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田林县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田农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田林县农业农村局
田林县自然资源局
田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为落实新修订《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及《百色市农业农村局百色市自然资源局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百农局发〔2020〕3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三农”工作方针政策,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进一步明晰宅基地所有权、依法保障宅基地资格权和规范宅基地使用权,逐步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善、流转有序和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体系,为促进田林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政领导。各乡(镇)要把农村宅基地管理列为党政领导督办重要工作之一,落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2.坚持“三权分置”。落实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路径和办法。
3.坚持协同推进。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管理直接主体责任。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农民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反映农民诉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经济利益,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性,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调作用。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5.坚持集约利用宅基地。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盘活利用等手段,促进节约利用宅基地、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格农村宅基地管控
1.严格农村宅基地面积和农房建设管制。各乡(镇)要细化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村庄规划确定要求进行管控,确保符合平原地区和县城郊区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要求。新建农房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房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进行管控,确保符合农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且农房建筑层数应控制在4层以内的控制要求。
2.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管制。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要求,各乡(镇)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管理。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3.严格先报后建管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确保先报后建规范农房建设。并按照有关政策及时上报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问题案件,确保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等宅基地违法行为。
(二)强化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
1.加强用地规划。做好规划衔接,农村新增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村庄规划。各乡(镇)在本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作为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各乡(镇)要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加大管理力度,引导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或翻新重建时,逐步向集镇及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及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
2.合理安排用地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合法合理的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积极做好农村住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及农用地转用工作,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
3.有序整合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应与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充分利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建房申请,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经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由各乡(镇)上报县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予以补充,落实补充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4.稳妥推动宅基地使用权盘活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乡村振兴健康有序进行。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要确保整治产生的土地指标和收益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管理流程
1.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审核部门联审结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2.完善审核批准机制。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托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和培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中,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分月和年度上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3.规范审批工作流程。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局设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精神,按照《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住建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发〔2020〕7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有关事项。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有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夯实工作基础。要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宅基地审批管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农房建设管控、违法用地查处等资源信息共享互通、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统筹协调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确权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压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乡(镇)“四所合一”作为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机构,接受县级相关部门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四所合一”的工作机构机制,对“四所合一”工作机构少编少员的要及时申报增编和充实人员,加强基层农村宅基地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和充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力量,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和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建房名单、审批结果“四公开”要求,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加大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力度。依托“四所合一”改革,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开展执法,将农村宅基地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力度,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涉及农村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占地建房现象。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资金保障。县直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宅基地管理和农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村民依法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和保护耕地意识的自觉性,建立“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经费,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关于转载和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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