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0〕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2020〕11号)以及《中共城口县委办公室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委办发〔2019〕43号),现就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葛城、复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在乡镇(街道)的统筹安排下,由所在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发办”)和辖区规划自然资源工作点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和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做好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每年新增需求通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全县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的行业管理和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农村宅基地的合理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委、县林业局、大巴山自保区管理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等部门依法配合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为农民申请宅基地提供服务。
二、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拆建)应当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乡镇(街道)每年底向县农业农村委报告下一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用地预计指标,县农业农村委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作出合理安排,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备案。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符合县、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旅游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三)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镇(街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四)符合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安全、适用、美观、经济,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五)位于公路(铁路)的建筑控制区、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核心区或湿地公园核心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不得危及电力、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九)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建房标准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人,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及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户、地质灾害搬迁户和重点工程建设征收搬迁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
1.家庭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承包地,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实际居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一直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并将户口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建设住宅申请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建设住宅申请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将户口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建住宅申请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6.因2010年8月至2012年12月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后,且宅基地和承包地未退出的人员;
7.涉及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重点工程建设征收的搬迁户;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已享受征地住房统建安置的人员(国有土地安置房除外);
3.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4.已享受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整户转非)退出宅基地的人员;
5.已通过复垦政策且享受复垦补助退出宅基地的人员;确因法定情形需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有偿使用标准=新建面积×按原复垦每平方米补助资金标准(原补助面积不足新建面积的按补助面积计算);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符合资格的人员。
(三)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1.无住房或符合分户条件,需新申请农村宅基地;
2.原房屋破旧或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3.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乡镇(街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迁建、重建的;
4.因生态移民、地质灾害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5.其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四)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批准宅基地的。
(五)建房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住房每层高不能超过3.3米)。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不超出30㎡,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如上级部门确定新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三、宅基地申请流程及程序
农村村民因新建、拆建、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批流程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街道)审批和验收”。具体流程如下:
(一)农户持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规划许可申请审核表》(附件1),同时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后,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其中原有宅基地的建房申请户还应提交原宅基地权属证书(原件)。属于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户、地质灾害搬迁户和重点工程建设征收搬迁农户还应提交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农户申请后,应提交宅基地占地所在的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经村民小组户代表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形成书面会议记录(附件3),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附件4),公示时间为7日。
(三)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3日内在《农村宅基地和规划许可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该申请表及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相关资料报送乡镇(街道)。
(四)乡镇(街道)收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核实建房申请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资料是否齐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建房申请户。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户,于5日内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工作点工作人员一同现场踏勘。主要负责现场审查内容:申请人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拟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拟用地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经信、自保等部门的要及时发函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在3日内日应予以函复。
(五)现场踏勘符合建房条件的,乡镇(街道)在《农村宅基地和规划许可申请审核表》签署审批意见后,由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工作点按审批意见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并由乡镇(街道)在5日内核发。已取得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复并符合相关规划的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将集中居民点农村居民建房申请材料汇总后,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后,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现场踏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建房申请户。同时,应及时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申报指南》(附件6)组织建房申请户完善宅基地审批其他相关要件资料,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获准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个人应在乡镇(街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凭乡镇(街道)出具的耕地占用税缴纳通知书(附件7)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审批,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和耕地占用税办理后10日内下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8),并在5日内将批准书下发至建房申请户手中。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两年未建房的,批准文件及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对已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超过两年未建设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延期申请(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合格后,再由乡镇(街道)复审,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延期一次。有效期、延续期期满或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六)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专项用地指标规模范围内,乡镇(街道)可按“定量不定位”的方式先行批准,再按季度将辖区内宅基地用地台账及相关农转用材料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汇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调剂,按使用的计划类型打捆组件,申报办理农转用等审批手续,并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核销指标。
(七)农户在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原则上要在90日内完成拆旧,且原有宅基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集体后,农户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农户建房完工后,建房户应当向乡镇(街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在收到书面申请5日内,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规划自然资源工作点工作人员一同进行现场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包括: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应当拆除的原有住宅是否已经拆除完毕等。经现场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9),并签署意见。验收通过的农户,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相关资料向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工作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工作要求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事关脱贫攻坚成效,事关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各乡镇(街道)、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主动担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建立联审联办机制。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确定办件窗口,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二)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充实并明确人员,确保工作有人干,工作不脱节,责任有人负。确定人员后,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备案。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学习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让群众知晓申请办理流程,让村组干部明确职责,让具体审查批准人员明确操作步骤,按审批程序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严禁推诿扯皮,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四)加强日常监管。各乡镇(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充分发挥好农村基层组织和乡村干部的作用,加强日常巡查,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处理,依法依规加大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查处力度,确保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规划许可申请审核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4.农村村民拟建房情况公示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村民建房申报指南
7.耕地占用税缴纳通知书
8.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0.城口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简易流程图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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