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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来安县农业农村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来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秘〔20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来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7日

 

来安县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皖农合〔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农村村民新建、翻建、迁建、扩建住房宅基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其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设计方案审定、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实行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办,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乡村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并推广使用符合全县实际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示范图集,加强住房建筑风貌管控,明确农房建设质量基本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村镇建筑工匠和住房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乡镇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县公安、财政、交通、林业、供电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合法原则。农村村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宅基地搞房地产开发。


(二)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须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三)集约节约原则。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地、公益林地。


(四)“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实行农村村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农村宅基地。所取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年。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完成建房。新建住宅建成后必须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拆旧,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验收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应交由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听取基层组织和村民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坚持简便实用、符合实际。村庄规划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村级组织进行公告。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严格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送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建房,依法推进“空心房”整治,统筹解决住房建设用地。


第七条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在确保与生态保护红线及现行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冲突的情况下,宅基地规划管理按照现行的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等规划执行,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确保与即将编制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好衔接。


第八条  严格控制城镇规划区、重点项目区域、重点河流及国、省道沿线两侧等重要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10日内报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并提交县农村建房领导小组审批。上述重要区域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单位定期公布。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生态红线控制区、山体和水系保护地、公路、铁路、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等控制区域,禁止个人建房;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设等保护范围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相关要求。


第三章 申请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六)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七)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另址新建的;


(八)私有住房拆迁已实施一次性货币补偿或安置的;


(九)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改建、扩建原宅基地,但是危房改造除外:


(一)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原宅基地已被列入征收范围的;


(三)原宅基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四)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建筑层数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及住建部门风貌管控要求,宅基地的占地面积标准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原址改建使用面积参照以上新选址修建用地面积执行。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要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状况材料。


(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四)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在原宅基地拆旧重建的,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水利、林业、电力、公路等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征求意见。


(二)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同步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根据上级下达我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转用申请,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后,转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一次性或分批次向省或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村级组织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全过程到场监督。


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农户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


农户建房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及时公开审批结果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压实村级组织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违法用地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立举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外公布宅基地违法举报电话,畅通受理举报渠道,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及时核查、及时制止,将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管控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三)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实行村“两委”干部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制度,落实包片包保监管责任,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确保做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劝阻、早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建立完善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结合实际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二十二条  2020年1月1日前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历史遗留问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已经批准的宅基地及违法案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县农业农村部门协助配合,联查联办、分类认定、妥善处理。2020年1月1日后发生的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查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审查、修订村庄规划的;


(二)未依法进行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建设规划审批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定位放线、验线、宅基地用地和建设规划核实的;


(四)对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知情不报、巡查不到位、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或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22日发布的《来安县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来办发〔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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