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和《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19〕20号)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审批、后用地,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得未批先建。
二、严格建房条件和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申请建房,应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
三、加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管理
(一)乡镇在审批中要做到 “四到场。一是选址、审查到场;二是定点放样到场;三是施工过程到场;四是竣工验收到场,建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生活用电入户手续。
(二)实行带方案审批。1.建房总层数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0.5米,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2.5米;架空层高度不得超过2.2米;以白墙、灰瓦为主色调,体现徽派建筑风格。2.建房用地面积包括主房、附房、阳台、院落、卫生厕所等用地;卫生厕所(卫生间)要严格按技术要求配套建设三格式化粪池。3.建制镇建成区、乡镇集中建房点等范围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其他地区不超过140平方米。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四)未依法批准或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违法建房个人无视法律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违法建设个人负责。
(五)违法建房个人及相关人员妨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261706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532957;县城管执法局-653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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