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屏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锦屏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确权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为有序推进我县开展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房屋”的确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维护权益”的精神,特制定“锦屏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一、确权登记范围及对象
(一)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翻建、改建、扩建的。
(二)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止,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并符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含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并符合建设规划的。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权机关批准建房的。
(五)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无变化并经公告无异议的。
(六)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的。
二、确权登记依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二)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决或者调解书;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协议;
(五)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 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六)遗产继承、遗赠等有关协议;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一)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建成宅基地的;
(二)因征地、土地综合整治、易地扶贫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的;
(三)权属存在争议的;
(四)属于“两违”建筑且尚未按规定处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面积认定
(一)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实际面积认定。
(二)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止,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村建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审核,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实际面积认定,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权。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至201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实施前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按以下标准认定:
1.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认定标准: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规定每户宅基地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2.房屋面积执行标准:房屋所有权按实际面积认定。
(四)201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实施后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按以下标准认定:
1.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认定标准: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规定每户宅基地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2.房屋面积执行标准:农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进行,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3层以内,每户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鼓励联排建设。“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的旅游村寨等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20平方米。
(五)实行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双控制。
1.因建房地形坡度较大等原因,若宅基地实际面积超过面积标准或批准面积在3%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认定;由于农村房屋建设无统一建设标准,若房屋实际面积超过面积标准或批准面积在5%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2.宅基地及房屋实际面积超过前款认定面积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状况栏内注明超过标准或批准的用地面积和房屋面积。
(六)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认定面积的,但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已婚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确认可以分户的,给予分户登记或按共用宗登记,且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的面积不得大于可分户数的面积标准之和。
(七)因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以原 有的合法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进行分割登记,且分割后的房屋必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无法分割宗地的按共用宗申请登记。
六、登记确认流程
(一)村民或集体申报填写《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 用地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村民小组认可、村委会初审、乡镇审核(村建中心核定允许登记的房屋面积,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土地权属性质、地类是否非农用地、核定宅基地登记面积,国土资源所审核是否符合规划),经1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二)对于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除外)、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设年代、登记面积的认定以及分户认定等以组、村、乡(镇)三级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表上确认的方法进行。
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身份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认定。
八、其它认定情形
(一)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二)因家庭内部涉及不动产分割、继承、转移等情形,关系到各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由各权利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协议明确权利人主体;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司法部门的人民调解方式,明确权利人主体。
九、本意见适用于已完成农房权籍调查区域的首次登记。
十、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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