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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市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

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农村村民)合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委农办 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区)应建立健全市(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辖区内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统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安排,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村民建房实际工作需要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查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全程监督,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接得住、管得好;负责答复和处理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信访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权责对等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组完善书面申请、民主议事、张榜公示、把关审核等有关制度,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宅基地;健全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制度,明确一名村干部负责村民建房日常巡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2、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做好信息共享,推进管理、执法重心下沉,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引导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等有关工作,具体为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鉴定、改造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用管理机制,组织编制和推广含本地传统元素优秀农房示范方案,加强农房等乡村建筑风貌引导与管控。


需要上级复核的农村宅基地信访事项,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上述职责范围协同核查并出具复核意见。


二、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


1、强化规划引领管控。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各地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和管控,其中村庄规划要切实做到前瞻性和农民现实需求相结合,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鼓励乡镇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因地制宜、分层分类、按需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村庄按照不同分类改善居住条件,促进相对集中居住。没编制规划的村庄必须在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宅基地用地范围。


2、保障建房合理用地。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指导基层每年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预留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不低于5%,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城市开发边界内,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方,在符合规划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民户有所居。


3、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坚持“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有偿退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各地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分户条件、住房现状、旧宅处置等方面审核把关,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


4、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城市郊区、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农村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优化审批程序。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审批工作程序,梳理办事指南并张榜公布,让村民对宅基地审批流程、申报材料以及工作时限一目了然。各乡镇应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管理制度,方便村民办理建房手续。


2、规范村级审核。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建房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内进行不少于7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送乡镇。未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审查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送乡镇。


3、严格乡镇审批。乡镇受理后即交相关职能部门并明确办理期限。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对于采取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方式建设的,按照居住类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另文明确。村镇建设部门负责严格管控农村建房的建筑风貌和建筑工匠安全施工监管等工作。村民建房可以选用乡镇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图集,也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村庄风貌管控要求。涉及水利、电力、公安、林业、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乡镇根据相关部门联审意见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各市(区)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放至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4、加强全程监管。乡镇要严格落实村民建房申请审查、四至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五到场”全程监管制度。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牵头部门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村镇建设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施工过程中,乡镇和村级组织应开展现场施工治理与安全管理巡查(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村民建房完工后,乡镇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实地核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建房质量是否满足抗震要求,是否履行拆除旧房且原宅基地交还集体承诺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


四、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用于满足农村村民宅基地合理需求和盘活利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支持返乡 人员利用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村民住宅居住或开展经营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村民住房转为经营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人应在开业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报乡镇备案。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各地要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依法取得、权属清晰、不留后遗症,对已经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抓紧研究政策措施,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等条件下,完善相关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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