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30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宅基地审批管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农房建设管控、违法用地查处等资源信息互享互通、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县(区)、镇(街道)政府依法开展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等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及时确权登记发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是自治区指导、市县(区)主导、镇(街道)主责、村级作为主体,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重心在基层,县(区)、镇(街道)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司其职。县(区)、镇(街道)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县(区)、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充实和稳定县(区)、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人员,落实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三、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要把保障和实现农村村民居住权利作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出发点和重要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规定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要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四、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
(一)强化规划管控
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村新增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村庄规划。已批村庄规划的,要加大管理力度,引导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或翻新重建时,逐步向集镇及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及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住宅。
(二)合理安排用地
县(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合法合理的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做好农村住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和农用地转用工作,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各县(区)可在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三)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与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充分利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建房申请,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予以补充,落实补充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四)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农产品冷链、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仓储等新产业、新业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鼓励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并确保整治收益优先用于本村农业农村发展。
五、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管理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公安部门的户籍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管控并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标准,即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县(区)人民政府在上述面积标准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面积标准,发布过面积标准的县(区),参照当地标准执行。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政府。没有分设村(居)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政府。
(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审批。镇(街道)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农村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镇(街道)国土、规建、环保、安监“四所合一”机构(以下简称“四所合一”机构)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镇(街道)“四所合一”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镇(街道)“四所合一”机构等部门审查结果,由镇(街道)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开。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对镇(街道)审批农村宅基地的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业务培训。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街道)政府要及时组织“四所合一”机构相关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道)政府及时组织“四所合一”机构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建房开工后进行基槽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做好“四到场”相片等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
六、做好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村民依法依规批准建房并通过验收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登记办理操作规范,抓好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
农村宅基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方式流转使用权,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宅基地转让后要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签订流转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八、妥善化解农村宅基地纠纷
农村宅基地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镇(街道)、村调解委员会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做好纠纷调解工作,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由镇(街道)、县(区)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保障措施
(一)依法压实基层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区)、镇(街道)政府要切实承担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审批、村庄规划编制、“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等基础性工作。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街道)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镇(街道)政府按属地管理要求,承担宅基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纠纷调解和违法用地查处等职责。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镇(街道)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镇(街道)政府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加大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力度
县(区)要压实镇(街道)、村级主体责任和部门共同责任,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综合执法新途径新办法。依托“四所合一”改革,加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开展执法,将农村宅基地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力度,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占地建房问题。
(四)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加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治意识。充分发挥“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和“一组两会”协商自治制度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有条件的村,可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建立村第一时间巡查上报、镇(街道)第一时间依法处置的有效机制,对违建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五)加强资金保障和政策宣传
县(区)、镇(街道)政府要积极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宅基地管理、农房建设及管控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村民依法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和保护耕地意识的自觉性,建立“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逐步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六)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
1-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1-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1-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1-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联单)
1-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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