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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史玉峰 | 数字经济产生的企业税收合规性挑战及应对

史玉峰 网络法实务圈 2023-10-30

大成(北京)律师事务所 史玉峰  原国税局

文字整理/吴恩惠律师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因故我无法亲临杭州现场,但是我带来了一个我自己的视频的讲演,题目是:数字经济产生的税收合规性挑战及应对。

为什么要把这个题目作为我的讲演题目?因为现在以信息和通信技术为基础的数字经济,不但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也改变了跨国公司和互联网企业整合全球价值链的方式,对全球税收规则和税收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正如G20委托OECD(经济合作组织)出台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的第一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中所指出的:数字经济的特点,第一是对无形资产有着无可比拟的依赖,比如现在的很多互联网企业的产品本身就是直接销售软件或提供软件服务,或者以销售软件和提供软件服务作为提供其他服务的最重要的载体,可见数字经济对无形资产依赖性很强,这一点与传统的实体经济相比有很大不同。

第二点是大规模的使用数据。数字经济的交易通常是依托于互联网,在线上完成,交易各方在一个虚拟的场景中参与交易,每一个交易主体都不能如实体经济一样对交易对手有直接的,感官的了解,只能通过数据化的信息作出判断,因此数字经济对数据的依赖很强,由此也衍生了一个分支——数据经济。

第三是采用多层面的商业模式获得免费产品所产生的外部效应。比如某些互联网企业以免费产品获得用户的信息,再利用用户的信息实现增值性的盈利。

数字经济的以上特点导致最严重的问题是,税务机关很难确定提供服务和商品交易主体的税收管辖地。随着数字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传统的税务征管确定这种具有经济实质的纳税人收入来源地,收入的性质和确认计税依据的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数字经济发达之前,企业在某一个地区的经济存在和纳税义务基本是吻合的。比如销售商品需要在本地区设立金融机构,不在本地区设立金融机构可能销售商品就会受到一些经营上的困难或者阻碍或者障碍。

但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导致这种远程办公或者互联网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企业可能在某一个地区具有显著的经济存在,但是按现有的税收政策,他在该地区因为不具有实体的经营场所,因此不承担或只承担很少的纳税义务。比如中国和外国电商平台,如亚马逊或者淘宝还有其他的一些收费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不需要在本地设立经营机构,因此冲击了当地的税源利益。

另一个严重问题是:数字经济出现导致了传统的代扣代缴制度失灵。比如有的个人所得税是执行由支付费用方代扣代缴的制度,数字经济发达之后代扣代缴的义务就容易落空,因为代扣主体从企业变成了自然人,增加了税收监管难度。2016年年底到目前,北京地方税务局对网红的个人所得税监管就发生这个问题:向网红打赏的主体不是视频网站,而是广大用户,税务机关无法监管。

数字经济带来的第三个难题是税务机关难以监管计税依据,比如网游虚拟道具的交易,交易使用的结算方式并不是采用资金,而是采用虚拟货币或者是网游虚拟道具的互换,难以衡量标的的价值。因此计税依据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在座大家玩过网游或者对网游的运动模式有所了解,可能更会感同身受。

对于互联网企业,在数字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尤其要重视这三个方面的税收风险应对。第一是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各类应用软件商店、在线广告和在线支付的形式,通讯技术的革新使科技变得廉价,也更为标准化。但是税收监管就更加困难,因为数据是流动,而且发展非常迅速,所以目前的税收征管的政策法规相对来说是比较滞后,这也不光是中国面临的问题,而是世界上所有的经济体都面临着的一个挑战,特别中国和美国是目前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两大巨头,引领着经济潮流。在这两个国家都存在落后的税收征管手段和先进的数字经济生产方式的矛盾。

因为目前缺少统一有效全球化的税收框架秩序,所以各个税收管辖权,面对数字经济的时候缺少一套标准化的执法路径,因此未来会更多的采用比如类似于纳税评估或者核定征收的“非刚性”执法方式,采用这种方式主观判断和自由裁量的因素比较大,比如对价格是否公允的评测,可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评价,税务机关给出的评价未必是最公允的。对于参与数字经济秩序的这个交易主体来说,价值链各环节的税务征管主体普遍要强调本环节的贡献,而忽视本环节的负担,因为税务机关天生是希望多征税,所以肯定会强调本环节具有贡献。因此会发生双重征税风险。

比如LG公司在印度发生的税款,以英语向网络投放广告,被印度的税务机关认为此项负担不应该仅由印度的LG支付,而应该由LG在全球所有事业部支付,至少是英文国家的LG的事业部,可见只有一部分费用得到了印度税务机关的认可,这里面就牵涉到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就容易发生双重征税的风险。在数字经济的产业链条下,不同国家或地区处于不同的价值链环节,而每个环节都强调本环节的贡献,希望收入在本环节实现而又倾向于忽视本环节的负担,所以互联网企业和跨国企业尤其要注意价值链上出现双重征税。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要点,是无形资产经济所有权的价值评估和实质贡献的分配争议。当前跨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和无形资产避税比较普遍,比如把商标的所有权放到一些避税港。因此现在各国税务机关强调要重视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即各个环节对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都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但是谁做出了多大的贡献占有多大的份额,这也是一个容易发生双重征税争议的要点。

第三是税收优惠和税收协定的滥用。目前税务机关对于税收优惠和税收协定的滥用调查随意性越来越强,对于某些判断实质课税义务存在与否和存在的大小的条件或者标准,比如实质经营、合理商业目的、滥用组织形式这样一些概念缺少一个量化判断的标准,给正常的资本交易安排带来了风险。这是我说的第一方面,是双重征税的风险。

第二方面是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特别是无形资产贸易给传统的增值税体系带来的挑战,商品的流转有可能因为数字经济的影响在网上进行。税务机关失去了对货物或者服务流向的追踪。比如消费者大量在线购买产品和服务,但是并不需要在消费者的所属所在国设立实体店,而是通过邮寄或者快递来出售商品,这个过程中税务机关对这个交易流程难以征收增值税。目前各大互联网企业普遍面临的就是参与交易主体的税赋不公平或者存在逃税的现象。

这个难题和数字经济有密切的相关性,这种状况,造成了买家、不同的卖家就是实体的卖家和线上的卖家之间可能有非公平竞争,而且由于存在大量的无票交易,在目前我国以票控税的征管思路下,又会造成发票买方市场需求增加,进而产生和发票有关的风险和增值税、所得税、关税的一些逃税问题。还有就是在第三方平台上的经营者存在着税收违规行为,有可能会牵扯到第三方平台本身,这是第二方面的风险。

第三方面,严格来说不属于税收风险,而属于纳税遵从义务的负担风险。因为税务机关基于传统经济秩序税收征管体系的收集税务信息和监管的能力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应对数字经济挑战这样的需求,特别是目前资金的跨区域流动非常频繁,而且成本非常低,只需要在互联网终端上进行简单的操作,就可以把资金从一种货币转换成另一种货币,或者从实体的货币转移成虚拟的货币。因此对资金的往来信息监控未来一定是所有国家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纳税人的遵从义务又要更加加重。

这个问题主要又分成四个方面的监管负担,第一个方面是国内的资金流向信息,或者说境内的传统结算方式实现和传统账户记载和记录的资金流向信息。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说明未来反逃税监管体制中反洗钱是非常重要的核心工作。

第二方面是境外的资金流向信息,咱们国家可能要通过CRS或者其他的一些税收情报合作机制实行“长臂管辖权”,换言之,税务机关将会监控纳税人境外的资金往来,尤其是本国税收居民在境外的资金上金融账户情况。

第三是网络虚拟货币和可用作支付手段的其他虚拟工具。关于这方面监管,目前才是处于一个刚起步的阶段,但是已经包含了很大的风险,比如说北京地税通过查处网红的个人所得税发现,网红获得的所得绝大部分在获取的时候是以虚拟支付的方式获得。最后一个方面就是目前难度最大的一个监管空白,就是暗网。

所谓的暗网,因为它被网络爬虫识别的难度比较高,所以有可能成为一个信息监管盲区,当然在这方面也是一个税收风险评价的一个要点。换句话说,如果企业被发现有暗网支付或者是有暗网的金融契约,那么一定会被税务机关纳入了高风险监控,所以企业特别需要注意这种风险,要尽可能的减少容易受到税务机关注意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虚拟交易和暗网交易。

因为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这个内容就给大家讲到这里,如果大家对数字经济产生的税收合规性挑战和应对感兴趣,欢迎随时探讨和交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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