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血案——一面社会多棱镜
山东聊城冠县于X故意伤害案二审结束了,一幕大剧终于落下了帷幕。从一审判决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时至今日,这宗案件明显已不是一起单纯的司法案件了,更多的是一起复杂的舆论事件,什么样的判决结果都应在意料之中,这一点也不奇怪。
二审法官辛苦了!经历了内外上下的压力,作出现在的判决,着实不易。
这是否完全是二审法官基于全案证据遵从自己内心的判决呢?不知道,也管不着,随它去吧。
此案判例在以后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审理中能否作为审案参照呢?可能要三思而行,此判例的指导性和普适性可能存在问题。在以后的审判中,案件出现类似的证据条件完全可能,但出现类似的舆论条件却不太可能,甚至可能舆论指向完全相反。所以说,如要参照,可要小心了!
这宗案件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2017年2月17日一审判决,期间未在社会上形成有影响的舆论,2017年3月23日南方XX首发《刺死辱母者》一文,亦未引发多大关注。两天后,网易和凤凰等将该报道改名后开始传播,自此搅翻了中国舆论,激起了亿万国民的讨论。
感谢南方XX,感谢王XX记者!《刺死辱母者》是一篇伟大的作品,希望王XX记者以后能写出更加伟大的作品!
感谢网易,凤凰及其它传播媒体!从案发到一审期间社会舆论的波澜不惊,到媒体报道后直至二审结束的舆论场上的惊天巨浪,社会百态,竞相释放,不禁让人大开眼界,不胜感慨。
我不是新闻工作者,不知道新闻报道的规则和记者的职业操守应该是怎样的,只是想当然的认为新闻报道应该客观真实,如果因为条件所限,信息不全,无法做到客观真实,至少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来报道新闻。看来是我无知了,世界上哪件事情能做到完全的客观真实呢?所谓中立的立场,由谁来评判呢?
通过这次舆论风暴,我认识到原来新闻报道只要有来源即可,无论是据某方当事人说还是据网友爆料等都可以,只要不是记者关在屋子里没有来源瞎想出来的就行了。至于有人说什么移花接木,偷换概念什么的那也只是他们的认为而已,有什么关系呢,这就不能叫文字加工艺术处理吗?还有人把它定为谣言,也可以理解,你定你的,我写我的,不是说谣言可以倒逼真相么,所以说谣言也是有好处的。
信息传播规律告诉我们,社会大众往往牢牢的记住了第一时间他所接受到的信息。热点过后,后续信息又有多少人关注,多少人反思,多少人质问其中的为什么呢?舆论只有一种声音是可怕的,在这种境况下,极易出现牺牲品。但是只要牺牲品不是我,又关我什么事呢?
在该案的舆论场上,首先颠覆我认识的是那些曾经让我高山仰止的法学家。因法律知识薄弱,平时还常常查找这些法学家的书籍和文章来学习。可是没有想到,这起一审后即将进入二审的案件,被媒体报道后,他们很多人竟然和吃瓜群众一样是根据媒体报道内容来评论案件的,并且评论起来高屋建瓴,掷地有声。他们是被评论了么?可有些是通过他们的微博发出来的呀!他们的微博被盗号了么?可是也没看见他们发出什么关于被盗号的声明呀!我选择相信他们是被发言了,网上的信息怎么可以相信呢。
可是某法学院院长在某访谈节目中说:“于欢案中出警民警因为出警不力,保护不力,完全可以构得上玩忽职守罪。”这是我亲眼看见的呀。然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是: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当然,院长先生完全可以说:我是根据媒体报道的内容分析判断的,媒体报道不实,那不是我的错,我的分析判断没有错。这种言论和判断究竟是负责任还是不负责任呢?不管怎样,那些法学家在我心中神圣的光环消失了,我不知道是该悲哀还是庆幸?
教授,网上的解释是“多指在大学或社区学院中执教的资深教师与研究员,但教授与研究员是有区别的。教授有教课的任务,而研究员则没有。教授为大学教师职称的最高级别。”为什么现在很多人要把教授称作“叫兽”呢?不妥吧。正如每个群体中都有不称职的人一样,教授这个群体同样如此,但整体上他们应该是高级知识分子。尤其是法学教授,他们应该是法律素养和逻辑思维极强的知识分子,他们评判案件的依据应该是证据和法律。但是很遗憾,在媒体开始报道此案后,我满屏看到的是有些教授根据媒体报道内容在分析、讨论、表态。
一审判决书上所列的证据是经过法庭质证的,且是多方证据,与之相反的,媒体报道的是未经质证的单方信息。为什么那么多教授可以不看一审判决书上所列的证据就可以侃侃而谈,发言表态呢?哪怕是把一审判决书上所列的证据和媒体报道内容结合起来再发言也好呀!这种教授的课还能听吗?能不为那些学生们担心吗?
那些积极声援的多少位多少位律师呢,看过他们的讨论发言内容后可以确认,同样是绝大部分人都没有看过或装作没有看过一审判决书而在正义的呐喊,主动要求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我在想,如果真有什么诉讼需要这些律师时他们能为当事人有效服务吗?
“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好像是一句调侃话,但在这起案件中却得到了生动的诠释。被告辩护人殷律师发了一张图片并配有文字“【诚谢南方XX王XX记者】在获知此案后,经与朋友王XX沟通决定帮帮于X。我和王记者数天穿梭城乡间调查取证,才得以报道出炉。请为王XX点赞!下一步我将尽我所学为于X辩护。图左至后为王XX记者与殷XX律师。”这是表示感谢呢还是出卖呢?该律师为什么要公布这个配图和文字,到今天我仍无法理解。是为了表明自己有能力改行做记者吗?
还有一些搞历史的、文学的、教育的等等专家、学者也在根据新闻报道内容评论“血性男儿”、“正当防卫”、“见义勇为”,也在网络上大声吆喝着法律与正义,天理与人伦。所谓术业有专攻,这些专家学者大可不必在自己完全陌生的领域刷存在感的。他们本来在自己的专业领域里堪称知识渊博,到另一个陌生的领域强行发声反显得近乎白痴了,岂不是徒留笑柄吗?
吃瓜群众最热心!
“辱母不保,枉为人子!”“辱母不保,何以保国?”
这个案例通过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激起的巨大反响,让人们深刻地认识到了一个词:代入感。如果我是他,我会怎么办?如果你不愤怒,你就枉为人子!
因为媒体是这样报道的:催债人当着儿子的面用极端手段侮辱其母亲,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只是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摸出了一把刀,4个催债人被刺中,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为人子者,在这种状况下还不抽刀护母,还是人吗?是的,该杀!每个人都表现出了自己血性男儿的本色。
短短的百十来字,挑动了国人的人伦道德底线。
报道内容中最刺激神经最挑动底线的有两点。
第一点:催债人当着儿子的面用极端手段侮辱其母亲。
这个“极端手段”是什么?王记者做了回答。在纸质版报道中,原文是这样的,“掏出下体往苏XX脸上蹭-------当着苏XX儿子于X的面”。石XX微博:据向采写此稿的南方XX记者王XX老师求证,得到的答案是:杜志浩当着苏XX儿子于X和另十名涉黑男子的面,脱下裤子掏出阴茎,在苏XX脸上蹭、往她嘴里塞!
法院审理表明:系虚假报道。
包括苏XX本人在内的多人证实,杜志浩脱裤子,距离苏XX母子约20到30公分,露下体,持续时间约1分钟,后被人制止。
第二点: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只是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XX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XX回忆说。
法院审理表明:系虚假报道。
从民警到达现场至血案发生,只有8分钟时间。民警到达现场时,羞辱已经结束,也没有打人。在这8分钟里,民警做了些什么,有没有离开?
1、联系报警人,电话未能接通。
2、到接待室进行询问,但室内双方均表示没有报警并各执一词,于是出去寻找报警人
3、出去之前,两次警告在场人员不准动手。
4、在外面继续向第三人了解情况。
5、联系副班民警增援。
6、民警再次安排辅警“给里面的人说不能打架”。
7、商量要不要给领导打电话汇报。
8、血案发生后跑进室内,将刀收缴、控制嫌疑人,安排打120电话,对现场及证据保护和固定。
另外:
1、副班民警接到请求增援后带2名辅警赶到现场,用时12分钟左右。
2、公司厂区监控录像显示,警车到达现场后未再有任何移动,且警灯一直在闪。
(以上详情可查阅最高检的答记者问。)
于XX对《辱母》文记者和凤凰卫视电话采访时所讲的这段话(“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XX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是非常重要的证言,为什么没有出现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为什么没有抓住如此重要的证人证言?并且院子里还有其它人员在场,还有监控,为什么没有对此进行佐证?最高检在5月28日的答记者问虽然详细,但却忽略了这一条,没有明确辟谣,实在是遗憾。以至于有的人认为是最高检和省高检为保护出警民警而隐匿了该证人证言。可能吗?对于一宗通天的案件,在这个人肉搜索的时代,这位出警民警得有多大的背景才能够让最高检和省高检为她隐匿罪证?有如此背景的女民警还需要在半夜出警吗?早被人肉搜索的祖宗十八代都扒出来了吧。最高检和省高检为她隐匿罪证的可能性不是为零,而是负数。
信息传播规律告诉我们,通过《辱母》一文,中国警察已经“随即离开”了,永远也回不来了。无论后来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如何,也无论后来二审的判决结果如何,在热血儿女们的心中,中国警察永远离开了,回不来了。
义愤填膺的网民找到了马什么什么司机的名言:“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时,不要忘记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至于报道中的是不是事实,关我什么事呢?我只要表明我的态度即可:我是血性男儿,辱我母者,杀无赦!判决书那么长,上面的证据又有谁愿去看呢?我只相信我所看到的和我所认为的。全社会都在辱母的愤怒中,我却坚持理性,这不是冷血吗,这还是人吗?
辱母时不刺,讨债者拦住不让他出去时刺了。辱母时瑟瑟发抖,不敢动刀,警察来了,神勇反击,一死三伤。
好一个热血男儿!
在这起案件中,谁是受害人?不言而喻,双方都是受害人。单就伤害案来说,于X是被告人,那一死三伤者是受害人。
本案中,苏银霞分两次借了135万,约定月息为10%。第一次是2014年7月28日,借款100万,第二次是2015年11月1日,借款35万。如此高的高利贷,为什么还要借两次?借来的钱用在什么地方?是用于企业生产吗?按照苏银霞所说,这个利息在当地并不是最高的,第一次的100万还了银行贷款,第二次的35万是作为她女儿的担保人而借的。请不要忘记,她在借高利贷的同时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
好一个黄世仁与杨白劳!
假设一下,如果开始媒体是从死伤者这边进行单方报道的,《老赖欠债不还,官兼富二代持刀捅死要债者致一死三伤》:父亲是某局领导,母亲是亿万富豪,全家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儿子捅死要债者等。以同样的手法进行移花接木,增删事实,形成的社会舆论又会是怎样的呢?恐怕是“因果轮回”,“杀人偿命”吧。会有“辱母不保,枉为人子”的情感代入吗?至于后期其它信息补充之后也绝不会出现现在的全民情感代入感。
所以说,媒体是相当相当厉害的,尤其是它掌握了你的情感之后。
法院判决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考虑社会伦理。但是,如果这种反响剧烈的社会效果和伦理效果是被误导和挑逗起来地呢?
吃瓜群众或以朴素的情感,或以善良的动机,或以恶劣的用心,等等,进行着各种评论,这无可厚非。那些专业的法律人士呢?
为正义乎,为法治乎,为名利乎?
还有那些极少数坚持研究判决书上证据的人,你们逆民意而作冰冷的法律分析,在天理与人伦的口水海洋里淹没自沉,不是自作自受吗?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从一审到二审,在媒体引爆舆论之后,风暴中的检察官和法官被丢进了八卦炉,自然只能闭嘴无声,但炉外的那几个民警却是躲不掉的。经历了炼狱般的调查和压力之后,受了个纪律处分,相较于贵州的张磊,山西的王文军,北京的邢永瑞,真是万幸了!那两个辅警呢,一点也不冤枉------凡发生涉警案事件后辞退辅警已成为一种标配和例排,此次也只是按常规出牌而已。所以那两个辅警不要感到有什么委屈,相反应感到庆幸:及早的脱离了一个危险的临时工职业。凭自己的能力和努力去奔个好前程吧。
应该怎样接处警呢?网民有话说。
根据该案的前因后果来总结分析,网民们认为该案的现场当时应该这样处置。
第一步:将冲突双方物理隔离。
第二步:将冲突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理。
因为警察没有这样做,所以是不作为。还有人说,应该控制住现场,让苏XX母子安全离开,去他们愿意去的地方。据说这也是不妥的,如果讨债者后期追赶上了,双方再发生血案,处置警察仍是要背责的。
本案出警民警是因为室内双方均表示没有报警并各执一词,所以在院子里找报警人和第三方了解情况,不是“随即离开”,这一点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上均可以得到证明,且有多方多位证人证明,还有执法记录仪和现场监控可以证明,但是观众看不见或装作看不见。他们能够看见和愿意看见的是媒体的报道,他们能够相信和愿意相信的是他们想定的事实。你能怎么办?
观众说:判决书上的就一定是真的吗,视频不可以作假吗,我为什么要信?
网民们再次根据该案的前因后果分析而得出当时正确的处置方法:民警此时应该在接待室里面了解情况而不应该离开接待室到院子里了解情况,这样就不会发生命案了。你是警察,就应该能够预判到最坏的可能性,你没有预判到就是玩忽职守。了解完后应该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处理。
请问:谁能确定和凭什么确定民警在接待室就不会发生血案?
怎样带这2个或13个或近20人回派出所?那是你公安机关的事,具体的说是出警民警的事,与网民无关,网民只负责断是非、定责任。带离不了请叫增援力量,本所警力不够请领导安排其它警力支援。其它类似警情同样如此,原则是警察必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安全。这样,每天每个派出所都可能会有至少十几人或几十人或上百人带回处理,当然还得有一个前提——能够带得回。
插入一个温馨提示:
1、在传唤带回派出所之前,请先询问各位被传唤人身体状况如何,饱食否,心跳血压正常否,等等。
2、在传唤带回派出所之时,请先劝告各位被传唤人警民合作很重要,采取非暴力的和平方式,避免出现雷主任那样的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等后果。那种后果是神仙姐姐也无法预知、控制和避免的,这是实在话。
再重复一次,怎么带回派出所是你警察的事,与网民无关,网民只负责断是非、定责任。请记住上面两点温馨小贴士内容。
带回后怎么处理?很简单,各级领导早有批示:依法妥善处理。
如果既没有增援警力又带不回怎么办?答:陪在那里,切勿冲突,确保安全。
如果有其它警情要处理怎么办?答:汇报现场情况,请领导决定。友情提示:开启免提功能,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备查。
通过以上条理清晰的分析,那几个受处分的警察应该不会再感到委屈了吧。当天在现场的人,死的死,伤的伤,坐牢的坐牢,比较而言,那几个警察已经很幸运了,感谢老天吧。
这宗所谓的“辱母杀人案”成了一面社会多棱镜,反应了人间百态,扑腾出一地鸡毛。几乎在一瞬间,亿万国人都成了判官,根据自己所看到和需要的信息,从自己的立场、利益、认知等评判着案件的侦审。一宗经媒体报道出来的案件,每个人当然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这很正常。可怜可恨可悲可叹又可气的是绝大多数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学家、教授、律师,居然是以媒体报道的单边内容作为评判案件的依据。实在是可笑,我笑出了眼泪。
明星有一脱而红为“艺术”献身者,记者有一谣而红为“正义”献身者,律师有一磕而红为“法治”献身者,专家有一诳而红为“真理”献身者。无知者无畏,有知者更无畏乎?至于操守么,就当是为“事业”献身的代价吧!
风暴过后,可以平静一段时间了吧。
最后,感谢各色演职人员的倾情演出!
警事V言
中国司法,果真是不负舆论不负闹,南方系又赢了!
1、改判能够理解,但矫枉过正,判五年明显太轻。有防卫情节,但从无期改到5年的最低量刑显然不妥。
2、改判是迫于舆论的压力,而非检察院提起抗诉。原案法官和检察官都应该追责。
3、于母长期欠债不还是案件起因,南方系恶意炒作是诱因,应该追究甩丁丁造谣媒体和网民法律责任。
一个造成一死二重伤的罪犯,即使有天大的理由,都无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讨债的该千刀万剐,也必须经过法律的审判去执行死刑。而对于南方系媒体以甩丁丁的所谓“辱母情节”公然造谣,该如何处理?
相关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