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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警无驾照,让嫌犯自驾归案,押解途中嫌犯被撞身亡,交警获罪!|刑法库

刑法库 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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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黄陵刑初字第00064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黄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副队长,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人。2014年4月23日因玩忽职守罪被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黄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民警,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人。2014年4月23日因玩忽职守罪被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黄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民警,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人。2014年4月23日因玩忽职守罪被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黄陵县院公诉部门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杨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郑文娟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1日7时许,黄陵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接报案称:店后路张庄村路段公路上躺着一个男性,可能已经死亡。执勤民警王某某和杨某及备勤民警白某某和张某先后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及走访群众,初步确定是一起肇事逃逸案件,且肇事车辆为一辆大车,行使方向为腰坪至店头。根据调取的卡口资料,发现一辆红色半挂车故意遮挡车牌,车前部向内凹陷,有明显撞击痕迹,具有肇事嫌疑。根据上述情况,事故中队中队长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带领杨某、白某某、张某进行沿路排查,同时通报其他民警进行协助排查。14时许,张某某电话得知店头中队排查出一辆嫌疑车辆,遂安排王某某一行四人前往查看。在查看该红色半挂车及询问驾驶员魏某某后,王某某安排白某某坐在嫌疑车辆上,由驾驶员魏某某驾驶车辆前往现场,王某某、杨某、张某驾驶警车跟随其后。车辆行驶途中,嫌疑车辆驾驶员魏某某停车后下车小便,之后魏某某从车前绕到驾驶室左侧位置准备上车时被同方向行驶来的车辆碾压,当场死亡。以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杨某辩称:安排魏某某驾驶车辆前往现场查看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办案,而且该车辆属于正在排查中的车辆,检察机关不应以其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对嫌疑车辆应当扣留的相关规定给其定罪;同时魏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7时许,黄陵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接警,店后路张庄村路段公路上躺着一个男性,可能已经死亡。黄陵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当天执勤民警是王某某和杨某、备勤民警是白某某和张某。接警后,四人先后赶到现场,经过对现场勘查及走访群众,初步确定是一起肇事逃逸案件,肇事车辆为一辆大车,行使方向为腰坪至店头。根据调取的卡口资料,发现一辆红色半挂车故意遮挡车牌,车前部向内凹陷,有明显撞击痕迹,具有肇事嫌疑。根据上述情况,事故中队中队长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带领杨某、白某某、张某进行沿路排查,同时通报其他民警进行协助排查。14时许,张某某电话得知店头中队排查出一辆嫌疑车辆,遂安排王某某一行四人前往查看。王某某在查看该红色半挂车及询问驾驶员魏某某后,安排白某某坐在嫌疑车辆上,由驾驶员魏某某驾驶车辆前往现场查看,王某某、杨某、张某驾驶警车跟随其后。车辆行驶途中,嫌疑车辆驾驶员魏某某停车后下车小便,之后,魏某某从车前绕到驾驶室左侧位置准备上车时与同方向刘某驾驶的陕B104**重型普通货车行驶来的车辆相撞,当场死亡。又查明,2013年11月8日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魏某某、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魏某某家属与刘某驾驶陕B104**重型普通货车车主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款已支付。魏某某家属对刘某及当天处理魏某某肇事逃逸的黄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干警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黄陵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2013年10月31日黄陵县交警大队在排查出店后路张庄路段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逃逸人又因肇事死亡。2014年4月22日黄陵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黄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周工作勤务安排表,证明2013年10月31日,黄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店头组值班民警是王某某和杨某、备勤组民警是张某和白某某。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黄陵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接到报警后对肇事现场进行勘察情况为店后路17KM+500M;事故时间:2013年10月31日7时。4、公务员登记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任免审批表、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批表、黄陵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黄陵县公安局介绍信、黄陵县事业单位编制空员通知单、黄陵县公安局介绍信、黄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中共黄陵县公安局委员会黄公委(2009)12号文件,证明三被告人均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陕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核发的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证书(王某某、杨某),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证(白某某),证明三被告人具有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6、黄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长职责;黄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处警工作制度;黄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岗位工作职责,证明三被告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职责。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交通警察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扣押,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以下工作:(1)立即在可能通过的路段、路口部署警力,根据嫌疑车辆的特征,严格排查过往车辆,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4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9、尸表检验报告(魏某某)、魏某某户籍证明、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3年10月31日刘某驾驶陕B104**号重型普通货车超速行驶、观察路面行人动态不够、未确保安全与横过公路的魏某某相撞,致魏某某当场死亡,负事故的同等责任。10、委托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附加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明魏某某家属经富县交警大队调解与肇事车主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支付。魏某某家属对肇事方及当天处理事故的黄陵县交警大队干警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11、刘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31日上午,我驾驶陕B104**东风牌前四后四矿车从黄陵向建南煤矿走,刚过变电所,看见前方一千米处有一辆警车停在路右侧,我以为是警车在挡车就放慢车速,以40码行驶,走到距警车100米左右时,我看见警车右门开着,公路右侧水渠的右边有一两人穿着警服在小便。在准备从左侧超车时,我看见半挂车头前边有两个人,一个人穿着红颜色衣服,在右侧水渠边站着,一个人穿着灰色衣服,正从半挂车车头前边往驾驶室位置走,边走边系裤带。突然穿灰色衣服的人把头一抱,往我车的右侧冲来。我急忙刹车,他就窜到我的右后轮底下了。我靠右停车后,到车后面看见倒着一个人一动不动。12、张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10月31日老魏的雇主吴阳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店头看一下老魏驾驶的陕B271**车辆出什么事情。我在南川桥头找到老魏,看见老魏站在驾驶室旁边,周围有一辆警车还有几个交警。我问老魏发生了什么事情,他不说话,直接开车准备走。我跑过去拉开副驾驶的门,看见副驾驶座位上坐着一个交警,我就没有再问。之后我开着自己的车跟在老魏后面。因为当时有警车和交警跟在老魏后面,我想看看到底怎么回事。老魏的车太慢了,我超了他的车走在前面。我走走停停,一直等老魏的车。一会后我看见老魏的车停在我后方大概五百米的路边。老魏由从车前边向左侧准备上车,穿红衣服的交警也准备上车。我就掉头往回走,看见老魏的车后面还有一辆警车,警灯还亮着。距离100米左右时,从店头方向驶来一辆大车,大车在超老魏停在路边的车。我没看见怎么回事,老魏已倒在了这辆大车的右后轮下。我下车后看见老魏趴在地上,我就再没敢多看。当天上午在双龙煤矿时我看见老魏驾驶的车前脸向内塌陷,而且是新印,我问老魏怎么了,老魏说装完煤起步时车太重打滑,撞在了前车的尾部。13、张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31日早上7时许,事故中队接到报案在黄陵县店后路张庄村路段公路上躺有一男性,可能已经死亡。接警后我和交警队副大队长李某某一同赶到出事地点,同时也叫公安局技术中队法医等人到现场勘查。去时,王某某和杨某已经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白某某和张某也来到现场。勘查完后我打电话让秩序中队调取张庄路段卡口视频资料,过了一会,秩序中队反馈有一辆红色半挂车遮挡牌号,时间是当天早上5点多。张庄路段在两个卡号点中间,该辆红色半挂车在前一个点前脸完好,下一个点前脸有碰撞痕迹,他们把车辆在这两个卡口的图片发到我手机上,我们当时判断这辆车有肇事嫌疑。我当场就给王某某、杨某、白某某、张某等人看了卡口车辆照片,并安排他们从建南煤矿往店头方向排查红色半挂嫌疑车辆。之后还将卡口影像资料向各布控查点做了通报。之后,店头中队田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扣下一辆车和排查的嫌疑车辆很像,叫派人过去。我就给王某某等人打电话叫他们过去看是不是嫌疑车辆。王某某他们见到嫌疑车辆后给我打电话,说店头中队排查出的这辆车的前脸有碰撞痕迹,司机也说早上5点多在张庄路段碰了东西。这个情况基本符合我们对现场肇事的判断。我给王某某说让他们把人带上往现场走,指认一下他碰东西的现场,没有给他说叫司机把车开上。他们当时怎么往现场走的我不知道,出了事情后王某某才给我打了电话。当天排查出陕B271**嫌疑车辆之外,我没有接到报告排查出其他嫌疑车辆,如果排查出其他嫌疑车辆他们都要给我报告。对排查出的逃逸车辆或嫌疑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此次办案中,我们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14、田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31日早上8点30分,赵延林队长给我打电话说腰坪社区张庄路段发生了一起肇事逃逸事故,现场勘查是一辆大车。紧接着李某某队长也给我打电话说是一辆前脸变形的大车,后来我就安排三组人员开始排查。快十点多时,赵延林给我打电话说一辆上面有海洋煤业的挡牌车辆有肇事嫌疑,10点20分事故中队把卡口影像资料给我发过来,初步确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是一辆车头有海洋煤业字样并遮挡车牌照,前脸有凹陷痕迹的红色半挂车。我看了影像资料后,将嫌疑车辆的特征告诉了三个排查小组。11点50分左右刘某甲打电话汇报说发现一辆重车和嫌疑车辆相吻合。我叫刘某甲带人把车开到店头厚子坪停车场,并分别给赵延林和李某某汇报了情况,他们又给张某某安排。12点20分左右,半挂车走到店头中队门口时,王某某他们就来了,在门口进行交接。交接完后,他就叫司机把红色半挂车开上走了。15、张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31日,店头事故组值班民警是王某某和杨某,我和白某某属店头事故组备勤人员,我们俩在黄陵事故中队上班。当天早上我接到中队通知,说店头腰坪发生一起肇事逃逸事故,然后我就到店头和白某某在店头事故组汇合,前往腰坪逃逸事故现场。到现场后,事故中队队长张某某、主管事故的副大队长李某某及王某某、杨某等都在。经过现场勘查、走访群众、调取道路卡口摄像资料(调取腰坪片区卡口的道路摄像发现有一辆红色半挂车有意遮挡前方车牌)等方式,初步确定了肇事逃逸车辆是往店头方向走的。我就和王某某、杨某、白某某驾驶警车,排查逃逸嫌疑车辆。中午一点左右,王某某接了个电话,然后对我们说店头交警中队排查出一辆嫌疑车辆,我们在店头公安分局门口见到了嫌疑车辆,嫌疑车辆是一辆挂陕B牌子的红色半挂车,拉了一车煤,驾驶员在车上坐着。王某某和杨某询问了驾驶员,我站在警车旁边等,过了一会,白某某坐在了红色半挂车的副驾驶位置上,王某某对我说走,我就发动了警车拉上王某某和杨某,跟随红色半挂车,前往事故现场。这辆半挂车走到离逃逸现场还有几公里处的黄陵县店后路张庄村路段时,靠路右侧停了下来,我们也停了下来,半挂车司机和王某某、杨某在路边小便,小便完后他们就上车,刚坐到警车上,我就看前方有一人在路中间躺着。半挂车司机死亡事故发生的一瞬间我没看到。王某某打了120急救电话,又给事故中队中队长张某某打了电话,事故中队其他民警很快就来了,经法医查看,120急救中心确认半挂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当天办理这起事故的四个办案民警中,带队领导是王某某,他是事故中队副队长,这天也正好值班。平时办案我们不向案件主办民警打问案情消息,是谁安排这辆红色半挂车驾驶员驾驶嫌疑车辆去事故现场的,我不清楚。在店头事故中队门口,排查这辆挂陕B牌子的红色半挂车时,是因为我们初步确定这辆车为肇事嫌疑车辆的依据是调取的摄像资料显示有一辆红色半挂车故意遮挡车牌,但能看出车头挡风玻璃正上方贴有“什么洋煤业”(由于贴的字体已经卷起,看不清),车头前部向内有凹陷,有明显的撞击痕迹。当天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说还另外排查出嫌疑车辆。当天我和白某某穿的是便服,白某某穿的是红色上衣,王某某和杨某穿着警服。此次办案中,我认为我们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了,我们也尽职尽责了。对红色半挂车驾驶员的非正常死亡,我没有责任。16、黄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关于“10.31”两起重大事故的情况汇报,证明经过现场勘查及调取卡口资料,办案人员已经初步确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为一辆红色半挂车,该车辆前脸有明显碰撞痕迹,而排查到的车辆完全符合嫌疑车辆特征,且该车辆驾驶员自称当日早晨在张庄村路段撞了东西。依据现有证据,办案人员已足以判断该车辆为肇事逃逸嫌疑车辆。17、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杨某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1970年3月28日出生;被告人白某某1977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人杨某1976年7月26日出生。18、被告人供述(1)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10月31日我和杨某值班时,接到报案称,张庄发生肇事。我们7点左右到现场,张某某和李某某是9至10点来的,现场勘查后是肇事逃逸,根据区间测速及周围人群确定碰撞时间是早上5点到6点之间,初步确定是辆大车,碰撞车辆是从建南建北往店头方向,车辆类型和车号确定不了,我们把线索提供给大队。由于警力比较紧张,白某某和张某就协助我们。下午两三点双龙稽查组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陕B271**号的半挂车前脸有碰撞痕迹,就把这辆车带到了分局门口。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看一下,我赶到分局门口,店头中队说这辆车前脸有碰撞痕迹,我问司机他的车前脸是怎么回事,司机说他早上在腰坪路上碰了个东西,不知道是什么。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还有车辆上明显的碰撞痕迹以及司机本人的描述,感觉这辆车可能就是肇事逃逸嫌疑车辆。我给张某某说了这辆车有可能是嫌疑车辆,问他怎么办,他说把人跟车都带上向腰坪现场走。我害怕司机乱想就叫白某某坐到他车上稳住他的情绪。快到事故现场时,大车停了,我问什么情况,白某某说司机要小便,我就叫他去了。司机上完厕所后还没上车就被碰了,当时伤情看着比较重,我及时做了汇报,公安局法医和420医生赶到,经检查陕B271**司机已经死亡了。在这次肇事逃逸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从布控到结束都听的领导的。路上基本都有布控,排查嫌疑车辆,看哪辆车有明显碰撞痕迹,然后从时间、痕迹上对比分析,能排除的排除,不能排除嫌疑的继续排查,我当时只是怀疑但并不能确定就是嫌疑车辆。我见到卡口影像资料的时候是事故发生的第2天了。我请示领导,领导叫连人带车向腰坪走。对于我来说要叫司机先把车停到一个固定位置,然后询问司机。但现在工作都要请示领导,没有决定权。扣不扣车也只是建议,只有领导审批才能扣。司机知道自己是肇事逃逸了,思想有了波动,有了偏差,谁都挡不住,我也控制不了。(2)白某某供述,2013年10月31日,我在黄陵接中队领导电话说发生重大交通肇事,领导叫我店头去,我就和王某某、杨某、张某到事故地点(店后路)进行排查。到红矿附近王某某接到电话说发现嫌疑车辆,车已经暂扣在店头中队门口,是一辆红色半挂,前脸有碰撞痕迹。到现场后我围着绕车转,他们几个询问司机相关情况,随后有人叫我上车,我就上了那辆半挂车向事故地点走。快到建庄路口时司机说要小便,我就让他把车靠边停下了,王某某从后面警车上下来问什么情况,我说司机小便。司机小便完准备上车,我也从副驾驶位置上车,然后我就看见一辆蓝色车过来把司机撞了。王某某打了120电话,公安局法医和420医院医生来到现场,确定陕B271**司机已经死亡。办理肇事逃逸案件的相关规定要求确定嫌疑人后必须对嫌疑人确定措施,暂扣机动车辆,这是基本规定。陕B271**半挂车辆有明显碰撞痕迹,我主观认为这辆车有肇事逃逸的嫌疑,因为当时不确定这辆车是嫌疑车辆,所以没有按照肇事车辆逃逸查缉工作要求执行。我不是主办案的,主要是配合工作,具体案件办理我不参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只是参与调查了几个目击证人。作为协助工作,我只能听主办案的,但是我知道我也有错,我坐在车上应负起相关责任。(3)杨某供述,2013年10月31日,我和王某某在店头值班时,接到110报警称张庄村附近有一具尸体,我和王某某7点左右到现场。初步勘察确定是被车撞了,王某某就给领导汇报了情况。我和王某某、白某某、张某就排查周围群众,确定了死者的身份和肇事车辆从建南往店头方向行驶以及肇事的时间段。中午,我们把两个打麻将的人带到谢建军修理厂询问,等待领导安排工作。当时在修理厂有王某某、白某某、张某、张某某、李某某、腰坪中队的干警、还有我。刚问了两句,王某某就叫我们走,说店头中队发现一辆可疑车辆,叫下去看。我和王某某、白某某、张某就赶到分局门口。王某某问大车司机早上从哪来的?大车司机说从建南到双龙装煤。王某某又问:“你车上这是怎么碰撞的?”司机说:“早上雾大天黑看不见不知道碰了什么东西。”然后王某某对司机说:“走,你把我们带到现场看一下。”我当时爬到车上看车高度以及碰撞痕迹,听见有人说走,也没有注意是谁说的,就往案发现场走。快到案发现场时,大车停下了,车上的人都下来,我问什么情况,白某某说司机要小便。小便完后我们就都上车了,刚上车白某某就从大车上下来说司机被撞了。我在小车上坐着没有看见当时碰撞的经过。随后公安局法医和420医院医生来到现场,确定陕B271**司机已经死亡。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就按应急预案走的,应急预案只是针对肇事逃逸案件,不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当天我们也是按预案走的。大队拿来的影像资料初步确定重点排查对象在大车上,双龙巡逻组排查出有碰撞痕迹大车后,带到店头分局门口并通知事故中队。当时我个人怀疑这辆车有这个嫌疑,所有碰撞痕迹的车辆都应该询问核实,都应列入怀疑车辆,但是从程序上没有一个直接证据证明陕B271**是肇事逃逸车辆,在没确定的情况下,不能暂扣车辆及传唤嫌疑人。当时车上拉着煤,也不确定就是肇事嫌疑车辆,所以我们要把肇事车辆带往现场继续调查。在这件事情上,我认为我自己没有责任。
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对证人张某某证言有异议,认为其是按照张某某指示带驾驶人和车辆去现场进一步排查的,因为四人都没有大车的驾照,才让驾驶人自行驾驶车辆的、影像资料也是事发后当天下午才见到的;对检察机关证明其根据现场勘查及调取卡口资料足以判断魏某某驾驶的车辆属逃逸嫌疑车辆的证明问题提出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辩解中提出,由驾驶人驾驶嫌疑车辆去现场是张某某电话指示、影像资料是事发后见到的,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对此供述与辩解,依法不予认定。检察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杨某无异议,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杨某身为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办案人员,在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及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对查获的肇事逃逸嫌疑车辆予以扣留,违规要求嫌疑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前往肇事地点进行核查,且未对驾驶人尽到相应的看管职责,造成嫌疑车辆驾驶人在途中被他方车辆碰撞而亡的法律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杨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杨某认为属意外事故,其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杨某在事发后能积极协组富县交警大队使嫌疑车辆驾驶人魏某某的家属与刘某驾驶陕B104**重型普通货车车主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嫌疑车辆驾驶人魏某某家属的谅解,且其犯罪情节轻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白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冯 霞

审 判 员  杨李静

人民陪审员  李彩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佳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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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江:刑法中的“英雄烈士”不能理解为“英雄、烈士” 

这可能是刑法书史上最全最厚最细的一本……

罕见:《刑法全厚细》被法制日报整版报道

民主与法制时报专题采访《刑法全厚细》作者

《刑法全厚细》入选中国法制出版社30年优秀图书

盗版《全厚细》来了!冯老师已经笑晕在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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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上)|刑法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下)|刑法库

最高检2019刑事诉讼规则(一)|刑法库

最高检2019刑事诉讼规则(二)|刑法库

最高检2019刑事诉讼规则(三)|刑法库

新旧对照版!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2019)|刑法库

最高法2021刑诉法解释(上)|刑法库

最高法2021刑诉法解释(下)|刑法库

新旧对照!刑诉法解释2021(第1~8章)|刑法库

新旧对照!刑诉法解释2021(第9~18章)|刑法库
新旧对照!刑诉法解释2021(第19~27章)|刑法库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专辑:

01管辖    02回避    03辩护    04证据

05强制措施    06刑附民    07期间与送达

08审判组织    09一审程序    10刑事自诉

11单位犯罪    12认罪认罚/13简易/14速裁

15二审    16法定刑以下/特殊假释/17死刑复核

18涉财/19审监/20涉外/21执行

22-26特殊程序/27附则


最高法单独废止的刑事司法解释(全/2021)|刑法库

最高检单独废止的刑事司法解释(全/2021)|刑法库

“两高”联合废止的刑事司法解释(全/2021)|刑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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