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2023年第4期|依托银行金融科技为资本“脱实向虚” 提供治理新思路
作者:李真,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李茂林,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朱林染,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刊期:《世界经济》2023年第4期
原标题:银行金融科技与企业金融化:基于避险与逐利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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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术界对企业金融化影响因素和治理措施的讨论大多基于传统金融服务视角,围绕金融制度、市场环境和企业动机展开,较少考虑企业融资供给方——银行行为的影响。在新一轮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为代表的技术冲击下,“科技+金融+产业”相结合态势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均强调了加强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随着2019年《金融科技三年发展规划》的落地与执行,运用金融科技实现金融产业更高质量支撑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已被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 即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前沿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以及推动金融发展提质增效的一类技术。与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数字普惠金融等相近概念相比,金融科技强调于数字技术因素驱动的金融创新,偏重于技术驱动本身;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互联网科技公司运用移动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于一体的新金融模式;数字金融的内涵范畴则更为广泛,是数字技术与传统金融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数字普惠金融则主要专注于从创新性数字金融的角度衡量普惠金融的发展。
从应用主体看,金融科技可分为互联网金融科技和银行金融科技,目前研究大量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科技的普惠金融领域,本刊在2023年第4期推出李真、李茂林和朱林染撰写的《银行金融科技与企业金融化:基于避险与逐利动机》主要基于以下出发点:
第一,就目前中国融资结构而言,信贷融资占到全社会融资的近70%,银企关系是最核心的融资关系之一。同时,商业银行在2019年中国金融机构用于金融科技领域的技术资金总投入(362.7亿元)中所占比例已高达63.8%,2022年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亦明确指出要“强化金融机构创新主体地位”并“发挥大型金融机构的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因此,银行金融科技的主体地位以及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影响需要得到充分重视。
第二,银行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科技的服务主体和应用场景有明显差异。互联网金融科技在消费端及小微生产端的数字普惠金融方面覆盖广泛,而银行金融科技除了可扩大银行普惠金融服务外,在中大型企业融资及市场大额资金引导流向方面更为深入。中大型企业在依靠直接市场融资方面虽具备一定优势,但并未影响其与银行间的融资关系。相反已具上市资格的企业更容易凭借股权质押强化银企关系,这也构成了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环节,是企业金融化的核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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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如下:
第一,银行金融科技发展能有效降低企业金融化水平,该结论在排除银行金融科技属性对优质企业的“选择效应”等影响后仍然成立。
第二,银行金融科技不仅能通过促进银行信贷规模扩容、减少抵押贷款依赖有效弱化企业风险规避动机,还有利于降低企业影子银行业务、缩小实体与金融投资利差,从而弱化企业投资逐利动机。
第三,银行金融科技主要通过底层数字技术类专利对企业金融化发挥作用,重点影响企业长期金融资产配置。而银行金融科技发展对具有较高数字化转型程度的企业、非国有企业及非制造业企业的金融化影响效应更为明显,并有利于引导企业资金回流促进实体经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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