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陇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陇政办发〔202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精神,现就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职责
按照“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组织协调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乡镇、村开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查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一)认真履行部门主导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县公安、财政、交通、水务、供电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落实乡镇属地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农户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前期手续等工作,依法办理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划转,新建、改(扩)建住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开展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建立和完善宅基地相关台账。
(三)强化村级组织主体责任
村级组织要做好宅基地申请材料初审工作,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协助上级部门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分配、管理、协调等有关程序和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一)农村农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
2.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且未进行其他安置的;
6.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50%,确需扩大面积的;
7.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1.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宅基地自愿有偿永久退出或出卖、出租、赠予等方式进行流转的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使用的;
7.政府救助的孤寡老人、五保户;
8.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已进行易地安置或上楼安置的;
9.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存量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递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户)户口本复印件等书面申请材料。
2.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小组收到农户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情况;并将申请建房情况,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的申请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收到农户申请材料后,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事窗口。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村委会,建房申请直接交由村级组织办理,由村级组织履行讨论公示等事项。
4.乡镇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联审联办机制,实现宅基地多部门联合办理,开辟一个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事窗口”,方便群众办事和咨询。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所属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完成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权属界线、农房风貌、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性质、旧房处置等。
5.乡镇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乡镇要建立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并于每月28日前将审批结果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备案。
(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流程。农户申请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农用地转用手续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再进行审批,审批流程与存量建设用地流程一致。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一)申请审查到场。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所属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准的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
(二)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农户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所属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位置、面积、四至、农房设计方案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农户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乡镇所属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宅基地进行实地核查,与审批情况一致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二)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经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健全机构,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曲,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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