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级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指导镇村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办理农村集中居民点规划许可;统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农村宅基地选址进行勘测定界(测绘单位出具勘测定界报告或成果表);对验收合格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不动产登记。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工作,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文化旅游委、县经济信息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乡镇政府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二)乡镇政府属地责任。乡镇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审批书。所属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宅基地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筑,对拒不执行的逐级向上一级报告。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一)农户申请。农村村民申请新建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填写《奉节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应开设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受理窗口,免费提供建筑设计图纸,方便村民申请报建。(二)村级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申请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申请资格是否符合(即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经审查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乡镇政府综合窗口。(三)乡镇审批。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审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是否为复垦户、征迁已安置户,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等。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林业、水利、交通、文化旅游、电力等单位的,应同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各有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要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统一由窗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镇政府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一)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必须依法依程序申请宅基地。申请条件:1.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符合“一户一宅”(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其它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要求;3.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4.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等,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村村民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1.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3.宅基地复垦户和参加退地养老保险的复垦户,不得再新申请宅基地,确因法定情形需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二)严格“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其中,城镇周边管控区内的面积标准应按《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管控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审批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19〕98号)要求进行严格控制。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三)严格宅基地和建房全程监管。乡镇政府要明确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坚决遏制“未批先建”“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各种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四)严格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职责,严格加强对村民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的监督检查,要将农房风貌管控纳入农房建设审批、农房建设“三到场”全过程监管。落实带方案审批,建房审批材料中应包括申请农户选定的农房设计通用图或委托设计的图纸。实行挂牌施工,农村新建房屋风貌要严格按照图集建设。严把竣工验收关,要按照建房审批方案执行验收,对农房风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验收合格。(五)严格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改建和新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江四河”和城区周边区域村民住宅选址应按《奉节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一江四河”规划管理的决定》《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西部新城四周山体农事活动及开发建设管制规定〉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19〕111号)要求严格落实。(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推进信息共享互通。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要充分运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第三次国土调查等成果,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将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查处等管理信息化。(三)严肃工作纪律。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1. 奉节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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