区共聘请了272名社区设计师和163名乡村规划师入驻各城乡社区,把城市设计的权利进一步释放给生活在城市社区中的居民群众,通过搭建形式多样的对话平台,促进政府、社区居民、社区组织、设计师等多方协作,发动全龄居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营造,培育社区自治基础。

  由此可见,在政社复合的社区营造模式中,其转译机制是政府与社会依据行动者网络参与的程度阶段性地成为核心行动者发挥征召动员作用,且不同行动者在角色转换过程中形成参与式互动以强化行动网络。政社复合模式并不是强调政府或社会力量的制式化定位,而是多元行动者阶段式进入行动者网络并在不同阶段发挥相应的作用,行动者的角色定位是动态演变并深度互动的。行政权力和社会力量动态循环介入的复合结构不仅能够获得外部充足的资源供应和制度保障以强化治理基础,同时还具备内部孵化的社会资本以助力内生性营造的实现。总而言之,与行政主导模式和社会自发模式相比较,政社复合社区营造模式弥补了二者的缺陷。它既能发挥行政逻辑下的资源链接和组织动员能力,又能发挥社会逻辑下的自主和自治能力,从而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参与式互动,通过政府引导推动、社会组织承接与动员、居民参与并受益、政府奖励的环形闭合系统激发社区内生性治理活力。


  四、行动者网络参与的社区营造过程再生产

  行动者网络理论反映出不同行动者在合作网络中的动态关系,并且这一网络是去中心化的。虽然理论上所有参与行动者在合作网络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现实情况是不同行动者掌握的权力和资源处于非均衡状态,因而造成合作网络中行动者结构位置的偏差,存在核心主导者和其他行动者之分,由核心行动者主导转译的实践过程并与其他行动者共同建构行动者网络。然而,行动者网络并不是原定行动者的简单组合,而是每一个行动者的利益、角色、功能和地位都在新的行动者网络中加以重新界定、安排、赋予。因此,行动者网络强调过程造就结果,侧重描述多元行动者是如何通过转译机制建构起行动者网络并使之持续发展的。从行动者网络视角来看,一个完整的社区营造过程就是行动者参与网络的建构过程,至少需要经历需求呈现、利益联结、策略动员、行动整合、深度互动和持续生产等环节。 

  如前所述,根据不同的偏好逻辑可以产生出各异的社区营造模式,但最为理想的模式是以政府、社会等为核心的多元行动者形成参与式互动的政社复合社区营造模式。它既符合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要求,又能够通过行动主体的深度互动培育社区自组织和自服务的自治基础,真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格局下的社区内生性治理。因此,我们所探讨的社区营造过程是以政社复合的社区营造模式为基础进行的,其呈现出初创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


  (一)初创:制度引导与刚性动员

  在社区营造初创期,由于刚开始推行社区营造计划,需要大量的前期资源投入,必须要有具备强大资源整合能力的主体来推动。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党组织领导下的政府天然地具有合法性与权威性,因而具有资源链接广和组织动员强的优势,能够成为社区营造推进的核心行动者。虽然社区居委会理论上应该是一个基层自治组织,但事实上在中国情境下仍带有官方性质,其既需要代表居民群众权利并促进社区自治的实现,也需要承接上级政府派发的行政事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同时还需要发挥协调政府与居民、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间关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基于此,社区居委会理应成为社区营造实践的主要推动者之一。

  近年来,社区营造作为一种基层治理新路径被逐渐推广,地方政府将社区营造纳入政治议程并予以资金支持,从制度层面自上而下地要求各区街道办和社区着手推进。在制度的强制性介入下,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开始进入社区营造参与网络中成为社区营造的核心推动者。首先,各社区居委会根据本社区的自身发展定位和资源特色发掘社区营造的具体发展方向,这其实就是行动者网络中转译过程的第一步即问题呈现。例如,有的社区凭借其浓厚的历史底蕴激发社区认同实现文化营造,有的社区借助实体改造和社区更新重塑公共空间实现空间营造,有的社区通过品牌培育活化街区产业实现产业营造。

  在确定社区营造的具体发展方向后,作为核心行动者的社区居委会形成项目提案向上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同时明确各相关行动者的利益述求,通过设置共同目标以实现各方利益联结与转化。相关行动主体的利益需求明晰化为征召行动者进入参与网络中提供了前提条件,社区居委会针对不同主体特征采取差别化的行动策略吸纳多元行动者。社区居民追求和谐安全的社区环境以及多元化的公共服务,而社区营造的目的就在于此,再借助社区居委会的权威性动员居民参与到社区营造之中。社会组织因其专业能力和公益特性需要获得充足的行动资源和发展空间,居委会能够赋予其合法化和制度化的参与权利,同时通过社会服务的购买为其提供资金等行政性资源支持,让社会组织能够在社区营造中发挥专业特长。此外,居委会通过制度引导相关企业进驻也在无形之中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还可能获得一定的政策支持。在系列策略动员之下,相关行动者已经被吸纳进入社区营造网络之中,行动者网络在此时已被初步建构起来。

初创期的社区营造,实质上就是行动者网络初建的过程。政府因其权威性和号召力主动成为社区营造的核心行动者,通过设置强制通行点(OPP)进行利益转化,自上而下地征召和动员其他与之有相关利益连结点的主要行动者进入社区营造行动者网络。由于这一时期的征召动员是以行政强制引导为主,因而社区居委会成为社区营造的主导者,社区居民、社会组织、企业等其他行动者的主动参与程度不深,还属于阶梯式参与阶段,是处于权力结构中心的居委会自上而下形成阶梯式动员步步吸纳行动者进入网络开展社区营造工作。

  (二)发展:能力培育与社会吸纳

  经过行政性征召与动员,社区营造参与网络已经初步建构,此时进入参与网络的扩大化发展阶段。作为核心行动者的社区居委会需要培育其他行动者的自主参与能力并逐步淡化核心行动者地位,主动为居民、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腾出充足的行动空间,积累社会资本并发挥其作用。社区组织承接社区营造项目,通过实地调研、组织座谈交流或开展社区活动等形式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感。这样,社区组织不仅在参与营造项目的过程中得到了锻炼,专业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时也获得了社区居民的信任和支持,便于后续项目的运营。此外,通过党员或具有公共精神的知识分子的示范带头,培育一支自愿投身社区营造的居民自治队伍,引导居民在参与社区营造中积极建言献策,有序开展民主协商,强化居民参与营造的深度与广度。在这样的自主参与氛围下,社区存量社会资本不断增加,吸引了高校团队、专家学者、志愿者、企业等其他潜在行动者主动参与到社区营造网络中,社会力量得以逐渐强化。

  例如,广州市通过社区设计师的制度设置,让更为专业的第三方主体参与社区治理,让专业技术服务下沉到社区,开展“社区事·专职做”系列活动为社区提供更高品质的专业化服务。同时,创建“社区事·街坊做”系列活动,把城市设计的权利进一步释放给组成它的群众,还通过培育“社区居民+设计师”工作坊来拓宽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设计规划的渠道,为居民提供展示的平台。借助“社区事·大师做”系列活动开发示范工程,邀请具有知名度的大师或专业团队打造居民身边的精品工程。在多方参与下,广州市社区空间营造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发展期的社区营造,实质上就是行动者网络扩大的过程。在初创期,核心行动者通过强制通行点的设置实现行动者之间的利益联结,再经过行政征召和动员将主要行动者纳入行动网络。在这一阶段,主要的任务是:核心行动者有意识地培育其他行动者的自我营造能力,同时其他行动者逐渐强化其在互动网络中的作用和地位,通过社会资本将潜在行动者吸纳进入互动网络,以实现行动者网络的扩大化生产。由于这一时期的重心在于社会力量的培育与强化,其他行动者的作用和地位逐渐上升,主动参与社区营造的程度获得大幅提高,某一行动者的参与行为可以链接另一行动者的积极作为,能够实现行动主体的链接式参与。当然,此阶段的社区营造发展仍然是在街道办、居委会等核心行动者的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下进行的,只是核心行动者的主导作用明显下降,更多体现为制度赋权下的社会主体参与。

  (三)成熟:持续生产与内生循环

  经过能力培育和社会吸纳以后,社区营造网络已经相对稳定,社区营造进入成熟期。此时,居民、社会组织、企业等其他行动者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社区营造自我运作能力,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政府完成了阶段性的主导推进和能力培育任务,进而需要转换行动者角色和定位,逐渐退出核心行动者身份转而成为辅助行动者,将主导权让渡给具有持续营造能力的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给予新的核心行动者足够的自营造空间。社区组织在发展期时就已经植根于社区并持续与居民对话、共同开展活动,因而已经在社区范围内建立起了广泛的信任网络,具备深入互动的条件。在这一阶段,社区营造着眼于内生性发展,立足社区发展目标和居民实际需求,借助社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和企业资源,形成多主体的参与式互动与对话,进而能够激发社区营造的内生动能获得持续性发展。多元行动者在互动中构建起长效有序的社区营造议事协商机制,在社区营造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起到协调和沟通的作用。各行动者通过议事协商机制对社区问题进行多方交流、汇聚多方资源并提出优化方案,例如,通过面向社区征集营造方案、组织议事投票活动等,营造出深度参与的氛围。

  成熟期的社区营造,实质上就是行动者网络维护与再生产的过程。各参与主体在社区营造这一体系中处于持续性的互动,他们通过不断地对话及共享资讯等持续性互动来维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在政府和社会之间,以社会为核心形成良性循环的圈层治理结构,通过构建多方参与、深度互动的网络对话平台引导多元行动者有秩序地参与全流程营造,实现社区营造的持续生产,构建起内生循环的营造体系。这一时期已经处于行动网络循环发展的维稳阶段,参与行动者的自组织和自营造程度高,他们分布在互动网络中的各个位置并承担相应的角色,通过对话平台和协商机制保持互动性,实现了行动主体的分布式参与。总而言之,社区营造是一个系统性建构的过程,不仅仅是简单的搭建行动者网络,而且是在行动者网络搭建后网络中的行动者能够实现有效合作、互动网络能够实现持续生产和内生循环,这样的社区营造才是成功的、长久的。


  五、行动者网络参与的社区营造功能再生产

  社区营造不是简单的城市“三旧改造”,而是社区综合体建设,是一种放大功能的可持续的社区营造和城市更新。社区更新主要侧重于对某一区域的实体改造,而社区营造则是一种包含了空间整治和社会治理在内的系统性营造。其中,空间整治为社会治理提供良好公共环境和公共空间,社会治理促进空间整治得以落到实处,两方面相互促进以推动社区治理的转型发展和社区共同体的培育。因此,社区营造的功能不仅仅是美化社区,而且是能够在空间再造中形塑生活共同体,在社会再造中形塑精神共同体,从而发挥宜居宜业和美的多功能作用。

  (一)从空间再造到社会再造

  社区空间是人们日常生活交往的场所,并不仅仅指私人居住空间,还包括人们生活于其中的公共空间。在社区中,私人空间不可能脱离于公共空间而存在,公共空间也因私人空间的建立而产生,两者是相互依存、共生的。公共空间为居住在社区中的人们提供了互动的场所,社会交往关系也在其中生成。正如列斐伏尔认为的那样:“任何空间都体现、包含着社会关系。”社区营造的实践过程即通过空间再造重塑社会网络的过程,在社区空间的再造实践中完成了社会关系的再造与集体精神重塑,从而将居民和各类主体融入“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区治理之中,不同行动主体在参与社区更新或改造的过程中实现互动网络的联结与维系,同时也在互动网络中维持社区公共秩序,优化社区公共空间。

  1.在空间改造中营造社会治理网络。社区营造首先营造的是温馨美好的社区空间,让居住在社区中的人们能够感受到幸福宜居的生活。不管是通过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还是通过人文景观的建造亦或是通过创意园区的开发,都是在对社区公共空间的再造中寻求人与环境之间的平衡性,进而营造良性的社会治理网络,促进社会关系的改进。社区组织、居民、居委会、企业等行动主体以不同的身份和角色建构起行动者网络并参与到社区空间改造当中,以科学、合理的空间设计方案营造一个充满活力与生机的社区生活空间。各方行动者参与空间改造项目建设时已经培育了良好的协作关系,具备了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再由之切入其他社区议题则较为容易,能够有针对性且高效率地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生活品质的提升。在这个通过各方参与行动营造的“小社会”里,改变了过去淡漠且疏离的社会关系,生产出和谐互助友爱的社会关系,为建构有序的社会治理网络提供了充足的社会资本,社区自治理能力和水平得以增强,社区在关系重构和网络营造中实现社会再造。

  2.在社会治理网络中优化公共空间。社会治理网络的构建,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将互不相识的陌生群体再组织化,促进了社区相关行动主体自主和自治能力的培育与发展。当社区居民和组织具备了自主参与的条件,社区公共空间便能够获得充分开发和利用,同时也能够作为居民互动交流的场所,增进邻里之间的感情。在社区主体参与公共空间设计与改造的推动下,社区公共空间能够满足居民日常化需求,提供具备自由活动、休闲娱乐、邻里互动、协商议事等多功能的社区公共家园。此外,社会治理网络将多元行动者统一纳入治理网络,实现了深度参与和互动,在治理网络中可以就公共空间建设相关议题进行协商讨论,并制定空间使用公约,提高了空间利用率、降低了管养成本,公共空间的运营管理得以优化。

  (二)从生活共同体到精神共同体

  城市空间也是意义空间和情感空间,人们在长久的地方生活中对地方产生情感与依恋,进而产生认同与归属。社区营造以社区空间更新为突破口,通过转译机制的作用将社区行动主体纳入社会治理网络,不同行动者依其角色定位在治理网络中进行互动,并在互动过程中获得满足感和价值感,进而促进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等行动者实现从以空间联结为特征的生活共同体到以情感联结为特征的精神共同体的层次转变。

  1.社区营造重构具有空间性的生活共同体。生活共同体,即生活在同一特定区域中的人们因空间共连所形成的一个集体,具有明显的空间性特征。社区营造通过建造温馨美好的社区空间,以提高社区总体生活质量,其功能在于促进生活共同体的重塑。社区居民、社区组织等多元主体以个体或群体的形式参与到社区营造当中,在空间更新与改造方面实现社区居民生活方式以及生活形态的再创造,为生活共同体提供了融合化的社区生活空间和温馨感的生活环境。此时,基于生活空间再造而连结起来的生活共同体成为了社区互动网络生成的行动者基础,具备多元异质行动者的特质。

  2.社区营造建构具有公共性的精神共同体。精神共同体是一种超越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共同体形式,能够通过情感聚合和内在认同将居住在同一社区的原子化居民联结为一个共同体。与生活共同体强调空间上的联结不同的是:精神共同体更强调在情感上将生活在一起的人们链接起来,是生活共同体的深层次演进形态。精神共同体得以建构的前提条件是社区居民共同意识的建立,也就是具备参与公共治理的集体精神和行为规范,能够在集体参与中获得满足感与认同感。社区营造的推进过程,实质上既是社区居民共同意识激发的过程,也是社会互动网络的建构过程。在社区营造过程中,包括社区居民在内的多元行动者在行政推动和社会吸纳等征召方式下激起参与互动的集体意识,并基于共识在互动网络的参与建构中获得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自组织作为表征社区居民共同意识建立的组织载体,其体现的是社区居民之间的横向社会联结关系,社区居民基于情感性、认同性关系,不断进行交往、互动与合作,在合作中形成共同的行为规范与信任关系。共同的行为规范为精神共同体的运转提供了制度保障,信任关系的建立为精神共同体的运转提供了社会基础,精神共同体在二者的作用下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总体而言,社区营造不仅仅在空间改造中重构了社区生活共同体,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参与中建构起了具备公共意识的精神共同体。社区营造致力以生活文化为中心的人的改变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协调,构建一种自下而上、多主体合作的社区治理的行动和话语体系,实现社区整体可持续发展。其最终目标是社区走向自决与自治,也就是社区中的各方行动者自主参与社区公共议题的探讨与协商,并在共同体利益的驱动下形成有秩序的集体行动,促进参与网络的深入互动和社区治理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社区参与与社区自组织体系培育,激发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推动社区自主运转的达致,促进社区精神共同体的建构。


  六、简短的结语

  本研究从行动者网络理论出发,聚焦行动者网络理论与社区营造之间的契合性,构建“结构(模式)—过程—功能”的解释框架来分析行动者网络参与的社区营造再生产。从结构(模式)上来看,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与作为自治主体的社会之间的动态关系演变形成了行政主导、社会自发以及政社复合的社区营造模式。与前两种营造模式不同的是,政社复合模式并不是强调政府或社会力量的制式化定位,而是多元行动者在转译机制的作用下阶段式进入行动者网络,行动者的角色定位是动态演变并深度互动的。从过程上来看,政社复合模式作为理想的社区营造模式,其实践过程经历了初创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多元行动者在不同阶段行动策略的推动下实现了从阶梯式参与到链接式参与再到分布式参与的动态过程。从功能上来看,社区营造是一种包含了空间整治和社会治理在内的系统性营造,能够在行动者网络的建构过程中通过不同行动主体的组织动员以实现社会治理创新和社区共同体培育。

  社区营造的实践逻辑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多主体互动式参与,最终目标是通过内生循环的治理体系建构,提升社区的生机与活力。社区在制度话语汲取和外部资源供给的行政赋能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需求与特色形成差异化的营造方向,通过多方策略动员社区主体参与其中,并以“共同体意识”推进自身空间环境、建筑设施与文化传统、地方产业的融合,进而促进社区经济社会文化系统的全方面升级。显然,社区营造强调的是社区自主营造的原则,政府的角色只是在初期提供各种示范计划,着力于理念的推广、经验的交流、技术的提供以及部分经费的支持,后续仍然需要重视行动主体尤其是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培育和激发社区的内生力量,在行动者网络中构建起具备强烈自主和自治意识的社区共同体来促进社区营造的再生产。

  从行动者网络视角来看,社区营造的过程实质上既是行动者网络建构与运行的过程,也是社会治理的创新过程。制度上的权力转换、组织上的主体扩展和行动者的角色变动,表征新常态下社会治理创新的多维逻辑,这一过程也凸显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即从社会服从国家的单向交往到国家与社会互构互嵌的双向沟通。因此,社区营造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创新的新路径,其以空间营造和文化渗透策略将多元主体集合起来共同参与社区自治理,用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效益,对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项目来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区块链引领社区党建空间发展研究”(20ADJ004)

文章来源:《行政论坛》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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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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