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经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荥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荥经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荥经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荥经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荥经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
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荥经实际,现就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工作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县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增强责任和法律意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指导各乡镇(街道)进行规范管理,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承担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二、依法审批管理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完善审批流程
各乡镇(街道)要设立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受理窗口,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乡镇(街道)、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乡镇(街道)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乡镇(街道)综合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审批。
乡镇(街道)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街道)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各乡镇(街道)负责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街道)申请进行验收,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乡镇(街道)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加强巡查监管
各乡镇(街道)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巡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乡镇(街道)建立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事关全县广大农民切身权益,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充实人员,保障经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强化宣传,依法规范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相关政策法规学习宣传,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遵规守法意识。按照县级指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职责,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部门协同,督促指导到位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主动入位,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对各乡镇(街道)开展工作的督促检查。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城市规划区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宅基地,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国家政策执行。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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