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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政策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

玉林日报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 2020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广西农村建房用地“新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4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这位负责人说,《通知》共分为6个部分,主要就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


《通知》明确了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 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 平方米。


《通知》明确了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程序和审批机关,提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初审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通知》规范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针对全区各地难以做到村庄规划全覆盖的客观实际,明确了对农民建房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标准和要求。已有“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要严格按规划落实;暂时没有村庄规划的,由各县(市、区)制定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对符合管控办法或设计通则的予以通过审查;暂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在符合用途管制基本原则下,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合理建房申请应予以通过。


《通知》要求,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于农村用地建房,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同时,要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知》提出了几项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有利举措。一是农村宅基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宅基地申请手续,由乡镇政府审批,包括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不需再单独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是规范收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颁证全过程除了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同时,《通知》体现了鲜明的特色亮点:


一是改革宅基地审批。将原规定宅基地审批由农户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包括农转用审批),改为农户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县级政府批准。建房通过验收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改革后,申报材料更加精简,审批流程更加优化,审批环节明显减少,要求更加规范,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二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职责,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并向乡镇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图件等,由乡镇政府统筹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


三是简化审批流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提交书面材料向所在村民小组申请,村民小组审查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是规范申报和审批材料。一表一书申请,新增宅基地申请只需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一表审批,乡镇政府审查审批过程材料只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同时规范了申报和审批涉及的材料格式。


五是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批次用地每半年一次性向县级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


六是加快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明确了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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